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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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ICS91.040.10P33备案号:4169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43—2014代替 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es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结构设计 (5)5 照明 (8)6 电气要求 (10)7 结构施工与验收 (12)8 电气施工与验收 (15)9 运行和维护 (21)应按批准的内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展示 (22)10 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 (24)11 管理要求 (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 (31)附录C(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系统质量验收表 (34)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检查 (3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和灯具安装记录表 (40)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报告 (4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负责本市户外
广告的登 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 批和监督管
文档仅供参考
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 ,
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 , 遵循统一
除。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 门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文明建设的
4 2020 年 5 月 2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馆、北京工人体
育场 (馆 )、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
通快速路、京
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管理
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
(二 )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
(三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 的;
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
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会同市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
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 ,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和 拍卖等方式
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应当经市
,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 ,主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发
5 2020 年 5 月 29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京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LT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

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京政容函〔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细化《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试行)》的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市政市容委在本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行业和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一)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落实"全覆盖、全要素"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2、承担本市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相关重要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4、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5、督促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积极推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市政市容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市政市容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市政市容委分管各行业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四)安全应急工作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综合协调组织市政市容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行业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海行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5月11日第18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按照国际高科技园区、高品质商务区的标准和《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水平,把中关村西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国际一流的标志性科技园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关村西区是指:东起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起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路所围合的区域。

周边可视范围指:西区边界道路对面的临街建筑物。

第三条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关村西区约一平方公里范围(不含北四环路海淀桥至中关村一桥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评审和管理机制,负责具体落实规划方案。

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关村西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西区办”)负责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际一流高科技园区的标准,符合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标准和水平,符合高品质商务区的功能定位,与中关村西区业态模式相吻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我委制订了《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以下统称“户外电子显示屏“),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交通安全评价标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接入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内容审查,对其信号传输、播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二)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牌标准

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牌标准

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牌标准
北京市对户外广告牌的标准主要遵循《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要求如下:
1 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2 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3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以及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同时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的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5 对于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此外,对于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也要求符合上述设置指引。

这些规定旨在保持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的协调性,同时留住文化记忆。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户外广告牌的标准主要是要求其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同时也要考虑交通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京管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设施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负责"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本意见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设置运营单位在设置、使用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或牌匾标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ICS91.020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00—2016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16-04-27发布2016-05-01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要求 (4)5 具体要求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3.2、3.4、3.5、3.6、3.9、3.10);——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2007版3.3、3.4、3.7、3.11)——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3.3,2007版3.3);——删除了总则(见2007版第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7版第5章);——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5章,2007版第6—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5.1.3、5.7.3);——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5.5,2007版第11章、第17章);——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2007版7.4、第13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京管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京政管字[2007]448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448号)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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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5]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5]25号)
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
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依据以下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市管高速路沿线、环线依据规划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有关规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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