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企业、船舶、船员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1. 水上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企业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
5.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政府监管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标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4.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持有有效证书,船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应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第七条船员管理:1. 船员应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船员应接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水上交通船舶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交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 船舶管理人应当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 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四、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证书和证照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和证照,并确保证书和证照的有效性。
3. 船舶设备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员管理: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船舶航行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XXXX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海事机构和有关人员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乡镇客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等规定,制定XX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1.每月对市二类渡口现场检查一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季度对全市辖区水域进行一次地毯式水上交通安全巡航;3.每季度对全市三类渡口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50%;4.重点时段或客流高峰期,加强对二类渡口的安全督察;5.每年对各海事中心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并不定期对各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进行督察;6,每季度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抽查。
二、县区地方海事中心1对辖区渡口至少每15天检(巡)查一次,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至少每月检(巡)查1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月对辖区水域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每月巡航不少于1次;3.建立客渡船跟船检查制度,跟船检查每月不少于1艘次,跟船距离不少于1个单边航程。
4.重点时段对辖区渡口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客流量较大的渡口实施重点监控;5.每月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每季度对辖区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1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2,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三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管中心主任、监管科长1监管中心主任:每季度对辖区二类渡口检查一次,并对各处水上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2•监管科长:每月对辖区内渡口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时段对客流量较大渡口实施现场监管。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水上交通安全是海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海事处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和影响。
本文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观察,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船舶安全隐患1. 船只装载超过额定载重量:一些船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超载运输,导致船只失去平衡、沉没或倾覆等事故发生。
建议加强对船只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超载船只的处罚力度,引导船主和船员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2. 船舶缺乏安全设备:一些船只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议加强对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设备配备要求来明确船主和船员的责任。
二、人员安全隐患1. 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船员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戴安全帽、穿救生衣等安全措施,容易发生溺水和疏散困难等事故。
建议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乘客和船员的自救能力。
2. 人员擅自下水游泳:一些船只在行驶期间,乘客擅自下水游泳,容易发生溺水事故。
建议加大对船只周边水域的巡查力度,采取警示措施,以防止人员擅自下水。
三、天气及自然环境因素安全隐患1. 恶劣天气条件:恶劣天气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频发,如大雨、大风、大浪等。
建议加强对天气预报的监测和及时发布,提醒船只和乘客注意天气变化,采取安全措施,如暂停航行或改变航线。
2. 水流湍急:一些船只在航行过程中,水流湍急,导致船只失去控制,容易发生碰撞等事故。
建议加强对水域地理环境的调查研究,制定航行规范和安全措施,确保船只安全航行。
四、管理和执法安全隐患1. 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的船只管理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船只的注册登记、运行资质等不完善,容易引发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议加强管理机构的功能,完善船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船只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地区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船主和船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西辖区水域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均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广西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各海事处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原则第四条广西辖区巡航分为两种三类(一)两种:海上巡航:指沿海管辖水域的巡航;内河巡航:指内河管辖水域的巡航。
(二)三类:港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辖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跨辖区巡航: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五条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水域巡航与港口、码头的客渡船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行巡航任务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各局(河池局除外)对局本部所在港口\港区(包括锚地、进出航道)巡航每周不少于3次。
第八条各局、海事处对辖区干线海域或水域的日常巡航每月不少于1次。
第九条除进行正常的巡航检查外,漓江桂林至阳朔航段、重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事故多发航段等重点水域,以及危险品船锚地和干线的码头、客圩渡口水域的专项的巡航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广西海事局依据巡航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对各局巡航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是指在水域中巡查、监测和管理水上交通、水域环境等工作。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和执行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的要点:
1. 巡航任务:明确巡航范围、巡航目标以及巡航频率。
2. 巡航人员:确定巡航人员的数量、资质要求和岗位职责。
3. 巡航设备:配置巡航需要的船舶、通信设备、导航仪器等。
4. 巡航计划:制定每次巡航的具体计划,包括巡航路线、巡航时间、巡航任务等。
5. 巡航记录:详细记录巡航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如船舶交通状况、水域环境状况、安全隐患等。
6. 巡航报告:及时汇报巡航情况,包括巡航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7. 巡航联动: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建立沟通渠道,共同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 巡航培训:定期进行巡航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巡航技能和安全意识。
9. 巡航评估:定期评估巡航工作的效果,对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这些要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水上安全巡航工作的顺利实施。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海事处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国家的港口管理、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等任务。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确保船舶、职工及世界贸易顺畅运行,海事处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以提高海上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保障海上交通的顺畅运行。
这个制度的建立,将海事处的各项职责实现了有效的整合和统一,强化了对水上交通领域的日常监管,有效地提升了海上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施巡查制度,有效预防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降低了各级海事部门的工作压力,缩短了处置事故的时间跨度和成本,节约了各方的资源。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水上交通安全巡查的范围涵盖全部的水上交通体系,包括港口、运输船舶、码头、海上设施等重要部位。
其中,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监测船舶的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船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培训和技能,是否携带足够能够应对突发情况时所需的安全设备。
2.检查船舶运行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风险管理、安全操作、货物装载、驾驶和暂停规定等等。
3.检查码头、堤防、港口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性,是否存在积水、裂缝或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3.注意力度和标准巡查工作在风险预防方面十分重要,因此执行任务时必须高度重视巡查的标准和力度。
针对不同的任务,要确定不同的巡查标准和要求,必须达到全面、细致且彻底的程度。
巡查阶段中需要关注疑点、难点和重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紧密地跟踪和落实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方案。
4.巡查记录和反馈巡查人员必须要做好巡查记录,记录有关设施、船舶、码头和其它安全相关信息,以及巡查的管理措施和问题,需要详细地描述巡查地点、时间和过程,保障记录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记录整理并归纳,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提供巡查质量的评估和改进,以及安全建议,为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反馈和推进。
此外,巡查人员需要响应和解答公众的有关问题,有关安全问题或差错必须及时纠正。
2024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2024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背景介绍
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形象,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评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三、检查内容
1. 水上交通器材的安全性能检查
2. 人员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情况检查
3. 紧急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检查
4. 水上交通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检查
四、检查要求
1. 各地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任务的完成
2. 检查过程要注重实地查看和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3. 检查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检查方式
1. 抽查方式:随机选取不同地区的水上交通器材进行抽查
2. 逐一核查方式: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逐一核查和排查
六、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计划在xx月xx日开始,xx月xx日结束,不得出现延迟情况。
七、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肃处理,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整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八、总结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全面保障,各地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和问题分析水上交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管理不到位,水上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以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1.问题分析:(1)水上交通管理混乱:由于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水上交通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2)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一些船只和船员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危害了水上交通的安全。
(3)装备和技术不完善:有些船只装备老旧,技术设备不完善,防范措施不足。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整治工作,旨在提高水上交通管理水平,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水上出行环境。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内容和措施:1.加强水上交通管理(1)建立健全水上交通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对所属水域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船只和船员。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4)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整治违法行为(1)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
(2)加强对违法船只的整治和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加强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水上交通的安全。
3.提升装备和技术水平(1)加大对船只装备和技术设备的更新力度,提高船只的安全性能和适航能力。
(2)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水域的巡查和监测,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2.制定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和标准,完善管理制度。
3.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力量的配备,提高水上交通管理能力。
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范本
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生产、运营、维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船舶安全。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船舶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八条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正规航行,不得违规抢航、抢位、抢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参加船员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在航行、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观察水域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船员不得酒后驾驶船舶,不得疲劳驾驶船舶,不得在航行、作业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四章水域管理第十二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域的安全管理,维护水域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三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维护水域的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水上巡查管理制度
水上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域环境的巡查管理工作,保护水域资源,维护水域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域管理部门对水域环境进行巡查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巡查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域环境的良好状态,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巡查管理工作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护水域环境,维护水域资源,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巡查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履行职责,积极履行工作。
第六条巡查管理人员应忠诚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管理工作方案、规范流程,并定期进行巡查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水域管理部门应落实巡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巡查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巡查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巡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二章巡查管理职责第十条巡查管理人员在巡查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巡查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巡查任务;(二)对水域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三)收集整理巡查资料,做好巡查记录和报告;(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域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域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巡查管理人员应加强工作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巡查管理工作的效益和水平。
第十二条巡查管理人员应坚持办案思路,注重巡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巡查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巡查管理人员应遵守巡查操作规程,确保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得擅自变更巡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水域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巡查管理工作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提高巡查管理工作的适应性和普适性。
第三章巡查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水域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管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巡查。
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事故专项执法督察工作指南解读
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事故专项执法督察工作指南解读
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事故专项执法督察工作指南是为了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具体工作指引。
下面是对该指南的解读:
1. 执法目标:指南明确了执法目标,即加强直属海事系统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执法监督,防范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域交通秩序良好。
2. 执法内容:指南列举了执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对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的整治执法以及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监督执法等。
3. 执法部门:指南明确了执法部门,指导各直属海事系统的执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并要求各级海事部门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4. 执法要求:指南详细说明了执法工作的要求,包括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执法程序的规范要求以及执法工作的效果评估要求等。
5. 执法监督:指南强调了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海事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保障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
总的来说,这份指南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和加强直属海事系统的
水上交通事故执法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散装固体化学品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渔船、工程船、拖船、游船等。
三、管理职责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对其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 船舶设计、建造、改造、修理、拆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3.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4.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5.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6.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3篇)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巡查次数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____次。
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____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____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____次。
第七条每次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____人其中带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____人有执法证。
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
巡查时艇载GPS必须开启。
第八条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维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水域管理的效能,制定本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本工作制度的目标是:1. 加强水域巡航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2.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船舶畅通通行;3. 完善水域安全管理体制,提升工作效能。
二、工作职责1. 水上安全巡航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巡航、监测水域,查处违法行为,救援遇险船舶和人员;2. 监控水上交通状况,及时调度救援力量,协助处置突发事件;3.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域安全检查,整改隐患;4. 负责水上安全巡航设备和器材的保养和管理;5. 做好日常报告,及时汇报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三、工作流程1. 水上安全巡航人员每天早晨需要按照巡航计划进行准备并报告领导;2. 根据巡航计划,巡航人员按时出发,进入巡航区域;3. 巡航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巡航和监测,确保水域交通安全状况;4.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时,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5. 遇到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救援机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6. 巡航结束后,巡航人员需要将巡航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并及时整理巡航数据、填写巡航记录。
四、工作要求1. 巡航人员要严格遵守巡航规定和工作纪律,保证巡航工作的顺利进行;2. 巡航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按照巡航计划执行任务;3. 巡航人员要熟悉水上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违法行为;4. 巡航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救援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反应;5. 巡航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共同维护水域安全;6. 巡航人员要敢于担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7. 巡航人员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五、工作安全1. 巡航人员要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2. 巡航人员要检查巡航设备和器材的状态,确保巡航过程中的安全性;3. 巡航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巡航人员要遵守水上安全操作规范,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是为了确保我国水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事巡航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巡航目的、巡航任务、巡航范围、巡航方式、巡航组织与实施、巡航保障以及巡航责任等。
一、巡航目的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水上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巡航任务1. 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 及时发现和处理水上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 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4. 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船员和渔民的安全意识。
5. 应对突发水上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巡航范围水上安全巡航的范围主要包括内河航道、沿海水域、港口、锚地、桥区、海上风电场等。
四、巡航方式1. 定期巡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巡航计划,确保定期对重点水域进行巡航。
2. 专项巡航:针对特定时期、特定水域或特定船舶,开展专项巡航执法活动。
3. 随机巡航:根据情报信息,对可疑船舶进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4. 联合巡航: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巡航,形成合力,提高巡航执法效果。
五、巡航组织与实施1. 巡航组织:由海事局统一组织,各海事处、海巡执法总队具体实施。
2. 巡航实施:根据巡航计划,合理安排巡航力量,确保巡航任务顺利完成。
3. 巡航报告:巡航结束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巡航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巡航保障1. 人员保障:加强海事巡航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2. 装备保障:配备先进的巡航执法装备,确保巡航执法工作需要。
3. 经费保障:保障巡航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巡航工作顺利开展。
七、巡航责任1. 各级海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巡航职责,确保巡航任务落实到位。
2.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文明执法。
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码头、航道、港口、渡口等水上交通设施和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证书核发、船舶进出港申报等管理工作。
(四)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维护、航道安全保障和航道秩序维护。
(五)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设施维护、港口安全监管和港口秩序维护。
(六)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渡口设施维护、渡口安全监管和渡口秩序维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证书核发等制度。
第七条加强码头、航道、港口、渡口等水上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八条加强船员、旅客、船载货物等水上交通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报送,及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动态,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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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安全监督股对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0次。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2)是否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3)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4)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救生设备,且置放位置恰当,取用方便;(5)是否具有正常有效的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包括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标志旗等)并正确显示;(6)是否按规定配备高频无线电话,并正常使用;(7)是否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9)是否指定专人核实载客人数,载客是否超过乘客定额;(10)是否存在人与车、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的现象;(11)是否存在不具备进行夜航条件的客货船夜航现象;(12)是否按规定的航路行驶,航行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及鸣放声号;(13)渡运时是否注意避让过往船舶,是否存在抢航或强行横越行为;(14)停泊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15)遇有陡涨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是否停止渡运;(16)是否有其它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