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的一般药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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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的一般药理研究

药理学研究分为三类,即主要药效学(Primary Pharmacodynamic)、次要药效学(Secondary Pharmacodynamic)和安全性药理学(Safety Pharmacology)。另外根据实验要求可能需要对安全性药理学进行追加和/或补充的研究(Follow-up and Supplemental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一般药理学(general pharmacology)研究是指主要药效学作用以外广泛的药理学研究,包括次要药效学和安全性药理学的研究范畴。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以确定受试物非期望出现药物效应的情况,它可能关系到人的安全性;评价受试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通过一般药理学研究,可为长期毒性试验设计提供参考,为临床研究和安全用药提供信息,为开发新的适应症提供信息。实验动物常用小鼠、大鼠、犬等。在体、离体系统均可用于一般药理研究。在体的一般药理学研究应尽量确定不良作用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离体研究应尽量确定受试物的量效关系。

一般药理是指新药主要药效作用以外广泛药理作用的研究。是属于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其系统指标还是很多的。包括:

一、精神神经系统

1.直接观察给药后动物一般行为表现、姿势、步态,有无留延、肌颤及瞳孔变化。对用药后动物的行为活动进行定量评价,以示有无兴奋或抑制作用。

2.如出现明显的兴奋或抑制现象,应根据不同药物,采用不同实验方法测定其对小鼠或大鼠自发活动的影响。

二、心血管系统

1.测定并记录给药前后血压、心电,观察心电图的QRS、ST、T波、心率及心律的变化。

2.在治疗有效计量,出现明显的血压或心电图的改变时,应进行相应整体或离体分析性实验,例如血液动力学、离体心脏等,以确定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对主要治疗作用的影响。

三、呼吸系统

1.观察给药前后呼吸频率及深度的变化。

2.在治疗有效计量出现明显的呼吸兴奋或抑制时,应进行相应整体或离体分析性实验,例如,呼吸中枢抑制的实验法,肺流溢法,膈肌膈神经等实验方法,初步分析对呼吸系统的影响。

新药临床前药理评价工作在完成主要药效研究的同时应完成一般药理研究。一般药理研究是指研究药物在它预期用于临床防、诊、治主要目的以外的广泛的药理作用。通过一般药理研究可以了解新药的全面药理作用,做到药尽其用。同时也是为全面开展毒性研究作准备,而且它本身也是全面毒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在各国有关新药评价的技术要求均把一般药理研究作为新药临床前药理评价必需完成的项目。如瑞典1974年制订的《药品登记规程》中要求:“新药研究讲行中,应作广泛的生物学筛选试验。所得结果与临床应用评价及危险性评价有关。”建议做中枢神经系统的主要功能试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特别是其体液传递机制、外周神经及其神经冲动传递和骨骼肌功能、心血管功能、呼吸系统功能、胃肠道的分泌与运动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内分泌功能等试验。各种作用都应采用二或三个剂量,最低剂量应与它在该种动物上主要药效作用的ED50一致。如果有些作用考虑可能成为该药的不良反应的话,还应测定它的阈剂量。世界卫生组织1975年制订的“人用药物评价准则”中指出当发现一个化合物具有某种药理活性时“应进行广泛的动物药理试验,从而测定是否有任何可供治疗应用的作用。”接着在药效研究部分指出,“应在机体的主要系统上进行研究,以提示药物的其它作用,不论这作用是希望的,还是不希望的。”“所得信息,不仅可用于探索治疗作用,还可指出潜在的不良反应,哪种组织应特别作形态研究,哪种代谢系统应该研究。”英国制药工业协会1977年发布的“新药产品临床前及临床试验准则”中也指出“应在多种哺乳动物身上,研究其对主要器官系统的药理作用。”

特别是精神行为、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指标。我国1985年颁的《新药审批办法》附件五《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中也要求对新药进行一般药理研究,观察药物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作用。但要求很低,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下面拟分别从药理学和毒理学角度来探讨一般药理研究的意义,并就一般药理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和个体化问题作一些讨论。

一、从药理学角度看一般药理研究

药物应用到人体,随着血液循环分布到体内各器官组织。因此应用一个新化合物之前理应对它的全面作用有一个基本认识。否则连对主要药效作用的评价也可能有片面性。如吗啡类镇痛药的评价若单评价它的镇痛作用,局限在分析镇痛的量效关系、时效关系等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定。因为镇痛药的好坏,不只是决定于它的作用强度和时间,还决定于它的呼吸抑制作用、成瘾性等不良反应的强弱和安全系数的大小。只有对它的全面药理作用有了基本了解才能对主要药效作用作出正确的评价。既然药物作用在整体,对它就应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其次,一般药理研究还有助于对新药药理机制的了解。新药的作用部位在哪里,作用方式是什么,只有做了全面的药理观察才能有所认识。如果一个降压药物,只知道它的降压强度和作用时间,在临床上还是不便应用的。只有通过一般药理研究,分析清楚这药物的作用部位是中枢,还是心脏、神经节、外周血管、离子通道,才能在临床应用时正确掌握适应证。我们对药物的作用了解得越全面深入,我们就越能掌握应用它,它也就越能成为治病的有力工具。

此外,一般药理研究还有利于新的药理作用的发现,有利于一药多用。我们在总论中讨论新药发现的途径时曾谈到综合筛选的方法是现在很多国家发掘新药药理作用的一种手段。这种综合筛选法与新药的一般药理研究往往是结合起来进行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作为寻找新药的途径之一的综合筛选法与作为新药药效评价的基本要求之一的一般药理研究在目的和内容上是并不相同的。严格说来,是两个范畴里的工作。综合筛选法目的是找药,是对新的化合物进行普遍的药理作用过筛,通过过筛发现可用的药理作用。新药评价中的一般药理研究是对已初步选出的化合物进行系统的药理作用观察,急取全面地了解该药的作用范围和特点,以便对它作出正确的评价。前者希望面铺得宽些,可以有层次地阶梯筛选,务期不要漏筛。后者希望有针对性一些,在基本保证各系统药理作用观察的前提下,要结合该药主要药效作用的有关项目来观察,尽量能与主要药效作用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比较。从综合筛选的目的来说,有条件的可以多做一些,没有条件的可以少做一些。观察的指标可以与它的主要药效作用毫无关系,也可以与将来人体应用毫无关系,如一个抗癫痫药,可以看看它有没有抗菌作用,有没有抗肿瘤作用,也可以看看它有没有对心血管系统或呼吸系统的作用等,只要有条件,都可以做,如果没有条件也都并不是必须做。但是从新药评价中一般药理研究的目的来说,情况就不完全如此。同样拿这个抗癫痫药来说,它有没有抗菌作用,有没有抗肿瘤作用,是不必回答的问题,那是与作为抗癫痫药没有关系的作用,阴性结果、阳性结果都不必写进报批材料,因为这与它能否作为一个癫痫药无关。如果真发现了很有价值的阳性结果,而且有实用价值的话,那就是原来那个抗癫痫药的新的适应证。一个药发现了新的适应证,等于发现了一个新药,按我国《新药审批办法》中新药的分类属于第五类,那就应该再按第五类新药的要求做齐所需的资料后作为又一个新药报批,而不是作为原来那个抗癫痫药一般药理作用的一部分。但是,就这个抗癫痫药来说,它对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等有无作用,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用到人体上后药物是分布到全身的,它对机体主要器官系统的作用我们必须有一个基本认识,而且实验结果不论是阴性,还是阳性,都必须在报批材料中一般药理研究部分写进去,各实验室设计的药理筛选谱千差万别,极不一致。而作为新药药效评价的基本要求之一的一般药理研究,各国制订的“准则”、“指南”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却基本相同,都很原则。本节一开始介绍了1974年瑞典的规定。其它国家的也大致相仿。WHO仅写了“应在机体的主要系统上进行评定,以提示药物的其他作用,不论这种作用是希望的,还是不希望的。具体的实验设计则随药物的种类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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