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学》第四阶段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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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学》第四阶段导学材料
(对应第五、六章)
第五章利润分配管理
一、利润管理的意义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活动成果,主要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利润的重要性:
(一)利润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水平的综合性指标;
(二)利润是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来源;
(三)利润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二、增加利润的途径
(一)增加产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扩大小量;
(二)降低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
(三)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利润管理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盈利观念,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二)实行利润目标管理,保证利润目标完成;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节
利润分配概述
一、我国利润分配制度的沿革
(一)利改税前曾实行的利润分配制度(建国初期—1983年以前)
·建国初期(1949—1951年)统收统支: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全部由国家弥补。
·1953年经过三年国民经济调整,财政状况基本好转,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从1953年开起,允许国有企业从盈利中提留奖励基金,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困难补助、改善物质文化生活和安全卫生等方面。
·企业奖励基金(1952—1957年)
1956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成。
·利润分成(1958--1961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实行企业基金制度。
·企业奖金(1962—1968年)
·十年动乱期间取消了企业奖金和利润留成制度。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1979年在一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
1980年进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并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二)利改税
1983年6月1日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第一步利改税实行的是“税利并存”的形式。
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第一步的“税利并存”过度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取消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承包经营的利润分配
1986年12 月开始实行。
(四)租赁经营
综观历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可见: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于改变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发展社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的分配制度就显得很不适应,主要问题是:
国家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在利润分配上混合运行,不利于规范分配格局,理顺分配关系;
按企业性质设置不同的所得税制度,造成企业间税负轻重不同,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3)承包上缴利润随意性太大,按期承包不可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分配关系;
(4)分配程序不统一,分配政策交叉错位,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五)税利分流制度
为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决定从1988年1月
1 日开始,在一部分地区试行“税利分流”的利润分配制度。1989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提出《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1991年8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又颁发了《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
1、税利分流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所谓税利分流,是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分做两个层次处理:第一层次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先要按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第二层次是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多种形式的承包办法上缴国家,然后把其余部分流在企业,让企业自主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要由企业自主运用的资金归还。
“税利分流”是由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的:
一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以政权为依据,对各类企业征收所得税;
二是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要以所有者为依托,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收取投资回报。税利分流的分配模式成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模式。
基本内容
(1)降低现行所得税税率,实行统一所得税制。
(2)取消调节税
(3)将“税前还贷”改成“税后还贷”
(4)区别对待,实行多种形式的税后上缴利润承包
3、意义
(1)税利分流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方式企业的分配制度,为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2)税利分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转变政府职能;
(3)税利分流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是对利润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保证其合理归属与运用的过程。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安定的社会环境。
国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职能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要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从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利润中征收一部分税收,形成财政收入,以满足公共开支的需要。这是社会繁荣和进步的需要。因此:
1、企业的利润首先应该案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然后才能进一步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
2、税后利润的分配,应该遵守国家制定的《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利润分配必须兼顾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
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好近期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数额。贯彻利益兼顾原则,还必须强调资本保全原则。
(三)利润分配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企业的积累从最终产权归属看,仍属于企业的投资者所有。因此,利润分配必须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要求,为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进行必要的积累。企业留用利润用于发展生产,反映了企业的积累能力,其数额必须与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大小和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的高低相适应。否则,将缺乏应付经营风险的能力,导致信誉下降,融资能力减弱,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要贯彻积累优先原则。
(四)利润分配要处理好企业内部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企业对税后留用利润要做出合理的安排,明确留用利润的使用范围。防止两种倾向:
1、积累比例过大。企业职工的不到实惠,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生产的发展;
2、消费比例过大。不能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抵抗风险的能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参照国际惯例,规范分配程序。正确体现产权关系,体现不同要素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
三、利润分配的程序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用于弥补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付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