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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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检查法律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391号)(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48号)(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151号)(九)《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十)《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 (十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十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三、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了由行长为组长,反洗钱及账户管理工作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管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大合作银行部、小金融银行部、安保后勤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各管理行、总行营业部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一) 检查时段: 2021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2021年8月16至10月31日五、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反洗钱工作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方面:①总部:是否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Z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行2的内控制度;是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管理层和操作层是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以上相关资料记录是否齐全;②支行: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会计结算部报备,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Z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行总部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确定专人担任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各项资料记录是否齐全;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①总部:对照反洗钱“一法四令”及人行相关文件,梳理制订的相关内控制度:一是查漏补缺,检查还缺少哪些内控方面的制度,尽快制订相关内控制度,确保无遗漏;二是修订完善,检查以前制订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实用、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三是制订的反洗钱相关制度是否涵盖所有的业务种类(资产、负债、非柜面业务、ATM机、卡等)、账户,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银发[2007]17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四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v1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v1

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模型、服务和应用12/02/09商业银行反洗钱解决方案——模型、服务和应用1.背景介绍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日趋活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目前全球每年洗钱数额高达15,000亿美元,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

今年来,洗钱活动在中国日益增多,中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7年l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为发现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市场需求分析商业银行反洗钱现状随着国际金融合作的深入,国内洗钱行为呈现严峻的发展态势,中国的商业银行越来越成为国际洗钱组织的工具。

同时,国内由于贪污腐败导致的黑金也正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通过洗钱组织进入实体经济或者流向海外。

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洗钱行为的快速上升,银行在反洗钱综合控制力和银行业务及市场拓展形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大力拓展业务特别是涉外业务,而无法有效控制洗钱犯罪;另一方面,发现洗钱犯罪后往往损失已经造成且难以追回。

因此,在提高反洗钱控制水平的同时,加快建立适应银行自身业务的反洗钱检测系统也将为成为银行避免洗钱犯罪带来的巨大声誉与经济损失的必要保障。

商业银行反洗钱防范举措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洗钱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主要依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执行。

但是,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水平落后,对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有限,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测软件技术平台。

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检测及报告,商业银行面临无法准备识别可疑交易而导致的数量庞大的误报可疑交易。

当前银行针对反洗钱主要采取准实时监控和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交易监控和跟踪。

(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根据监测和分析客户交易活动的方式,及时发现和防范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行为,并积极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合规地组织业务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其工作安全、高效。

第四条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取得客户信息第五条取得客户信息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调查,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核查,确保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的活动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风险偏好、交易模式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核。

第八条从事特定行业或经营特定业务的客户,针对其特殊性质,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收集,了解其业务流程和特有风险,必要时还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了解情况。

第三章交易监测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客户的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交易信息与风险评估模型相结合,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核查,及时发现、拦截、防范和打击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交易提示机制并加强对风险交易的识别,对高风险交易、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反洗钱工作,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科学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日常监测、全面检查、定期通报、年度总评”为原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

考核评分综合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及外部检查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行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条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酌情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对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权重第五条对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控制环境20%、政策法规执行50%、风险管理20%、监督评价与纠正10%。

具体项目包括:(一)控制环境(20分)1、反洗钱组织架构(2分)2.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3分)。

3.反洗钱制度建设(5分)。

4.反洗钱人员培训(5分)。

5.反洗钱宣传(5分)。

(二)政策法规执行(50分)1.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20分)。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20分)。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0分)。

(三)风险管理(20分)1.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2.风险管控(10分)。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10分)1、内部监督检查的整改(5分)2、反洗钱资料上报情况(5分)第六条对下列情形酌情加分:(一)单位或个人反洗钱工作受到人民银行书面表彰的;(二)反洗钱调研文章或经验推介材料等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开刊物发表的;(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各类反洗钱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五)其它适合加分的情形。

其中:一、二、三、五项最高加分为5分,第四项最高加分为10分。

一、三项中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二项中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2024年银行反洗钱自查工作报告(三篇)

2024年银行反洗钱自查工作报告(三篇)

2024年银行反洗钱自查工作报告根据市银行工作安排,我社于五月至六月期间对辖内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联社于200xx年xx月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于200xx年xx月xx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业务交易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由会计出纳科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

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3、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4、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措施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措施

总结词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是对商业银行反洗 钱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有助于及时 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
VS
详细描述
商业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定 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审计结 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层,以便及时采取改 进措施。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 反洗钱检查和审计工作。 03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措施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 商业银行反洗钱概述 • 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 • 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手段 • 商业银行反洗钱国际合作 • 商业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 •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未来展望
01
商业银行反洗钱概述
洗钱的定义与危害
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所得 转化为表面合法的收入的过程。
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未来展望)
总结词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化和不可篡改的 特点,有望为反洗钱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总结词
区块链技术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特点,打破传 统信息孤岛现象,提高信息共享和协作效率。
详细描述
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交易的来源和去向,提高交 易透明度,减少隐藏和掩饰的可能性。同时,区 块链的智能合约功能可以自动执行合规检查,防 止非法交易的发生。
05
商业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
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洗钱案例
案例概述
某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频繁, 交易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方涉 及多个匿名账户,引起银行怀疑

反洗钱措施
银行对该客户进行详细调查,发现 其资金来源不明,且有证据表明其 涉嫌洗钱活动,于是立即冻结其账 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总结
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越 来越普遍,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交易 的监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 措施。

商业银行2019年反洗钱专项检查方案

商业银行2019年反洗钱专项检查方案

XXXXX农村商业银行
2019年反洗钱专项检查方案
为掌握我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反洗钱工作管理,促进全行反洗钱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部年初检查工作计划,决定对支行及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支行及营业部
二、检查目标
通过对支行及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支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支行及营业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

三、数据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

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系统新开户九要素信息、反洗钱系统新开客户识别九要素信息;
2.客户风险等级。

包括但不限于:新开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及。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检查法律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151号)(九)《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试行)》(十)《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十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十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三、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了由行长为组长,反洗钱及账户管理工作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管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大合作银行部、小金融银行部、安保后勤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各管理行、总行营业部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检查时段: 2010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一)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2010年8月16至10月31日五、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反洗钱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方面:①总部:是否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臵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行 2的内控制度;是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管理层和操作层是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以上相关资料记录是否齐全;②支行: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会计结算部报备,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臵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行总部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确定专人担任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各项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①总部:对照反洗钱“一法四令”及人行相关文件,梳理制订的相关内控制度:一是查漏补缺,检查还缺少哪些内控方面的制度,尽快制订相关内控制度,确保无遗漏;二是修订完善,检查以前制订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实用、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三是制订的反洗钱相关制度是否涵盖所有的业务种类(资产、负债、非柜面业务、ATM机、卡等)、账户,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善。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保密审计、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将记录资料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条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设置反洗钱组织机构。

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应对各条线反洗钱工作保持持续关注并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对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履行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运营条线行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中台部门(运营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息技术部)、后台部门(内审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行反洗钱政策,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对我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和总体评价,切实体现“风险为本”的政策导向,及时发现工作薄弱环节,督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是指为促进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奖罚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反— 1 —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采取逐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反洗钱考核评价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反洗钱日常履职、检查、考核、评价、完善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本行有关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年度评价情况、反洗钱系统数据统计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统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分支机构年度反洗钱工作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方式第十条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应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

考核评价覆盖考评对象的所有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2、公正性原则。

考核评价做到规范操作,责任明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有效性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我行”)对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强识别、评估和管理,提高我行反洗钱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商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是指我行根据本机构金融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工作匹配程度,对本机构应对反洗钱风险能力所进行的测试评估。

我行应根据辖内营业机构数量、规模、风险分布等因素,合理- 1 -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评估对象和评估周期,确保及时、准确掌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特征及变化情况。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中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应及时对其开展风险评估:(一)在特定业务(含新产品、服务)、新技术等领域立项实施前。

(二)管理运营中出现重大事件或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

(三)人民银行或上级监管部门按排或现场实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时。

(四)其它需要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时。

第三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致性原则。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应当考虑我行总体风险控制环境与经营策略,关注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与全面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

(二)全面性原则。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应当覆盖我行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营业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庐江农商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估内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形成合力,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能力。

二、检查时间☎一✆检查时段: 年 月 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自查对象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于 月 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送运营部。

四、人员分工和抽查对象第一组,组长:张玉翠成员:张欢、徐丹丹、李建华,检查汤池支行、万山支行、金孔雀支行、迎松支行、石桥支行。

第二组,组长:何经纬成员:方福翔、张淑仪、邢运兰、章义兰,检查城关支行、盛桥支行、文明路支行、城东支行、冶山支行。

第三组,组长:许冬成员:章新芬、吴丹、余涛,检查郭河支行、石头支行、福元支行、新渡支行。

第四组,组长:王旸成员:谢康、夏超、李春香、王舒,检查白湖支行、矾山支行、串河支行、顺港支行、杨柳支行。

第五组,组长:王友玉成员:许丽丽、姚富荣、马秀云、邢敏,检查乐桥支行、柯坦支行、陡岗支行、小墩支行、陈埠支行。

第六组,组长:何悦成员:任姗姗、张玉立、苏洋、黄爱华,检查泥河老街支行、沙溪支行、店桥支行、泥河支行、金牛支行。

五、检查方式及内容本次检查主要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各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自查内容:、组织机构建设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是否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备;是否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是否按规定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或布置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具体落实。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

农商行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我对我们农村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汇报。

在此次汇报中,我将从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员工培训、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组织机构我行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完善,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实施整个工作。

该部门下设有专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除此之外,在各个分支机构都设有反洗钱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协助总部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领导担任组长,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到全行经营管理的大局中来,真正做到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二、内部控制制度我们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既包括了内部反洗钱的管理制度,也包括了外部反洗钱的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了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异常交易报告及客户交易资金监控制度等。

针对不同的机构和业务,我们还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员工培训我行高度重视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每年都会组织不同层次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仅包括了反洗钱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具体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

此外,我们还鼓励员工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反洗钱水平。

四、反洗钱工作实施情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了客户的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档案体系,确保了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规性;2. 加强了对客户交易的监控和异常交易的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高风险的交易活动;3. 不断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水平;4. 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了一定的合力,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

五、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 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的覆盖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能力;2. 反洗钱风险识别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创新反洗钱风险分类方法,提高反洗钱风险的识别能力;3. 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定期培训和考核,进一步提高员工自身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

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

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对各支行进行的反洗钱检查,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检查处理等。

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第五条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询问经办人员,被检查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检查准备第七条制定《会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通知书》(附1),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会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单位在检查实施前应成立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检查小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通过询问、谈话、调阅凭证等方式。

第三章检查实施第十二条检查小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2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小组留存。

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会计检查工作底稿》(附3),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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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ⅩⅩ农商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估内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形成合力,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能力。

二、检查时间
(一) 检查时段:2017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 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自查对象
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
各支行、分理处、总行相关部门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送运营部。

四、人员分工和抽查对象
五、检查方式及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通过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各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各支行、营业部、分理处自查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
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是否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备;是否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是否按规定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或布置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并具体落实。

2、反洗钱宣传培训
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了哪些形式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的范围、内容、效果是否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自身反洗钱履职需要;宣传的形式和效果是否满足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是否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1)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上报。

一是反洗钱系统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完整,检查上报大额交易与系统大额登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报现象;二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存在未报、迟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而被总行和省联社通报现象;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涵盖所有业务。

2)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

一是是否存在只依赖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不进行人工甄别上报的现象;二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可排除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
三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进行了上报;四是非系统抽取的交易,如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是否进行甄别和分析,排除该交易或客户不可疑、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是否进行了上报;五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有重大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六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理由不充分,分析不彻底现象;七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是否涵盖所有业务。

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总行报送报表及其他资料;二报告的内容是否翔实;三报表填报的信息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填报规则和口径。

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综合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新开客户信息是否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要素是否涵盖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客户基本信息范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否有失真及留存过期身份证件的现象;是否存在未如实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如系统默认为“长期”或2099年12月31日;是否有有效的措施保证能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是否按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要素
缺失的存量客户信息是否按要求进行治理。

2)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查记录等;代理开立银行卡时是否电话与被代理人核实。

3)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否包括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环节,识别方式除采取联网核查外,是否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等。

4)是否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制度;是否能完整提取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以提供客户身份识别、分析具体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等所需信息。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合理、及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和调整;是否只有系统自动评级,缺乏人工审核、参与意见;对评定为次高风险及以上的客户,是否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是否重新
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6、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是否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开展持续监测并采取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进行审核;是否及时提交可疑报告。

7、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是否对高风险业务采取科学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对高风险产品进行洗钱风险评估;业务条线是否充分参与高风险业务防控措施制度设计和评估控制。

8、自查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总结本机构反洗钱体系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的风控措施;内部检查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并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能否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重点可疑报告主动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是否有自主发现案件情况。

二)总行相关部门自查内容
1、未见涉恐资产冻结、洗钱风险自评估、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等制度(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

(运营部)
2、未见员工反洗钱违规行为问责程度相关制度(2016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存在的问题)。

(运营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3、未见对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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