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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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关联企业,好基友吧
即便是好基友,你借了我公司的钱,还是要还的
小样,这么认真
已经还你了
支付了利息吗
当初不是说好了吗?不用给利息的
但我听说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也要缴税的。

这税金谁承担啊
我读书少,别骗我哦
那我问问吧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

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税海涛声: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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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

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

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关于关联企业的利息占用问题:1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对于百年城而言,百年商城和百年城集团的税负相同,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或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2 营业税: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

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对措施1.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偶尔会遇到一些“亲戚”问题,尤其是在公司里。

说到关联方占用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一些关联方,比如亲属、朋友或者是同一集团里的公司,可能会借用公司的资金。

这事儿听起来没什么大不了,大家都是一家人嘛,帮帮忙、借借钱,挺正常的。

但问题来了,这种资金占用可不是小事,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健康,就像树上结的果子,虽然看着美,但如果不管不顾,果子就会烂掉。

想想看,如果你在朋友那借钱不还,久而久之,朋友的脸色肯定不会太好看,对吧?2. 为何要重视关联方占用资金2.1 影响企业运营首先,关联方占用资金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

企业就像一艘船,资金就是那推动它前进的风。

如果风不够强,船就动不了。

试想一下,若是资金被关联方占用,那公司的发展会不会受到阻碍呢?没错,就是这么回事!这就好比你攒了好多钱,结果你的“亲戚”把你的钱全拿去投资了,结果他们的项目失败,你的积蓄也打了水漂。

2.2 法律风险再来,关联方占用资金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当利益,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如果真到了那一步,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咱们可不想因为这点小钱,搭上自己的事业和名声,对吧?3. 应对措施好吧,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别着急,下面我就来分享几个小妙招,让你轻松应对。

3.1 设立规范首先,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就像家里的规矩,明确规定谁可以借钱、借多少钱,以及借款的流程。

大家都知道,规矩就是规矩,不能随便打破。

想想看,家里有规矩,大家才能和睦相处。

公司也是一样,只有明确了规则,才能避免“亲戚”借钱的事情频频发生。

3.2 定期审计其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就像做身体检查一样,时不时去看看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没有异常的资金流动。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别等到事情严重了才去解决。

定期审计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潜在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

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

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 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分析首先,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征收。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是当一方将土地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使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无偿给予他人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纳税人提供劳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等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另一个税收问题是企业税。

企业税是一种国家针对企业所得利润进行征收的税收,企业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得利润大小来确定。

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是土地资产的流转和利用,而非企业所得利润,因此不会直接产生企业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的税收问题,有以下两个解决方案:首先,对于涉及土地无偿使用的关联方,可以依法按照市场价格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关联方之间通过无偿使用土地进行税收避税的问题。

其次,对于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时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增值的比例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到关联方个人的收入,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总之,关联方之间无偿使用土地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领域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问题,一般只会发生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即资产或股权无偿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核算的实质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CAS2〔2014〕第五条的规定。

CAS2〔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即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时,划入方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集团总部对其增加的投资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被划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有为正数的情况,也有为负数的情况,因此,划入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时,又有不同的确认方法。

(1)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的账务处理。

被划转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正数时,划入方应按所享有的被划转企业划转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直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例1:A公司和B公司是甲集团所属的两家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甲集团内所有企业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根据甲集团专业化重组需要,甲集团总部要求A 公司将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甲集团总部根据A公司所持C公司股份调整对A和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3篇)

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方占款是指公司关联方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秩序,也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影响。

二、关联方占款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2. 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3. 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联方占款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关联方占款的法律后果1. 责任追究(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关联方占款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联方占款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关联方的民事责任。

2. 惩戒措施(1)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市场禁入:对于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关联方占款行为,证监会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3. 损害公司利益(1)财务损失:关联方占款会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如果未能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可能会引发涉税风险。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进行探讨。

一、涉税风险分析1.1 欺诈风险: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无偿借款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以转移利润、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1.2 被动租税风险: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没有合理的业务目的和合理的定价基础,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损失”、“不当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

1.3 税收合规风险:若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关报告和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因未能提前披露相关情况而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增加相关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2.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往来政策、审批流程等,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2.2 合规管理无偿借款事务: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合理管理无偿借款事务,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3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三、合规运营策略3.1 充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充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逃税等问题。

3.2 合理设定无偿借款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无偿借款政策,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只有管控好涉税风险,企业才能稳健发展,合规运营,获得长期的成功与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并积极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作者:杨晓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3期摘要:目前,许多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一般不去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由于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本文试图对此方面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关联方;资金占用;无偿;涉税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95-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投资控股关系日趋复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但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十分常见。

在此过程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税法已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涉税事宜进行探讨。

例如,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B公司(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0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一年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无偿提供5000万元的资金给B公司使用,B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归还本金。

假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一、营业税涉税分析以下,笔者对营业税从企业间有偿借贷、企业间无偿借贷、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间有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

关联方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问题探析作者:孔亿红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5期摘要: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资金集团化管理的实施,企业之间资金频繁往来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务风险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关键词: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利息支出笔者所在华东区域A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在2014年初因税务查账发现2012年8月有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直接划给了广州的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率15%),5000万元贷款的利息支出为298万元,税局认为这是关联方资金往来,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补交营业税。

询问过很多企业,尤其是房产企业,此问题尤其突出,有的是按税局意见补交了相关税收,有些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税局达成共识,不需补交。

是否所有的关联单位间的资金往来都需要如税局的意见一样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营业税?笔者在本文中进行了浅析。

一、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所引起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公司与甲公司不是股东关系,但同受一方控制,双方的大股东为同一公司,因此按照关联方的定义,双方的资金往来可认为是关联方的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200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8〕121号)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作者: 胡龙照
作者机构: 浙江天健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77-7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占用资金 关联企业 企业间 税务处理 资金占用费 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交易活动
摘要:近几年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现象越来越普遍。

从笔者接触的诸多企业来看,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若处理不好企业遇到的税务风险就比较大。

如某房地产企业因无偿借给关联方资金使用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以漏税之名处以几百万元的罚款。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应如何处理?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处理例解(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处理例解(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处理例解(老会计人的经验)关联方借款在企业经营中非常的普遍,但是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可忽视,下面以几个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及下属单位存在少计资产1159万元、少计所有者权益895万元、少计收入963万元、少计成本费用586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税款264万元。

其中:该公司2010年违规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373万元,提前结转成本368万元。

少缴纳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86万元。

【案例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及下属单位存在多计收入8769万元、多计成本费用8335万元、多计利润434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税款175万元。

其中:2010年度,汽轮集团未全额计收出借子公司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导致少缴纳980万元资金占用费相应的营业税。

【案例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杭州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结转成本368万元的违规行为,未发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缴纳资金占用费98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违规行为。

案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只要是收取了资金占用费那么就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政策应该来说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有很多企业都没有意识到,或者说使用资金的企业也没有意识到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还停留在银行利息单的想法之上呢。

支付资金占用费必须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资金占用费的一方应该去地税局代开发票。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情形常有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各案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中,总局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进行个案批复的,企业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因此,国有关联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应按照税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注意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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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
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

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
税法为依据。

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摘自 2010.9.27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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