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料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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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什么是手册结转?手册结转分余料结转和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同一个企业相同的料件结转到新手册。
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进口料件的时候额度超过了手册的剩余额度,这就需要办理结转到新手册。
企业首先需要到海关申请新手册,以原进口报关单上的单价结转到新手册。
深加工结转:不同企业的手册,一个手册成品结转出口到另一个企业的手册里作为料件,另一个企业的手册是结转进口。
怎么做结转?结转最方便的方式是:通过保税区深加工结转就是进出口双方都是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方把货物出口到坪山出口加工区办理出口手续,进口方再从坪山出口加工区办理进口手续。
时效只需要三个小时内。
深加工结转也是转厂的一种方式第二:转厂的概念:转厂是企业利用保税区“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问题。
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性质,货物从大陆工厂进入保税区视同离境,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核销。
第三:案例分析:1、一般贸易性质工厂“转厂”给手册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国内A工厂是一般贸易性质企业,A工厂是液晶显示屏生产商,国内外资企业B是加工贸易企业,B工厂是液晶电视生产商。
A工厂的产品正好是B工厂的原材料。
因为B工厂的料件必须要进口才能核销手册,所以B工厂要求A工厂转厂,此时A工厂将产品出口到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区,B工厂用手册报关进口。
A工厂出口后凭报关单退税联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2、加工贸易工厂“转厂”加工贸易工厂,隶属不同的主管海关(手册核销)汕头某电路板生产商A企业,是进料加工企业,其客户是东莞几家大型电脑生产厂家。
如果做直接转厂,A企业不能够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向税务局申请退税,A企业在把货物出口到坪山出口加工区申报出口报关,然后再由A企业的东莞客户工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进口,这样A企业即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又可以送货上门。
3.出口转内销模式“转厂”,加工贸易企业交货给国内一般贸易企业客户(手册核销)国内加工贸易企业A工厂生产的成品,是需要出口核销,产品销往国外的,但国内一般贸易性质的B公司正好需要购买A公司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因为两家工厂无法在国内完成交货(如果加工贸易企业A在国内直接交货需要补证原材料进口税金),则加工贸易工厂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手册出口到海关监管区,而一般贸易工厂B公司则根据生产的计划与进展,定时分批征税报关进口。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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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加⼯贸易企业登记⼿册合同履⾏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于加⼯制成品的加⼯贸易进⼝料件;
2、加⼯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的登记⼿册,且转⼊⼿册料件备案数量或剩余的备案数量⼤于申请转⼊的剩余料件数量;
3、剩余料件申请转⼊的是同⼀经营单位、同⼀加⼯⼚、同样进⼝料件和同⼀加⼯贸易⽅式的登记⼿册;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同⼀经营单位项下另⼀加⼯⼚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额的风险担保⾦(台帐实转⾦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额的,可免予缴纳)。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1、企业申请转⼊、转出的加⼯贸易登记⼿册;
2、已填制好的《加⼯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向海关递交材料。
海关受理后进⾏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海关核发
海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签注意见的《加⼯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报关⼿续。
四、审批时限:
⾃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个⼯作⽇内。
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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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一、申请条件: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剩余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3、剩余料件申请转入的是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登记手册;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加工厂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缴纳)。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加贸后期窗口):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2、已填制好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份)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报关程序(先进后出)(投单需提供袋子)(一) 进口1.根据“联系单”及对应手册填制报关单2.打单核对申报投单进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其他成交方式—CIF 用途——加工返销贸易方式--进料余料结转(二) 出口(不用核销单)1.根据“联系单”及对应手册填制报关单,结汇方式——其他2.打单核对申报投单(备注栏需写上进口关联报关单号码)出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同进口结汇方式——其他成交方式--FOB 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及所需资料:(先进后出)(投单需提供袋子)1.提交相关资料去加贸后期窗口批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三份)2.根据结转申请表及清单、发票、合同填制报关单3.打单核对申报投单备注:进出口报关类似于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其他成交方式—CIF 用途——加工返销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出口报关单填制: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同进口结汇方式——电汇(看情况)成交方式—FOB 需核销单。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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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https://img.taocdn.com/s3/m/22e819d327d3240c8547ef5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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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fe22586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26.png)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结转”详解
![加工贸易“结转”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2825c4e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7a.png)
加工贸易“结转”详解结转是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流转的方式之一,一起来了解一下结转的具体操作:01Q:加工贸易结转方式有哪几种?A:加工贸易的结转包括了“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两种不同的情况和方式。
02Q:什么是深加工结转?A: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深加工结转一般涉及2个企业,属于上下游关系,加贸企业A将生产出来的成品卖给加贸企业B,企业B将其作为料件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结转双方均为加贸企业。
03Q:什么是余料结转?A: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简称“余料结转”。
剩余料件结转一般只涉及1个企业,是由于采用多本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产生的。
由于A手册到期后还有剩余料件,所以结转到未到期的B手册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余料结转一般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04Q: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的区别?A:深加工结转是成品与料件之间的流转,从上游企业的成品流转至下游企业作为下游企业的料件继续加工生产。
余料结转则是料件与料件之间的流转,从本企业一本手册的料件流转至另一本手册继续作为料件加工生产。
05Q:深加工结转如何办理?A: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
深加工结转办理流程如下:01转入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转入(进口)核注清单02转出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转出(出口)核注清单03转入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转入(进口)报关单04转出企业申报深加工结转转出(出口)报关单ti p1: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保税加工货物练习进步
![保税加工货物练习进步](https://img.taocdn.com/s3/m/eedf8601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3.png)
保税加工货物练习题一、单选题:1、北京加工贸易企业A进口料件生产半成品后转给南京加工贸易企业B继续深加工,最终产品由B企业出口。
A、B企业都需要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办理计划备案。
下列哪项办理计划备案的手续是正确的()。
A、先由A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B企业向转入地海关备案B、先由A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B企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C、先由B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A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D、先由B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A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答案:A深加工结转,在计划备案这个环节中,先是转出企业办理,后是转入企业办理。
A是转出企业,B是转入企业。
步骤就应该先由A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B企业向转入地海关备案,因此答案是A,2、北京加工贸易企业A进口料件生产半成品后转给南京加工贸易企业B继续深加工,最终产品由B企业出口。
下列哪项结转报关手续是正确的:()A、先由A企业报进口,后由B企业报出口B、先由A企业报出口,后由B企业报进口C、先由B企业报进口,后由A企业报出口D、先由B企业报出口,后由A企业报进口答案:C先由B企业报进口,后由A企业报出口解释: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中,先由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然后转出企业在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B公司是转入企业,因此呢,应由B企业报进口,再由转出企业A报出口。
要注意看题目问的是结转报关环节,还是计划备案环节。
3、下列关于电子账册联网监管模式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A.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逐票审批B.采取分段备案管理C.实行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的滚动核销制度D.取消对进出口保税货物备案数量的控制答案:A4、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不在商务主管部门审定范围的是:A.企业加工贸易资格B.企业业务范围C.企业加工生产能力D.企业会计报表答案:D5、海关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报核期限,一般规定天为一个报核周期。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58886dac5727a5e9846a6152.png)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https://img.taocdn.com/s3/m/9e0a4578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7b.png)
第六节加工贸易货物结转一、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1.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2.适用范围(1)本监管方式适用:①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①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②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③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二)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二、管理规定(一)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1.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转出企业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规则,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先报进、后报出”即转入企业先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转入货物报关后第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9d441a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6.png)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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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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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一、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
(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二、剩余料件的形成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
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
(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六、风险担保金的收取同一经营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保函。
(台账都交了一份保证金了,海关的风险已经控制了,没有必要交双份保证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须知加工贸易合同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后,企业要求将因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节余的料件,或因合同中止执行剩余的料件,转入本企业其他手册继续加工出口,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后,办理上述已报核手册的余料结转出口(形式出口)和转入企业其他手册的余料结转进口(形式进口)手续。
在办理余料结转通关时,应首先办理余料结转进口手续,后办理余料结转出口手续。
审单部门应验核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联系单、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转出和转进手册)、转进、转出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并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核对报关单填报内容,核对报关单申报转进和转出余料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价、总价、数量、计量单位,若不一致的,予以退单。
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因特殊情况未全部出口,经营单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将余料转入本单位另一本手册。
应提交单证:1.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2. 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份)。
4.转出、转入手册。
5.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审批程序:1.经营企业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经营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2.办理:转入已经审批手册的,经办关员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办理转出手册核销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凭申请表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报关。
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作业流程:备注:1.余料结转限于本企业的手册之间。
2.余料结转超实际进口金额20%或结转金额超10万美元应缴税款等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帐实转的合同,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