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向境外购进技术(服务)的扣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067.69
不含增值税价
943.40
1120.03
1041.68
1007.25
通过上表的会计分录数据可以看出,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或服务的会计分录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资产借方的金额一般是不含增值税价款的金额,并且由境外企业净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三部分组成。
2、在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借方都会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合同约定境外企业只承担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代扣所得税由境内企业承担。
计算代扣的各税,并做出会计处理。
1、代扣各税的计算
本例中约定付给境外乙企业的合同价款1000万美元,包含应由境外乙企业承担的代扣增值税和代扣附加税费的金额,但不包含由甲企业承担的代扣所得税的金额,需要计算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合同价款/(1-10%-6%×12%)
=1000÷(1-6%-6%×12%)=1120.03万美元
(2)应代扣增值税=1120.03×6%=67.20万美元
(3)应代扣附加税费
应代扣城建税=67.20×7%=4.70万美元
应代扣教育费附加=67.20×3%=2.02万美元
应代扣地方教育附加=67.20×2%=1.34万美元
1041.68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建立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基础上进行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扣除法定的费用
和成本后,所得的税前利润。
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按照税
法的规定进行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确定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
税法规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一般分为简单办法和科学办法两种。
如果企
业通过简单办法纳税,则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计算;如果企业通过科学办
法纳税,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3.计算代扣代缴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和税务部门的规定
确定的固定数额,用于简化计算过程。
代扣代缴的税额是根据企业的实际
情况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
4.代扣代缴环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支付单位在支付企业收入时,根据税法规定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并上缴给税务部门的一种税务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支付单位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并在
指定的时间内将扣缴的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总结起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先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然后根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税额,最后由支付单位扣缴并上
缴给税务部门。
企业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并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缴纳税费的账务处理大全
缴纳税费的账务处理大全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及案例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及案例会计分录:一般而言,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包括两个环节:销售阶段的代扣和缴纳阶段的代缴。
1.销售阶段的代扣首先,销售方需要计提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税率计算应扣除的增值税税额。
假设企业在6月份销售商品收入为100,000元(不含税),销项税率为10%。
那么计提的销售税额为(100,000/(1+0.10))*0.10=9,090.91元。
假设销售方为X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科目)9,090.91元贷:销项税额(应交税金科目)9,090.91元2.缴纳阶段的代缴其次,销售方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的增值税款项。
假设X公司根据税务机关通知,要在次月的10日前缴纳上月的增值税款项,税款额为7,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借:增值税代扣代缴(应交增值税科目)7,000元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科目)7,000元案例:公司在6月份销售商品收入为150,000元,销项税率为13%。
该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计算该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的税额为(150,000/(1+0.13))*0.13=18,132.48元。
假设该公司根据税务机关通知,要在次月的15日前缴纳上月的增值税款项,税款额为16,345元。
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阶段的代扣借: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科目)18,132.48元贷:销项税额(应交税金科目)18,132.48元2.缴纳阶段的代缴借:增值税代扣代缴(应交增值税科目)16,345元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科目)16,345元以上是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及案例的简单介绍。
实践中,会计分录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企业的实际操作方式、税务规定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税务规定并与会计师进行沟通。
代扣代缴相关政策
所需资料 特许权使用费:(1)合同、协议(2)技术备案表、数 据表(3)增值税代扣代缴表(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 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表 劳务:(1)合同、协议(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 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3)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 报告表(4)增值税代扣代缴表 在境内提供劳务的还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 得税合同备案表 款项已支付的需报送银行付汇水单
四、扣缴时间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四条规定,扣缴 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 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 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扣 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 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 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 文译本。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 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 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执行日期为支付后7日之内,7日后加收滞纳金。
维修费:属于加工、修理修配,代扣代缴增值税17%,所得税分情 况,如果是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方派人 来境内维修,且不超过183天的,不征;超过183天的,按25%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此为税收协定,此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 料)。境外个人来境内提供维修服务,参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售后服务费:具体看合同内容,1、为产品提供修理服务,则按17% 代扣代缴增值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征企业所得税;发生在境内 的不足183天的,不征,超过183天的,按25%代扣代缴。 2、提供产品信息咨询等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按6% 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同上。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262016年第10期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在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解释“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从上面的解释中可知,“商务辅助服务”强调的是“商务”,应当是属于经营活动范畴,显而易见,“商务辅助服务”包括的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都是存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才征收增值税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补助或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而不是一项经营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以下简称“365号文”)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第四条规定,“三代”(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依规缴纳的一种税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在获得所得后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复杂的税法规定和财务数据,许多企业选择委托税务机关或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扣代缴。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意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纳税责任的一种表现,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1. 规范纳税行为:企业作为纳税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代扣代缴可以确保纳税过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2. 减少税务风险:企业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多变,专业机构可以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及时调整申报和缴纳,避免漏报、误报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3. 节省人力成本: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够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企业可以选择将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委托给税务机关或者专业代理机构。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代扣代缴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委托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和文件,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款计算、核对和扣缴工作。
2. 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代扣代缴:许多企业选择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理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税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方面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准确性。
不论是选择委托税务机关还是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扣代缴,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财务数据和文件,配合机构的工作并及时支付相应税款。
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流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流程如下:1. 财务数据准备:企业负责整理和准备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报告等。
2. 委托协议签订:企业与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扣代缴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的权益。
3. 申报和核对: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核对工作,计算出应缴税款。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关于对外支付外汇代扣代缴税款的解析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xxxx 目前在内地既未设经营机构又没 有境内代理人,应由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税款。 (3)税款计算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1《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 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目前了解到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了《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 号)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 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
根据上述规定,xxxx 从内地,即公司取得收入,并且其劳务发 生地属于内地。另外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签订了税收安排,按合同约 定该项目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184 天,超 过 183 天。因此,xxxx 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 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 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 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根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 20%(此项应与当地税务局协商确 定),因此,公司应按照 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向境外企业支付进出口海运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向境外企业支付进出口海运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描述:
境外企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向该境外企业支付进出口海运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我们向国税大厅咨询辅导人员咨询时,答复不需要。
在12366查询时,又有说需要的。
根据: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个人认为,进出口海运费应属于一种境外提供的运输服务,故无需缴纳增值税。
不知所得税缴纳或不缴纳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已成常态化。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费是否应当代扣税款、代扣哪些税费以及如何代扣税款,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是指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有任何一方在境内,均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
即只有完全是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甲公司为提高员工对进口设备的操作技能,聘请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培训,乙公司派工程师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则乙公司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则支付给乙公司的劳务费应当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财税实务应扣未扣还是扣而未缴?-——-《未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及案例》思考
财税实务应扣未扣还是扣而未缴?——《未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及案例》思考“品茶论税”近载《未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及案例》一文,文中对案件作了客观介绍,未做评析。
读后,感觉此案处理多有值得商榷之处。
特别是案件所述情形“应扣未扣”之定性,实务中较为普遍,但细思量让人心生疑惑,此文与诸位共商。
一、案例简述境内A公司将子公司B酒店委托给一家新加坡酒店管理公司M公司管理,合同中约定,B公司由M公司派员管理,并按月向M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和酒店冠名费,M公司取得上述收入在我国应纳的税金由B公司负担。
经查B公司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共支付M公司管理费212万元,冠名费111万元。
经检查认定,B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本案涉及的主要事实及认定处理如下:1、关于“非纳税义务人税费承担合同条款”案中M公司提出,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相关税金由B公司负担,M公司不负担所有税金,因而本案M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M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了”现代服务业——商业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冠名权“,对取得的收入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且合同约定不得对抗法定。
”2、税款计算基于上述对“非纳税义务人税费承担合同条款的效力”的认识,税务机关以M公司实际取得的价款管理服务费212万元,冠名费111万元,计算确认其应纳税款为:应补增值税=212/(1+6%)×6%+111/(1+11%)×11%=12+11=23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认定M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已超过183天,已构成常设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M公司取得的管理服务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30%,补缴企业所得税200×30%×25%=15万元;对M公司取得的特许权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
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代扣代缴成为重要的纳税方式之一。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是指在业务交易中,购买方将销售方应纳税款从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中扣除,由购买方代为缴纳增值税的一种纳税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涉及特定应税项目的纳税人。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代扣代缴?根据相关法规,以下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代扣代缴规定:1. 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2. 个体工商户;3. 各类组织、团体和社会团体。
三、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实施程序1. 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代扣代缴条件,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 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后,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
3. 缴纳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后,需及时将应纳税款缴至指定的税务部门。
4. 代开发票:销售方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代开发票,以确保购买方能够获得合法的税务凭证。
四、增值税代扣代缴的优势增值税代扣代缴作为一种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手段,具有以下优势:1. 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存在可以有效监督销售方的纳税行为,促使其依法纳税。
2. 减轻纳税人负担:代扣代缴避免了销售方长时间拖欠税款、逃避纳税等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3.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代扣代缴方式能够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五、增值税代扣代缴需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增值税代扣代缴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确保销售方具备合法的税务登记和开具发票的资格。
2.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按时将应纳税款缴纳到指定的税务部门。
3.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监督。
4.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主动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变化,保持纳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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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税基础含所得税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出口付汇只会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会代扣代缴增值税。
出口国家非禁止类货物是免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进口中的增值税进项同国内购进一般货物进项处理是一致的。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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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
贷:银行存款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
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
借:成本费用84.34
借:营业外支出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
贷:银行存款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
备注:为老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与附加企业所得税前能否税前扣除?我们认为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应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本应当由老外出的税金,中国企业代为支付了,却要抵中国的所得税,岂有此理。
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 100/(1-6%×10%)= 100.60元
扣缴增值税= 100.60×6%= 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 6.04×10%= 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100.60×10% = 10.06元
借:成本费用100
借:营业外支出0.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4
贷:银行存款89.94(合同价款100-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6.04 代扣企业所得税10.06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100,非居民纳税人收入就是100,扣掉所得税10.06后,拿89.94元走人,企业负担的附加0.6进营业外支出。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
= 100.60×(1+6%)
=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106.64-10.06-6.04-0.6 =89.94元
情况4: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
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
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100-T)/(1-10%) × 6% = T 且T = 6%a
因此(100-6%a)/(1-10%)= a
a = 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 100/(1+6%-10%) = 104.17元
扣缴增值税= 104.17×6%= 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 6.25×10%= 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104.17×10% = 10.42元
借:成本费用93.75
借:营业外支出10.4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5
贷:银行存款93.12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6.25 代扣企业所得税10.42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3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93.75,境外非居民企业收入就是93.75,去掉由自已负担的0.63附加,拿93.12走人。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6.25 =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110.42-6.25-0.63-10.42 = 9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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