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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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燃油是我厂必不可少的燃料,价值较大,燃油管理的好坏,对经济效益的影响非常明显。为加强燃油管理,降低发电成本,结合我厂燃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燃油计划、采购、验收、消耗、油库安全、统计核算及票据传递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燃油计划、采购、验收(质量、数量)、油库管理等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燃油的计划和采购

第四条燃料科负责燃油供应计划的编制、供货合同的签订及采购工作。

第五条燃料科应按照生技科提供的年、季、月燃油消耗计划制定燃油年、季、月采购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临时增加的耗油较多时,由生技科提出单项计划,提前10一15天报燃料科。燃料科接到计划,要根据燃油储备,安排采购。

第七条燃料科负责根据采购计划,落实供油单位和运输车辆。把燃油指标、供货单位、比价情况、运杂费用等项目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燃油采购要坚持“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与信誉好的单位建立长期业务关系,以便减少库存,节约资金。

第九条如需要签定供货合同,燃料科负责与供方签订,经主管厂领导审签后,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定手续,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①燃油牌号;②燃油供应量;③合同执行期限;④价格;

⑤交货地点;⑥验收方式;⑦结算方式;⑧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⑨其他约定事项等。

第三章燃油的验收

第十条入厂燃油质量要求: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或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油品采购前,燃料科应将售油单位的油品化验单带回,确认符合我厂用油要求后方可采购。

3、考虑到化验误和我厂用油情况,供油单位要随车提供所供油品化验报告。规定化验结果误差在国标规定数据基础上凝固点±2度,闪点±4度,为合格;超过此范围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所有取样、化验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或持证上岗,计量验收人员都具备计量知识。

第十二条燃油取样由化水分场负责。

取样按国标GB/T4756—1998规定,用取样管进行取样。

取样时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在场,一人取样,一人监督,所有油车要车车取样,一车一个样品。

燃油样品要及时送往燃油化验室,化验室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供油单位、车牌号、油品牌号、取样人、送样人等,化验室人员要登记化验人员、化验日期、报告日期等。

第十三条油质化验由化水分场负责。

燃油样品要逐个化验,详细记录。

闪点化验按国标GB/T261—1983(1991)规定操作;凝点化验按国标GB/T510—1983(1991)规定操作。

化验合格或不合格都要出具我厂规定的化验报告,化验报告必须有化水分场负责人员签字。合格的化验报告分别送燃料科、燃料分场、汽车衡、油泵房等;不合格的化验报告送燃料科,由燃料科通知供油单位,退回供油单位。

第十四条数量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

计量人员接到化验合格的报告后,认真核对供油单位和运输车牌号,无误后可以过衡,必须车车过衡,车车回空,检斤率应达100%。

化验不合格的燃油,不准过衡,退回供油单位。

在急需燃油情况下,经生产系统厂领导同意,略低于质量

标准的燃油也可过衡验收,但应将化验报告分别送燃料分场、汽车衡、油泵房。

过衡时,燃料分场应有一名监衡人员,计量人员必须三人在岗(一人操作微机、一人记录、一人制票)。

计量完毕,认真填写过磅单,按规定盖章、签字,计量结果及时输入MIS系统。

第十五条燃油现场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

油库值班人员接到化验报告后,及时通知分场负责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在现场验收时,如发现油质量与化验结果不符,及时通知燃料科进行处理。

现场验收合格后,组织卸车。

第四章燃油的消耗及盘存

第十六条锅炉燃烧用油通过燃油流量表来计量,每次用油量油泵房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锅炉运行值班人员,同时做好记录,报燃料集控室输入MIS系统。

燃料分场于月末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生技科应制定出各种状态下燃油消耗定额,并依据该定额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锅炉运行人员要及时调整,不需用油时,立即关闭油泵,禁止浪费燃油。

第十九条每月25日进行燃油盘存。

燃油盘存由燃料科负责组织,燃料分场、经管科、财务科、生技科、锅炉分场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盘存报告由燃料分场负责报出,并于28日前报送以下单位:厂长、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经管科、财务科、生技科、燃料科等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盈亏核算:

1、盘存时,以油标为准,盘存盈亏当月进行调整。盈亏量较大时,燃油管理人员应查找原因,写出书面盘存报告,报有关单位或领导。

2、当月实际消耗量=上次盘存数量+两次盘存期间入库数量-本次实际盘存数量

并以此计算数据,开具生产消耗票据,根据此票据进行财务核算。

3、各个燃油统计单位的统计时间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

4、各个燃油统计单位的统计报表期初库存量为上次盘存的实际库存量,并严格建立燃油统计台帐,及时输入厂MIS系统。

第五章油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油库的安全管理由安监科、燃料分场负责。

安监科应经常检查油库的安全措施,制定出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油库值班人员或检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安监科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燃油罐中尽可能采取防劣措施,如在油中加入抗氧化剂提高油的抗氧化性能;加入防锈剂的可防止用油设备的腐蚀现象;夏季及时投运降温设备;冬季及时采取防冻措施;#1、2油箱分开切换使用,将当月进油和用油分开。

每月由燃料分场、化验室人员在燃油罐采样抽查一次,化验结果及时报送生产系统有关单位和燃料科。发现异常,由经管科组织分析原因。

第二十三条油泵房每台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出现故障,及时通知检修人员修复。

第二十四条油泵房运行人员要经常检查运行设备及管线的密封性,应严密不漏,发现漏油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修复。

第二十五条油库为一级防火区,油库内严禁放置棉纱、木材等一切可燃物;严禁烟火,断绝火源,不准用明火照明;油库中所有电气设备须使用防爆式;严禁焊补未经清洗的油桶和带油补焊;穿外露钉鞋的人员严禁入库或攀登油罐油桶;库房内、外应醒目标“严禁烟火”。

第二十六条贮油设备应经常保持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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