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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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随着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逐渐增多。

然而,这种亲密的关系也带来了涉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原因,并提供一些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一、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原因1.1 利润转移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可能会导致利润转移的问题。

某些企业可能通过无偿借款的方式,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相对税负较低地区的企业,从而降低整体的税负。

这种利润转移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关注,触发税务调查,并可能被追加税款和罚款。

1.2 价款虚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还可能导致价款虚增的情况。

部分企业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虚增交易金额,从而通过税务的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

然而,这种行为往往违反了税务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1.3 财务做假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也可能成为企业进行财务做假的手段之一。

比如,企业可能通过虚构借款的方式,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动,从而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

这种财务做假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为企业带来财务损失,还会遭受法律处罚。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的控制措施2.1 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为了降低相关税务风险,关联企业之间应建立合理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等具体条款,并且应该与市场上类似的借款合同相符。

借款合同应被合适的财务和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

2.2 合规性评估关联企业进行无偿借款之前,应对借款活动进行合规性评估。

该评估旨在确定该借款是否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并提前识别潜在的涉税风险。

合规性评估应由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进行,以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

2.3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活动。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明确的借款审核程序、借款发放流程、借款使用管理等环节,并应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执行。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关联企业,好基友吧
即便是好基友,你借了我公司的钱,还是要还的
小样,这么认真
已经还你了
支付了利息吗
当初不是说好了吗?不用给利息的
但我听说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也要缴税的。

这税金谁承担啊
我读书少,别骗我哦
那我问问吧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

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税海涛声: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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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常有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各案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因此,国有关联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1〕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如果未能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可能会引发涉税风险。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进行探讨。

一、涉税风险分析1.1 欺诈风险: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无偿借款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以转移利润、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1.2 被动租税风险: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没有合理的业务目的和合理的定价基础,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损失”、“不当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

1.3 税收合规风险:若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关报告和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因未能提前披露相关情况而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增加相关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2.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往来政策、审批流程等,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2.2 合规管理无偿借款事务: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合理管理无偿借款事务,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3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三、合规运营策略3.1 充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充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逃税等问题。

3.2 合理设定无偿借款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无偿借款政策,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只有管控好涉税风险,企业才能稳健发展,合规运营,获得长期的成功与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并积极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作者:杨晓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3期摘要:目前,许多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一般不去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由于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本文试图对此方面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关联方;资金占用;无偿;涉税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95-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投资控股关系日趋复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但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十分常见。

在此过程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税法已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涉税事宜进行探讨。

例如,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B公司(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0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一年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无偿提供5000万元的资金给B公司使用,B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归还本金。

假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一、营业税涉税分析以下,笔者对营业税从企业间有偿借贷、企业间无偿借贷、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间有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doc

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doc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是指:(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6.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所指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展开全文作者:轻松财税 / 关注公众号:CFO-666 发布:2018-10-31【问题】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全资设立了乙公司。

因乙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018年4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0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

请问:该笔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该笔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先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案例中甲公司无偿给乙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

如果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几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作者:孔亿红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5期摘要: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资金集团化管理的实施,企业之间资金频繁往来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务风险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关键词: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利息支出笔者所在华东区域A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在2014年初因税务查账发现2012年8月有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直接划给了广州的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率15%),5000万元贷款的利息支出为298万元,税局认为这是关联方资金往来,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补交营业税。

询问过很多企业,尤其是房产企业,此问题尤其突出,有的是按税局意见补交了相关税收,有些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税局达成共识,不需补交。

是否所有的关联单位间的资金往来都需要如税局的意见一样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营业税?笔者在本文中进行了浅析。

一、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所引起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公司与甲公司不是股东关系,但同受一方控制,双方的大股东为同一公司,因此按照关联方的定义,双方的资金往来可认为是关联方的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8〕121号)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作者: 胡龙照
作者机构: 浙江天健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77-7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占用资金 关联企业 企业间 税务处理 资金占用费 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交易活动
摘要:近几年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现象越来越普遍。

从笔者接触的诸多企业来看,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若处理不好企业遇到的税务风险就比较大。

如某房地产企业因无偿借给关联方资金使用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以漏税之名处以几百万元的罚款。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应如何处理?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关联交易与资金循环

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关联交易与资金循环

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关联交易与资金循环税务工作中的关联交易与资金循环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合规以及公平竞争等多个方面。

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税务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关联交易与资金循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概念。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人员以及其他与企业存在特殊关系的方。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税收风险和不公平竞争。

因此,正确处理关联交易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应该遵循公平原则来处理关联交易。

公平原则是税务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处理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

公平原则要求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要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确保交易价格与独立交易相一致。

这样可以避免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税收避税和转移定价等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披露。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除了关联交易,资金循环也是税务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资金循环是指企业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将资金循环流转,以达到减少纳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正确处理资金循环问题对于税务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正确处理资金循环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资金循环的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资金循环问题。

此外,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资金循环的监管和打击。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涉嫌资金循环的企业的审查和调查力度,依法打击资金循环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双鸭山国税调整案例、河北案例、沈阳母子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 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 B 公司1000 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50万元。

由于A 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 A 企业利息收入 50 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在商业世界中,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无偿资金是一种常见的商务安排。

然而,这种资金提供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税务问题,需要仔细考虑和合理规划。

本文将讨论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给子公司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无偿资金可能被视为纯粹的投资,或者被视为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交易。

这将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如果资金被视为投资,则可能产生相关的股息红利,以及可能的资本利得税。

然而,如果资金被视为借款,则可能需要支付利息,并涉及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其次,对于母公司而言,无偿资金提供给子公司可能被视为对子公司的财务支持。

财务支持可能会引发反向解散,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导致母公司无法获得相应的税务抵免或扣除。

因此,在提供资金之前,母公司应该谨慎考虑相关的税务规定,并与税务顾问咨询。

此外,无偿资金提供行为还可能引发跨国税务问题。

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跨境交易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更加复杂。

不同的税收法规和国际协定可能适用于这种跨境资金流动。

母公司和子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涉及的国际税收规定,并确保纳税义务得到合理履行。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法规中可能存在的反避税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来减少纳税义务。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资金提供行为中应遵守适用的反避税规定,并确保他们的交易符合法规要求。

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处罚。

针对上述税务问题,一些建议和措施可以帮助母公司和子公司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建议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资金提供之前就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规划。

这意味着需要与合适的税务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咨询。

其次,如果资金提供被视为借款,则推荐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市场利率确定合理的利息,并建立书面的借款协议。

这样可以确保借贷交易的透明度,并避免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此外,如果资金提供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建议母公司和子公司需了解相关的跨国税收规定,并确保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影响

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影响

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影响关联方资金往来涉税影响邱泽曜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外汇管制、投资经营需要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若不及时处理和合理利息安排,也会带来税务风险,增加纳税负担。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范围1.关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房地产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房地产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第一期)上一期分析了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增值税风险,本期继续分析其企业所得税风险。

此前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是相互独立的,增值税政策的适用(是否免税)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几乎不产生影响。

(一)纳税调整风险之一:关联交易调整(特别纳税调整)1、相关政策(1)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加收利息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政策分析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将其10亿元资金无偿提供给母公司乙公司使用,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该交易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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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资金往来的税务处理?
双鸭山国税调整案例、河北案例、沈阳母子公司资金占用案例。

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
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
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 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 B 公司1000 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50万元。

由于A 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 A 企业利息收入 50 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
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
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资
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行为。

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
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
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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