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3
附件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航空公司像寺国内(不含港澳台)符合条件的支线航线客运服务。
本办法所称机场指民用运输机场,支线机场指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第三条支线航空补贴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地面交通不便地区、革命老区、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等倒寺支缰祺基本执飞能力,促进"干支通,全网联"舫空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其他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负责做好当地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四条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包括两类)杭段(单向,下同):(一)航段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不含西藏区内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的机场)。
航段一端为西藏区内的各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
如涉及经停西藏区外航点的航线,按起止两端作为一个航段核定补贴。
(二)舫既-端为非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另T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非支线机场。
偏远及特殊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涉藏地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I 临夏州;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抵边地区;海岛地区;革命老区(由中国民航局商财政部另行公布清单,并结合党中螃关部署及国家相关规划动态调整);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无高铁通达的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市。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为偏远及特殊地区。
跨省航段航距不超过900公里(连接西藏自治区的跨省解殳不受靛巨限制)O(三)中国民航局对纳入支持的支线航空航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航段连续两年年旅客运输量均超过10万人次时,不再对该航段进行补贴(国内通程航班支线航段不受旅客运输量艮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单位:元/飞行小时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25•【文号】财建〔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今年以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财政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受疫情反复、油价攀升等因素影响,民航企业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补贴启动条件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
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
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一)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
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四、资金渠道和支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解读《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近日,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以下简称“航班补贴政策”)。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航班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考虑民航业是受疫情冲击最直接、最严重的行业之一,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就民航安全、民航纾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有关部门主动作为,鼎力支持,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精准高效务实的纾困政策,为稳住民航发展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受疫情持续反复,尤其是进入3月份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频发,民航生产运行态势急转直下,运输生产一度呈现断崖式下跌,行业整体亏损严重,不能适应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航空运输的需要,成为突出的短板之一。
为进一步提升民航业应对疫情冲击的防风险能力,加快民航业恢复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航局会同财政部对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支持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从5月21日至7月20日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国内客运航班补贴政策是国家基于民航业当前面临的阶段性困难,统筹考虑各方面情况后决定实施的特殊纾困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抗击疫情和恢复发展的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怀。
二、航班补贴政策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补贴启动条件。
政策着眼于保障民航业常态化安全飞行基础投入,通过补贴政策鼓励运输航空公司达到保持航班稳定运行所需的最低飞行航班数量,即每日4500班。
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时,即启动财政补贴机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航班给予补贴。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印发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4月30日附件: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民航普遍服务,保障民航机场正常运营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对中小型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第三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实施期限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鼓励生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审核机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机场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航局审核确定有关机场资金预算金额,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十三届第195次常委会和十五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附件: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doc琼海市航线航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民航事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航空公司增加飞抵琼海的客运航线航班,积极推动我市旅游、商贸及航空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致力于将我市打造成为海南省东部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琼海市政府出资设立航线航班补贴专项资金(包括省政府配套补贴资金)。
第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琼海市政府有关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年度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发改委申请省级专项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专项核查工作。
市商务局根据琼海航空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的航班补贴资金额度,选定补贴航线,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同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合同评审管理,对资金使用真实性负责并进行监督。
博鳌机场负责直接受理各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初审,并提交市商务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本办法设定的补贴对象为:开通博鳌机场国内或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机人)。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20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16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海口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我市民航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和港澳台地区航线、招徕境外旅客、美兰机场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等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含技术经停航线(上一年度所有航空公司未飞过的或者连续 12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直飞航班,若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商,则连续间隔 24 个月未飞过的定期执飞航班)补贴,航班性质为定期,执行期至少为 1 年,且平均每周不少于 1 班,以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 3 年培育。
从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 100%、75%和 50%计算;使用 200 座以上大型飞机的,补贴标准上浮 50%。
(一)往返航程小于 3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6 万元补贴;(二)往返航程大于 3 小时且小于 6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9 万元补贴;(三)往返航程大于 6 小时且小于 9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3 万元补贴;(四)往返航程大于 9 小时且小于 12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17 万元补贴;(五)往返航程大于 12 小时且小于 15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21 万元补贴;(六)往返航程大于 15 小时且小于 18 小时(含)的,每班给予 40 万元补贴;(七)往返航程大于 18 小时的,每班给予 60 万元补贴。
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
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研究摘要:本研究旨在探究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通过对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政策的分析,本文认为合理的机场运营补贴能够促进民航机场的发展,但不合理的补贴政策会导致资源浪费、市场扭曲和竞争不公等问题。
因此,在设计与实施机场运营补贴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透明度、公正性和经济可持续性等因素,以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一、引言HT省民航机场集团旨在为HT省的民航运输提供服务,并推动民航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机场运营补贴政策应运而生。
然而,如何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现状1. 补贴政策内容HT省民航机场集团为鼓励航空公司增加航班频次、开辟新航线以及增加旅客吞吐量等,采取了一系列机场运营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包括航班降落费减免、候机楼租金减免、停机坪使用费减免等。
2. 补贴政策对象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在HT省民航机场集团运营的航空公司和快递货运公司等。
这些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三、HT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运营补贴存在的问题1. 资源浪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补贴政策指导和科学的评估机制,一些航空公司开展不必要的航班或加密航班频次,以获取更多的补贴。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大了机场运营的负担。
2. 市场扭曲过量的补贴可能导致市场不正常的竞争现象。
一些航空公司依赖补贴来维持运营,而不能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降低票价来吸引乘客,这将扭曲市场的正常竞争环境。
3. 竞争不公补贴政策的不透明性,以及对某些航空公司提供更多补贴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竞争不公。
一些小型航空公司可能无法享受到足够的补贴,而大型航空公司则能够获得更多的优惠。
四、解决方案1. 设计合理的补贴政策制定补贴政策时需要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依据航空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补贴的指导原则和详细规定,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 (2∞8) 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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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推进民航普遍服务,根据民航 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散!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成发展基金中安排 的 F 对航空运输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运营因难的支线给予的补贴资 金。通勤航空、通用航空搜途公共运输业务纳入支线航空补贴范围。 第三条 文线航空补贴遵循普遍服务飞协调发展的原尉,自连 接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航线以及区域枢纽机场和支线机 场之间的航线倾斜。 第四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域文线航空发展配套 政策,共闰加大对文线兢空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资
金。民航局和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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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生产运营情况和补贴申请。涉及两个地区管理局的支线,应分别 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 于 8 月底前将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核(具体申报要求由民航局另
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支线补贴方案在民航局政 府网站公示 10 夭。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 按规定程序报批。
08年17号支线航空补贴办法
民航明传电报发往见报头签发人周来振等级总局发明电〔2007〕2968号已送关于做好支线航空补贴、基建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场建设费使用政策批示精神,在反复研究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总局制定《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日下发。
请各地区管理局按照办法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一、制定2006年本地区支线航空补贴方案。
以2006年航空公司旅客运输量、客座率、航班量等生产统计数确定2006年补贴额,于9月15日前将补贴方案上报我司。
二、审核上报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
提前通知本地区各民航单位,清理建设投资项目,按照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借款合同及其他必需资料,申请2006年贴息资金。
各地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我司。
三、各地区管理局应按附1、2格式汇总本地区支线航空补贴和符合贴息条件的基建项目贷款情况,并随补贴方案、申请资料一同上报。
附:1、支线航空补贴方案明细表(2006年)2、符合贴息条件的基建项目贷款情况表(2006年)3、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民航总局财务司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附1:支线航空补贴方案(2006年) 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航段平均客座率承运旅客人数(人)补贴标准(元/人)补贴额(万元)特殊调整事项 (万元)调整后补贴额(万元)合计 国航东航南航…… …… ……附2:符合贴息条件的基建项目贷款情况(2006年) 地区管理局单位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建设期(起止时间)贷款金额贷款银行贷款期(起止时间)本年度支付贷款利息(万元)附3: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航线网络布局,鼓励支线航空运营,促进航空运输持续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普遍服务,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7•【文号】财综[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论我国中小机场的经营与发展
第一章绪言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但由于地区经济状况的较大差距,特别是大部分中小机场几乎都处于长期亏损的状态,因此明确中小机场的定位与功能,深入研究和调查中小机场的运营情况是一项重要而有战略意义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我国部分有典型代表的中小机场的研究,结合实际提出了在政策、体制、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思路。
第二章我国中小机场的界定当前国内现行的政策文件中,中小机场的划分标准大体上有四种:➢按飞行区等级分➢按发展规划等级别分➢按运输网络中的性质分➢按吞吐量划分本文将从吞吐量和运输网络性质两个方面对中小机场进行界定。
首先,机场旅客吞吐量是衡量机场规模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指标,而飞行区等级只能决定机场的投资规模而不能决定机场的运营效果;其次,采用运输网络性质中的分类更符合国际机场业的分类方法,且民航总局规定的发展规划级别与运输网络中机场性质有类同之处。
因此本文选定吞吐量和运输网络性质两个角度来界定中小机场。
一、按运输网络中的性质分按照《民航总局关于促进支线航空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内民用机场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三类,其定义分别为:枢纽机场:国内国际航线密集的机场称为枢纽机场。
在我国仅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虹桥/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这三大机场能称为枢纽机场。
干线机场:是指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以及一些重要城市或旅游城市(如大连、厦门、桂林、青岛、深圳等)的机场,共有30~40多个。
干线机场连接枢纽机场和支线机场,客运量较为集中。
支线机场:又称地方航线机场,多指在本省、自治区内地面交通所不能及的地区设置的机场,一般航线有限,旅客吞吐量也不大,受季节性影响较大。
二、按机场旅客年吞吐量来划分根据《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机场按照吞吐量可分为四档:➢第一档:年旅客吞吐量200—500万人次(含)的机场➢第二档:年旅客吞吐量5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第三档:年旅客吞吐量30—50万人次(含)的机场➢第四档: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要合理的界定中小机场,需要集合考虑现有的四类分类标准,中小机场应为四个集合的重叠部分,即:年吞吐量在200万人次以下(包含200万)的支线机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6•【文号】民航发[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06]138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局),各机场公司:为构建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体系,继续支持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行为,充分发挥民航专项基金宏观调控作用,调动各方面投资机场的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局制定了《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施行。
民航总局二○○六年八月十六日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是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机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机场布局还有待优化,枢纽机场功能仍需要完善,机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还需要加强。
为充分发挥民航专项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遵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体系,保证行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确立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建设、投资、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行为,在投资方向上应更加注重安全性、公益性和政策性,在资金安排上应更加注重科学、公平、有效和透明,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二)基本原则。
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机场安全水平、技术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机场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
通用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0420(2)
2011-4-20 通用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民航强国战略要求,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提升通航企业安全运行能力,根据《民航局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意见》精神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补贴是中央财政以民航发展基金安排的,专项用于补贴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以及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航补贴应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补贴方式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均可申请通航补贴。
第五条通航补贴从以下三方面对通航企业予以支持:(一)通航飞行作业补贴;(二)通航飞行员商业执照培训补贴;(三)对通航机场(起降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等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使用固定翼或旋翼飞机开展以下飞行作业项目的,可申请飞行作业补贴。
(一)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国家政府部门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二)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的作业项目;(三)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工业服务项目;(四)民航局认为有必要补贴的其他飞行作业项目。
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国家应急救援、农林牧渔作业项目,适当兼顾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拍和海洋环境监测等工业服务项目。
第七条通航企业使用飞艇、滑翔机、三角翼、热气球等轻型航空器从事本办法第六条列举的飞行作业项目,由民航局视情给予补贴。
第八条通航飞行员商业执照培训补贴根据通航企业当年新增飞行员商业执照情况进行补贴。
通航企业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向民航局提出培训计划。
在民航局核准的培训计划内的商业执照培训方能予以补贴。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民航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机场建设费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机场建设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分项核定、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机场建设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民航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归还外国政府贷款和空管基本建设贷款本息,以及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支出;对支线航空、特殊政策性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代征基金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是指从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财务隶属关系不同,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申请:(一)民航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向民航总局申请,民航总局审核后,编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地方所属单位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民航总局、财政部申请,民航总局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金由财政部下达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民航总局应当加强建设投资项目前期评审和管理工作.民航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等前期工作.第六条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中小机场公共服务补贴和支线航空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民航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民航普遍服务,保障民航机场正常运营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对中小型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第三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实施期限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鼓励生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审核机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机场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航局审核确定有关机场资金预算金额,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分为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
固定补贴根据机场所属类别的固定补贴标准确定。
变动补贴根据机场所属类别的变动补贴标准和年旅客吞吐量计算确定。
第八条根据所在地区和旅客吞吐量,机场分为18类。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一)第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二)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三)第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根据年旅客吞吐量,将生产规模分为六个档次:(一)第一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5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
[资料]民航局通用航空补贴办法即将出台
民航局:通用航空补贴办法即将出台为期4天的"2011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昨日在西安落幕。
国家民航局运输司通航处副处长靳军号在大会期间透露,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的补贴办法即将出台。
目前,国务院已经同意在民航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对通用航空发展进行财政支持。
其中包括,对企业运营的农林业、医疗救护等和社会公共事业有关的飞行项目,按照飞行小时进行补贴;对兴建通用航空机场、油库等基础保障设施,予以建设资本的投入支持;针对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对用人单位予以补贴。
此外,对通用航空使用民用机场,予以收费减免等鼓励。
"总的原则是以财政政策为杠杆,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参与投入通用航空建设。
"靳军号表示。
根据民航局最新统计,自2009年第一届国际通用航空大会以来,我国通用航空行业整体实力得到显著提升。
截至今年9月份,我国拥有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124家,比2009年增加32家。
截至2010年底通用航空器已逾1010架,比2009年净增112架。
通用航空机场、临时起降点共有399个,其中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通用航空机场、起降场114个,通用航空临时机场(起降点)285个。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11000人,较2009年增长37%。
此外,通用航空相关业态也积极涌现,通航大会期间,我国最大的二手直升机、飞机双向交易网站--乾意直升机飞机交易网正式上线。
靳军号表示,目前,发展通用航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中都有所提及。
而就民航局今后发展通用航空的思路,靳军号将其概括为"以行业政策引领通用航空发展,以行业规划统筹通用航空发展,以行业文化建设来支撑通用航空发展"。
据介绍,民航局将调动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落实支持政策。
包括制定中长期的国家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落实通用航空器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购置国产飞机、直升机的优惠扶持政策;建立通用航空应急救援体系的财政支持政策;发挥通用航空专项资金、补贴的引导作用;鼓励使用国产航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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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年旅客吞吐量400—5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二档:年旅客吞吐量300—4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三档:年旅客吞吐量200—3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四档:年旅客吞吐量10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五档:年旅客吞吐量50—10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六档:年旅客吞吐量30—5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七档:年旅客吞吐量10—30万人次(含)的机场 第八档:年旅客吞吐量1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制定
民航发[2008]15号
两次修订
民航发[2009]75号 民航发[2010]106号
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 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 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8]1号)的规定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五条 中小机场补贴由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两部分构成。固定补贴根据机
场所在类别的固定补贴标准确定;变动补贴根据机场所在类别的变动补贴
标准和上年旅客吞吐量计算确定。
原4档
原12类
第六条 根据所在地区(3类)和生产规模(8档),将省机场分成24类。
地区类别: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财政
政策实施中的地区划分,将各 (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
第一类东部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第二类中部地区: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第三类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第二章 补贴办法
200—500万、50—200万、30—50万、30万人次及以下4档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七条 中小机场补贴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安全管理倾斜。 据此原则确定各类机场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标准。
第二章 补贴办法
固定补贴标准(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固定补贴标准(新)
第一类地区 290 165 160 130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民航总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 责对本辖区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四档
第一类地区 121 243 485 445 433 415 390 375
第二类地区 430 190 190 145
第二类地区 154 308 615 540 500 452 414 406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三类地区
575 240 225 160
第三章 预决算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直属机场的补贴,由民航总局根据批复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向 财政部请款;对地方机场的补贴,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机场提供普遍服务发生的支出,任何单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机场收到补贴后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年终,对直属机场的补贴,由民航总局汇总并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 审批;对地方机场的补贴,由有关机场(集团)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二类地区 4.42 5.90 8.84 13.26
第二类地区 0.38 0.75 1.50 2.45 3.25 4.58 7.57 8.45
单位:元/人次 第三类地区
5.90 7.37 10.32 14.74
单位:元/人次 第三类地区
0.49 0.98 1.95 2.81 4.08 4.96 8.25 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营,推进社会普遍服务,实现东西部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机场管理建设费中安排的,对中小 型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下同)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 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机场给予 支持。 第三条 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本办法规定的年旅客吞吐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民 用运输机场,对停航机场不予补贴。西藏自治区机场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小机场补贴应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的原则。
红字为新增内容
第三章 预决算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年初,民航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支出预算和机场运营情 况确定年度补贴规模。
对民航总局管理机场(集团)(以下简称“ 直属机场” )的补贴,列入中央 本级支出预算;对地方管理机场(集团)(以下简称“ 地方机场” )的补贴,具 体补贴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民航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原则、范围、标准和上一年机场运营 的情况编制补贴方案,报财政部审批。(此条有更改)
第二章 补贴办法
第八条 殊机补贴标准
(一)藏区机场、新疆区内机场、高(高高)原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补
贴标准按同类机场补贴标准分别上浮20%.
(二)客流量较大、当年增长较快的旅游热点城市机场按同类机场补贴标
准的50%执行。 执行特殊补贴标准的机场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民航总局、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参考上述标准,确定实 际补贴金额。 第十条 机场旅客吞吐量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三类地区
166 333 665 605 536 482 462 431
第二章 补贴办法
变动补贴标准(原)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一类地区 2.95 4.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第七档 第八档
第一类地区 0.29 0.58 1.15 2.25 3.05 4.43 6.85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