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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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 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w ww.chinam‎o .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 .c‎n)向投资者披露。

65、《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前、后台交易操作细则》

65、《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前、后台交易操作细则》

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前、后台交易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银行间债券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交易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银行间债券前台交易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完成的交易。

后台交易是指通过上海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清所”)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完成债券交割和通过银行划付系统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债券前台交易规程第三条债券交易采取以有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名字登录交易系统。

第四条交易员通过公开报价或口头询价的方式争取以最优的价格谈定每笔债券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交割方式可以为T+0或T+1。

采用券款对付结算交割方式。

第六条每笔债券交易确定后,交易员务必与交易对手方机构核对全部交易要素,记录交易台帐。

第七条发送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复核”制,即交易员填写指令,复核员根据交易记录复核指令,然后发送指令,交易员和复核员须在业务指令完成后在成交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交易指令成交后,由交易员负责打印成交单二份,并在交易员之间相互签字复核,一份交财务部,一份留档。

第九条债券交易完成前后台匹配后,按照“谁交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交易对手过券划款,直至交易顺利完成。

另外,在新券上市日前,交易员须提前告知后台复核员新券上市日所需要交易的数额,以免出现交易冲突。

第十条债券后台匹配的具体方式是:交割当日,交易员和财务人员应互相提醒当日将要履行的交割合同,提醒资金管理员当日需要支付或查收的款项,避免公司交割违规,后台复核员定期检查券款到付的时点为每日11点、14点、15点、15点30分、16点。

第十一条交割日上午,通过上清所或中央簿记系统监控交割状态,如后台复核员发现对方债券不足或资金交割未确认,必须立即告知前台交易员与交易对手方机构联系解决。

在交割日全部合同交割成功之前必须严密监控交割情况,若估计当日可能出现无法成功交割的合同或款项无法交收须在当日16点前将情况向投资部经理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就像是一场在金融海洋里的特殊航行,有着它独特的操作规程。

做市商在这个市场里,就如同经验丰富的船长,要时刻掌握着债券价格的风向。

他们得像敏锐的猎手观察猎物的动静一样,密切关注债券的市场供求情况。

当市场上某种债券供过于求时,价格就像退潮的海水,有下降的趋势。

做市商这时可不能像个懵懂的新手,不知所措。

他们要像勇敢的冲浪者,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库存债券,在合理的范围内买入债券,稳定价格,就像在海浪中找到平衡,不让价格像失控的船只,一头栽进谷底。

这买入的过程,是不是有点像在市场的“大集市”里挑选物美价廉的商品?只不过这里的商品是债券,而且每一个决策都关乎着巨大的资金流向。

在报价方面,做市商的报价就像在市场里竖起的一个个价格招牌。

这报价可不能随意而为,得像裁缝量体裁衣一样精准。

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债券的票面利率,这票面利率就像商品的基本定价标签,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还有剩余期限,就如同商品的保质期,期限越长,风险和收益的预期可能就越复杂。

市场利率波动更是像海上的风浪,会不断地影响报价的合理性。

做市商得像智慧的商人,根据这些因素,报出有吸引力的买卖价格,让投资者像被花蜜吸引的蜜蜂,愿意与他们进行交易。

如果报价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就像商店里标错了价格,要么无人问津,要么自己亏得血本无归,这可不行吧?交易执行环节,就像一场紧张有序的接力赛。

做市商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得像短跑运动员听到起跑枪声一样,迅速做出反应。

交易员们要像训练有素的团队,准确无误地完成交易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交易系统就像比赛的跑道,必须顺畅无阻。

他们要像严谨的会计核对账目一样,仔细确认交易的各项细节,包括债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这每一个细节就像拼图的小块,少一块或者错一块,整个交易的“拼图”就无法完整。

一旦出现错误,就像在接力赛中掉棒,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影响市场秩序和自身信誉。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摘要:一、背景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重要性- 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作用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的发布机构和目的- 指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 对资产证券化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 对市场风险管理的促进四、相关建议和展望- 市场参与者应该如何落实信息披露指引- 对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期待正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于市场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背景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

这一业务模式具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等优点。

然而,在此过程中,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一度困扰着市场的发展。

为此,交易商协会出台了指引,旨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

二、信息披露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同时,指引还详细列出了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发起机构、增信机构、特定目的载体和资产服务机构。

此外,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时点和频率,以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取相关业务信息。

三、信息披露指引的影响和意义指引的发布实施对于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的加强有利于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风险预警。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一、背景介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出售其资产,并以这些资产作为基础发行债券,实现资产转让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企业的资产分割为不同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使投资者能够以较低风险和较高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和评估风险,并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自己的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2.规范市场秩序:信息披露可以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披露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体资质等。

(2)业务介绍: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类型、规模、时间节点等。

(3)风险提示: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风险监测和控制措施等。

(4)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5)股东情况:包括企业股东结构、上市情况等。

(6)法律风险:包括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情况等。

2.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报告:企业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交信息披露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上披露内容,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网上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建立信息披露平台,采取网上披露方式,使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3)定期披露: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业的最新状况。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9.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设定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或成交预警。 交易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向系统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9.5 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或打印成交单功能时,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 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xx年发布施行、20xx年修订的规则
目录
01 发布信息
02 规则全文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02年发布施行(原标题为《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10年修订的规则,是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而制定的规则。
发布信息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0〕283号 各银行间市场成员: 为保障本币交易系统平稳运行,满足银行间市场发展需要,我中心修订了2002年发布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1 号),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 请遵照执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8.1 交易中心负责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债券交易有关情况。
8.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限制,在交易系统中预先进行设定,债券交易超过限额 或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向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8.3 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 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及者(以下简称“参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及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三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及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参及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及网络。

第三条参及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及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及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细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1. 评估与探讨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是一项对于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和企业融资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指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从简单的概念理解到深入的政策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指引。

2. 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是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这一指引对于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秩序。

3. 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性与具体要求信息披露指引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资产池信息、发行人信息、证券发行信息、风险因素信息、信用增级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

这些要求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增强市场参与者对于相关证券化产品和企业的了解,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信息披露指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它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我深切理解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积极响应并配合执行相关要求,以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

5.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深入理解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重要性、具体要求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这一指引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化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健康。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是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文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以下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程可能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

发行计划申报: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向发行管理机构申报发行计划的程序和要求。

债券募集方式: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募集方式,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以及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流程。

债券发行条件: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的要求。

发行程序和流程: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发行公告、投资者申购、发行结果公告等环节。

发行文件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所需的文件和材料要求,包括发行文件的编制、审查和公告等。

发行定价和发行结果: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定价方法和发行结果的公布要求。

发行后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后的管理要求,包括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发行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国内主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债券市场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券前需要提供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行债券的目的和用途、以及债券相关的风险因素等。

企业需要通过申报报告书或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向市场披露这些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

其次,银行间债券市场要求非金融企业在债券发行期间进行及时披露。

这包括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信用评级结果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市场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和风险提示。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还要求非金融企业进行定期信息披露。

企业需要定期向市场发布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债券分析报告等信息,以供市场投资者进行分析和研究。

企业还需要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财务状况变动、重大诉讼风险等信息。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还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管和处罚机制。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罚款等措施。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总结起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而设立的。

通过对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前、发行期间和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企业进行处罚,也能够强化市场纪律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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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保证专业报告质量的承诺函;(十)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还应提供近三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十一)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十二)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人应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以下文件:(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三)承销协议。

第七条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人除应披露第五条(二)、(三)、(四)、(五)、(八)、(九)项外,还应披露下列文件:(一)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二)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10:00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10:00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况公告》(格式见附表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二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二)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三)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还应公布以下内容:(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二)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

“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

“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予以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披露文件应为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即以Acrobat软件制作的PDF 格式文件;(二)文件应格式清晰、未经涂改,通过扫描转换成的PDF文件应整齐、页面无污渍;(三)所有的信息披露文件都应有发行人公章,公章必须清晰;(四)提交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为该文件的标题全称;财务报告的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发行人全称及财务报告期所属年度;(五)财务报告均以一个报告期作为一个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报告部分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报表部分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通过扫描后一次性转换成一个PDF文件;(六)信息披露文本语言应为中文;(七)为便于文件传输及浏览,在制作PDF文件时单个文件容量应小于20M。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并电话确认接受情况。

具体报送地址如下:单位名称文件类型电子邮件地址同业拆借中心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cn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其他公告文件*****************.cn电子邮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专用信箱发送;(二)邮件名称完整且与电子版文件名称一致;(三)邮件内容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如信息披露文件容量过大,导致邮箱无法发送时,发行人可将文件刻成光盘,寄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具体地址如下:单位名称办公地址邮编同业拆借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息统计部201203中央结算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2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服务部100140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披露债券发行文件和存续期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时,同时应提交EXCEL格式的财务数据电子版文件(格式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认购人。

第二十二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布。

在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向人民银行报告:(一)发行人未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二)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披露出现延迟,且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公告的;(三)投资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反映或举报的;(四)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金融债券名称)发行情况公告(略)2、发行人资料表(略)发布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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