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 唐 金 明 张 万 庆
随着人 民代表 大会 制
.
要 有责 任 感 。 选 民把
重 构 的 设 想
完 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制 度 , 可 以 从 划 分类型开 始 , 行 分解 重构 。 进
特 的诉 讼 当事人 制 度 。该 制 度 很 大程度 上 实 现 了司 法 资源 节 约和
诉 讼 纠 纷 一 次 解 决 、 避 免 矛 盾 判
将 利 害 关 系 理 解 为 因 果 关 系 ,容 易造成 无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
人范 围 的扩 大 :
决 的制 度 设计 目的 。但 因法律 对 该 制度 存 在 一些 不 明确 、不完 善
其 一 ,在注 重 建 立 民 事责 任
判” 的命运 。无 独立 请 求权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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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 苑
提 起上 诉 ,实 际上是 维 护 自身权 益 的第 一 次 诉讼 , 却是按 照第二 审程 序进 行 的 , 判结 果 审 具 有终局 性 , 这违背 了两审终 审 的原则 。 其 三 ,关于 无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的诉 讼 地 位 ,过去 只是 规定 其 有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和 义务 , 并在具 体权 利上 有一 些 限制。由于 立 法 规定 的模糊 ,造 成 理论 界对 其 诉讼 地位 的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 无 独 立
来 的不利 法律 后果 。
其二 ,本诉 被 告 为 了 摆脱 责 任 承 担 , 嫁 民事 责 任 给第 三 人 , 转 将 自己认 为 的 民事责 任 人 作 为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三 人 。
定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 对 法律 上 的
【经典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案情 2008年12月30日,原告龚某送货到进贤县熊某处,熊某出具欠条一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龚某货款共计叁万捌千元整。
欠条人熊某。
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熊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熊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案外人进贤县某厂向本院提出此欠款为该厂所欠,自己为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分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当被告败诉后,法院将直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在此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为被告,因此应当允许第三人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本案中,案外人进贤县某厂以此债务系本厂的债务为由,要求作为被告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此,应驳回案外人进贤县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张玲邹文胜。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特此向贵庭作出答辩,敬请审慎考虑。
下面是我的答辩理由: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辩解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作为辅助当事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其诉讼地位和权益受到特定限制。
因此,在本案件中,我作为第三人的主要目的是阐述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据,以便贵庭完整地了解争议的背景和各方面的利益。
二、对于原告的主张的反驳1.原告请求无法成立的理由根据我对案情的了解,原告主张XXX(具体主张),而我认为此主张无法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我提出以下辩解:(这里可以对原告的主张逐一进行分析和反驳,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其不成立)2.原告所指控的相关事实错误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XXX(具体指控)与事实不符。
经过我仔细研究相关证据,我发现了以下实际情况:(这里可以详细陈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来说明原告所指控的事实错误或误解)三、关于我作为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作为第三人,我在本案中有权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
我希望贵庭能充分考虑我的辩解理由,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请求贵庭的裁决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我在此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确立我的相关权益鉴于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贵庭对我的权益作出明确的裁定,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五、结束语在答辩状的最后,我再次强调我的诉讼地位和权益,希望贵庭能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地考虑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您的姓名)。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马渊博【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探讨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分析了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及其弊端,提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建议.【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3页(P52-53,56)【关键词】诉讼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程序【作者】马渊博【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当中,实质上是原告和被告之诉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当事人一方之诉的合并,是诉的合并,但这种合并之诉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的特殊性而略显特殊。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学说:诉讼参加人说、狭义当事人说和附条件的狭义当事人说[1]。
诉讼参加人说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所以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是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审判实践中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中的狭义当事人,将参加之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已经比较普通。
而主张狭义当事人说的则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几个诉讼的合并,一个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本诉,其余的则为本诉当事人一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参加之诉。
”[3]实践表明,基于某种原因,本诉当事人一方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不一定向对方提起参加之诉,这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显然在诉讼中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内容提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没有从理论上理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这一基本法理问题,从而造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疏漏,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立法意图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尽管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迄今没有统一的意见。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少模糊,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混乱不堪的状况,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一、我国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欲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研究清楚立法上创设这项制度的意图。
我国设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有关其身份、诉讼地位、参诉程序等问题争议尤其激烈。
但对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却往往忽视。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案件概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由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
本案已经进入了诉讼阶段,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审理。
本案中,有一名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他希望能够参加此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阐述第三人为何要申请参加诉讼,以及他的申请是否应该被法院接受。
二、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是指与本案相关的、没有与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他的利益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本案中,第三人是房屋的房东,而原告是房东的租户。
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条款。
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那么房东的权益将受到损害,他可能将失去合同所规定的收益和其他权利。
因此,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参加诉讼后,他可以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应用。
三、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条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对本案的诉讼有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即其与本案的权益不是直接的法律关系。
3.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在本案中,第三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
他的作为房东的利益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息息相关,但他没有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签署任何关于租赁的协议,因此,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果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效果是增加了事实和证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它可以确保所有有利于第三人的证据都能被法院充分考虑。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高他自己的知情度。
他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听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证词和证据,从而更好地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
这有助于他在今后的交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申请程序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程序如下:1.第三人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他的利益以及他为什么要参加诉讼。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问题,其中就包括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这类案例通常指的是,第三人在案件中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权益受到了直接请求权人和被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影响,因此需要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和裁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相关情况。
某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材料的供应数量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供应材料,导致建筑公司的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建筑公司是直接请求权人,而材料供应商是被请求权人。
然而,除了这两个当事人之外,还存在一个第三人,即建筑公司的施工队。
施工队在这起合同纠纷中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受到了合同履行不当的影响,因此其权益也受到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施工队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裁决。
尽管施工队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作为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直接请求权人和被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因此法院有责任对其进行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评估和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材料供应商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在赔偿范围内考虑到施工队的利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典型特征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对其进行保护和裁决,以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当的损害。
总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重要性,需要法院和当事人充分重视和处理。
只有在充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我国第三人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面临问题最多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实务中有很多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例。
本文这个案例是在以前的司法实务中少见的案例,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明确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此案例为指引,本文将研究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的归纳。
案情是青月公司诉江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诉讼中江科公司以盘谷公司利用其名义为由申请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同意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查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盘谷公司确实构成无权代理。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在诉讼的过程中,盘谷公司明确表示承认青月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一审法院以青月公司对盘谷公司并无诉请且与查明的合同相对方不符为由,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根本没有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于是本案归纳的焦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然后以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相关内容为基础,总结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不能在诉讼中承认诉讼请求取决于以下三点: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二,即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性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是否有限制;第三,实体法上是否有特殊规定,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承认诉讼请求。
在总结完论点之后分别进行了分析,在论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时,先对长期以来我国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看作是辅助人的背景进行了分析,而后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重新认识,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领域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
在这类案例中,一个第三方个体或组织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但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某些法律行为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处理,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甲应向乙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但如果在这个案例中,丙是受益人,他也受到了合同履行不力的影响,但由于他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无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
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法院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义务。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处理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法院需要确定第三人的利害关系,并评估其受到的影响程度。
其次,法院需要审查相关证据,以确定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最后,法院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第三人的权益作出保护性判决。
在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发挥其裁判职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在判决中注明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加强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是一个常见但又具有一定复杂性的案件类型。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尊重第三人的权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因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地位是基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即在诉讼开始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即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
在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会被允许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般来说,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权利义务相对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法律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正确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的含义是了解此制度的核心,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无独第三人,防止滥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一)无独立请求权请求权包括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在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能独立提出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
因而也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的显着特征。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触及影响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产生对其民事权益的限制、增加、减少等方面的影响。
1.牵连关系首先,这种牵连关系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
它可分为:(1)两法律关系中主体牵连,即同一个主体涉及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牵连。
(2)权利义务的牵连,如第三人负有向当事人一方返还,赔偿的义务。
(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其次,这种牵连关系仅指义务上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
在这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指的是义务关系,这是由于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被告享有权利,那么就相当于其有了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样便无法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区分。
再次,这种牵连关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本诉讼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有直接牵连,且第三人可能因此承担某种民事责任。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1、在只有一个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变更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在这里要区分变更当事人和追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变更被告是指将原来的被告解除对其的诉讼请求,而将诉讼请求变更到新的被告身上,按道理说,应当由原告撤回对原被告的起诉,原告重新对新的被告提起诉讼,这样在诉讼程序上更加合理。
而追加被告则是指原被告不是诉讼请求的唯一对象,或者应当追加共同被告或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例如,原来的被告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起诉原来的被告之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发现真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委托人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即可以由原告撤回对原来的被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新的被告,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直接追加被告。
但是,对于原来的被告与新被告完全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或者原告与原来的被告根本没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似乎追加被告就有问题了,而变更被告是否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则需要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应当从保护原来被告诉讼权利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原来的被告不应当做为被告出现,案件的处理与其根本没有关系,似乎首先由原告撤回对原来被告的起诉更合适一些,否则对原来被告也是一种诉讼负担的增加,否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
在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追加第三人错误的情况,即使追加错误了,就意味着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庭因为追加了第三人便一定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错上加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
论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必 要 性
逯 雨 刚
( 徐州 师 范 大 学 法 律政 治 学 院 , 苏 徐 州 2 1 1 ) 江 2 16
摘 要 : 民法院对无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发 出参加诉 讼 的 通知后 , 人 第三 人是 否 必须 参加 诉讼 这一 问题 , 国《 我 民事诉讼 法》 并无 明确 规定 。无 独立请 求权 第三 人制 度 立法 的 目的 , 是
人 民法 院对无 独 立请 求 权 第 三人 发 出参 加
诉 讼 的通 知 后 , 于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是 否 对 必 须参 加 诉 讼 这 一 问题 , 界 有 两 种 不 同 的观 学 点 。一 种 认 为 必 须 参 加 , 此 笔 者 将 其 称 为 在 “ 院职 权 说 ” 而 另 一 种 则 相 反 , 为 是 否 参 法 ; 认 加取 决 于 无 独 立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意 志 , 以参 可 加 , 可 以 不 参 加 , 者 称 其 为 “ 事 人 意 愿 也 笔 当
、
学界 的不 同观 点及 评 析
院通 知参 加 诉 讼 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第 三 人 , 应 当参加 诉 讼 , 人 民法 院用 传票 合 法 传 唤 , 正 经 无 当理 由拒 不 到庭 的 , 以缺 席判 决 。 L 可 ”2 j 坚 持 该 观 点 的学 者 主要 是 从 以下几 个 角度 来分 析 这 一 问题 的 : 一 , 通 知 的无 独立 请 求 其 被 权第 三 人 必 须 参 加 诉 讼 可 以 简 化 程 序 , 免 两 避
一
务 。这 体 现 了 国 家 干 预 的原 则 , 是 为 了简 化 也
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进
的请求权 。 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 法律上 的利害关 系 但
的, 为维护 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 告已经开始的诉讼 中 被
的人。法律对无独立 请求 权 的第 三人这样 定 义显 得过 于简 单 。 法全面 、 无 准确涵 盖元 独立请求权 的第 三人 内在 含义 , 缺 乏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 易产生歧义 。 容 ( 应 当明确无独立请 求权 的第三人 的准确定 史 一) 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 的设 立 , 并不仅仅 是为 了实 现诉讼 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 。 现代理论研究 表明 程序正义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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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第 7 o 期
2O 年 7月 O6
成 教 院 报 都 育掌 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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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讼 地位 。 而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和义务 。仔细 分析 不难发 进
三人细分为有 独立请求 权 的第 三人 和无 独 立请 求权 的第 三
人。其区分依据是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否
主张独立 的实体权 利 , 出独立的诉讼 请求 。 提
司法理念也应为 诉讼 程序 的设计 者和 参与 者所 关 注。实
现程序正义 。 给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的诉讼权 利 以应 有的
保障也应是设立诉 讼第 三人 制度 的 目的之一 。合 理界定 无
而严重损害 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近 年来 。 家针对该 法学
问题提出 了许 多有 见地 的观点 。笔 者对 有 关无 独立请 求 权 的第三人 的观点进 行 了分 析 。 立足 于学 界近 年 的研究 成果 。
典型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担责的,无权申请再审
典型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担责的,无权申请再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担责的,无权申请再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审判决中并未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其不具有上诉权利,相应地亦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标签:|诉讼程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再审|诉的利益案情简介:2017年,开发公司起诉国土局,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公司股东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2018年,生效判决支持了开发公司诉请,未判决张某承担实体权利义务。
张某以竞买土地时开发公司尚未成立,更不可能出资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申请再审未作规定,此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以该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判断该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诉的利益。
若该第三人未承担民事责任,则其不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不具有上诉权利,相应地亦不具有申请再审权利;若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表明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可作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相应地,其有权申请再审。
②本案中,开发公司诉请确认其与国土局所签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对该案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生效判决对开发公司诉请予以支持,并未判决张某承担实体权利义务。
从诉的利益角度看,张某不具有再审利益,因其不可能通过再审获得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即便张某系原审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但因其不具有上诉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故张某非本案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其无权申请再审。
裁定驳回张某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原审判决中并未承担实体权利义务,不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不具有上诉权利,相应地亦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18)皖民终630号“安徽朗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王健、刘国武、刘国武、张显扬、孙永峰、汤存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见《未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撰写人朱燕、张松哲),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398)。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民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提起上诉。
也就是法院没必要⼀定要求⽆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因为⽆独⽴请求权的第三⼈仅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他⼈之间的诉讼的进⾏。
如果本诉⼀⽅败诉后欲追究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的民事责任时,也可以另案起诉。
但对经⼈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参照适⽤缺席判决。
在⽆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
虽然这份判决是针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的,但不管这份判决是否要求⽆独⽴请求权的第三⼈承担民事责任,都对⽆独⽴请求权的第三⼈有预决的效⼒。
如果⼈民法院判决⽆独⽴请求权的第三⼈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
实践中,还有⼀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哪些⼈可以申请⽆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
这⼀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原、被告应当都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
因为,对于原告来说,⽆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起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对于被告来说,⽆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脱罪名”。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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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56 条 第 2 款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 讼权 利 义 务 , 随 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台的司法解释第 66 条又规定 , 在诉讼中 , 无独立请求 权 第 三 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判 决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三人有权提 出上诉 。 但该第三 人 在 一 审 中 无 权 对 案 件 的 管 辖 权提出异议 , 无权放弃 、 变更诉讼请 求 或 者 申 请 撤 诉 。 按 照 法 律 的规定 , 只有当第三人被确定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时 候 才 有 当 事 人 的权利和义务 , 而司法解释却 将 这 个 时 间 点 延 展 到 整 个 一 审 程 序过程中 , 这样矛盾 的前后立法 不 仅 有 损 司 法 的 权 威 性 和 公 信 力 , 而且也使得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实践变得举步维艰 。 首先 , 从参诉方式来看 ,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参 诉 方 式 有 两种 : 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 其参 加 , 若 是 法 院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的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必须要参 加 。 然 而 , 依 照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原则 ,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 择 是 否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是 否 提起诉讼 , 何 时提起诉讼都由当事人 自 己 决 定 , 这 是 当 事 人 诉 权 的体现 , 而法院则应始终保持其中 立 性 ,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处 分 权 , 不能以国家干预为借口任意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 其次 , 从诉讼目的来看 , 法 律 之 所 以 设 置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经 济的目 的 , 法 院 之 所 以 要 把 无 独 立 请 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 , 主要就 是 想 要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 将 败 诉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快转移给 第 三 人 , 而 对 第 三 人 所 应 该 享 有 的诉讼权利却是在所不问 。 这种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 不仅损 害了 “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也没有无权 利 的 义 务 ” 的 法 理 , 而 且 也 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 二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理论界的通说将无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划 分 为 辅 助 参 加 人 和 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以解决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地 位的争议问题 。 诉讼地位决定诉讼权利 , 那么接下来我们必须要 重点讨论的就是处于不同的诉 讼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究 竟 该 拥 有 怎 样 的诉讼权利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呢 ? 他 们 究 竟 能 够 采 取 怎 样 的 “ 对抗 ” 手段 , 来应对和改变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局面呢 ? 笔者曾 经尝试过 , 如果仍然依旧原有 的 分 类 方 法 只 会 让 这 个 问 题 变 得 更 加 浑 浊 不 清 ,毫 无 思 绪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要 摒 弃 原 有 的 分 类 ,从 一个新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 分 析 。 笔 者 将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①
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 权 利 参 加 型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和 义 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1 ) 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 虽 然 对 于 本 诉 的 诉 讼 标 的 没 有 独 立 的 请求权 , 但是他仍然与诉 讼标的存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 与 本 方 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 , 即使是 法 院 的 判 决 主 文 的 ( 关 于 当 事 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 定 ) 并 不 直 接 决 定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但 是其对于本方当事人的败诉 判 决 一 旦 得 以 执 行 , 就 必 然 会 使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本方 当事 人 在 争 议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不能实现而受到影响 。 在这样的诉讼中 , 如果法律不能赋予第三 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来影响法 官 所 作 出 的 判 决 主 文 , 那 么 第 三 人 的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法律为了维护第三人 自身利益而赋予其参诉权 , 所 以 称 为 权 利 参 加 型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三人 。 那么 , 在这样的诉讼中 , 究 竟 该 赋 予 第 三 人 怎 样 的 诉 讼 权 利 才能使其更有效地影响法院的判决主文呢 ? 众所周知 , 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 是 为 了 维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 而 无 独 立 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 与其所参 加 的 本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也 并 不 总 是完全一致的 ; 在司法实践中 , 本 诉 原 告 和 被 告 联 合 起 来 共 同 对 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也 是 时 有 发 生 的 ②, 除 此 之 外 , 其 所 参加的本方当事人所实施的 一 些 不 当 诉 讼 行 为 也 必 然 会 影 响 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利益 。 针 对 这 一 点 , 笔 者 认 为 , 必 须 要 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销 权 和 代 位 实 施 权 。 在 其 所 参 加 的 本 方 当 事 人 实 施 了 有 损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承 认 、放 弃 、处 分 、和 解 等 诉讼行 为的时候 , 第三人可以提出 纠 正 意 见 , 才 纠 正 意 见 不 被 采 纳的时候 , 第三人应该享有针 对这 类 行 为 的 撤 销 权 ; 在 其 所 参 加 的本方当事人怠于行使重要的 诉 讼 权 利 或 是 放 弃 很 有 效 的 攻 击 防御手段的时候 , 第三人应该享 有 代 位 实 施 权 , 这 两 项 权 利 也 正 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权利中的延伸 。 (2 ) 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然说案件的处理 结 果 主 要 是 通 过 法 院 判 决 主 文 中 对 于 本 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 判 定 来 影 响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 但 是 我们也必须意识到 , 法院的判 决 理 由 中 的 相 关 事 实 认 定 对 于 第 三人也是有一定的拘束力的 。 这主要是因为 , 虽然本诉所涉及的 权利义务关系与第三人并不 直 接 相 关 , 但 是 其 与 第 三 人 和 本 诉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会有事实重叠或交叉的, 一旦在本诉中法院进行了事实 认 定 并 据 此 判 决 本 诉 一 方 当 事 人 败诉以后 , 该方当事人又以同 一 事 实 为 依 据 向 第 三 人 起 诉 或 是 第三人以同一事实为依据向 该 方 当 事 人 起 诉 的 时 候 , 如 果 法 院
学 术 研 讨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张
[摘
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要 ] 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众多争议 , 主 要是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
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 。 对于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应该赋予其代位权和撤销权 ; 对于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则 应赋予其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方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效果的拘束的权利 。 [ 关键字 ] 辅助参加人 一 、 立法现状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 人 , 是 指 虽 然 对 于 原 告 和 被 告 之 间 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 的请求 权 , 但 与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 或 是 由 法 院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