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合格证林木种苗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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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

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

浅谈林木种苗标签的使用管理作者:陈志敬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年第06期摘要:众所周知,林木的种苗标签就相当于我们人类的身份证明材料一样,它是苗木品质的体现,是非常关键的诉讼信息,能够合理的应对矛盾现象,而且能够起到宣传的功效。

不管是生产人亦或是运作人还是使用人,都要认真的关注其使用内容,文章就重点的讲述了与之相关的要素。

关键词:种苗;种苗标签;种苗质量中图分类号:S725.71 文献标识码:A要想确保林业合理的发展,就应该保证其苗木优秀。

由于经济高速前进,尤其是生态活动等的顺利开展,对于种苗等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规定。

林木的种苗标签就相当于我们人类的身份证明材料一样,只有认真地对其管控才可以确保苗木的品质符合规定。

结合目前有关的法规制度,不管是生产人还是后续的使用人,都要认真的开展好其管控活动。

现在,在我们国家,大多数的区域都单纯的关注其生产等要素,像是标签这个工作,只将其当成是一种形式化的内容,未认真地开展,很多假苗以及品质较差的苗木出现在行业中,经常性的出现一些矛盾现象,对于这类问题,在笔者看来,可以切实的从如下的一些层次上开展该项管控活动。

1 要确保群众了解标签的意义宣传林木种苗标签是种苗质量的标识。

我们国家的树木种类非常多,很多类别间的差异几乎不大,很多是不能够用眼睛来看出来的。

在标签中注明其品质以及总数等内容。

能够确保人们熟悉其种类以及出产区域和品质内容等等低一些要素。

林木种苗标签是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的保证,为种苗经营者和使用者了解种苗质量提供了便利途径。

它还是非常关键的诉讼材料,能够帮助人们应对矛盾问题。

最近的时间中,有关树木品质的矛盾案件不断的出现。

很多案情的关键在于两方论述的苗木的品质。

在论述的苗木是哪种类型,要实现何种指标的事项上,两方的意见非常的不统一。

在没有订立有关的合约的前提下,它能够作为关键的证明材料来帮助人们应对矛盾问题。

同时对其宣传还可以起到打广告的功效。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报告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报告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报告:种苗林木检验报告质量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粮油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篇一:浅谈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技术的点滴经验浅谈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技术的点滴经验摘要:林木种苗质量好坏对未来苗木的生存能力、抗旱抗寒抗病能力至关重要,所以想培育优质苗木,从种苗质量检验做起。

关键字:种苗检验经验从事了多年的林木种子种苗的检验工作,而且在苗圃的自行播种繁殖育苗工作中,总结了一些工作经验,分享给同行,通过共同探讨,提高种苗质量,培育优质苗木,提高检验技术。

1、对种子的处理:l .1 种子的贮藏:种子活力或质量越差,说明该种批的贮藏潜力可能越低,因此应尽可能减少贮藏时间,马上播种;而活力较高的种子,可以贮藏一段时间。

l .2 对于损伤的种子处理: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种子在加工时受到严重损伤,应尽快播种。

l .3 对于休眠的种子:如果是因为种子具有深休眠而发芽率低,则需进行较长时间的层积处理。

2、对于质量及检验技术应该按照标准化进行2.l 提供正确测定种子样品品质的方法2.2 使不同检验室、不同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2.3 尽可能使检验室的结果与播种价值联系起来2.4 尽可能缩短检验工作的时间2.5 使检验工作能按最优化的方式进行3、一般情况下,实验室的检验结果总是高于场圃发芽率篇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报告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报告一、基本情况按上级文件要求,4月5日至25日我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县的4个国有林场、2个育苗专业户和1(来自: 写论文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报告)个种子经营大户进行种苗质量检验检查。

主要抽检树种有樟子松、油松、侧柏和沙地柏等,种子有花棒、柠条和紫穗槐等;并检查了各单位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两证一签”等标签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

第七条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定。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引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苗工程,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更新,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苗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经营和推广林木种苗优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审定、使用和推广,林木新品种引进与试验示范、种苗检验、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的造林需要。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环。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苗工证书

林木种苗工证书

林木种苗工证书
林木种苗工证书是指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的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国家林业行业评价的一项证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获得林木种苗工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并经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证书内容包括对林木种苗生产流程、种子和种苗检验、育苗技术、种苗质量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证书持有人还要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持有林木种苗工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林木种苗生产和管理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他们可以参与和指导种苗的培育、生产、销售等环节,负责种苗的质量控制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林木种苗工证书的颁发机构通常是国家或地方的林业行政部门,持有该证书的人员需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同时,证书也是职业晋升和专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参考。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森林培育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主要内容一、林木种苗管理概述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进度、提高林分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林业的发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本节所讲的林木种子,也称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管理涉及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以及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等。

由于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加之林业行业内部和社会对林木种苗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组织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致使林木种苗市场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给林业生产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利益。

因此,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二、木种苗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1.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种质是指生物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

如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

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由于种质资源是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加之生物体种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所以保护种质资源是十分重要的。

《种子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非法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从苗木调运看“一签两证”制度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性

从苗木调运看“一签两证”制度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性

猎寻觅猎物 , 掌握狩猎动物的活动 区和活动 规律 , 并准备好野外
装备 、 器材和食宿 , 狩猎者与导猎的比例最好为 1 2 : 以提高狩猎
效 率, 依据猎物活动情况制订 出猎路线 , 此时 应特别注意减 少对
狩猎对 象的干扰 。
入 。同时 , 造林绿化 用苗 的质量问
’’ 题近 年来也 日益 显得突 出 ,这就
注意休息 , 逐步适应猎区环境 。狩猎活动开始前 面 专家评审 后 , 立起来 。20 年经 自治 们的身体状况 , 建 05 区公安厅批 准购买狩猎所 用枪 支后 , 已 应制定周密的接待方案和 应急预案 。 现 32 安全 是狩猎活动 的中心 , . 必须在 确保安全 的前提 下完成 狩 初步具备了狩猎场 的规模 。
力、 密度和数量 , 本猎场4 种主要狩猎动 物
繁殖正常密度较高 , 数量较大 , 为开展狩猎 活动奠定 了基础。所计算的猎取量 是狩猎 区猎取量 的总和 ,组织狩猎活动时应依据 各狩猎区面积大小轮流狩猎 ,不能在同一 狩猎区内过度猎取 , 猎
2 狩 猎 准 备 与 实施
老弱病体。
高 使得种苗 “ 一签两证” 制度 ( 即调运 ~ 造林 绿 化苗 木 开具植 物 检疫 证 、 苗木质检 合格证 、 苗木标 签) 要 更 引起各相 关行业管理 部门和绿化
2 野外宿营应选择在猎击区边缘避风 的山麓或 谷地 , 山麓 . 2 靠 扎营 , 量避免在开阔地宿 营 , 尽 以减 少对 狩猎动物 的干扰 , 食宿 和狩猎安排 应符合猎人的 习惯 , 做到优质服 务。 23 狩猎时依据制定 的出猎路线 由一名导猎带领 , ~2 . 1 名工作人 员陪同狩猎者寻觅猎物进行狩猎 , 另一导猎引导1 名工作人员沿 ~2 不同方 向寻找猎物 , 作为备用狩猎点 , 当狩猎者所在的一组遇见狩 猎动物机率过低或动物年龄不够理想 , 难以完成狩猎活动时 , 可启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9•【字号】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林业厅第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或地方投资的造林项目,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出具、使用、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是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等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式样、格式,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穗条质量检验证书格式所填写的种苗质量证明。

包括种子样品和种批的质量检验证书、穗条质量检验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标签是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标签包括林木种子标签、穗条标签、苗木标签。

应当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其标签为固定在种苗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其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检验机构或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按国家、地方标准规定格式、内容制作并出具。

出具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应当加盖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范本模板】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范本模板】

苗木使用需“两证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

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苗木出圃合格证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

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

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

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以一个树种(品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二、一签两证1、云南省的林木种苗“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2、新疆乌鲁木齐的“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规程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规程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规程一、引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保证林木种苗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规程和要点,以确保种苗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检验前准备1. 检验机构的选择: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2. 检验人员的培训:检验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种苗质量检验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检验设备的校准:检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验内容1. 外观检验:对种苗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苗高、茎粗、叶片形态等指标,以评估种苗的生长状况和健康程度。

2. 根系检验:对种苗的根系进行检查,包括根长、根径、根数等指标,以评估种苗的根系发育情况和稳定性。

3. 病虫害检验:对种苗进行病虫害检查,包括病斑、虫害痕迹等指标,以评估种苗的健康状况和抗病虫害能力。

4. 营养成分检验:对种苗进行营养成分检测,包括氮、磷、钾等指标,以评估种苗的养分含量和营养状况。

四、检验方法1. 观察法:通过肉眼观察种苗的外观特征,如苗高、茎粗、叶片形态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2. 测量法:使用测量工具对种苗的根长、根径、根数等进行测量,以获取准确的数据。

3. 化学分析法:采集种苗样品,进行化学分析,以获取种苗的营养成分含量和营养状况。

五、检验结果与评定1. 检验结果的表达: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包括种苗的各项指标数据和评定结果。

2. 评定标准的制定: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种苗质量的评定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3. 结果的解读与应用:根据检验结果,对种苗的质量进行解读和评估,为后续的种植和管理提供依据。

六、质量问题处理1. 合格种苗的处理:对于合格的种苗,应妥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质量不受损害。

2. 不合格种苗的处理:对于不合格的种苗,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淘汰、处理或返工,以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

七、结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确保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苗木使用需“两证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

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

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苗木出圃合格证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

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

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

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以一个树种(品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桂林办营字〔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通知桂林办营字〔2017〕105号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2016年新《种子法》实施后,其配套法规对林木种苗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内容有新要求。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我厅对我区原用的林木种苗标签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内容进行了修改。

为做好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启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林木种苗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新版标签分为广西林木种苗标签(良种苗木专用)(底色绿色)、广西林木种苗标签(普通苗木)、广西林木种苗标签(良种种子专用)(底色绿色)、广西林木种苗标签(普通种子)4种类别(样本详见附件1-4)。

新版质量检验证书分为广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苗木)、广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种子)2种类别(样本详见附件5、6)。

原来使用的旧版林木种苗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可延用至2018年2月28日。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严禁无证无签种苗流入使用环节,对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自治区林业厅印制了一批新版林木种子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并免费发放,请各市种苗站于2018年1月8日后派人到厅种苗总站统一领取(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领取)。

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也可参照附件模版自行印制。

国家林木良种证书

国家林木良种证书

国家林木良种证书
国家林木良种证书是一种对于优良林木品种的认证,由国家林业部门颁发,用于证明某一林木品种具有优良的性状和品质。

这个证书对于林木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帮助林业工作者选择更适合当地环境的林木品种,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效益。

国家林木良种证书的申请和审核流程严谨,需要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查,确保每一个认证的品种都具有优良的性状和品质。

获得国家林木良种证书的品种,其种子和苗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和使用,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国家林木良种证书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林业部门或专业机构。

参考用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表、标签、苗木自检调查记录表模板(2018.6.22.)

参考用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表、标签、苗木自检调查记录表模板(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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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抽样人(签字):
被抽查单位(盖章)承检单位(盖章)
抽查时间:年月
苗木标签
树种品种
苗木种类苗龄
种子产地
次生产地
质量等级数量株
生产日期(起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销售合同编号:
附表3
苗木自检记录表
共页,第页
编号
树种(品种)苗木种类苗龄
本批苗木数量株抽样数量株
被抽查单位
株号
地径
cm
苗高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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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根数


cm
判定
株号
地径
cm
苗高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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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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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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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I级
Ⅱ级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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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编号:
生产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普通种□
苗木种类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湘林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填写要求(宣传版)2018.5.24.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填写要求(宣传版)2018.5.2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4 档案建立4.1 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除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调制、种子产量以及种批划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一般采种林的采种公告;——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子标准;——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表A.2.4.2 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生产计划或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苗标准;——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

4.3 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表C.2。

4.4 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

林木种苗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

林木种苗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

林木种苗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合格证林木种苗合格证TREE SEED AND SEEDLING CERTIFICATE TREE SEED AND SEEDLING CERTIFICATE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 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拉丁名) (拉丁名) 质量等级质量等级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日期质量检验日期执行质量标准编号执行质量标准编号保存方法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电话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监制—————————————————————————————————————————————————————林木种苗标签TREE SEED AND SEEDLING LEBEL种苗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拉丁文)种源产地批号净含量(数量) 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进口种苗审批问号生产日期(采种、起苗) 生产经营者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电话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监制保存方法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电话—————————————————————————————————————————————————————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监制林木种苗标签TREE SEED AND SEEDLING LEBEL种苗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拉丁文)种源产地批号净含量(数量) 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进口种苗审批问号生产日期(采种、起苗) 生产经营者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电话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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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合格证
TREE SEED AND SEEDLING CERTIFICATE
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
(拉丁名)
质量等级
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日期
执行质量标准编号
保存方法
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监制
林木种苗标签
TREE SEED AND SEEDLING LEBEL
种苗类别
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
(拉丁文)
种源
产地
批号
净含量(数量)
质量指标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
进口种苗审批问号
生产日期(采种、起苗)
生产经营者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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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合格证 TREE SEED AND SEEDLING CERTIFICATE
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
(拉丁名)
质量等级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日期
执行质量标准编号
保存方法
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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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标签
TREE SEED AND SEEDLING LEBEL 种苗类别
树种或品种名称(中文名)
(拉丁文)
种源
产地
批号
净含量(数量)
质量指标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
进口种苗审批问号
生产日期(采种、起苗)
生产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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