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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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1条: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 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 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三、决定 四、登记公示、公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我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 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 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PART
03
公司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申请 二、审查与受理 • 申请是指公司设立人或公司提出的创设、变更公 司或变更公司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 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 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关于公司登记审查的三种立法模式
专门注册 中心和商 会
行政机关或专 门设立的附属 行政机构
PART
02
公司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一)概念 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公司的设立人为 设立公司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 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登记的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 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
01
由商法典规定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并由公 司法就公司登记特殊事项作专门规定。
02
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统一的商事登记制
度,另在公司法中就公司登记作特殊规定。
03
由相关公司法规定
(二)公司登记制度的法立法原则:强制登记主义 与任意登记主义 标准:按照法律是否强制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履行登 记手续 1.强制登记主义: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履行注册登记 义务 2.任意登记主义:公司由发起人根据私文书自行设 立,并且法律未规定事后必须履行登记义务
二、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 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对于强制登记主义而言,根据公司登记是否为公司 的成立要件,分为公司成立要件主义与公司成立非 要件主义
公司成立要件主义
只有依法履行了公司登记程序才能取得 公司法律人格。未经公司登记者则不具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 种类的经营活动,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 制裁。
公司成立非要件主义
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公司成立后依法履 行的义务,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 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公司被 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公司设立文件 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五)公司登记档案管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 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三)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 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 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 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 )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 件。
二、公司登记的监督管理
(一)公司登记监督管理的含义 是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基于公司登记而对其依法实 行的监督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 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 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 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
04
公司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 理
一、公司登记的效力
(一)消极效力 消极效力,就是指公司如果不登记或公告,就 不能发生使公司设立、变更的法律效果,或者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 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 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 情形。
(二)积极效力 积极效力,是指凡是公司应登记事项已经登记 或公告后,第三人除基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而对 此尚不知悉外,不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能对 其产生对抗效力。
【例】张三与李四约定,将其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 全部转让给李四,但公司没有向登记机关进行股东 变更登记。不久,张三又与不知情的王五约定,将 其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五,并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问:张三与王五的约定是否有效?此时公司新的股 东应是李四还是王五?
折衷审查
• 我国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9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 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 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 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
(二)公司登记的特征
公司登记是导致公司设立、变更或终
止的法律行为
公司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定 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关办理,其行为 的内容与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
质的行为
二、公司登记立法
(一)公司登记立法体例 公司登记法,是指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确定公 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 整公司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代各国公司登记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类。
三、公司登记管理机关
(一)含义 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公司登记法的规定, 接受公司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公司登记的国家主 管机构。 (二)立法模式 各国关于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模式 。 (三)我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法院 法院和行 政机关
(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义务 (三)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 院制定。
(四)公司证照管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 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 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 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 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 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形式审查
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 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 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
实质审查
即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 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 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 力。
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实质审查的权力但无实质审 查的义务,一般仅对重要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尤其是 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 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还由执行机关加 以裁定。
(四)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 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 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章
公司登记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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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司登记概述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 公司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公司, 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 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关于公司登 记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