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是指在司法鉴定中对于人身伤害的程度进行划分和评定的一项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等级鉴定标准》,人身伤害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重大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轻微人身伤害。
轻微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轻,对身体功能影响不大,一般在医治后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轻微的擦伤、擦挫伤、扭伤等都可以归为轻微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通常不会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的影响。
其次是一般人身伤害。
一般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重,对身体功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通过一定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骨折、中度烧伤、中度脑震荡等都可以归为一般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
接下来是较重人身伤害。
较重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较为严重,对身体功能有较大的影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
比如,一些严重的骨折、重度烧伤、脊柱损伤等都可以归为较重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
最后是重大人身伤害。
重大人身伤害是指损害程度非常严重,对身体功能有严重的影响,需要经过长期的治疗和康复才能够恢复,甚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比如,一些重度脑损伤、重度烧伤、重度脊柱损伤等都可以归为重大人身伤害。
这类伤害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永久性的丧失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总的来说,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定的,不同的损伤程度对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依据。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1.引言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为了确定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并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从而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
本将细化各个章节的内容,以提供最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2.伤残等级的划分2.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损伤丧失,严重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1.1 全残全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各个器官或功能均无法正常运作,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2 多重伤残多重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多个器官或功能受损,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3 软组织伤残软组织伤残指受伤后,经医学鉴定发现某些器官或组织出现损伤,但未造成明显功能障碍。
2.1.4 残疾残疾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明显障碍,但未达到全残或多重伤残的程度。
2.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损程度相对较轻,但仍然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2.1 重度伤残重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较明显障碍,但仍能部分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2.2.2 中度伤残中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常规工作和生活。
2.2.3 轻度伤残轻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轻微障碍,但对常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
3.赔偿标准3.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停工期损失、残疾赔偿等。
3.2 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包括痛苦赔偿金和心理咨询费用等。
3.3 生活赔偿生活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生活质量变化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包括生活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
4.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人身伤害伤残等级划分表附件2: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计算表附件3:相关案例分析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定人身伤害伤残等级的指导文件。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鉴定标准1. 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伤残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方法为准则,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
伤残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伤残鉴定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可信。
2)综合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偏废某一方面的因素。
3)公正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公正、公平、没有利害关系。
4)科学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5)独立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由独立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2.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办法》,伤残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1)一级伤残:抢救无效,病情不稳定或病情恶化,生命威胁,需要密切监护或传统重症监护室治疗。
2)二级伤残:存在病情恶化的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密切监护治疗。
3)三级伤残:存在病情变化或病情不稳定的风险,需要一般监护治疗。
4)四级伤残:伤残情况比较轻,不需要特殊医护,可以予以一般治疗。
3. 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下列指标:1)生活能力:包括行动能力、自理能力等。
2)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3)智力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记忆力、判断力等。
4)心理状况:包括心境、情绪、社交能力等。
5)美容影响:包括面部外貌、体表疤痕等。
二、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 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有所不同。
2. 赔偿计算公式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医疗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 + 营养费)* 系数其中,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三、附件列表如下:1. 伤残评定报告2. 医院就医记录3. 医药费用清单4. 家庭成员情况说明5. 律师代理委托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赔偿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鉴定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划分。
1. 轻微损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短期轻微影响的损伤,如轻微擦伤、扭伤等。
2. 轻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骨折、轻度烧伤等。
3. 中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严重扭伤、中度烧伤等。
4. 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长期治疗和康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等。
5. 特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及生命的损伤,如重度颅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
1. 一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等。
2. 二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但不影响生活自理的损伤,如重度肢体残缺、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
3. 三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损伤,如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
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损伤等。
四、鉴定程序和要求。
1. 鉴定程序,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2. 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进行人身损害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评定依据,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类。
1. 一级伤残,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2. 二级伤残,身体功能部分丧失,但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3. 三级伤残,身体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4. 四级伤残,轻微的身体功能损伤,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内容。
1. 肢体伤残评定标准。
a. 上肢伤残,包括手指、手掌、手腕、前臂、肘部、上臂等部位的伤残。
b. 下肢伤残,包括脚趾、脚掌、踝部、小腿、膝盖、大腿等部位的伤残。
2. 视觉伤残评定标准。
a. 单眼视力伤残,包括单眼失明、视力丧失等情况。
b. 双眼视力伤残,包括双眼失明、双眼视力丧失等情况。
3. 听力伤残评定标准。
a. 单耳听力伤残,包括单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b. 双耳听力伤残,包括双耳失聪、听力丧失等情况。
4. 言语伤残评定标准。
a. 言语能力丧失,包括失语、言语障碍等情况。
5. 其他伤残评定标准。
a. 智力伤残,包括智力丧失、智力障碍等情况。
b. 精神伤残,包括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情况。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伤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保险赔偿条件。
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公正地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止恶意索赔和虚假理赔。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依据明确的评定标准,可以更加公正地获得保险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体功能完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能自主,需要别人帮助且终身不能工作,且病情不能改善的。
二级伤残:行动及劳动能力大大受损,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甚至多数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能够从事简单的劳动活动,但仍然需要别人帮助,或改变工作方式以保证职业安全的。
三级伤残:劳动、生活能力明显受损,生活不能全部自理,仍能按部就班地从事简单劳活,但对于一些技能性强的不能胜任的,或需要别人帮助的。
四级伤残:行动及劳动的能力未受到很大影响,但仍存在一些障碍,如心理、学习能力、伤病恢复情况等,经戒毒、治疗后,其中多数能够达到正常大众平均水平和标准的。
二、伤残等级评定
(1)一级伤残:双眼视力残疾率达⅔以上者;
(1)一级伤残:耳听阈值(1KHz)下调到90dB 以上者;
(2)二级伤残:语言表达或者听觉理解有明显障碍者;
(3)三级伤残:言语表达受到轻度影响,对话时有时可能难以清晰表达,但听觉理解无影响者;
(4)四级伤残:有隐患但不影响主要言语功能者。
(1)一级伤残:四肢完全丧失功能,腰以上身体完全丧失功能者;
(1)一级伤残:精神功能明显受损,需要24小时照顾者;
(2)二级伤残:合理认知、情感及行为有明显异常,需要常规护理者;
(3)三级伤残:有良性行为的不良倾向,需要特殊的护理者;
(4)四级伤残:有精神异常,但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护理者。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害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身损害索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了十级标准的定义,以便于对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伤残鉴定,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标准》中规定的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部分功能损伤,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轻微的面部伤疤、轻微的四肢畸形等。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轻度功能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受限的运动功能、轻度言语障碍等。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够基本照顾自己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较严重的肢体残疾、较严重的言语障碍等。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或者严重失去某一功能,但尚能独立完成一般生活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肢体残疾、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某一功能,但能够自理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完全失去某个感官功能、严重的智力障碍等。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多种功能,需要他人照料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多重肢体残疾、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丧失行走能力、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八、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或者其他严重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的情况。
九、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重度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重度心理损伤,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特殊机构照料的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进行确定的。
具体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级伤残:人体的主要器官或者多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的,或者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
二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丧失一项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有满意自理能力或者参与社会生活的。
三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了身体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伤残鉴定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阅。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一、疼痛级别:
1、全残:体态破坏,身体全部机能消失,无法勉力劳动,每日生活
必需帮助,生活不能自理;
2、一级残:双肢或腰以下全残,或仅有双肢残缺半侧或一侧,肢体
机能严重受损,局部肢体有一定的功能,日常生活较自理;
3、二级残:双肢残缺及肢体功能器官严重受损,身体部位有疼痛活
动受限,日常生活有支持者。
4、三级残:双肢丧失一侧,但肢体功能逐渐恢复,日常生活自理,
部分劳动活动能够独立完成,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
5、四级残:双肢功能器官有所恢复但有残留,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自理,部分劳动有困难;
6、五级残:双肢功能器官部分恢复,轻度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
自理,但有一定劳动活动能力;
7、六级残:双肢轻微残缺,疼痛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日
常生活有困难,劳动活动能力减少;
8、七级残:双肢功能有所恢复,疼痛活动受限,但日常生活能力与
劳动能力减少。
二、伤残度评定标准:
1、全残伤残等级评定按受损情况分为三级:90%─100%全残;
70%─89%三级全残;50%─69%二级全残;
2、肢体伤残等级评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评定的依据,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仅有轻微的身体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可以完全自理。
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体功能障碍,但基本上可以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某些日常活动,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
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但可以自理。
六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甚至需要他人照料。
在评定这些等级的伤残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生活环境等因素,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帮助。
在实际评定中,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不能主观臆断或随意提高伤残等级。
评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了解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结果。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时,有权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报告,有权要求评定人员进行再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因此评定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客观评定,评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如果⼤家受到了⼈⾝损害,并且还很严重的,那么⼤家是可以按照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先要去做伤残鉴定,那么⼤家知道⼈⾝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完全不能⾃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作;④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部分受限;②⼯作和学习能⼒下降;③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轻度受限;②⼯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人损等级标准
人身损害等级标准一、伤情分类1. 轻度伤:指短暂、轻微的人身伤害,通常不涉及严重的身体机能损伤。
2. 中度伤:指造成一定身体机能损伤,但尚不影响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伤害。
3. 重度伤:指造成严重身体机能损伤,需要长期治疗或康复的伤害。
4. 致命伤:指危及生命的伤害,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治疗措施。
二、残级分类1. 十级伤残:指受伤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能够自理的伤残。
2. 九级伤残:指受伤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尚能自理的伤残。
3. 八级伤残:指受伤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需要部分辅助的伤残。
4. 七级伤残:指受伤程度非常严重,对日常生活有严重影响,需要大部分辅助的伤残。
5. 六级伤残:指受伤程度特别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终生辅助的伤残。
6. 五级伤残:指受伤程度极其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终生辅助和护理的伤残。
7. 四级伤残:指受伤程度特别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长期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伤残。
8. 三级伤残:指受伤程度极其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长期住院和康复治疗,且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9. 二级伤残:指受伤程度特别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长期住院和康复治疗,且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高级别伤残。
10. 一级伤残:指受伤程度极其严重,对日常生活有极大影响,需要长期住院和康复治疗,且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高级别伤残。
三、伤害部位及程度1. 头部损伤:包括脑震荡、颅内出血、颅骨骨折等。
2. 面部损伤:包括眼、鼻、唇、耳等部位的损伤。
3. 颈部损伤:包括颈部肌肉、血管、神经等组织的损伤。
4. 胸部损伤:包括心脏、肺、胸骨等部位的损伤。
5. 腹部损伤:包括肝、脾、肾等内脏器官的损伤。
6. 骨盆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尿道断裂等。
7. 四肢损伤:包括手臂、腿部骨折等。
8. 烧伤:包括火焰烧伤、化学烧伤等。
9. 其他特殊伤害:如性侵犯、心理伤害等。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是以损害程度对伤残情况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的一种尺度,它是国
家对伤残者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和职业活动能力评定所采用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11825—1989),人体损害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四大类:一级(损害最重)、二级、三级和四级(损害最轻)。
一
级伤残:损失20%以上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二级伤残:损失10%~20%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影响;三级伤残:损失5%~10%功能能力,
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四级伤残:损失少于5%功能能力,受到较小影响;无伤残:损害为零。
据此,在人体损害伤残评定中,受损害最重的人应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损失功能最少
的应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伤残评定。
在这个评定标准中,所有的伤残评
定根据局部和全身检查,结合病理、X光影像学、技术检查等,根据客观事实综合评定。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虽然不会影响伤残者的体格,但会显著地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职
业活动能力,因此了解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正确评定伤残等
级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据专家指出,在伤残等级的评定中,必须注意伤残者的心理因素,包括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即让伤残者了解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而真正认识自身伤残情况,明白自己有什么不足,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他们的恢复打下不可动摇的坚实根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