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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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精心整理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234号)5678、(城968号)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8号)1)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重点:二环路以内未启动的;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

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2)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48号)人均一分地,给村里预留发展用地,用于村集体商业、工业等经济发展;可作为回迁房周转用地,提前利用;划拨登记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名下;交政府出让后,出让净收益返还。

12、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函〔2010〕61号)二环内的城中村拆迁完成后的土地储备程序。

13、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发〔2011〕17号)另外改80%表决。

1、其实每选23、其内容包括原村庄的住宅现状,土地利用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回迁区域和开发区域的位置,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等。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城中村改造按规划自行配套,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及相邻一、二级规划道路的拆迁腾地和三级以下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碴土费、墙改基金。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石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6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为保障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保证被拆迁居(村)民按期回迁安置,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

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居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市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石政办函[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石政办函〔2009〕68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

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总面积。

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

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6日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文件(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推进做地工作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地为先,先做土地后做项目,实现多规合一,增强政府对土地的管控,区政府和发改、财政、审批、国土、住建、规划等市直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审批程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做地项目实施。

二、做地流程(一)做地范围选定。

做地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储备专项规划选定做地项目范围。

(二)做地计划报批。

做地主体将做地项目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做地计划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征求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三)做地方案编制。

做地主体对做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坐落、面积,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做地周期,编制做地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整案制处置土地的,做地主体同时填写《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处置土地申请表》。

(四)做地模式确定。

做地主体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做地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石政函〔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6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6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

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

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

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 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石政函〔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

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一)减免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石政函〔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7〕15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0日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一、清理依据(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二、项目分类(一)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32个)1.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2.石家庄监狱原址自留地块项目3.冀铁馨苑住宅(铁路47宿舍)项目4.五十四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5.太空世纪动漫大厦项目、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二、地块三)6.环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及周边区域项目7.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8.交通勘察设计院旧城改造项目9.中科环能旧城改造项目10.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11.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地块项目12.华牧项目13.太行机械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14.市庄村周边旧城改造项目15.石纺六厂西宿舍项目16.谈固小区危陋房改造二期项目17.和平路社区改造项目18.华药集团一生活区三期项目19.丰收路118号院项目20.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21.金刚生活区28、29号楼改造项目22.石家庄热电厂生活区与化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23.丰收路40号院项目24.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造项目25.姚栗村项目26.胜利北街172号项目27.省体育局宿舍项目28.石纺路3号院改造项目29.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30.铁路运输学校旧校区改造项目31.汇通路49号片区项目32.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二)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41个)1.南花园商业步行街二期项目2.保晋南街项目3.珠光灯饰城项目4.电视机厂区域项目5.中国工商银行后台中心(石家庄)项目6.平安小区地块项目7.槐安路、平安大街交叉口旧区项目8.省科学院宿舍片区项目9.友谊北大街24号片区项目10.二十四中宿舍片区项目11.车辆厂第九宿舍项目12.北合街商务厅6号院项目13.和平西路506号院机关家属楼项目14.石飞生活区项目15.和平西路棚户区项目16.福源街棚户区项目17.西建街棚户区项目18.石飞棚户区项目19.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20.中山东路468号项目21.棉四生活区(赛格广场)项目22.省测绘局宿舍项目23.煤矿机二生活区项目24.工艺美术区域项目25.第一棉麻总公司宿舍项目26.棉一东生活区项目27.煤矿机宿舍项目28.市政公司宿舍区域项目29.化肥厂宿舍三区项目30.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31.长征街48号院片区项目32.胜利北街223号院项目33.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34.石家庄饭店片区项目35.青园街、槐中路西北角片区(水工局)项目36.市梆子剧团宿舍棚户区项目37.裕华东路与富强大街东南地块项目38.青园街372号和374号宿舍项目39.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改造40.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东北角41.十二化建宿舍项目(三)房屋征收计划废止项目(10个)1.河北会堂区域改造项目2.中核石辐宿舍区项目3.青少年宫项目4.无线电视三厂宿舍项目5.四中路二期项目6.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一)7.石家庄市炭素厂地块项目8.正东路96号院项目9.汇通路49号地块边角地项目10.省科工局宿舍及招待所项目(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1.华安社区项目2.友谊北大街64号片区项目3.线务站街项目4.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5.北荣街16号院项目6.钢西东区(翟东小区)项目三、工作要求(一)对于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给予一年的期限,由辖区政府抓紧推进,如到期未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计划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7日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尚未征收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面临的瓶颈问题,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加快棚户区征收改造进度,规范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重点是指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石政规〔2018〕8号文件成片改造条件,按照国家征收条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77号

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77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城指办发[2009]077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推进我市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我市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进程,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市政府200 9年5月5日召开的储备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就加快办理有关土地手续通知如下:一、从速办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对三年大变样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因手续不规范、不完备等原因没有土地登记手续的,在没有争议的前提下简化环节,从速补办土地登记手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符合市政[2002]14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环路以外涉及征地项目的城中村,为被征地村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

二、简化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报批程序。

(一)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需征收为国有,且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被征地村使用的,提供以下资料:1、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相关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发改委备案证。

3、用地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定线成果表。

4、建设用地使用证(旧村除外)。

5、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

6、旧村范围内村民住宅已按照有关规定拆平,并经三年大变样办公室确认的文件。

7、区政府意见。

8、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出具的位置和村民安置用地的面积批复。

9、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10、压矿证明。

11、拆迁补偿和村民回迁安置方案。

(二)属于以招、拍、挂供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时提供以下资料:1、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相关文件。

2、旧村范围内原村民住宅已按照有关规定拆平,并经三年大变样办公室确认的文件。

3、征地规划红线图4、三年大变样办公室确定的招、拍、挂面积。

5、区政府意见6、拆迁补偿和村民回迁安置方案。

7、财政评审报告。

(三)加快进行地籍调查和勘测定界工作、地上附着物确认登记、听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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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2009]6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

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的总面积。

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

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回迁楼需提供以下相关备案文件:(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回迁楼认定申请及辖区政府意见;(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辖区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确认的回迁安置户名单;(四)经公示后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明确回迁楼产权登记手续。

回迁楼产权初始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及质量验收证明将回迁楼登记在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回迁楼转移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户名单及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办理产权登记。

二次上市交易时按现行政策等价值部分免缴相关税费。

用于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营性用房,整体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执行期限为五年。

本文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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