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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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

第四章  当事人

第六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 共同诉讼 二 第三人诉讼
诉讼之二:
红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丙丁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②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 互相矛盾的判决。
1、未成年人甲携其父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邻
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 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 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 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 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 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 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 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 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 夫妇偏爱。
习题8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 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 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 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 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 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 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 .阿夏
1、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1)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3)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主体承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 起诉讼承担。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往我们在论述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时往往是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论述,这样一来就混淆了两种制度不同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则强调的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一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起诉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相互矛盾。

什么叫第三人

什么叫第三人

什么叫第三⼈
我们⽣活在⼀个法治的社会中,没⼀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可能⼀⽣都不会有机会和法院打交道。

但作为⼀个懂法公民,⼀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我们还是要了解的,⽐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的概念,许多⼈就不懂,今天,店铺⼩编就来为您普及下这⽅⾯的知识。

什么叫第三⼈
民事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请求权,或虽⽆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参加到诉讼中的⼈称为“第三⼈”。

分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第三⼈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正在进⾏的诉讼中。

第三⼈是相对于原被告⽽⾔,他是加⼊到别⼈的诉讼中。

第三⼈的加⼊,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

第三⼈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不同于当事⼈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属于⼴义当事⼈,有独⽴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当事⼈,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诉讼,或者辅助⼀⽅当事⼈,与另⼀⽅当事⼈进⾏诉讼。

3、第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的利益受到侵害;⼆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产⽣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与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的根本区别。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三和无独三

有独三和无独三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联系:相同点:都是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也可能被法院追加。

区别: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 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

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执行行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内容,该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B.调解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C.判决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D.裁定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2.张某因借款纠纷起诉朱某,法院审查张某的起诉时发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

A.裁定不予受理B.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起诉C.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下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理解,正确的是()。

A.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纠纷都具有可处分性C.民事纠纷都可以仲裁方式解决D.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4.管辖恒定5.下列关于送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B.送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C.直接送达方式只能向当事人本人送达D.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当事人为公民的E.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6.简要回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7.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对等原则D.相对原则8.本案能否运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若能,它是哪一种诉讼代表人?并说明理由。

9.简要回答第三人的特征。

10.一个美国游客和一个日本游客在中国重庆旅游时,发生争议。

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重庆某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时()。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C.应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以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以是外国民事诉讼法11.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所开商店为“利好来”便利店。

雇工王某在从事店内业务时,不慎将顾客林某烫伤。

林某欲提起诉讼。

本案的被告为()。

A.李某B.“利好来”便利店C.王某D.李某和王某12.留置送达13.从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角度看,自决与和解属于()。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当前社会中,我国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群体可以依法提出⾏政诉讼,⼀起⾏政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第三⼈。

在这其中如果是⾏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呢?那就⼀起来看看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吧。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政诉讼第三⼈享有独⽴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政⾏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第三⼈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权益的,第三⼈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政诉讼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的请求,也可以发⾔、辩论、对第⼀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的主张参加辩论,从⽽有利于法院倾听各⽅⾯的意见,全⾯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的⽬的。

⾏政诉讼第三⼈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被告型第三⼈和证⼈型第三⼈。

所谓原告型第三⼈,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参加他⼈提起的⾏政诉讼的第三⼈。

所谓被告型第三⼈,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被法院作为第三⼈通知参加诉讼的⾏政机关。

所谓证⼈型第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

在⾏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还有被侵害⼈。

如果被处罚⼈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被侵害⼈则可以作为第三⼈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对处罚不服⽽以原告⾝份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被处罚⼈也可以第三⼈名义参加诉讼。

⼩编对这个问题所进⾏的详细解答如上,在我国诉讼程序中,⾏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是第三⼈,也是享有独⽴请求权的,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出受理,保护他⼈合法权益。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样便于查明案情,也避免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在此诉中则都是被告)。

(2)参诉讼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列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其参诉方式是提起诉讼,其只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进入到诉讼中来,法院无权主动追加。

(4)其参诉时间一般是“案件受理后,案件终结前”,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6)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提起的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依申请主动参加,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3)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才有权上诉,即使无权上诉,也不阻碍其成为被上诉人
(4)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撤诉,但是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因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地位是基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即在诉讼开始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即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

在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会被允许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般来说,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权利义务相对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法律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 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 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
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 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 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
.
区别 1、对争议诉讼标的态度 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争议 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 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 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 一致。 只是与对方当事人发生 争议,属于原告或被告一 方 在起诉时参加,或由法院 追加
(法院可以主动追加)
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
原告的诉讼权利;
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
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
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
诉;
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
有独立第三人 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 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 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 关系。
处于原告地位,独立于本 诉原、被告之外
在本诉进行中以起诉方 式参加,可以合并,也可 以分开,另行起诉
区别 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牵连 管辖)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
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法院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பைடு நூலகம்
不能追加有独三参加)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所谓“有独立第三人”和“无独立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说法。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并参与所提起诉讼的人。

没有独立的第三人,即没有独立的第三人请求权。

没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权利指的是人没有独立权利要求正确行动的对象有争议的由原告和被告的民事诉讼,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有合法利益和参与诉讼,已经开始。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果第三方如前所述前两款未参与诉讼由于原因归功于他,但有证据证明部分或全部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中介语句是错误的,从而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可以在6个月内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他的民事权益受损,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索赔不成立的,驳回索赔。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承认的当事人制度。

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和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对之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在这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称作本诉,第三人提出的诉称作参加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有关规定为核心,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

但是随着民事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理论的不断深入,目前第三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充分满足司法实践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有必要在理解、巩固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权利、义务,并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并非为了维护原告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其对本诉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参加到诉讼中的。

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基于本诉原告、被告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侵犯了第三人的固有民事实体权利。

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从而针对本诉原告、被告提起诉讼,形成了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47题

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47题

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47题1.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答: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答: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

1.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哪几种?答: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答: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答: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答: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6.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7.什么是普通共同诉讼?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诉讼代理人分为哪几种?答: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10.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答: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11.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答: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有独三和无独三总结

有独三和无独三总结
是否与当事人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82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0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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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指对他人正义的民事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而参加到原、被告间已经
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
的人。

指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没
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当事人
或其自己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
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应对
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而维
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被
告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
讼的人。

参诉依据独立于本诉的实体请求
权,在程序中表现为独立
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将本诉原、被告作为被告
起诉,而获得参加诉讼的
程序效果。

主动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参加或者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参诉时间本诉开始至终结本诉开始至终结
参诉地位在诉讼中处于独立的原
告诉讼地位上,提出了新
的诉,既不同意原告也不
同意被告的请求。

多数情况下,没有提出新的诉参
加到本诉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并与其诉讼立场保持一致,与其
实施互利之举证、质证、辩论等
诉讼行为,并支持该方所提出的
事实、法律主张;无权提出管辖
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与诉讼标的的关系相对更紧密相对不紧密【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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