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第三人制度的一部分,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本诉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其诉讼地位、应然的制度设计等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因此,明确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是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的基础。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是我国的固有制度,而是源自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
要想探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必须了解西方国家第三人制度的渊源和制度设计。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发展脉络西方国家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
中世纪以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长期存在,与其相适应,民事诉讼往往以原告诉被告这一“两造格局”存在于审判实践之中。
所以,虽然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可以上诉或声明不服”〔1〕,但诉讼第三人制度始终未能在罗马法中得以确立。
在十六、十七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大量的、频繁的、复杂的民事交往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代德国法对此有了进一步发展,始创第三人就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自己的请求或主张,并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向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参加诉讼的制度。
其意在于避免两个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在当代,第三人制度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的通用制度。
〔2〕大陆法系称为诉讼参加制度,包括主参加诉讼和从参加诉讼两种。
英美法虽无明确名称,但通常各国也都强调第三人同本诉讼的联系。
美国设定了第三人引入制度,将第三人置于被告的地位。
我国的第三人制度源于前苏联,苏联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诉讼目的则是寻求责任的真正承担者,本身充满了矛盾。
从无独立请求权制度发展的脉络来看,设定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相互勾连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保障和义务分担的问题,避免相互关联的案件作出悬殊的裁决,同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和减少诉累。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 、 国现 行 无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参 诉 我
民事诉讼 中的无独立请 求权 第三人
马 渊博
摘 要 : 着社 会 的 进 步 和 经 济 的发 展 , 随 民事 诉 讼 中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涉 及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案 件越 来越 多 , 况 也越 来越 复 杂 。 情 从 法 理 和 司 法 实践 上 , 讨 了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参加 诉 讼 的根 据 . 析 了我 国 现 行 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的参 诉 方 式 探 分 及 其 弊端 , 出了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三 人 制 度 的 重 构建 议 、 提 关键 词 : 诉讼 参加 人 ; 独立 请 求权 第 三人 : 无 诉讼 程序
无 独立 请 求权 第 三 人参 加 诉讼 的根 据不 是 对本
诉 当事 人主 张请 求 权 , 是 冈为他们 之 间争议 的处理 而 结 果 与其有法 律上 的利害 关系 。笔 者认为 这种 “ 法律
利益 而参 加 到 已经开 始 的诉讼 中进行 诉讼 的人 无独 立 请求 权 第 三人 参加 到 正 在进 行 的 本 诉 当
方 式 及 其 弊 端
对 于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i人 参加 诉讼 的方式 , 民 《
事 诉讼法》 5 第 6条和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 的意见》 6 第 5条 明确规定 , 无独立请求 权第 =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 也可以 南人 民法院通知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当前社会中,我国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群体可以依法提出⾏政诉讼,⼀起⾏政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第三⼈。
在这其中如果是⾏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呢?那就⼀起来看看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吧。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政诉讼第三⼈享有独⽴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政⾏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第三⼈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权益的,第三⼈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政诉讼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的请求,也可以发⾔、辩论、对第⼀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的主张参加辩论,从⽽有利于法院倾听各⽅⾯的意见,全⾯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的⽬的。
⾏政诉讼第三⼈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被告型第三⼈和证⼈型第三⼈。
所谓原告型第三⼈,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参加他⼈提起的⾏政诉讼的第三⼈。
所谓被告型第三⼈,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被法院作为第三⼈通知参加诉讼的⾏政机关。
所谓证⼈型第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
在⾏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还有被侵害⼈。
如果被处罚⼈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被侵害⼈则可以作为第三⼈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对处罚不服⽽以原告⾝份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被处罚⼈也可以第三⼈名义参加诉讼。
⼩编对这个问题所进⾏的详细解答如上,在我国诉讼程序中,⾏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是第三⼈,也是享有独⽴请求权的,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出受理,保护他⼈合法权益。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确认、改正。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适用情形
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的权利与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有关联,但不是独立的主张。
例如,第三人是原告的担保人,或者是被告的保险人,其权利与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息息相关,但并非独立的主张。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申请书的目的和理由;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在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申请书的目的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说明为什么需要追加第三人,并说明该第三人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该第三人的加入是否有助于解决纠纷或者是否能够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经过充分的理由和事实的说明,使仲裁庭能够正确的认识纠纷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篇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2014《》中关于特别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的内容知识。
一、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
2、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诉讼第三人的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本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而且本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该第三人与本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本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最终可能由该第三人承担。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明显不同于诉讼代理人。
同时,由于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又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1)申请参加诉讼尽管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自然应当准许。
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因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地位是基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即在诉讼开始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即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
在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会被允许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般来说,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权利义务相对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法律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如果⽆独⽴请求权的第三⼈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民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提起上诉。
也就是法院没必要⼀定要求⽆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因为⽆独⽴请求权的第三⼈仅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他⼈之间的诉讼的进⾏。
如果本诉⼀⽅败诉后欲追究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的民事责任时,也可以另案起诉。
但对经⼈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参照适⽤缺席判决。
在⽆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
虽然这份判决是针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的,但不管这份判决是否要求⽆独⽴请求权的第三⼈承担民事责任,都对⽆独⽴请求权的第三⼈有预决的效⼒。
如果⼈民法院判决⽆独⽴请求权的第三⼈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
实践中,还有⼀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哪些⼈可以申请⽆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
这⼀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原、被告应当都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
因为,对于原告来说,⽆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起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对于被告来说,⽆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脱罪名”。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正确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的含义是了解此制度的核心,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无独第三人,防止滥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一)无独立请求权请求权包括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在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能独立提出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
因而也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的显着特征。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触及影响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产生对其民事权益的限制、增加、减少等方面的影响。
1.牵连关系首先,这种牵连关系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
它可分为:(1)两法律关系中主体牵连,即同一个主体涉及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牵连。
(2)权利义务的牵连,如第三人负有向当事人一方返还,赔偿的义务。
(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其次,这种牵连关系仅指义务上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
在这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指的是义务关系,这是由于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被告享有权利,那么就相当于其有了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样便无法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区分。
再次,这种牵连关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本诉讼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有直接牵连,且第三人可能因此承担某种民事责任。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所谓“有独立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说法。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并参与所提起诉讼的人。
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即没有独立的第三人请求权。
没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权利指的是人没有独立权利要求正确行动的对象有争议的由原告和被告的民事诉讼,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有合法利益和参与诉讼,已经开始。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果第三方如前所述前两款未参与诉讼由于原因归功于他,但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中介语句是错误的,从而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可以在6个月内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他的民事权益受损,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索赔不成立的,驳回索赔。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承认的当事人制度。
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和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对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在这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称作本诉,第三人提出的诉称作参加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有关规定为核心,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
但是随着民事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理论的不断深入,目前第三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充分满足司法实践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有必要在理解、巩固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权利、义务,并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维护原告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其对本诉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参加到诉讼中的。
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基于本诉原告、被告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侵犯了第三人的固有民事实体权利。
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从而针对本诉原告、被告提起诉讼,形成了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有关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同时第三人还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情之一,影响着法官归于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如何规定的呢,下文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之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
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也是非常的混乱。
而诉讼第三人制度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理论界争议也比较多。
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关制度,然后考察了这些制度当中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制度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但在一些民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有时诉讼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此时,既然会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就可能要参加到原被告的诉讼中去。
依据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参诉方式、参诉地位,民事诉讼立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一条款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参诉方式及其诉讼地位。
由此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之所以参加诉讼就是因为诉讼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但如何来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不同。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依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然,它意味着在情感上、经济上或声誉上等,会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但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必要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
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生活中很常见,例如,一家人之中的某甲被当地流氓地痞打了,这时候他的家人就会很担心,并在情感上、经济上等都会受到影响,这时他的家人与案件仅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并不因为有这种事实关系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1、在只有一个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变更被告?变更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在这里要区分变更当事人和追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变更被告是指将原来的被告解除对其的诉讼请求,而将诉讼请求变更到新的被告身上,按道理说,应当由原告撤回对原被告的起诉,原告重新对新的被告提起诉讼,这样在诉讼程序上更加合理。
而追加被告则是指原被告不是诉讼请求的唯一对象,或者应当追加共同被告或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例如,原来的被告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起诉原来的被告之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发现真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委托人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即可以由原告撤回对原来的被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新的被告,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直接追加被告。
但是,对于原来的被告与新被告完全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或者原告与原来的被告根本没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似乎追加被告就有问题了,而变更被告是否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则需要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应当从保护原来被告诉讼权利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原来的被告不应当做为被告出现,案件的处理与其根本没有关系,似乎首先由原告撤回对原来被告的起诉更合适一些,否则对原来被告也是一种诉讼负担的增加,否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
在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追加第三人错误的情况,即使追加错误了,就意味着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庭因为追加了第三人便一定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错上加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
有独三和无独三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82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0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者:郝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类型。
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比较常见,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基本法理与制度设计的问题,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应该加以完善。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程序保障作者简介:郝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1-01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和全面,相比较而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始终争议较大。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发展现状(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诉讼第三人制度。
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条文只有寥寥几十字,但这几十字,已经规定其含义、法律地位及参加程序,但是语义不清楚,被各界认为其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操作的极大随意性。
1.立法语言模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所以能参加到他方已存在的诉讼中,是因为本诉结果和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解释,存在语意模糊的空间,导致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解释众说纷纭。
2.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前后的表达相互矛盾,在体例编排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在“当事人”一节中,但是在条文中却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非常尴尬的是正式判决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哪种法律地位,根本没有规定。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而被裁,直接违反诉的原理。
我们都知道,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 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2 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3 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4 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5 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依据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可将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