惰性气体系统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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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惰性气体系统及其产生的污染

油轮惰性气体系统及其产生的污染
,
的制 气及 污 染
IG S
的 污染 也 渐 渐露 出端 倪
,

随着 港 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油 轮 运输
锅 炉烟 道气 在 进 人
, ,
之前 在 燃烧状
,
,
的 日 益 增 多 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直 至杜 绝 惰 性 气 体制 气 中产 生 的 污 染是 当今 乃 至环 保 工业 的 一个 重 要课 题 下 面 就惰 性气 体 的 制 气 产 生 的污 染 及其 防 治措 施 方面 作 些探 讨
的组 成 原 理
:
性 气体
(1 ) 由锅 炉
、 ,
IGs IG S
制 气过程 中产 生 的污染有二 种情
, ,
主要 由 以 下各 部件 组 成
;
况 一 种是 洗 涤塔 中循 环 的海 水 排 出 时 的 冲 灰 水污 染 另一 种 是 货 舱 内气 体压 力太 高 导 至
P
烟 道 取 气 的烟 道 控 制 阀
、 , 。 ,
P
/ v 阀 将过剩 的 气
,
;
,
体 放 人 大 气 防止 油 舱 内产 生高 压 或 者 从 大 气 中 吸人 空气 补足 油舱 内不足 部 分 的气 体 不 使 油舱 内产生 负压 2
IGS

,
;
,
正 当惰 性 气体 在 原油 洗舱 及 其他 诸 多 功
用 越 来越 被 人 们接 受 使用 之时 制气 中产 生




第 1 5 卷
油轮惰性气体 系 统及 其产 生 的污 染
姚 随 着 油轮大 型 化 及其 对海 洋 污染 公 害 的 明显 化 目 前 已 对 载 重 量 为 2 0 新油 轮 和 载 重 量 为 洗舱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问题探讨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问题探讨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问题探讨王文成摘要:船舶在使用惰性气体系统(I GS)过程中,对惰气中含氧量的监测尤为重要。

目前各方对船上配备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大小存在一些争论,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也未对其量程进行明确。

结合日常船舶安检和现场检查工作实践和案例,深入分析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相关作用与要求,提出自己的见解及建议。

关键词: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DOI:10.16176/ki.21-1284.2019.01.004世界贸易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海上油船的运输,同时油船安全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多起油船的爆炸事故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为此IMO在SOLAS1974及其1981年修正案中对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作了明确的规定,意在确保惰性气体系统能够成为防止油船火灾及爆炸的一种有效工具。

大石油公司、当地码头及海事检查人员对惰性气体系统检查也较为严格。

尤其是惰性气体中含氧量能否满足作业需要成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含氧量异常会要求船方立即停止作业并予以改善。

检查中也发现部分船舶、船公司安装或重新购买的氧气分析仪量程存在一些问题,如含氧量超过10%则显示乱码。

目前多方对船上配备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也存在一些争论,现有的国际公约、规则也未对量程进行明确。

本文中,笔者结合日常船舶安检和现场检查工作积累的实践和案例,深入分析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法规要求、几种观点和实际需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及建议。

一、油船惰性气体系统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量程问题检查案例介绍(一)检查过程某中国籍船舶“M/T X XX”轮,总吨为29 288,安放龙骨时间为2001年2月20日,检查人员对惰气间内氧气分析仪进行测试,显示含氧量为20.9%,仪器仪表显示正常,进行零位和量程校正也正常,如图1所示。

但在货控室惰性气体系统控制面板上氧气分析仪显示装置显示为乱码,船员也不清楚什么是原因。

经与所属公司和氧气分析仪厂家进行沟通,确定该货控室氧气分析仪显示装置为新购买,量程仅为0~10%,如果含氧量超过10%,则显示乱码,如图2所示。

毕业论文-惰性气体系统的应用

毕业论文-惰性气体系统的应用

大连海事大学毕业论文二○一四年七月浅析“长航蓝晶”轮惰性气体系统的应用专业班级:轮机管理2010—13姓名:杨建章指导教师:轮机工程学院内容摘要摘要:按照SOLAS公约的规定,现代油船应使用惰性气体系统作为安全控制装置。

惰性气体系统在现代油船的实际操作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货油的卸载作业期间,保持惰气的供给以防止空气进入油舱及保持油舱适当的正压。

本文主要介绍油船上惰性气体系统的组成、操作程序以及惰性气体系统对的维护管理。

关键词: 惰性气体系统组成操作程序维护管理ABSTRACT: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SOLAS , contemporary oil tanker should make use of IGS(inert gas system) as a device of safety control . There are extensive use on practice operation of contemporary oil tankers 。

For example ,during the unloading of the cargo oil , keep the supply of inert gas to avoid air entering the cargo oil tank and keep the proper positive pressure of the cargo oil tank . This thesis main introduce the components, operation procedure and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the IGS .Keywords: IGS components operation procedur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目录前言 (5)1惰气系统的概述及来源 (5)1。

某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故障分析及思考

某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故障分析及思考

C D E包括区域代表可燃爆炸范围。C D分别代表
碳 氢气 体 的可燃 下 限和 可 燃 上 限 , 即按 体 积 比分 别为 1 %和 1 0 %; E点相 当于 1 1 . 8 % 的含 氧 量 , 即 当1 % 一1 0 %范 围 内的碳 氢气 体 与高 于 1 1 . 8 % 的 含 氧量 的气体 一起 就会 发 生燃烧 和爆炸 。 正是 基 于 这 一 燃 烧 爆 炸 理 论 , 《 国 际 消 防 安
惰性气体系统 J 。当氧气和可燃 气体 在一定 的
比例混 合后 就会 发 生 燃 烧 和 爆 炸 , 图 1为碳 氢气 体 与 空 气 的可 燃 混 合 气 体 组 成 图 , 由 图 1可 见 ,
1 案 例 过 程 描 述
发生惰性气体故障的油船为笔者参与建造检
验 的某 型油船 的 首 制船 , 该 首 制 船 建 造 完 工后 首 个航 次前 往 中东 科威 特 港 口装 货 , 装 油 前 船员 对 货舱 进行 惰化 。惰 化 过 程进 行 大 约 1 h后 , 船 员 突然 发现 氧气 分析 仪 出现含 氧 量 高报 警 ( 并 未 出 现含 氧分 析 仪 故 障报 警 ) , 锅 炉 取气 阀 和 风 机 出
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 ,当
货舱 内的油气 与空 气混 合 , 并 达 到一 定 的 含氧 量
后, 极 易发 生火 灾和 爆炸 事故 。世界 航 运史 中也


因此 发生 过严 重 的海难 事故 , 这些 事 故 的发 生 , 对
人民生命财产 和海洋生态环境 造成 了极 大的危
而 经 MS C / C i r c . 3 8 7通 函修 正 的 MS C / C i r c . 3 5 3通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资料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资料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气体探测器 船级社标准

气体探测器 船级社标准

气体探测器船级社标准一、概述气体探测器在船舶行业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用于检测舱室内空气中是否存在有害气体,以确保船员和旅客的安全。

为了规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和测试方法,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大船级社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气体探测器的主要船级社标准。

二、主要船级社标准1. 美国船级社(ABS)ABS是全球领先的船级社之一,其对气体探测器的标准主要依据美国石油协会(API)的规定。

ABS要求在船舶的各个舱室内安装合适的气体探测器,并根据不同舱室可能存在的危险气体类型选择合适的探测器。

例如,对于存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舱室,应选择复合型气体探测器;对于存在氧气不足或氧气过量的舱室,应选择氧气型气体探测器。

2. 法国船级社(BV)BV对气体探测器的标准主要依据法国标准(NF)和欧洲标准(EN)的要求。

BV要求气体探测器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此外,BV还要求在船舶的某些特殊区域,如货仓、厨房等,应安装额外的气体探测器以保障安全。

3. 德国船级社(GL)GL对气体探测器的标准主要依据欧洲标准(EN)和德国标准(DIN)的要求。

GL要求气体探测器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其可靠性、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进行评估。

此外,GL还要求在船舶的机舱、客舱和货仓等重要区域应安装多台气体探测器,以确保能够及时检测到危险气体的存在。

4. 中国船级社(CCS)CCS对气体探测器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国国家标准(GB)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CCS要求气体探测器的设计、制造和测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其可靠性、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进行评估。

此外,CCS还要求在船舶的各个舱室内安装合适的气体探测器,并根据不同舱室可能存在的危险气体类型选择合适的探测器。

三、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各大船级社对气体探测器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测试环境:应模拟真实的使用环境,包括温度、湿度、气压等因素。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XXX号总第XXX号2014年X月X日(共X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执行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1.1 2014年5月22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9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365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2 本通函就MSC.365(93)决议附件中有关SOLAS第II-2章修订内容的实施提供说明,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1.3 MSC.365(93)决议及附件的原文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

2、主要修订内容2.1 MSC.365(93)决议对SOLAS 公约第II-2章的修订涉及第1条适用范围、第3条定义、第4条引燃的可能性、第9条火灾的限制、第10条灭火、第13条脱险通道、第16条操作和第20条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2.2 SOLAS Reg.II-2/1有关现有船追溯要求的修订2.2.1 在现有2.5款后增加段落,即有关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追溯要求:(1)新增2.6: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车辆运输船,应至少配备两个便携式气体探测器,需适用于探测气体燃料且应为可在易爆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

(2)新增2.7: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在进行惰性气体系统的操作时应满足第16.3.3条的要求,但其中第16.3.3.3条除外。

(3)新增2.8:2002年1月1日及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需按MSC.99(73)决议(即SOLAS公约2000修正案)要求配备符合MSC.98(73)决议(即FSS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而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所有的气体运输船只要满足第4.5.5.2条的要求即可。

第三节-船舶检验--(船舶管理)

第三节-船舶检验--(船舶管理)
船舶; ②已经完工但尚未投入营运的船舶; ③已投入营运的现有船舶。
17
3 .保持船级检验
㈠保持船级检验的种类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CCS授予的船级,应进
行下列各种检验。 1)年度检验 2)中间检验 3)坞内检验 4)特别检验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6)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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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检验
2
4 船舶检验的种类。 船舶检验通常分为船级(入级)检验、法定检
验和公证检验三种。
船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 行检验并对合格者签发船级证书;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规对船 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公证检验是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对船舶的状况提供 技术鉴定;
法定检验是强制性的,由政府部门主管和实施, 但大多授权船级社检验。船级检验属自愿性质,由 船东选择船级社进行。
5
1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通则和船级符号
1)船级检验通则
海船入级的范围为船体 ( 包括设备) 、船舶机械 ( 包括电 气设备) 和货物冷藏装置;
申请船舶入级时,应由制造厂 ( 对新船) 或船东 ( 对现 有船舶) 按规定的格式向中国船级社提交申请表,中国船级 社验船师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由 社长签发船体船级证书和轮机船级证书。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原则性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申请 单位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原审图单位重新审查。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为 4 年,自批准之日起至船舶 开始建造之日止。
15
(2)建造检验
验船师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 件和限制 ( 审图意见书和回复意见) 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造船厂应向船级社提交有关的检验、试验、测量等有 关报告和记录。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Rules for Natural Gas Fuelled Ships(报批稿)二〇一六年十月目录第1章通则 (1)第1节一般规定 (1)第2节图纸和资料 (5)第3节产品检验 (7)第4节船舶检验 (7)第2章船舶设计与布置 (11)第1节一般规定 (11)第2节燃料舱布置 (11)第3节处所位置和分隔 (17)第3章材料和管路设计 (20)第1节一般规定 (20)第2节管路设计 (20)第3节材料 (23)第4章燃料围护系统 (28)第1节一般规定 (28)第2节LNG燃料围护系统 (29)第3节可移式液化气体燃料罐 (50)第4节CNG燃料围护系统 (51)第5节压力释放系统 (51)第6节燃料舱装载极限 (55)第7节燃料储存状态的维持 (55)第8节燃料围护系统内的环境控制 (56)第9节惰化 (57)第5章气体燃料加注 (58)第1节一般规定 (58)第2节加注站 (58)第3节加注系统 (59)第6章气体燃料供应 (60)第1节一般规定 (60)第2节供气阀布置 (60)第3节机器处所外的供气系统 (64)第4节机器处所内的供气系统 (65)第5节压缩机和泵 (66)第7章用气设备 (67)第1节一般规定 (67)第2节活塞式内燃机 (67)第3节主锅炉和辅锅炉 (69)第4节燃气轮机 (69)第5节风险分析 (70)第8章消防 (72)第1节一般规定 (72)第2节防火 (72)第3节灭火 (75)第4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6)第9章防爆 (77)第1节一般规定 (77)第2节危险区域划分 (77)第3节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 (78)第10章机械通风 (80)第1节一般规定 (80)第2节燃料舱接头处所 (81)第3节机器处所 (82)第4节燃料准备间 (82)第5节加注站 (82)第6节双壁管 (82)第7节气体阀件单元处所 (83)第11章电气装置 (84)第1节一般规定 (84)第12章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86)第1节一般规定 (86)第2节监测与控制 (87)第3节气体探测和火灾探测 (89)第4节燃料供应系统的控制和安全功能 (90)第13章制造、工艺和试验 (95)第1节一般规定 (95)第2节通用试验要求 (95)第3节燃料围护系统的金属材料焊接和无损探伤 (97)第4节金属材料构造的其他要求 (99)第5节试验 (100)第6节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探伤 (101)第7节试验要求 (102)第14章操作要求 (105)第1节一般规定 (105)第2节操作要求 (105)第15章工程船采用分体供气的补充规定 (108)第1节一般规定 (108)第2节工程船和水上浮体 (108)第3节燃料舱及供气系统 (109)附录1 风险评估 (110)第1节一般规定 (110)第2节风险评估要素 (110)第3节风险准则 (111)第4节风险缓解措施 (113)附录2 新颖形状的燃料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的使用要求 (114)第1节一般规定 (114)第2节设计格式 (114)第3节要求的分析 (115)第4节最终极限状态 (115)第5节疲劳极限状态 (118)第6节事故极限状态 (118)第7节试验 (119)附录3 气体燃料发动机试验技术要求 (120)第1节一般规定 (120)第2节型式试验 (120)第3节工厂试验 (122)第4节船上试验 (123)附录4 电子控制系统气体燃料发动机试验技术要求 (124)第1节一般规定 (124)第2节气体燃料发动机电控系统技术要求 (124)第3节气体控制系统和气体安全系统 (126)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钢质船舶,但液化气体运输船除外。

船用惰性气体系统原理与应用

船用惰性气体系统原理与应用

船用惰性气体系统原理与应用一、惰性气体系统概要1.发展过程我们知道任何可燃物质的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有可燃物存在: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

可燃物包括可燃固体,如煤、木材、纸张、棉花等;可燃液体,如汽油、酒精、甲醇等;可燃气体,如氢气,氧化碳、液化石油气等。

在化工生产中很多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是可燃物质。

(2)有助燃物存在:凡能帮助和维持燃烧的物质,均称为助燃物。

常见的助燃物是空气和氧气以及氯气和氯酸钾等氧化剂。

(3)有点火源存在: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统称为点火源,如明火、撞击、摩擦高温表面、电火花、光和射线、化学反应热等。

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是构成燃烧的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一个,燃烧便不能发生;另外,燃烧反应在温度、压力、组成和点火能量等方面都存在极限值。

在某些条件下,如可燃物未达到一定的浓度,助燃物数量不够,点火源不具备足够的温度或热量,即使具备了燃烧的三个条件,燃烧也不会发生。

例如氢气在空气中的浓度小于4%时就不能点燃,而一般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氧气低于14%时也不会发生燃烧。

对于已经进行着的燃烧,若消除其中一个条件,燃烧便会终止,这就是灭火的基本原理。

因此油舱内可燃气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石油气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有足够量的氧气,舱内氧气含量在“临界点"以上;有点火源,其能量达到可燃气燃烧所需最低点火能量。

作为防止油船爆炸的方法,自古以来主要是从控制明火点火源出发的。

但是,自1969年末,3艘新造的大型油船连续发生爆炸事故之后,人们才更清楚地了解到静电乃是一种新的点火源,而且又很难控制。

在这种形势的推动下,关于强制造成一种即使有火源存在也不会发生爆炸的“油舱气体状态控制”的研究,才有了急速的进展。

图5-5 碳氢化合物、氮、氧及混合气的可燃爆炸范围这种方式的原理如图5-5所示,它是利用从原油中挥发出来的石油气体只有在某一限定的气体浓度范围内才会发生爆炸的原理,强制性地使货油舱内的气体状态处在不能燃烧爆炸的范围之内。

第八章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IGS)(8)

第八章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IGS)(8)

• 按图8-2中GM1线变化,这样在装油的任何时期气体 状态都不会进入“爆炸范围”。 • 5 清洗油舱时惰性气体的充注 • 许多油船爆炸事故发生在洗舱时,这时由于洗舱喷射 高速流动的水或油,可能将舱内构件冲击下落碰撞产 生火花,或者由于喷射液流产生静电引起油气燃烧而 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开始清洗油舱以前,必须测定 所有要清洗的油舱内氧气浓度,确认氧气浓度在8%以 下,根据使用的洗舱形式不同按下述两种方法冲入惰 性气体。 • 1)使用固定式洗舱机 2)用移动式洗舱机水洗舱
• (2)控制引火源的产生。控制火源一直是油船极为重视 的控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措施,但它有许多不定因素, 存在很多不可预见情况,特别是由于静电放电产生的 引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单 纯依靠控制引火源的产生,并不是最安全可靠的措施, 不能完全防止油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 (3)控制油舱内氧气含量。如图8-1所示,如能使油舱 内氧气含量保持在“临界点以下”,使舱内气体状态 处于“缺氧区”,这样无论可燃气浓度处于何种状态, 有引火源也不会产生燃烧爆炸。所以,最简单也最容 易实现的办法,就是向油舱内充注氧气含量很少的所 谓“惰性气体”,使油舱内氧气含量降低到“临界点” 以下,这样就可保证油船在任何营运状态下,油舱内 气体氛围均处于安全区。
• 海水的温度。 • 脱硫:尽可能除去烟气中硫的氧化物(SO2、SO3), 设计标准要求脱硫率应为90%-95%。
• 除尘:尽量除去烟气中的烟尘等固体杂质,除尘率 90%以上。 • 3 除湿器 • 用于去除洗涤塔排气中的水滴。 • 4 甲板水封
• 是为防止货油舱内可燃性气体,逆流到洗涤塔和锅炉 内的安全装置。 • 5 压力/真空切断阀 • 是惰性气体系统中尉保护货油舱个管路,免遭过高的

船级社通函

船级社通函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2011 年)通函第39 总第 103 号2011年 5 月 30 日(共 10 页)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关于实施MSC291(87)有关SOLAS II-2章4.5.7条气体测量修正案决议的通知1、背景说明1.1 2010年5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7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91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1.2本通函对MSC.291(87)决议附件中SOLAS公约Ⅱ-2章的修订内容和实施要求提供说明,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1.3 MSC.291(87)决议及附件中SOLAS公约Ⅱ-2章的修订内容的原件和中译文分别见本通函附件1和2。

2、技术要点2.1在SOLASⅡ-2章4.5.7.1条新增关于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氧气测量仪的要求。

该要求适用所有液货船,包括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即新增的4.5.7.1条有追溯要求。

2.2在SOLASⅡ-2章新增4.5.7.3条如下:“ 5.7.3 油船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固定式碳氢气体探测系统的布置5.7.3.1 除了本条5.7.1 和5,7,2 要求外,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20,000DWT及以上油船,应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6章规定的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

该系统用于测量与货油舱相邻的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内的所有压载舱和留空处所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这些处所包括首尖舱以及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并与货油舱相邻的任何其他舱柜和处所。

5.7.3.2对于在前述处所采用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惰化保护的液货船无需配置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设备。

5.7.3.3除了以上规定,符合4.5.10条规定的货泵舱无需符合4.5.7.3条的要求。

”3、 建造检验要求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认可和检验,应依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6章和 MSC.1/Circ.1370 “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设计、建造和试验指南”的规定。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

油船惰性气体系统油船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的原油或成品油,当货油舱内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的含氧量后,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因而船级社规范对货油舱内的气体置换有明确的要求。

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原油船或成品油船,以及所有使用原油洗舱的油船,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

一、惰性气体的功能1. 降低货油舱内大气的含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空舱惰性化。

2. 在航行中使货油舱内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状态,但需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时除外。

3. 除有必要排清货油舱的油气外,保证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进入货油舱。

4. 驱除空货油舱内的碳氢气,使其后的除气过程中货油舱内不致形成可燃气体。

二、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的型式取决于惰性气体装置的型式。

惰性气体系统有以下3种型式: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发生装置系统和多功能惰性气体系统。

目前油轮上基本都使用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

因其有供气量大,含氧量一般在4%~5%以下,不需额外消耗燃料,成本低,经济性高的优点。

1. 系统流程图图4.3.1所示为典型的烟气式惰性气体系统图。

其工作原理是柴油机排出的废气经废气锅炉后进入烟道,由风机5将其抽出,先通过烟气抽气阀2进入洗涤塔3进行冷却、脱硫和除尘;干净的烟气再经过除湿器去除烟气中的水份;然后烟气被风机打入货油舱,进入货油舱之前的管路中设有调节阀7、甲板水封装置8、单向阀16等。

由于烟气是从柴油机排出的废气中抽取,因而其中的氧气已基本上被燃烧掉,留下的主要是氮气,所以是一种惰性气体。

2. 主要设备的功能⑴烟气抽气阀烟气抽气阀2装于锅炉烟道和洗涤塔之间,连接管上接入蒸汽或空气冲洗管,需要时对阀进行冲洗。

另外,还接入空气密封管,当排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时,由锅炉风机向抽气管供气,使抽气阀冷却和阻止烟气进入抽气管。

⑵洗涤塔洗涤塔3具有冷却、脱硫和除尘的功能。

惰性气体系统1-中国船级社

惰性气体系统1-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年修改通报变更通告第6篇消防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15年10月目录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 (4)第1节一般规定 (4)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 (4)第3节检查与试验 (9)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①第1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本章要求适用于装设惰性气体系统和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 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

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①本章要求适合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排污管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当冷却和洗涤装置的水压或水流速率过低,或者气体温度过高导致达到预定的极限值时,应布置成能自动切断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燃油供给;(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源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实际操作检查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实际操作检查

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操作性检查一、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1、工作原理:惰性气体系统通过将锅炉或惰性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惰性气体引入净化器,在净化器的冷却装置中惰性气体温度下降并由撞击板装置把废气中的SO2、SO3和固体颗粒消除掉,从净化器出来的气体由风机增压并送到各货油舱的甲板水封,惰性气体风机将净化和冷却后的惰性气体送到液货舱充满液货舱剩余空间,以使该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降低至可燃浓度以下。

2、基本要求。

2.2.1适用范围2.2.1.1 SOLAS公约规定对于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其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获得。

2.2.1.2 SOLAS公约规定在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油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和固定式洗舱机。

2.2.2 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2.2.2.1 惰性气体系统应能够对空舱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并将货舱内的空气维持在所要求的氧气水平。

2.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来设计、建造和测试。

2.2.2.3 安装了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装设封闭式的液位测量系统。

2.2.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的要求2.2.3. 1.该系统应能够:.1 通过降低每一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使之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水平,而使空液货舱惰化。

.2 在港内和海上始终保持任何液货舱内的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3 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得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此种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4 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2.2.3.2 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

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

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要求介绍

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要求介绍

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要求介绍(初稿)中国船级社2004.2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要求介绍目录编写说明第1部分综述——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特性1、目的2、定义与缩写3、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目的4、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机构5、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特点6、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程序7、对石油组织检查缺陷的分析8、石油组织对有关公约规定的具体要求9、石油组织对油船的附加要求第2部分港口国控制对油船的检查1、澳大利亚港口国控制对油船的检查2、英国港口国控制对油船的检查3、美国港口国控制对油船的检查第3部分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对油船的检查1、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2、独立油船船东国际协会(INTERTANKO)3、欧洲化学品分类协会(CDI)4、船舶检查调查表(VIQ)(中英)5、船舶检查调查表(VIQ)应用说明6、船舶概况调查表(VPQ)(中英)7、船舶概况调查表(VPQ)应用说明第4部分世界主要石油公司对油船的检查1、意大利AGIP System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ARCO Marine Service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Chevron (谢夫隆)Shipping Company LLC4、美国俄克拉何马州(Oklahoma)CITGO Petroleum Corporation5、美国得克萨斯州(Texas)TEXACO(得斯古)Oil Trading and Transport, Maritime Inspection and Consulting Service6、法国TOTALFINA7、法国SOMARELF8、英国BP Amoco Group Ship Vetting Service9、英国CONOCO INC.10、英国Exxon Mobile Corporation(埃克森-莫比尔)11、英国SHELL International Trading and Shipping Co. Limited(STASCO)(英国壳牌)12、澳大利亚BHP Transport & Logistics Limited13、新加坡CALTEX Marine Service14、日本IDEMITSU Ship Vetting Service15、委内瑞拉Petroleos de Venezuela S.A.(PDVSA)16、马来西亚PETRONAS Maritime Services Sdn Bhd17、西班牙REPSOL Vetting Services (RVS)18、挪威Statoil/Norsk Hydro ASA/Philips Petroleum Co. (UK)/Preem PetroleumAB19、沙特阿拉伯VELA International Marine Ltd第1部分综述——石油组织对油船检查的特性1、目的世界主要石油组织和石油公司,对其租船、停靠其码头、载运其货物、以及载运与其利益相关的货物时,均要对第三方的油船、化学品船及液化气船进行检查。

第六讲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

第六讲 船舶惰性气体系统
?三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操作管理1安全保护装置1连锁机构2报警系统3防止危险气体逆流到安全区域的装置4防止货油舱产生高压或负压的装置2操作管理操作程序
第六讲、船舶惰性气体系统
• 一、船舶惰性气体系统功用
1、I.G.的定义:具有不与氧化合的化学稳定性的气体。如: He、Ne、Ar;氮气、二氧化碳、含氧浓度很低的空气; 烟气。 燃烧三要素:可燃物质、氧气、热源 2、惰性气体的防爆原理 防止油舱发生燃烧爆炸的三种措施: (1)控制油舱内可燃石油气的浓度:使其处于爆炸范围 外,即处于“过浓区”或“稀释区”。该法可操作性难度 大。图8-1。 (2)控制引火源的产生:不能完全防止燃烧爆炸事故的 发生。 (3)控制油舱内氧气的含量:使其小于“临界点”的值。 最有效的方法是向油舱内充注IG(惰性化)。
6)鼓风机:大容量、高静压离心式电动鼓风机。 总容量必须比货油泵总容量大 25%以上。至少设两台,配置方式: 50%+50%;100%+50%;100%+100%。 7)固定式氧气分析仪:“锆电池式”固定式氧 气分析仪。可连续测定IG中的氧气含量。测定 范围分0~5%、0~10%、0~25%三档。工作原理 如图8-20、8-21所示。 注意:使用前用标准氮气进行校准;使用中应定 时检查分析气样流量是否正确;检测元件电阻 超过1000(正常为5~100 Ω )应更换;定期更 换活性炭滤器 图8-22。
• 三、船舶惰性气体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操作 管理
1、安全保护装置 (1)连锁机构 (2)报警系统 (3)防止危险气体逆流到安全区域的装置 (4)防止货油舱产生高压或负压的装置 2、操作管理(操作程序):启动前,启动顺序,运转 中,航行中,驱气,停止顺序。 3、运行中应注的问题:腐蚀问题、人身安全问题、 二次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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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6年修改通报变更通告第6篇消防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15年10月目录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 (3)第1节一般规定 (3)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 (3)第3节检查与试验 (8)第4章惰性气体系统①第1节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本章要求适用于装设惰性气体系统和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船舶。

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

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Inert Ga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 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

第2节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

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

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FSS规则第15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①本章要求适合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排污管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当冷却和洗涤装置的水压或水流速率过低,或者气体温度过高导致达到预定的极限值时,应布置成能自动切断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燃油供给;(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源失效时能进行动作。

4.2.1包括化学品船在内的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2/4.5.5.1条要求的液货船上所有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4.2.1.1 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2/4.5.5.1条的液货船应安装一套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适用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

在实施FSS规则第15章适用要求时,所有涉及“主管机关”的都应视为是本社。

应按经MSC.365(93)决议修订的SOLAS公约第II-2/16.3.3条的要求操作惰性气体系统。

在实施SOLAS公约第II-2/16.3.3.2条时,应满足FSS 规则第15章2.2.1.2.4的要求。

4.2.2 化学品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2.1 下列要求适用于化学品船上装有采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

4.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的要求。

4.2.2.3 作为惰性气体管路中甲板水封的替代措施,可以接受一种包括两只串联的截止阀当中接入一只透气阀的装置(双截止透气装置),但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该阀能自动操作,开启/关闭的信号应直接来自产生气体的过程,例如惰性气体流量或压力差;(2) 应设有阀的故障报警,例如运行状态“鼓风机停止”和“供气阀开启”即为一种报警条件。

4.2.2.4 除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案A.567(14)的要求外,惰性气体系统还应满足本节4.2.1.3(1)~(3)的要求。

4.2.3 氮气发生器系统4.2.3.1 下列要求仅适用于氮气发生器系统,且该惰性气体是采用使压缩空气通过空心纤维半渗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与其组成气体的方式而获得的。

4.2.3.2 如设有上述系统来代替本节4.2.1和4.2.2所提及的锅炉烟气发生器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FSS规则第15章的2.3.1.3.1、2.3.1.3.2、2.3.1.5、2.3.2、2.4.2、2.4.3.1.6、2.4.3.1.8、2.4.3.1.9、2.4.3.3、2.4.3.4、2.4.4以及SOLAS 公约第II-2/4.5.3.4.2、4.5.6.3、11.6.3.4条的要求或与之等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案A.567(14)的要求仍然对管系布置、报警器以及气体发生器排气口的测试仪器适用。

4.2.3.3 氮气发生器系统包括一个供气处理系统和任意数目的薄膜或吸附件,这些薄膜或吸附件所必须达到的额定容量应至少为以体积表示的船的最大排气量的125%。

4.2.3.4 空压机和氮气发生器可以安装在机舱或一个独立的舱室中。

在防火方面,该独立舱室可视为“其他机器处所”之一。

4.2.3.5 如设有独立的舱室,该舱室应位于货油区域外,并且应装有一套独立的能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系统。

此外,还应装有一套低氧报警装置。

该舱室应无直接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道。

4.2.3.6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2含量不超过5%的体积。

该系统还应装有自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

4.2.3.7 该系统应配有2个空压机。

系统所要求的总容量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个空压机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1/3。

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

4.2.3.8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

4.2.3.9 如合适时,可在设有空压机和发生器的专用舱室或独立舱室中,或者货物区域内装设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

如氮气存储装置或缓冲柜安装在闭式处所,该处所的通道只能通往开敞甲板,且该通道的门只能向外开启。

按照本节4.2.3.5的要求应设有永久通风和报警装置。

4.2.3.10 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以及由氮气储存器保护装置排出的高浓度氮气产品,应能排放到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对于两种类型的其他排放,“安全位置”需要分别确定:(1)对于来自于氮气发生器的富含氧气的空气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系指:①危险区域以外;②不在人员活动区域3m范围内;③不在机器处所(发动机和锅炉) 空气进口和所有通风进口6m范围内。

(2)对于来自于氮气存储装置的富含氮气产品的气体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系指:①不在人员活动区域3m范围内;②不在机器处所(发动机和锅炉) 空气进口和所有通风进口6m范围内。

4.2.3.11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之间设有隔离措施。

4.2.3.12 在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处应至少装有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本篇4.2.2.3中要求的双截止透气装置。

另一个是能够直接关闭的止回装置。

4.2.3.13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1) 空压机的排气口;(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

4.2.3.14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

4.2.3.15 如可能,本节4.2.3.14规定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货油控制室。

但是,如未设有货油控制室,上述仪器设备应安装在负责进行货油操作的船员易于到达的位置。

4.2.3.16 应设有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以指示:(1) 本节4.2.3.13(1)中所指的来源于空压机的低供气压力;(2) 本节4.2.3.13(1)中所指的高空气温度;(3) 本节4.2.3.8中所指的油水分离器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4) 电加热器故障(如有时);(5) 超过本节4.2.3.6所要求的氧气含量;(6) 本节4.2.3.14中所指的供给仪器设备的电源故障。

4.2.3.17 在本节4.2.3.16(1)~(5)所要求的在报警条件下,系统应能自动关闭。

4.2.3.18 如可能,本节4.2.3.16(1)~(6)所要求的报警器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货油控制站,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位置都应是值班船员能即刻收到报警信号的处所。

4.2.2 包括化学品船在内的适用于SOLAS公约第II-2/4.5.5.1条要求的液货船上氮气发生器系统的附加要求4.2.2.1 如果船上根据SOLAS公约第II-2/4.5.5.1条要求安装有氮气发生器系统,使压缩空气通过中空纤维束、半渗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产生惰性气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4.2.2.2 除满足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的适用要求外,氮气发生器系统还应满足SOLAS公约第II-2/4.5.3.4.2,4.5.6.3和11.6.3.4条的要求。

4.2.2.3 氮气发生器应包括一套供气处理系统和若干并联的薄膜或吸附模块,以满足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2.2.1.2.4的要求。

4.2.2.4 氮气发生器应能够按照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FS规则第15章2.2.1.2.5的要求生成高纯度的氮气,除满足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2.2.2.4的要求外,系统还应设有自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不符合规定的气体释放到大气中。

4.2.2.5 系统应设有一台或多台压缩机,通过产生足够的正压输送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2.2.1.2所要求的气体总量。

如设有两台压缩机,系统所要求的总容量应尽可能由这两台压缩机平均分担,且在任何情况下每台压缩机的容量不应小于所要求总容量的1/3。

4.2.2.6 应设有按照经MSC.367(93)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15章2.2.1.2所要求的能去除压缩空气中的游离态水分、颗粒和油滴的供气处理系统,并应使压缩空气保持在规定的温度下。

4.2.2.7 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气以及由氮气接收器保护装置产生的富含氮产物气体,应能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安全位置”需要分别解决两种类型的排放:(1)由氮气发生器产生的高浓度氧气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系指:①危险区域以外;②不在人员活动区域3m范围内;③不在机器(发动机和锅炉) 空气进口和所有通风进口6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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