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幕墙装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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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室外幕墙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书及范畴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方承接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0-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方式及范围: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一次性包死工程。承包范围:综合楼办公区室外幕墙工程及外墙LED显示屏制安工程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中标预算清单中外墙所含列的工程内容。

1.4 合同工期:①工期:160日历天;②开工日期:发包人在正式开工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5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①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6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确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壹万零贰佰贰拾壹元柒角陆分(¥3610221.76元)其中室外幕墙工程3237528.89元,室外LED制安372692.87元。

1.7 合同价款及调整和承包方式

①按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因甲方及设计变更不在此范围内)。

②除设计变更、本条第1.7③和认质认价的设备材料差价外,总价一次包死(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的而报价时未列入清单的),不再调整。

③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调整按如下程序: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后,报告应说明价款调整的理由与依据,调整合同价款的金额等。逾期未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则视为该事项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2)甲方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核并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自合同价款调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1.8物资供应:

①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并组织到场;甲方认质认价的设备、材料见《附件一》,认质认价材料的采购按甲方有关程序进行。

②工程所用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③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由乙方按国家规定向甲方提供性能、质量、价格等数据,本着价廉物美的原则。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二条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书及附件;

2.2 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2013年1月14日版)的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及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2.3 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第三条图纸

3.1 甲方将已进行确认认可的装饰施工图及效果图(所属施工范围内)提供叁套给乙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

3.2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工程师

①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的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

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③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4.2 甲方工作

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由乙方协办):

①办理开工相关全部证件、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②开工前完成施工区域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联接点。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③甲方提供图纸、设计变更和技术指导,指派专业工程师负责配合。负责审核每月进度报表并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乙方申报的工程量报表及进度款甲方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到帐。

④对于乙方提出的其他单位存在的整改问题,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在验收过程中,协助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4.3 乙方工作

乙方按合约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①乙方施工区域内施工用临时设施、临时电管线的安装;施工现场自行接电表,每月抄表一次,费用由乙方负责;

②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③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④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

⑤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⑥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⑦工程竣工未交会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用予以修复;在工程完工但未交工前,甲方强行使用的部分,我方将视为使用部分为甲方验收合格工程

⑧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安装区域内材料、垃圾、自行搭建的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的拆除)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⑨应做好与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及时检查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其他施工范畴的施工情况。对于存在影响室内装饰工程验收的问题,应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验收合格。

第五条暂停施工

5.1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 因政策调整而停滞不前、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六条工期延误

6.1 发生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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