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经营性停车场。
第二条管理原则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便捷、安全的停车环境。
第三条停车场开办条件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具备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包括停车位、进出口通道、照明设施等。
3. 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安全运行。
4. 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职责1. 停车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服务优质。
2. 负责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负责停车场的治安、消防工作,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4. 负责停车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停车场清洁卫生。
5.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接受车主监督。
第五条停车场服务内容1. 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确保停车场高效运行。
2. 办理停车卡、临时停车证等相关手续,方便车主进出停车场。
3. 提供车辆停放期间的保险服务,确保车主权益。
4. 提供车辆清洗、维修、救援等增值服务,满足车主需求。
第六条停车场收费管理1. 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佩戴工作牌,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停车场应提供收费发票,车主有权要求收费人员出具发票。
第七条停车场内部管理1. 停车场应设立完善的安全通道,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2. 停车场内的标线、指示牌应清晰可见,方便车主停放车辆。
3.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停车场的布局和车位情况,合理引导车主停放车辆。
4.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停车场环境卫生1.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一、事项名称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颁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1、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及通讯设施;2、有水泥、沥青等材料硬化的场地,场地四周有金属等材料的封闭围栏,停车场内划出停车场并编号,保留行车道,配备停车场标志牌和照明设施;3、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设施和设备;4、符合建设部门规划用地要求;5、设立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6、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张贴悬挂;7、制定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好救援工作;8、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内公示;9、在停车场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电话:83045424、83045419和悬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
五、申请材料1、开办停车场申请书(详细说明办公场所、通讯设施、场地、围栏、标志牌、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设备、环境保护措施、管理人员情况等);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负责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定后退还)、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其认可的消防配备方案;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室内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及总平面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国有拆迁土地待建工地持房管部门、集体转征土地待建工地持有国土部门同意开办证明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证明材料(待建工地改为临时停车场的除外);5、停车泊位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6、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紧急事故处理预案。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成都市新都区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表格可在区政府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或交通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交通部门政务公开网站或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2023年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3年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停车难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城市停车场。
一、临时停车场申办与审批1.临时停车场的申办必须符合相关的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需要向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停车场位置、面积、设施等信息。
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临时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3.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
二、临时停车场规模和收费标准1.根据停车需求和停车位资源,临时停车场的规模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应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域的停车需求。
2.临时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收费应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在显眼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
三、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1.临时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2.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3.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出入口标志,方便用户进出停车场。
4.临时停车场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停车位标识,确保车辆顺利停放。
5.停车场应设立足够的监控摄像头,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四、临时停车场违规处理1.违规停车的车辆将被贴罚单,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确保罚款金额合理合法。
2.违规停车的车辆如果拒不缴纳罚款,将被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包括扣留车辆和吊销驾驶证等。
3.对于频繁违规停车的车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时或永久禁止其在临时停车场停车。
五、临时停车场数据管理和应用1.临时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每辆车辆的停车时间和停车费用等信息。
2.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临时停车场的数据分析和统计,优化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管理的效率。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二、受理条件备案报送人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经营”。
三、办理流程(一)现场窗口办事流程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携带备案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前往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首次备案(地址: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业务办证大厅咨询电话:020-********)。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齐资料后,核对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即刻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打印《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当场向备案报送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并打印《告知书》(首次备案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二)非现场窗口办事流程(信函、电子邮件形式)1.报送材料:备案报送人将报备材料按顺序归类并加盖公章,通过信函或者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办理。
备案报送人须提供详细、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2.核对材料: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邮寄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报送人需补正的材料,或者告知备案报送人通过现场办理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实际收件时间次日起),但备案报送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3.出具首次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后,备案报送人到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政务窗口现场领取。
备案报送人自行承担邮寄费用(按照备案机关公示的费用标准由快递公司收取费用)。
办事流程示意图如下:四、申请材料材料清单五、咨询监督(一)咨询方式:窗口电话:(020)82615419 (二)监督方式:1.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六、窗口办理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办证大厅现场办理/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滨海一街30号首层,邮编:511300。
各地停车场法律规定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有关设立临时停车场(点)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规定
关于公共(配建)停车场(库)临时对外开放行政许可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配建)停车场(库)临时实施机动车对外停放收费管理的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第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杭政[2004]8号)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与权限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临时对外开放公共(配建)停车场(库)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交警大队负责辖区内临时对外开放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现场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工商部门是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经营主体登记及经营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认定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批许可的范围单位申请利用公共(配建)停车场(库)实行临时对外供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停车场(库),可对外开放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临时对外停放的公共(配建)停车场(库),除需满足单位内部配建停车需求外,多余20%以上泊位可以实施对外开放管理,并要专门划定单独的停车区域;②公共(配建)停车场(库)与住宅小区签订有关协议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实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泊位使用率的;③单位利用内部空余场地改造的临时停车场(点),并通过支队(大队)勘验、检查后出具“勘验笔录”的。
④其他可对外临时开放的停车场所。
三、办理规程(一)受理1、各大队应设专门窗口和专人受理辖区内办理临时对外开放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批项目。
2、窗口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至17时;遇政府规定需调整时间的,由支队统一确定,并提前在各窗口对外公布。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深圳市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笫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笫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
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指定主题: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1. 前言停车场是城市交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在现代城市中车辆数量剧增的情况下,建设和管理合适的停车场显得尤为迫切。
作为连云港市的居民,我曾亲身感受到停车难的问题,这引发了我对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程序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将基于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的背景和要求,探讨停车场申报的重要性、流程、难点及应对策略。
2. 连云港市停车场申报的背景和要求连云港市位于江苏省东南沿海地区,是一个交通枢纽城市,车辆数量庞大,给城市停车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解决停车难问题,连云港市政府引入了停车场申报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根据连云港市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停车场申报的主要要求包括: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停车场需符合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申报材料须完整,包括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证和施工合同等;停车场运营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
3. 停车场申报的重要性停车场申报对于城市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它能够有效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申报制度,政府可以对停车场的数量、布局和品质进行合理规划和监管,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停车场申报还能够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4. 停车场申报的流程(1)前期准备: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资质和申报材料,明确停车场的建设规模、位置和服务范围等。
(2)申报材料提交:按照连云港市政府要求,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等。
(3)评审和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市区规划和停车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包括停车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等。
(4)建设和运营:获得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5. 停车场申报的难点及应对策略停车场申报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如政策法规的变动性和复杂性、场地选择和土地获取的困难、建设资金的筹措等。
建立停车场手续流程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程序: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
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所需资料: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用合同书、土地红线图、物业委托管理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4、《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5、《停车场验收意见书》;6、《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停车场管理单位信息采集表》,申办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单位法人签名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授权谁办理),法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巡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及着统一制服一寸彩照一张。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现场进行勘验,对停车场的出入口、泊位设置及场内交通组织等核查,并出具《市区停车场现场勘验意见书》。
经营者可以就近向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申请现场勘验。
办理费用都不高,就是正常的办证费用,具体可咨询当地办理部门。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5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
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事指南厦门市“建立”与管理局首页
厦门经济特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二)编号:二、事项类别行政备案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四、审批对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五、审批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附后。
六、申请条件(一)备案人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
(二)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四)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备案不设有效期。
七、办理方式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10-14号建设与管理局窗口申报。
八、申请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一)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信息网(),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下载);(二)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停车场权属证明(复印件);按照停车场分类提供下列材料,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停车场经营合同:1.属于单独建设和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的,提供产权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2.属于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的: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属于将政府储备土地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土地收储证明文件及附图2)所有土地合法使用者同意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的证明文件。
成立业委会的,可仅提供业委会成立证明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材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
小区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小区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停车场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办理步骤和相关材料:准备材料:基础材料:填写完整的《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申请单位的合法经营身份。
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单位法人签名授权,同时提供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授权办理许可证的人员)、法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用合同书、土地红线图等,证明停车场场地的合法使用。
如果是物业委托管理的停车场,还需要提供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停车场的建设是经过规划和许可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确保停车场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并已验收合格。
消防相关材料:《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证明停车场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设计图纸材料:《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该图纸应详细标注停车场的车位布局、通道设置、出入口位置、交通标识标线等信息。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果停车场配备了机械式停车设施,需要提供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特级停车场的,可能还需提供车库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提交申请:线上申请: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或相关部门指定的网站,注册法人账号后上传申请材料。
窗口申请:申请单位也可以直接前往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无需预约,直接取号办理经营性停车场业务,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图纸审查: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审查,确保图纸符合基础要求,如明确标注红线范围,并在外围节点标注经纬度,红线范围与用地红线图相符;所有规划和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周边市政道路及建筑物标注清晰、定位准确等。
同时,检查交通标识标牌标线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标识标线的信息传递是否清晰、连续、一致,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在视线不良的位置是否设置了凸面反光镜和减速带等。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深圳市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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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和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和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明市监价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和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市监价监〔2021〕64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规范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加强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监管,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认真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收费点题整治的通知》(闽市监价监〔2021〕134号)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规范收费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城管〔2021〕5号)精神,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方案,务求工作成效,把开展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设立和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我局民生工作之一抓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依法履职1.推进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利用公共空间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由各地停车场主管或者备案部门依照当地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2.强化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监管。
一要加强引导,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停车场收费“十个清”“十个不”的倡议》(附件2),推动停车场增强收费主体责任意识,主动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群众满意度;二要突出重点,以群众关切为着眼点,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全面排查今年以来合法设立的停车场收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切实查处合法设立的停车场违规收费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停车场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加大震慑力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丹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丹东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丹东市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服从执法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登记管理工作。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按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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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许可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请明确数量)
2、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明确规定的要求)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申请;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四、申请材料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盖章)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停车场管理单位
(1)双方单位变更申请;
(2)停车场变更土地使用双方协议书;
(3)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2、变更责任人
(1)变更申请;
(2)法定人的授权证明;
(3)责任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4)责任人一寸彩照二张;
(5)许可证原件。
3、变更车位数
(1)变更申请;
(2)红线图复印件;
(3)车场设施简图;(原件及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峻工验收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停车场地址门牌号码
(1)变更申请;
(2)有关部门更改门牌通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5、变更停车场名称
(1)变更申请;
(2)许可证原件。
6、停车场申请改变功能
(1)变更申请;
(2)有关部门批示;(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有关部门批示;(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原件。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申请《许可证》的要求提供材料,由停车场地管理科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交通安全设施合格,颁发《许可证》。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受理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许可。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受理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许可。
七、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