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
第四章 当事人
第六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 共同诉讼 二 第三人诉讼
诉讼之二:
红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丙丁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②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 互相矛盾的判决。
1、未成年人甲携其父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邻
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 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 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 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 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 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 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 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 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 夫妇偏爱。
习题8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 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 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 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 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 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 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 .阿夏
1、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1)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3)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主体承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 起诉讼承担。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展.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展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局部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局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局部的独立请求权,如此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如此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如此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当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二、须知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展.<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如此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五>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匀诉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某因与某订有租赁合同,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父与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某一方,以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某此时身份.如果某对父、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如此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辩论状,如此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假如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如此其无权提起上诉.三、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展的诉讼中去的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第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二、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第四、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展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假如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假如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有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加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③; 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还不够一致;本文拟就对这两类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区别入手,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二、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④; 第三人的特征: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二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已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三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三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⑤;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讼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二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⑦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的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⑧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一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与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某种联系;⑨二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可能认为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或损害,因此,他在诉讼中处于起诉人的地位,是在向本案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就成为事实上的原告,而本案的原告、被告双方则相对成为事实上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要依附于当事人一方,他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处于被告地位,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三享有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不能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能享有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必要的相应的诉讼权利;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强制将不应作为第三人的人拉入参加被告方的诉讼,第三人参诉后在失去了对案件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选择权的同时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也常发生该列入第三人的没有列入的情况;第三人必须依法认定,“各取所需”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谈谈几起常见经济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前一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引起后一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该标的物的销售者、制造者应列为第三人;同一标的物的两个合同无效,标的物货物、货款、预付款等需要依次返还的,所有的供方应列为第三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指定第三方负责需方的供货,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第三方应列为第三人;购销合同的供方委托第三方或者运输单位将货物托运给需方,发生货损货差,灭失或者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致使供需双方发生纠纷,在供方与第三方或者运输单位责任不清时,应将第三方或运输单位列为第三人;下列情况是否列入第三人值得研究:1.购销合同订立后,供方又与他人订立另一标的物的购销合同,并将需方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货款支付给后一合同的供方,当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这两个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不同,后一合同签订和履行与前一合同无关,前一合同的供方败诉并不影响后一合同供方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2.连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收货后均未付款,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的需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两个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后一需方依约只对前一需方而非对供方负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需方的付款义务不属特定义务,前一合同需方与后一合同需方的付款义务并无必然的联系,不因后一合同需方未付款,必然导致前一合同需方也不付款或者没有能力付款;3.购销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的需方又与他人订立购销合同,后一合同的需方为履行合同准备了条件,前一合同的供方提出解除合同,前一合同的需方又向后一合同的需方提出解除合同,后一需方起诉,不应将前一合同的供方列为第三人;因为前一合同并非是后一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前一合同有关标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合同只约束当事人,无论谁败诉后,其结果都与供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连环购销合同有多个供方,应将有责任的供方包括制造者列为第三人;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对超过质量异议时效的供方,合同有效的,不应列为第三人,合同无效的,应当列为第三人;这样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分清责任,制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纠纷;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国内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货物货损,货主托运人、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起诉,应否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反之,货主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起诉,应否把承运人列为第三人从理论上讲,两个合同的标的不同,亦非同类,双方当事人对货主承担不同的责任,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同时,由于货主与承运人、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双方应对货主的损失负责赔偿;据此,双方为了共同利益,求得少赔或者不赔,共同对抗货主,如果能找出证据证明货损数额比货主请求的数额少,可以减少双方的赔偿数额;如果能找到证据证明货损是因货主的过错造成的,双方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当货主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起诉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当货主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起诉时,应将承运人列为第三人;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3条的规定,货损由到站单位作为承运人赔偿损失;如果责任是到站单位,到站单位作为被告无可厚非;如果责任不是到站单位,那么责任单位处于何种诉讼地位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实行分段负责,它们在各自的辖区内形成各自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到站单位和责任单位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到站单位败诉是因为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所致,那么就应当将责任单位列为第三人;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迟延交付设备或者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质量问题时,应由谁进行索赔是否列入第三人在国内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转移索赔权条款,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供货人就是被告,出租人列为原告方第三人;如果合同中无索赔权条款,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出租人就是被告,供货人列为第三人;在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无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无权与外商订立合同,也无权直接对外索赔,只能由出租人出面,否则属于无效条款;在索赔上,应由出租人作为原告,外商作为被告,承租人作为第三人;五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外欠债务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只是经营方式的改革,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企业性质等均未改变;承包人、承租人依约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内仍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当企业涉讼时,承包人、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赁的,由该企业作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仍然由该企业作为被告,由新的承包人、承租人参加诉讼;企业承担了债务后,发包人、出租人有权依约与承包人、承租人结算,承包人、承租人不列为第三人;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按照承包、租赁合同规定,承包人、承租人对承包、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2.按照承包、承租合同规定,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亏损、倒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无财产清偿债务负有责任的,应将接收企业财产的主管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列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贷到款后将借款用于联营或者合资办企业、购货、转借等,当企业因亏损无力还款,供方无货可供又不退款,借款人无钱支付时,一旦涉讼,不应把后一法律关系的联营或合资企业、供方、借款人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一,二者不属于连环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借款关系,后者属于投资关系、购销关系、借款关系,二者彼此独立,互无因果;第二,标的物不具有相关性;货币是一种流通手段和支付凭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不能以质来区分,不具有质的属性,只能以金额的多少计算,具有量的属性,决定彼此之间不具有义务的特定性;第三人,即使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同时依法冻结、划拨联营、合资企业、供方、借款人的款项,那只是一个执行问题,不能说明判决的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七股票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股票交易中,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买进股票,成交后,客户到定点银行交付票款,再由证券公司委托电脑公司将客户买进的股票输入其户头上;如果由于银行或电脑公司的差错输入他人户头上,因此引起纠纷,客户以证券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延误股票买卖时机所造成的损失,应将银行或电脑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前一个委托买卖纠纷是由于银行或电脑公司的过错引起的,致使证券公司与银行或电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买卖关系有牵连,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列为第三人的银行或电脑公司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八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外贸代理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代理,其性质、权责关系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处理:1.外贸单位接受国内客户或外商的委托后,为委托方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或国内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酬金;这种形式大致与经纪合同关系相同,它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外贸单位、第三人、两层法律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这种形式中的委托人履行委托协议的行为直接影响外贸单位执行进出口合同的情况,反之,第三人履行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外贸单位执行委托协议的情况,在诉讼时应合并审理;在确定第三人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外商以进口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外贸单位时,应将国内客户列为第三人;在外贸单位以进口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或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外商时,可将国内客户列为第三人;在外商拖欠货款或提供的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国内客户起诉外贸单位时,应将外商列为第三人;2.外贸单位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合同中载明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认这种传统代理方式的效力,仍应按外贸原则确定第三人;3.委托人委托外贸单位为其介绍客户,委托人与客户订立合同,这是民法上的居间关系;根据居间合同的一般原则,居间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一旦涉讼,委托人和第三人列为原告或被告;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转让和许可实施合同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将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擅自转让或者许可“善意”第三方如联营对方使用,而引起纠纷或者他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着作权,涉及“善意”第三方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十转让非法占有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认定根据民法所有权的一般理论,占有他人财产必须合法有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或者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又将原告的财产以借贷、清偿债务、买卖、赠与等方式转交给他人,他人明知该财产系被告不当得利或者恶意占有而接受财产,应将其列为第三人;他人是无偿取得的,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十一保险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机动车在保险后发生非保险事故致使他人死伤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对车主或者行为人起诉时,被告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行为人不是所有人的,应将行为人列为第三人;当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他人死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对车主起诉时,被告是车主,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订立了保险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他参加诉讼既为被告承担责任,也是为自己该不该赔,赔多少打官司;行为人不是所有人时,应同时将行为人列为第三人;十二其他案件中第三人认定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因分包人承担的部分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应将分包人列为第三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转包人加工部分项目有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将转包人列为第三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农村承包合同,受让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转包合同,致使承包人也无法履行原承包合同引起纠纷,审理时应把原承包人列为被告,并视案件审理的需要,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六、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比,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是不够的;从法理的角度讲,在强调诉讼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诉讼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不够明确,诉讼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尽管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判决之前或者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诉讼权利义务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在参诉方式上,法律规定既可由本人申请参加,也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但实践中大多为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且这种通知具有强制性,如不到庭,法院可对其缺席判决,要求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⑩二由于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了的诉讼中,第三人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丧失了选择权,甚至无权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这对于被强制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远远打破了过去的时空局限,一起经济纠纷有时涉及到好几个省区,如何确定管辖,直接关系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三在诉讼过程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有不少限制,如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上述种种表现虽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固有的特性有直接联系,但的确存在不公正的因素;特别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认识上的不一致,加上。
有独三与无独三之区别与联系20180605
4
参诉时间
5
诉讼地位
6
诉讼权利
7
责任承担
1.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 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 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 三承担义务时,需要经过其同意,调解书送达其 决承担民事责任。 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 决。
序号 1
主要区别点 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 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起诉参加,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 1.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2.是否参加完全出于自愿,不以原、被告的意志 2.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时,一经通知,即负有参加 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能撤销有独 诉讼的义务,否则,将面临缺席判决的后果。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 本诉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既非原告也非被 告,一般处于“被告”的境地或类似于“被告 ”,只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多数情况下,直接 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与其诉讼立 场保持一直,并支持该方所提出的事实、法律主 张。 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即附 条件享有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但不享有处 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 讼请求或撤诉、管辖异议权、反诉,但判决其承 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起上诉等。 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在新的诉讼中处于独立原告的诉讼地位,认为本 诉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 提起新的诉讼,以本诉的当事人为被告,既不同 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是新提起诉讼的当 事人。 1.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所有诉讼权利并承 担原告诉讼义务,如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 有权提起上诉; 2.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在二审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来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二是请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是请求不依赖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请求。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乙将合同转让给了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
而丙作为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自己也受到了损害,因此希望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而不依赖于原告甲或者被告乙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他们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权利也受到法院的限制,不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不依赖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
当事人在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应该理性对待,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独三和无独三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联系:相同点:都是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也可能被法院追加。
区别: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 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
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执行行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内容,该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样便于查明案情,也避免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在此诉中则都是被告)。
(2)参诉讼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列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其参诉方式是提起诉讼,其只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进入到诉讼中来,法院无权主动追加。
(4)其参诉时间一般是“案件受理后,案件终结前”,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6)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提起的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依申请主动参加,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3)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才有权上诉,即使无权上诉,也不阻碍其成为被上诉人
(4)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撤诉,但是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个人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关系人,但是也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是个难点,经常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认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有损他人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如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二、如何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现象,特别是判断该第三人究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共同诉讼人,是审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无疑,对独立请求权内涵的准确理解与把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一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范围不同。
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诉讼对象享有独立主张权并参加诉讼的人;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诉讼对象没有独立主张的人,但在案件结果上具有合法利益并参与诉讼的人。
2.参与诉讼的原因不同。
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的原因是原告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被视为提出独立主张的被告;没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的原因是,他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合法利益。
3.参与诉讼的方式有很多。
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自行补充;没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应根据其职能和权力申请参与或由法院补充。
4.诉讼权不同。
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等同于原告,但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决定承担民事责任,则他有权提出上诉。
如果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应承担义务,则第三方有权提出上诉,经有关方面同意,调解书应送达第三方,无独立主张权。
如果他/她在签字前re悔,调解书将不生效,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扩展数据: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是“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的对称。
至于当事方提出异议的诉讼对象,认为它们具有独立主张权。
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人,提出索赔并参与诉讼的人。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第三方认为他对当事方有争议的诉讼对象具有独立的主张,则他有权提起诉讼或成为诉讼人。
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参加诉讼的条件如下:(1)其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上诉法院进行;(2)彼此之间享有对诉讼对象的独立主张权;(3)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以诉讼双方为被告。
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在诉讼中具有与原告相同的地位。
它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诉讼的被告。
提出了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新诉讼。
它应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并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两项诉讼与具有独立索偿权的第三者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判。
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是指以下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第三方对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提出异议的诉讼对象没有独立主张权,但是,此案的结果可能与他具有法律利益,而且参与诉讼的人已经开始。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 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 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
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 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 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
.
区别 1、对争议诉讼标的态度 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争议 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 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 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 一致。 只是与对方当事人发生 争议,属于原告或被告一 方 在起诉时参加,或由法院 追加
(法院可以主动追加)
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
原告的诉讼权利;
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
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
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
诉;
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
有独立第三人 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 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 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 关系。
处于原告地位,独立于本 诉原、被告之外
在本诉进行中以起诉方 式参加,可以合并,也可 以分开,另行起诉
区别 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牵连 管辖)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
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法院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பைடு நூலகம்
不能追加有独三参加)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所谓“有独立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说法。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并参与所提起诉讼的人。
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即没有独立的第三人请求权。
没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权利指的是人没有独立权利要求正确行动的对象有争议的由原告和被告的民事诉讼,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有合法利益和参与诉讼,已经开始。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果第三方如前所述前两款未参与诉讼由于原因归功于他,但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中介语句是错误的,从而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可以在6个月内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他的民事权益受损,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索赔不成立的,驳回索赔。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扩展资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同于原告,其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是以本诉的原、被告双方为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将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共同加以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所谓“有独立无独立性”,应该是民事诉讼中常说的“有独立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
仅存在第三方,即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
具有独立索偿权的第三方是指认为其对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独立索偿权的人,因此起诉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
没有独立的第三方,即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
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是指对原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标的没有独立主张的人,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具有法律利益,并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如果第三方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主张,则有权提起诉讼。
对于双方的诉讼标的,如果第三方没有独立的索偿权,但是处理结果与他有合法利益,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
参加诉讼。
被人民法院判处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前两段所述的第三方,由于无法归因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法律有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是错误的,从而造成损害他的公民权益可能会在他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
审判后,人民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裁定或者调解;如果
索赔没有成立,则该索赔将被拒绝。
有独三和无独三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82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0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
它是指一个人,他认为他对原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争端具有独立的索偿权,因此起诉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
无独三: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称。
它是指对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标的没有独立主张权的人,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其具有法律利益,并参与已经开始的诉讼。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主张。
参与诉讼有不同的依据: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针对其他诉讼主体主张独立的主张权。
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具有法律利益。
参与诉讼的方式有多种:如果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申请参与,法院不能依职权将其添加。
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他参加。
程序法的地位有所不同: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方处于单一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并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
1.无反诉;
2.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3.上诉可以独立提出。
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通常处于“被告”位置
诉讼权是有限的:
1.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无权放弃,更改索赔或申请提款;
3.无反诉等
但是,如果没有人对判决负责,则他有权提出上诉。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即使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败诉,通常也只是索赔被拒绝而不会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参加被告的诉讼,被告败诉有义务将被告退还或赔偿,因此法院可以判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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