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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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1215(颁布时间)
19971215(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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