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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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四、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附件 2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汇总表”为年报披露内容,无需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技术标准部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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