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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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政容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水平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9号)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商务委:近年来,北京市城乡环境得到不断的改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特别是2009年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确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和目标。

为贯彻落实《意见》,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切实解决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垃圾暴露、源头分类投放收集不规范、运输车辆遗撒滴漏、处理设施周边矛盾突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下大力量加大综合管理的力度,以一流的标准、一流的管理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全面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的新需求,发布本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消除生活垃圾管理盲区各区县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城八区完成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郊区县完成环境卫生责任划界工作。

水务、园林、建设、交通等部门明确河湖、绿地、建设工地、交通场所环境卫生责任。

各区县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企业,落实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全天候无缝覆盖,应收尽收,禁止乱倒乱卸。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建筑物立面、围墙或者围栏为界;(二)住宅小区以小区围墙为界;(三)公共场所、道路、桥梁等以实际使用范围为界。

第六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乱放,定期清扫;(二)包绿化:维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损坏;(三)包秩序: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通知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地区)市政市容委、爱卫会办公室: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和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将相继在京隆重召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环境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精细管理、服务群众”、大气污染治理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城乡环境整洁行动的各项措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今年以提高环境卫生洁净度为重点,集中开展四次全市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第一季度(2月22日至29日),以“迎接全国两会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第二季度(5月2日至9日),以“迎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三)第三季度(9月20日至27日),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四)第四季度(12月19日至26日),以“迎新年打造清新优美环境”为主题,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要实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放在突出位置来抓,领导带头,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社区市民,做好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公园草坪、公共设施、过街天桥、地铁出站口、道路两侧及隔离带、房前屋后、墙体立面、楼道房(楼)顶、高快速路(地铁高架桥)隔音板等卫生大扫除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做到无积存尘土、无堆物堆料、无暴露垃圾、无白色污染、无污水污物、无乱涂乱画、无非法张贴宣传品、无宠物粪便、无烟头痰迹,公厕管理符合标准干净整洁无异味,创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京政发[1982]54号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2〕54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

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

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

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

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4.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第五节夜景照明第五章环境卫生第一节清扫保洁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8【实施日期】2009.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市容委),挂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建设办)的牌子。

市市政市容委(首都环境建设办)是负责本市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市城乡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的职责,为符合首都发展方向的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关于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城乡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市政市容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城乡居民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和全体市民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境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市区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等区域。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

第四条城区内的建筑物、道路、坑塘、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倒垃圾并按时清理垃圾。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增强环保意识和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完备合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公厕设施等。

第七条垃圾收集点应当设置合理,离居民区较近,并定期清理和维护。

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主动接受监管,按时进行垃圾清运。

第八条公厕设施应当充分满足市民需要,地理分布合理,保持清洁卫生,提供便利的使用环境。

第四章垃圾分类与处置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推动居民、单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

第十条垃圾分类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垃圾处置应当采取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处理等措施,促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绿化与美化第十二条城市绿地面积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并按照绿化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绿化应当注重景观效果,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定期修剪和养护绿化植物。

第十四条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应当注重景观设计和市民休闲功能,提供舒适的环境。

第六章执法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京城管执字[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7]16号)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施行。

为正确理解法规,规范适用,严肃执行,现根据《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就执行《条例》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一)《条例》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城镇地区,即仅适用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涉及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二)《条例》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城市道路。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五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四款。

二、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条例》中共有33条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其中部分条款虽然沿用了原《条例》的种类,但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行为构成,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相关的处罚条款的处罚幅度也有所增加。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2 环境卫生责任制2.1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京政容函[2013]570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570号)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首发集团、公联公司、昊天昊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1.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提升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作业管理工作。

1.3 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2.1 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2 道路清扫保洁对城市道路(含广场、步行街、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全面清扫和为维护道路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2.3 机械捡拾对道路的平台、护坡、护栏等道路设施及清扫车无法作业的部位或对象,采用机械配合人工方式开展的废弃物清除作业。

2.4 机械清洗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进行的“吸、扫、冲、刷”综合清洗作业。

2.5 机械冲刷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6 喷雾压尘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采用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3•【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保障《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从3月份开始,对《条例》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执法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重点围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运行、行政执法情况以及法规自身完善”等五个方面内容,分为四个专题,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收集、清运”以及“生活垃圾消纳处理”,先后深入本市6个区县、22个区域和点位进行实地检查,重点了解行政辖区接合部、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执法检查组还结合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多夜间作业的特点,组织开展了专项夜查。

在集中实地调研和检查活动结束后,还对部分检查区域和点位进行了跟踪回访。

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召开了6次座谈会,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市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

在方式方法上,采取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查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市与区县两级人大联动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题检查、明察与暗访、了解面上情况与听取基层社区组织和市民意见有机结合,小规模、分散式等灵活多样的检查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第一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告字[]第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如下:一、责任区范围周边四至:冬季扫雪铲冰范围: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三、权利和义务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责任人应接受本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检查。

责任人签收:签章:年月日发送机关:(盖章)年月日第二篇: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京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圆满完成确定的各项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2013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工作分工方案(市市政市容委2013年4月)1、按照全覆盖、无盲点的工作要求,重新确定环境卫生责任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确保“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城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主责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协办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2、认真落实属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万平方米网格划定责任单位并明确监督员,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作业单位清理非法张贴的小广告和白色污染,城市主干道、主要大街两侧的要随时清理,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滞留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主责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市政市容委协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3、加强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4000至5000平方米配备1名保洁员,作业经费每平方米每年不低于10元,确保2013年底城六区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质量达标率达60%。

主责单位:城六区政府协办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市爱卫会、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4、按城镇地区、重点旅游景区(点)周边和行政村村域范围三类区域,实施环境卫生分类管理,明确作业人员、经费和标准,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服务管理均衡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各区县2000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各区县2000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各区县2000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和完成各区县2000年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衡量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刘淇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的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将该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并列入区县长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0年9月30日前,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和延庆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其它区、县达到80%.二、认真核定本区、县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清运量,在垃圾处理过程中要坚持称重计量,并建立可靠的监控和信息系统。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卫生填埋为主,堆肥处理为辅。

请各区、县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要确保已建成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对在用简易垃圾设施的技术改造,防止和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造成的环境污染。

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扔乱倒垃圾,减少扬尘和白色污染。

六、近期,由市市政管委对各区、县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做好自查和有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结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
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
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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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
告字[ ]第号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现将你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如下:
一、责任区范围
周边四至:
冬季扫雪铲冰范围: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三、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责任人应接受本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检查。

责任人签收:
签章:
年月日
发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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