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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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1.06•【文号】人社部发〔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文博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文博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支撑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级管理,充分体现文物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二、创新用人机制3.优化岗位结构。
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承担较多文物修复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不得低于5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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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加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拍卖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需完善;一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多发,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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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01.13•【文号】文物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21〕5号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21年1月13日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落地见效,做好“十四五”时期文物事业发展谋篇布局和起航定向,在新的历史起点推进文物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文物工作1.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化党的理论武装,丰富学习形式,提高学习质量,坚持学用结合,提升学习效果,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活力,确保理论武装全覆盖。
2.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将其中蕴含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转化为统领文物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文物工作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3.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编制完成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大遗址保护、文物保护科技、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系统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等专项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0462d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c.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文物革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经我局同意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我局将依据片区工作规划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1年10月28日附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工作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片区工作为抓手,夯实基础,创新举措,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示范引领全国革命文物工作。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价值引领。
研究梳理片区革命历史和主题构成,挖掘展现片区革命精神和时代价值,以价值评价为导向,准确把握工作规划的对象、重点和策略,不能将各种革命旧址等量齐观,历史评价要恰如其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8c8730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91.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文物革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革发〔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2021年12月24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全国革命文物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革命场馆体系基本形成,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0多万件/套、革命博物馆纪念馆1600多家。
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教育传承功能明显增强,融合发展作用大幅提升,机构队伍建设实现突破,整体态势日益向上向好。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面建设文化强国、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关键时期。
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正处于乘势而上、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其高质量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同时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保护管理还有弱项,研究展示存在短板,运用手段有待拓展,融合发展仍需提升,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89780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3.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文物保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23〕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长城广泛分布于我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存续时间超过2000年,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
长城所处自然环境千差万别,遗存类型丰富多样,建造技术和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不仅是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更是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
1984年,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习仲勋为“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题词,激发了长城的时代价值,推动长城保护上升到弘扬民族精神的高度,开创了长城保护的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长城保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长城的独特作用和长城保护的重要意义请你局(厅)督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沿线各级市县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到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充分认识到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做好长城保护对于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认识到长城保护利用要秉承正确的长城保护理念,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6365c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0.png)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公通字[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了全国博物馆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自今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博物馆文物被盗、被抢案件。
1月28日,3名犯罪分子闯入湖北省黄冈博物馆,打晕值班人员,抢走战国时期青铜器3件(案件已破);2月10日,江苏省如皋市博物馆16件文物被盗,案件至今未破;5月8日,故宫博物院9件参展文物被盗(案件已破),引起了社会对博物馆安全的广泛关注。
针对当前博物馆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博物馆安全工作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博物馆是集中收藏、展示文物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博物馆共有3020座,馆藏文物2700多万件。
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对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
部分犯罪分子受社会上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在倒卖文物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必然会将作案目标投向文物大量集中的各类博物馆。
涉及博物馆的案件往往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还可能引发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文物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能,扎扎实实抓好博物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71b52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5f.png)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6.17•【文号】•【施行日期】198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1989年6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文物局;各直属文物单位:一九八七年五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通告》以来,各地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当前以文物为目标的文物犯罪活动,尤其是文物被盗情况仍然十分严重。
今年一至三月,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起,丢失文物×××件。
为了确保文物安全,望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要把文物失盗案件控制到最低程度,作为今、明两年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文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文物安全保护措施,经常教育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文物安全意识,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的目标管理。
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保护文物做出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对玩忽职守,造成文物丢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各文博单位(包括收藏文物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收藏、保管和陈列一、二、三级文物必须有较完备的档案资料和安全设施,一、二级文物库房要保证有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
不具备保管珍贵文物条件的单位,要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尽快解决;短期内解决有困难的,要将珍贵文物转移到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和拒绝。
今后凡举办文物展览,展出一、二、三级文物的单位,展出现场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报请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周密的保卫工作方案,方可对外展出。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c49b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0.png)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980年5月17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历史悠久,保存在地上地下的历史文物极为丰富,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做好对它们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的民族的自尊心,进行历史研究和为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颁发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令和指示,从根本上结束了近一百多年来我国文物被帝国主义任务掠夺和破坏的历史。
但是,近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煽动极左思潮,鼓吹历史虚无主义,严重破坏法制,使祖国历史文物经历了一场浩劫,很多历史文物遭到破坏。
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夷为平地,有的地区搞副业为名乱挖古墓,有的博物馆制度不严,造成文物损失、丢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象至今在一些地区仍在继续发展,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制止破坏,将使我国珍贵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古遗址。
工农业生产部门在修建房屋和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时,如果发现古墓、古代遗址和其他重要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立即上报,听候处理。
对保护有功者奖,对破坏损失者罚。
二、一切历史文物,都不得进行黑市交易。
私人出售其收藏的历史文物,都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议价收购。
严禁用历史文物进行贩买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违者严惩。
三、珍贵历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dac8e6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7.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文物督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督发〔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等,我局组织制定了《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2年4月11日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和“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时期,全国文物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强化,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多数省份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更加紧密,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持续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9000余起,追缴文物10万余件,文物犯罪得到有力遏制;持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力督办整改安全隐患,出台一系列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文物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不断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建设重点文物安全防护工程2500余项,安全防范和预警能力不断增强。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e57a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6e.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eb2e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8.png)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文物督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应急管理局:火灾是危害文物安全的主要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诱因增加,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化文物消防安全责任,增强火灾预警防控能力,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一)明确文物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严重影响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地方政府搬迁改造计划一并整改解决;要针对本辖区内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利用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研究火灾防控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文物消防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文物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
(二)健全消防组织。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设置(明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结合实际需要配足配好消防器材装备,组织队员定期开展防火培训和灭火演练。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327c53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18.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文物保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9年1月15日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革命旧址保护利用的规范和指导,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革命旧址,是指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革命旧址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五)近代以来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第三条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维护革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6b95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7b.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
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从文物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制定保护措施,扎实推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发布机制,可牵头成立由文物、文化、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3809fe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b.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国发[1987]101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24日)国发[1987]101号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重要的贡献。
保存在地上地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
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藏着各族人民的创造、智慧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对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都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主义的新时期,在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国内外同胞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以及不断扩大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文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全党、全军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使全国的历史名城和绝大多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许多革命先烈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由国家领导的文物事业广泛发展,结束了一百多年来祖国文物被外国人肆意掠夺的历史。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文物事业,尽管在十年动乱期间受到严重破坏,但总的来说,仍然取得了旧中国无可比拟的重大成就。
我们建立了全国文物工作的管理体系;保护、维修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发现、收集了大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文物;开展了相当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果;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建设了一支初具规模的专业干部队伍。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43934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43.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文物保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14年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对审批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审批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对于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相关要求,国家文物局遵循“依法合规、制度衔接、程序优化、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审批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简化审批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a36e00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b.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文物保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文物保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考古管理,不断提升考古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重要意义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
要深刻认识考古工作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聚焦深化中华文明史研究、聚焦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要通过持续、系统、科学的考古工作,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按照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要求,着力提高考古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一)应做好宏观规划、制度设计、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考古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同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责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将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我局。
涉及考古发掘面积调整、工作时间跨年度调整、重大考古发现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实施和后续监管,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经费使用、出土文物和资料保管、检查验收、年度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和工作要求。
同时,应选派适宜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50726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32.png)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9.27•【文号】办秘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秘发〔2013〕2号)机关各部门:《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国家文物局2013年第2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9月27日国家文物局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讲求时效、协同配合、重在落实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机制,切实做到决策与实施并重,部署与督查并举。
第三条督查工作组织和分工办公室牵头督查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各司开展督查工作。
秘书处具体负责机关日常督查工作。
财务处、预算处具体负责机关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各司(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司督查工作负总责。
各司司务秘书具体承担本司督查工作,及时检查、催办、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各处承办人是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督查工作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要求国家文物局报告落实情况的事项;(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中,需要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三)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贯彻落实或督查的事项;(四)国家文物局年度工作要点中的重大事项;(五)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六)国家文物局部门预算计划执行情况;(七)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会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5c6b54783e0912a2162aa0.png)
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6]1656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文物局关于召开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6〕1656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进一步做好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我局将于2016年10月中旬召开“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会议”。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10月17-19日(17日报到,19日疏散),陕西省延安市枣园路枣园宾馆。
革命文物保护文件
![革命文物保护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5f830b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12.png)
革命文物保护文件是指关于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和传承革命文物,弘扬革命精神,促进文化交流和旅游发展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革命文物保护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的范围、管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是保护革命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
2.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这是由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革命文物事业的发展。
3.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这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提出了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4.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抢救性保护工作的通知》:这是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长征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推动长征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5.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通知》:这是由民政部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维护和管理水平。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革命文物保护文件,具体的文件名称和内容可能因地区和时期而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革命文物保护的文件,建议咨询当地文物部门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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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相关15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长征文物是长征历史的重要见证,是长征精神的物质载体。
保护好、利用好长征文物,对于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长征文物保护,进一步做好红军文物保护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
为切实扭转各地普遍存在的长征文物保护级别相对较低、保护管理工作不力、保存现状不佳的状况,需抓紧开展工作,依法全面提升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
请各地组织专业力量,联合党史、档案、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系统梳理辖区内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遴选出价值较为突出者,责成地方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与此同时进一步做好文物“四有”工作,积极开展险情排查和预防性保护,确保文物安全。
二、协作开展长征文化线路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我局将启动长征文化线路保护,通过深入挖掘和展现各地和各类长征文物之间的内在历史关联性,更加清晰、完整地展现长征的历史脉络。
请各地对辖区内长征文物资源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围绕重点提升现有国保省保及相关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并持续改善其他长征文物的环境安全和保存状况,制定长征文化线路本省段保护推进计划;并选取1-2处价值较高、分布较为集中的长征文物点(段),可涵盖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示范项目抓紧抓好,以点带面。
相关省段推进计划和示范项目材料,请于2017年3月15日前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用示范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重点支持,力争在短期内发挥示范效应。
三、全面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各地要做好长征文物开放展示情况评估,制定展示服务提升计划,进一步扩大长征文物开放展示规模,提高参观接待服务能力。
特别是“重走长征路” 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涉及文物点,应抓紧申报、实施长征文物保护展示工程。
同时要深化长征历史学术研究,加强文物资料收集,及时将最新成果充实到展示当中;设计科学解说系统,确立多种展示手段,提供多种展示主题,以不同的形式展现文物历史和价值。
2017年我局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互联网+长征文物展示提升工程。
要创新长征文物利用方式,突出长征文物对青少年的教育,大力开展长征文化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并通过红色旅游弘扬长征精神,助力革命老区的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2月13日
来源: /fg/detail2037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