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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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客观、公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行为,构建规范有序、评价客观、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是指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执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和考务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对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特有工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中督导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原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对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省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4个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对象(一)专业范围: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4个专业。

人工智能、光学光电专业高级工程师2023年启动实施社会化评价改革,后续将单独发布申报通知和评价条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此次申报。

(二)申报对象: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4个专业评审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可登陆“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s:///iext/zgProject/index.jsp)-政策文件栏目查询。

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浙人社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4〕3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科研支撑,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省“新春第一会”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聚焦人社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应用性对策性研究。

选题要突出创新性、针对性、前瞻性,注重实证研究,强化应用导向,研究成果要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二、课题类别本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报选题可参考《2024年度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选题指南》(见附件1)。

重点课题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经费自筹。

所有项目要求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结题申请,按要求通过结题评审后,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结题证书。

三、申报条件课题负责人应当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备相关研究储备和条件,且由一人担任。

重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每位申报者只能主持申报一个项目,不得以已立项或结题的厅级以上课题相同或相近内容申报本次课题。

凡未按时完成上一年度我厅立项项目的,不得申报2024年项目。

四、申报程序申报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做到规范、准确、齐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浙人社发[2011]275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7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1.1 评审范围:《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2 评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2.1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且符合评审标准。

2.2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资格、资格审核、资格考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审标准与要求:3.1 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专业领域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

3.2 评审要求:评审对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3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责任:4.1 评审机构: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 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评审细则执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3 评审监督: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后续措施与建议:5.1 后续措施:评审通过的人员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5.2 建议:评审机构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3 展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为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审对象能够认真遵守并落实相关要求,共同推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浙人社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5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旨在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时效性,提高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具体目标有:1.完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将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潜力等方面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2.优化评审程序,简化评审材料,缩短评审周期,提高评审效率。

3.加强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内容1.制定职称评审指标体系,确保评审指标科学合理。

要突出教师在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注重教师职称评审与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水平的相对关系。

2.简化评审材料,优化评审程序。

要求评审材料清晰简洁,内容准确全面。

优化评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评审效率。

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评审机构,加强评审的科学性。

3.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评审结果异议处理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1.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各中小学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的自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真实准确。

3.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各级评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4.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广大教师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共同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工作措施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各级别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教师职称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评审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并建立评审结果数据库,方便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3.鼓励学校与评审机构合作,组织专家委员会,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浙人社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11日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浙人社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浙省部属高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一)职业范围。

各高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围绕各地主导产业领域职业(工种)开展认定。

(二)评价等级。

高校学生可报考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20号),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省部属高校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

省、市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出具回执,并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考试、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技术职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以评定其相应职业资格的工作。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浙江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包括:认定、评审、公示、录用、复审等。

1. 认定
认定是指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技术职业能力,经过审核,符合审核条件后,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凭证。

2. 评审
评审是指将申请人的基本能力、技术水平等经过考核,符合评审要求后,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凭证。

3. 公示
公示是指在评审结果出来后,将申请人的个人情况、技术能力等在公示平台上公布,供企业和单位查阅。

4. 录用
录用是指经过公示,企业和单位确定录用申请人后,发放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录用凭证。

5. 复审
复审是指对申请人在录用期间,以及在期满后的技术职业能力、技术水平进行复审,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复审凭证。

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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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评聘标准。

各市和自主评聘单位的标准不得低于省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本领域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五)制定以品德、业绩、能力为重点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六)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第八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

高级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设在市、县的中、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

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强的市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高级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7人,其中专家代表不少于7人。

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主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成员需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设在省级单位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市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分别由市、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评委会专家库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其中主任委员库、专业评议组组长库需3人以上,副主任委员库按实际抽取副主任委员数的3倍以上建立。

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评审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专家库中50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评委会的专家应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没有相应职称的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高级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省调入等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定和确认。

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若干评审专家、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

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申报途径,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评委会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部属单位和外省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或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职称评审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实行考评结合、设在设区市和行业协会或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高级评委会,评审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八条全日制或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职称。

事业单位需有岗位空缺,通过竞聘形式进行。

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

初定工作由厅局级单位或人力社保部门,或经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达到任职年限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

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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