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1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晋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1417号)和《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晋安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22年10月31日前取得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同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类别见附件1、附件2),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晋企业均须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我厅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考核。
其他行业企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3);(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书为电子证的,提供电子证纸质打印版,下同);(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予以公示)等,具体要求见《关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21〕94号)第六条规定;(五)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任命文件等;(六)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直接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明确职责内容文件、待遇及岗位风险津贴落实资料(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须提供分支机构安全总监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台账、相关票据等;(八)人员配备和保险缴纳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人员配备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保险须缴纳到2022年10月31日;(九)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人等)以及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装备台账、演练记录等。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1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
说明:1.有 1 项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为 0,该考核项目不得分;2.各评定项目中每项扣减分数 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 0。3.得分 85 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 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 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
2
安全生 产投入
生产措施 费用使用
分;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安全设备、安
查阅管理 文件
10
记录 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
不齐全的,扣 1~5 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15 分;
查阅企业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专业达不到规定要 全管理机构、
3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
管理机构
求的,扣 5 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证书的, 扣 10 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 10 分;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及证书数量 是否满足企
1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的,扣 5 分。 业资质配备
安全总监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扣 10 分;
标准
设置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总监待遇的,扣 5 分;安
全总监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扣 1~5 分。
未实施企业月检的,扣 10 分;
安全检查 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节假日和专项检查的,
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 5 分, 管理目标设
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 1~5 分;
置及考核情
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 5 分; 况记录;查企
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 1~5 分。
业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记
录。
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的,扣 10 分;
企业安全 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的,扣 1~5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标函字[2007]8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背景建筑施工企业是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重要主体,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因此需要制定动态考核标准。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动态考核标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帮助其更好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相关法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考核指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动态考核标准应包括以下指标: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1.建筑施工现场是否做好了安全管理?2.建筑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三、职工安全生产保护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职工安全生产保护?2.职工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标识和应急管理1.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是否齐全?2.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做好了应急管理?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考核标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考核标准也不容马虎。
下面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标准的参考范例: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可以得到5分;2.管理制度具体明确,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可以得到5分;3.建筑施工企业执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可以得到5分。
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可以得到10分;2.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整改不落后,可以得到10分;3.建筑施工企业做好了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可以得到5分。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漳建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21〕19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一)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泉建审批〔2022〕16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审批〔2022〕160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和《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泉州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制定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市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惠萍市住建局副局长副组长:林宇杰市住建局副局长蔡海鸿市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成员:叶向荣市住建局质安科四级调研员王学玲市住建局审批科四级调研员郭文森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陈雄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黄荣杰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黄伟锋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陈永宏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吴启荣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程惠阳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建筑业科、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审批科、市质量安全站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确保核查效率。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管〔2009〕628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内附文件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核查的启动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
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填报资料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填报资料填报单位:时间:年月日填报资料目录(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动态考核合格证明;(四)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毕业证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五)企业“三类人员”的本年度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证明;(六)本企业特种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七)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及人员配置情况;(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十)近两年来安全事故记录表(十一)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企业将上述材料(原件)按顺序整理齐全,以备我局现场核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公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类型设立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职工年平均人数资质类别及等级(已办理资质的填写)主项资质增项资质无资质证书编号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最高学历职务职称专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时间合格发证单位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经理姓名性别最高学历职务职称专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时间合格发证单位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姓名性别最高学历职务职称专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时间合格发证单位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三、项目负责人简况序号姓名级别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情况发证单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性别最高学历职务职称专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全生产考发证时间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序号姓名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情况发证单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123456789101112注:本表应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穗建筑[2013]166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3〕16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2.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4.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5.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6.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缴款凭证;3.企业验资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2010年至2012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2010年至2012年企业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7.企业章程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8.其他有关资料。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 02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要求以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行为亦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诚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考核。
第五条安全诚信行为记录由安全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
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
对同一事项,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原则为“诚信记录累积,超线强化监管,结果媒体公布,年度汇总评判”。
第七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进行诚信记录,定期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动态汇总分析,并对安全诚信记录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对于动态考核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不合格标准的施工企业,其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法人将接受约谈;接受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有关信息将传送至市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在相关审查中,实施不良业绩提示。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
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
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
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全寿命周期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查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与记分情形的,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负责实施。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竣工或在建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1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3年时,以每3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每一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甘建设[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甘建设[2006]147号2006年4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采用违规扣分管理办法。
㈠违规扣分采用12分制,扣分周期为一年。
扣分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3)执行。
每次违规扣分以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㈡在一个扣分周期,扣分达到6-8分的记入不良记录;扣分达到9-11分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扣分达到12分的,吊销合格证书。
㈢每季度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统计表”(见附件4),将本季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一)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建筑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结果(三)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落实情况(四)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技术规程的落实(七)发生重特大事故情况(八)整改项目落实情况(九)特殊情况、突出问题三、考核对象(一)对未取得许可证企业,主要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作出评价。
(二)对持有许可证企业,应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颁发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并对证的有效期内的各项安全技术管理情况作出动态评价。
四、考核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考核程序(一)预登记社会保险部门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职责单位名单及证书内容发送至许可管理部门,许可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对许可企业做出预登记备案。
(二)现场考核许可管理部门会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被考核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三)结果公佈许可管理部门会将考核结果有时间限制公布出通知,对申请许可企业应给予有效期内安全施工许可,对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由许可管理部门复查。
六、变更管理申请许可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变更、撤销及生产工艺及安全生产设施证明申请等资料,并由许可管理部门审核组织复核。
以上是《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的全部内容,为了加强许可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降低施工行为及风险,保障施工安全,从根本上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设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职工年平均人数
资质类别及等级
(已办理资质的填写)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最高学历
职务
职称
专 业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安全生产考核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主要负责人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许可范围
建筑施工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姓名
性别
最高学历
职务
职称
专 业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情况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注:本表应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此次考核范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2年9月30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考核的资质类别包括人工地基、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见证取样、工民建、公路(市政)、预制构件、预拌砼几类房建市政检测资质)。
在2021年度示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中被评定为示范检测机构的,可免于参加此次动态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一)资料申报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3.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要包括主页、变更页和动态考核证明页;如已变成电子证照的除提供电子证照打印版,还需要提供住建厅网站查询页面截图);5.技术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人员资料(人员顺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所列顺序提供,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上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顺序提供,不涉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参保证明应当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电子凭证;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代替,不可用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代替;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8.每个资质类别各提供3份不同检测项目的正式检测报告及对应原始记录的复印件(报告日期为2021-2022年);9.2021年度、2022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分别按照年度统计,2022年度统计到9月30日)(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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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筑业企业一、考核范围(一)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2011年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2011年以来,新批准、升级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四)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以上企业均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内容(一)从业条件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二)市场行为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10、2011年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中累计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获奖情况。
三、应提交的资料(一)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附表1,含申请表电子文档);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附件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3)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4)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5)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6)2009、2010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加盖统计部门印章);(7)2010、2011两年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国外工程项目的,除提交外文资料外,还需提交中文译文);8、2010、2011年度荣誉奖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施工工法、QC成果、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定证书或文件);(9)2009、2010年上缴营业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上报我厅。
3、《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报送我厅的资料要求为:1、报送文件一份,《2011年度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2,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及《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电子文档;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四、考核程序(一)本次动态考核以书面材料报送为主,直接受理部门应对企业上一个动态考核年度至今(以下简称考核期)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中。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记录栏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逐级上报我厅;对于有不良信息的,应将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不良行为等内容填入记录栏中;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的,在记录栏中填写“无”字。
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栏应加盖直接受理部门公章。
企业考核期工程业绩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直接受理部门在填写不良行为意见前,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
属省外工程的,需征求有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
属国外工程的,直接受理部门可直接填报有关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考核期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专业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二)直接受理部门审查企业动态考核资料,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初审意见,报送我厅。
(三)我厅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考核期的市场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的审核意见、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五、时间安排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资料准备阶段(2011.9.21—2011.10.15),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二)考核评价阶段(2011.10.16—2011.11.1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汇总考核结果并上报我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三)形成考核结论(2011.11.16—2011.12.31),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六、考核结论(一)满足资质标准所有条件,且无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市场行为规范的为完全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3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6、2009年以来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完备。
(三)不满足合格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1、企业净资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3、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60%;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5、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超过4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条且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在净资产、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以及企业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记录等方面未达到基本合格条件的;2、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的;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或所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4、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5、发生严重等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6、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8、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不良影响的;9、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截至2011年10月31日,2010年度动态考核结论仍待定的企业,在本次年度动态考核的结论最高为合格。
七、有关规定(一)动态考核通过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注动态考核结论,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届满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和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为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动态考核。
(二)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直接受理部门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
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只受理动态考核结论为完全合格或合格的企业的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八、其他事项(一)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市、省直有关厅局应把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市场行为作为考核的重点。
(二)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主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由省厅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60%。
(三)各类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和中央驻晋所属三级企业参加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考核方案,完成2011年度动态考核,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市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意见汇总表》(附表3,含电子文档)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附:表1: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表2:2011年度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情况汇总表表3:2011年度市属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动态考核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