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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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产品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并确保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内控制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或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条公司应积极督促托管人履行协议,托管人严重违反协议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或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第八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投资部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和审批:(1)投资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投资管理部和风控管理部审查同意;(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三)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经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头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己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十五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存于专项账户或按募集资金时的相关使用约定
处理,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风控管理部应会同资产财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检查结果。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的专项报告是否己经按照本制度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结论。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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