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文件1. 背景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晋升文件。
2. 晋升条件-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且工作表现优秀;- 申请人参与过相关技术培训或研究,并具备相应的研究成果;- 申请人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
3. 晋升程序- 申请人提交晋升申请表格,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若审核结果符合晋升条件,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估;- 评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晋升建议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审定;- 上级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综合考量,决定是否晋升;- 人力资源部门将晋升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晋升手续。
4. 晋升权责-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晋升后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职务和待遇;- 晋升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继续提升专业能力,不断研究和研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价值;- 晋升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导和帮助下属,提升整个团队的综合能力。
5. 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须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指定时间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申请人在晋升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发现将取消晋升资格;- 对于未晋升的申请人,可以在下一次晋升周期再次申请。
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文件的内容,请各位员工遵守并认真执行,以促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发展。
人力资源部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河南省职称评定文件
河南省职称评定文件1. 引言本文档是河南省职称评定制度的详细说明,旨在对河南省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河南省内的单位和人员。
2. 职称评定的目的和意义职称评定是为了鼓励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和努力,促进科技和技术进步。
通过评定,可以公平、客观地评价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并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待遇。
同时,职称评定还可以起到鉴定、奖励和选拔人才的作用。
3. 职称评定的对象和条件3.1 职称评定的对象包括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工作者主要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的人员。
3.2 职称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取得相关成果,包括科研成果、专利申请、技术创新等;•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4. 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方法4.1 职称评定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和安排。
4.2 职称评定的方法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评定考核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成果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通过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定结果。
4.3 职称评定的结果由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和职称称号。
5. 职称评定的管理和监督5.1 职称评定工作由各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职称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且具有一定的评审和管理能力。
5.2 职称评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评定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主观偏见和利益冲突。
5.3 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应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6. 职称评定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励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和努力,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设立了奖励和激励机制。
(完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的职业提升提供明确的晋升通道,进而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提高公司内部职位晋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评定标准以专业技能为主,知识与综合能力为辅;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称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四条评定范围:研发中心、技术部、生产部、质量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助理、技术员、见习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十一个级别。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参见附表一):第六条入职职称评定1.对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公司本专业或接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直接确定为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a)。
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技术员级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员级技术职称满一年后,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
b)。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c)。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d).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半年的,可确定为初级师级任职资格.e)。
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在职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如电大、函大、职大、夜大等),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的,比同届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推迟一年认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f).未满一年者,均为相应职称的“预备级(享受待遇但非正式职称)”。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一、评定对象: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如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如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如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什么是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答:职称是专业技术职务的通俗说法。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平才能担负的⼯作岗位。
参考⽂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哪些系列?其档次如何划分?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领导⼩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8个系列(2009年,国家⼈事部、教育部把中学教师和⼩学教师职称合并成中⼩学教师,扩⼤了正⾼级级别),各系列⼀般分⾼、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初级⼜分为两档。
详见下表:四、相近专业如何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群众⽂化等专业可靠⽤有关职务系列,列表如下:五、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作,与⽤⼈单位确⽴了⼈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实⾏机关职级⼯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和审计⼯作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员。
3、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中从事法医、刑事侦察、技术检验的专业技术⼈员。
4、从事农业技术⼯作的农村专业技术⼈员。
5、实⾏属地管理,凡⼈事档案不在本地的不能从本地评审。
六、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1、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2、任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3、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达到20学分;4、规定的学历;5、规定的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6、计算机应⽤能⼒考试合格;7、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8、具体的评审条件以当年的⽂件规定为准。
七、对职称英语的条件要求是怎样规定的?严格执⾏潍坊市⼈事局《转发<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字[2007]69号)规定。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是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重要工具之一。
该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以及具体职业领域的要求,科学地制定出来的。
职称评定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业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评审表是评审人员评定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非常重要。
评审表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教育工作经历、学术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列明了申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等基本情况,是其他内容的基础。
教育工作经历包括申报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职称评审情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是为了了解申报人的学习、工作情况,评价其职业背景和学术素质。
学术业绩是职称评审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在学术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如发表的文章、著作、专利、科研项目等。
这些成果反映了申报人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贡献。
此外,学术业绩还要考虑申报人在学术交流、学术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所做的贡献。
专业技术能力是评定职称的另一个关键方面。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申报人在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这些能力直接反映了申报人在专业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充分反映申报人的实际情况。
社会贡献是评定职称的综合因素之一。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评价申报人在社会服务、文化教育、行业管理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
这些贡献不仅体现了申报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也为职称评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评审表要求评审人员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的学术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评审人员应该了解申报人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水平,及时察觉行业的变化和领先技术,并对申报人的水平给出合理的评价建议。
总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是职称评审过程中的重要文件。
评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表格要求进行评审,评价申报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贡献等方面,依据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评价结论。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定(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定为认真落实全省、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211民生工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我院发展中的作用,规范评审程序,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量化评审标准。
具体如下:一、凡参与评定与xx相关的初、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上级职称部门相关评审条件要求。
二、在符合上级规定的评审条件范围内,根据参评人员学历年限、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现职称任职年限、年度考核、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任课量、教科研成果、突出贡献以及奖惩情况等综合指标进行评分。
根据综合量化分数的排序,依据上级分配的职称职数,由高到低上报有关人员材料。
排名时,综合量化分数相同者,学历符合要求者排在前;学历破格者排在后。
三、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三年的申报资格。
四、凡受xx处分者,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五、各项指标分值(一)学历。
凡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计2分;研究生结业取得硕士学位计1.5分;双学位计1.2分;本科毕业计1分。
(二)专业工作年限。
凡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每年计0.5分,各年相加之和为综合分。
(三)现职称任职年限。
自取得现职称起(职称评定聘任时间),每年计1分,各年相加为综合分,不足一年超过六个月者,按一年计算,不足6个月者,按半年计算。
(四)凡既有教师系列职称,同时又具有相关专业、由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认定的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3分。
(五)年度考核情况。
凡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年计1分,优秀者每年计1.2分。
各年度考核得分加总之和除以考核年度数为考核情况综合分(高级任职年限为近5年的;中级任职年限为近4年的)。
(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每学期计1分,获得一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加0.5分,各学期相加之和为综合分。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31•【文号】人职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1994年10月31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岗位设置)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事部文件(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职发〔1994〕14号发文时间:199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
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
职称评审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战略需要,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激发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评审政策、控制指标、推荐人选、述职答辩、评审结果”五公开的做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为国家批准确定的专业系列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见附件1)。
针对不同的专业系列范围和等级,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评审、以考代评和委托地方评审三种方式取得。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以下简称“参评人员”)范围为:在国家规定专业系列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员工);在党、工、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企业文化、纪检、信访、保卫、老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已办理了离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已达到退休年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延期退休以及停薪留职或已调离本单位的不属于评审范围。
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参评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应系列所要求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评人员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学位不能等同为学历使用。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在同专业类别内(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编印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的,为相近专业。
理、工科毕业生从事经济、统计、教学、图书、档案、政工等专业工作,可按相近专业对待。
党校学历在评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在评审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一、服务对象已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符合有关职称政策对学历和工作年限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类型及要求(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又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以下简称初定)1、初定是指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经批准即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进行评审。
具体规定如下:⑴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⑵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即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⑷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⑸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注: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2号)办理初定手续需提交的材料(点击下载)备注: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期限及社保缴费记录单时间段应包含规定申报年限至提交材料当月(例如专科,2015年9月提交材料,应提供至少2012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单,合同签订截止时间至少包含提交材料当月。
)2、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材料目录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2)单位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学信网”进行检索审验)、身份证、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由我市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等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将《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表》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呈报表内“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上报.3、注意事项⑴申报职称初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职称评聘制度规范性文件
职称评聘制度规范性文件一、总则为了规范职称评聘工作,确保职称评聘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二、职称评聘的原则(一)公平原则:职称评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申请人员,不得有地域、年龄、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
(二)公正原则:职称评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不得有虚假陈述、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三)公开原则:职称评聘应当公开申请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称评聘的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申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职称评聘的评审标准(一)专业水平: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等。
(二)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等。
(三)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态度、职业行为、职业责任等。
五、职称评聘的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员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由相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发放职称证书。
六、职称评聘的监督管理(一)对职称评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职称评聘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对职称评聘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一)本规范性文件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部门年月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的职业提升提供明确的晋升通道,进而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提高公司内部职位晋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评定标准以专业技能为主,知识与综合能力为辅;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称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四条评定范围:研发中心、技术部、生产部、质量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助理、技术员、见习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十一个级别。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参见附表一):第六条入职职称评定1.对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公司本专业或接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直接确定为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a).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技术员级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员级技术职称满一年后,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
b).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见习工程师级任职资格。
c).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d).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半年的,可确定为初级师级任职资格。
e).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在职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如电大、函大、职大、夜大等),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的,比同届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相应推迟一年认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f).未满一年者,均为相应职称的“预备级(享受待遇但非正式职称)”。
职称评审指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辽宁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
(一)学历、资历要求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人职发[1991]11号、人职发[1991]17号、辽人发[2002]年6号文件规定,参评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注:表中的学历、资历要求适合多数系列,但部分系列(专业)因其特殊性按本系列的评审标准执行。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外语、计算机规定要求,凡符合辽人发[1998]13号、辽人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单项破格(学历、资历只能破一项,且破格资历者副高级资格满3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中级资格满3年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助理级满2年可破格申报中级)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学识水平要求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主要通过主持或参与业务(技术)工作项目、解决技术难题、科技攻关、获得的奖励、创造的经济效益、指导下级职务人员工作等方面体现;学识水平主要是通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制订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报告和发明专利等方面体现。
(三)外语要求根据人发[1998] 54号、辽人发[1995]69号和辽人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考取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合格证书: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2、实验系列;3、中专教师系列(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6、工程系列;7、农业系列;8、卫生(西医药)系列;9、经济系列;10、会计系列;11、统计系列;12、审计系列。
A级适用于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和高级国际商务师申报副高级的人员,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的人员。
中国铁建职称评定文件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股份公司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
第七条工程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交通工程(铁道、桥梁、隧道与地下工程、城市轨道、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房建、给排水、暖通、水利水电)、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四电”及系统集成(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自动化、自动控制)、机电(工程机械、机械制造、设备管理)、计算机应用、材料工程、环境工程、工程测量、工程试验(无机非金属)、工程技术管理(科研、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施工调度、工程造价、项目评估、劳动保护、劳动定额)、管理工程(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经济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管理(产业经济、企业策划、资质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评估)、经济管理(经营管理、成本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计划统计、物资管理、投资运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企业法律顾问、商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会计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资金运作、资本金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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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文件
1. 背景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进
行认定,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其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2. 评定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包括本科、硕士
或博士学位。
2. 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应具备在相关领域具备扎实的专业技
术能力,包括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3. 工作经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证明其在专
业领域内的实践能力和成就。
4. 业绩表现:申请人应能够提供个人的业绩表现,包括相关项目的贡献、获得的专利或论文等。
3. 评定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给评定机构。
2. 材料审核:评定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评定条件。
3. 评审:评定机构将组织一定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考核。
4. 决定:评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职称。
4. 职称级别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根据申请人的能力和水平,将职称分为不同级别。
常见的职称级别包括但不限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5. 后续发展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后,申请人可在相应领域继续深耕,并通过继续研究和参与相关项目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6. 结论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职业认可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定,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