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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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4·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4·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4·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4月23日20时20分许,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东兴段的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发生火灾,该起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勘查,火灾过火区域面积约150平方米,烧损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加油亭建筑构件,加油亭内8台加油机及加油服务区内其他物品,直接经济损失18.25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叶牛平与吴毅青副市长第一时间带领榕城区和市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交警等部门相关领导到场指挥处置工作。

榕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区委书记江林生和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勤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开展抢险救援,确保现场安全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柳沐荣和榕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郑剑波等领导赶赴火灾现场并对扑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4月24日,经榕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榕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成立榕城区“4·23”市运加油站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揭榕安委〔2019〕6号),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郑剑波任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张林华任第一副组长,区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林孟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晓辉、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林增荣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消防大队、东兴街道办事处和东兴派出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聘请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化工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吴恢彬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揭阳市榕城区客货运输公司加油站4·2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2。

安全事故报表制度

安全事故报表制度

事故报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处理事故,根据集团公司事故报表制度及《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公司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本规定报告、登记,并逐级上报。

第四条以上事故由单位安全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综合事故月报表主要分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安全部门统计。

不论事故大小(除民用火灾一般事故以外),均应统计上报。

第六条事故综合报表分为:石油集团企业事故综合报表(封皮)、石油集团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石油集团职工伤亡事故明细月(年)报表、石油集团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月报表、石油集团职工伤亡事故专业分析月报表、石油集团企业交通事故月(年)报表、石油集团企业交通事故明细月(年)报表、石油集团企业交通事故分析月报表、石油集团企业火灾事故月(年)报表、石油集团企业火灾事故明细月(年)报表。

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共计10张表格)。

第七条单位发生事故后,每起事故均应填写事故登记表,作为计算机录入的原始资料,事故登记表与事故综合报表同时上报。

事故登记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登记表、火灾事故登记表。

另有单位基础数据表、事故快报。

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事故综合报表和事故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三。

事故统计报告有关问题解答见附件四。

第九条交通事故中属于车辆伤害的,应分别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并上报;属于在生产区域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应分别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并上报。

第十条综合事故月报表,由单位安全部门统一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每月事故统计时间由上月26日0点起至本月25日24点止;当月事故报表应在次月1日前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表式 (6)(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 (6)(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 (7)(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 (8)(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 (9)四、填表说明 (10)五、主要指标解释 (14)六、附录 (17)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快报第八条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负责人报告,填写《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附表一),并应在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篇)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篇)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报告____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

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____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____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____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____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正式版)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正式版)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完整正式规范)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消防安全大数据分析报告(3篇)

消防安全大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报告通过对消防安全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旨在揭示消防安全现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制定消防安全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1. 数据来源:- 各级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统计报表-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调查数据-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数据-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数据2. 数据处理:- 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剔除无效和错误数据- 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数据仓库- 运用统计学和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挖掘和建模三、消防安全现状分析1. 火灾事故发生情况:- 近年来,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频发。

- 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故障、用火不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2. 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覆盖率逐年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问题。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疏散通道堵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3. 消防安全意识调查:-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但仍有部分人群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足。

- 调查发现,公众对火灾逃生、灭火器使用等知识的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四、消防安全趋势分析1. 火灾事故发生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复杂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率将上升。

2. 消防安全管理趋势:- 消防安全管理将更加重视科技手段的应用,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更加注重实效性,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五、存在问题及对策1. 存在问题:- 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老旧小区、农村地区消防设施不完善。

-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不足。

- 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海陵火灾事故报告表格

海陵火灾事故报告表格

海陵火灾事故报告表格事件概况时间:2022年5月15日地点:海陵市某服装工厂事故概况:该服装工厂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消防部门的全力扑救,火灾最终得到控制,但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事故造成了10人死亡,20人受伤。

伤亡原因:事故发生时,部分工人被大火围困,由于时机紧急,无法及时逃离,造成了伤亡。

财产损失情况工厂场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大部分被火灾烧毁。

机器设备:工厂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因火灾损毁。

库房存货:工厂库房内存放的大量成衣和原料被烧毁,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事故原因分析电线短路:初步调查显示,该工厂的电线老化严重,存在电路短路隐患。

火灾发生时,电线短路造成了火灾的快速蔓延,加剧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工厂消防设施不完善:工厂内的消防设备明显不足,灭火效果不佳。

加之工厂大门狭小,疏散通道不畅,导致工人在火灾发生时逃生受阻。

责任追究工厂管理层:作为工厂主管单位,对工厂建筑安全和消防设备的维护存在明显疏忽,对于员工的生命财产不够重视,存在管理漏洞。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防部门在工厂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消防救援: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迅速展开了救援行动,全力扑救火灾,并安排医疗人员施救伤员。

善后处理:工厂管理层组织了员工家属和受灾员工的安抚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引发的各项事宜。

预防措施工厂管理层:已着手对工厂消防设施进行全面升级,完善消防设备,延伸消防通道,确保员工逃生的通畅;对电线老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更换,保障工厂电路安全。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防部门对类似工厂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总结此次海陵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警示我们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也需要更加严格。

公安部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6年)-公通字[1996]82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6年)-公通字[1996]82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6年)正文:----------------------------------------------------------------------------------------------------------------------------------------------------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1日公通字(1996)8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

事故发生率数据分析报告(3篇)

事故发生率数据分析报告(3篇)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超速行驶、酒驾、车辆故障、逆行和违章停车等。
四、影响因素分析
1. 人口增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交通流量增大,事故发生率上升。
2. 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部分路段存在拥堵现象,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 交通法规:部分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认识不足,存在违法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事故高发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区主干道和城郊结合部。
4. 事故原因分析:
- 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次数为O次,占总事故发生次数的P%。
- 酒驾:事故发生次数为Q次,占总事故发生次数的R%。
- 车辆故障:事故发生次数为S次,占总事故发生次数的T%。
- 逆行、违章停车:事故发生次数为U次,占总事故发生次数的V%。
2. 建筑领域
建筑领域事故发生率较高,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操作、高空坠落等。
3. 工业领域
工业领域事故发生率较高,主要原因是设备故障、违规操作、高温高压环境等。
六、对策与建议
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强化设备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提高车辆质量:加强对车辆的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4.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驾驶员的遵法意识。
六、结论
通过对某地区近三年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数据分析,发现事故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事故高发时段、地点和原因较为明显。为降低事故发生率,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

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

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4、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97年1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凡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凡是在火灾的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伤、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站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在发生事故后,做到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最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在我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中暑等事故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1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真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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