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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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苏农开农[2004]2号、苏财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开农[2004]2号、苏财农发[2004]1号)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以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凡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省级专项农业开发项目等都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公示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的内容第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是在选项申报阶段进行公示。

选项前,在省级媒体上发布选项公告和项目编制指南;市级在拟向省级推荐入库时应向全市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筹措等情况;国家或省级评审正式立项后,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产业化经营项目名单和建设单位。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苏农机计(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计〔2016〕8号)各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2016年省级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基层农机人员培训、农机科技入户工程、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等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下达给你们。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苏财农〔2015〕226号文件提前下达,基层农机人员培训、农机科技入户及农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由省财政厅苏财农〔2016〕9号文件下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省下达的任务,抓紧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根据《江苏省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苏财农〔2015〕217号)关于“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基层农机人员培训和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管理由市县按照省下达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备案,省与市县不再签订合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度,切实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市、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2号)、《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6号)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土地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6年农业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土地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6年农业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土地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农开土函[2015]14号、苏财农发函[2015]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土地处、江苏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农开土函〔2015〕14号、苏财农发函〔2015〕35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2015年4月底,各地已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滚动计划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苏农开土函〔2014〕25号、苏财农发函〔2014〕33号)精神初步完成2016年土地治理项目县级项目库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土地治理项目选项工作和计划编制有关要求,2016年土地治理项目库需作适当补充、调整和完善。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有关政策(一)投资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项目,亩均财政投资补助标准均为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750元,地方财政配套750元。

10年(2006年度以前项目,含)以上的老项目区改造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1100元/亩。

各类项目省级与市、县(市、区)财政配套比例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分类分档配套的通知》(苏财农发〔2014〕33号)的有关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自筹资金作为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的重要条件,鼓励乡村集体、农村能人大户积极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项目中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10%。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发挥科技进步对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增强农业综合开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发〔2006〕13号),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是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为提高土地治理项目效益,促进项目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每年在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用于项目区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为保证项目区科技推广任务的完成,以省为单位每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总额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总额的8%,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的30%;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不低于当年全省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选项建库及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开科[201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5.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选项建库及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开科[2015]3号)有关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委员会(农林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16年度省级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选项建库及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省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意见》为指导,以促进丘陵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区域整体开发,提高丘陵山区开发规模示范效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丘陵山区开发多元投入、加快推进;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升丘陵山区高效农业发展可持续能力。

二、选项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推进规模开发。

按照全省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区域整体开发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开发区域,集中投入、规模开发、整体推进,合理开发利用山区资源。

(二)坚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依据各地丘陵山区资源优势和现代高效农业发展要求,突出优质果品、名优茶叶、花卉苗木、生态观光、特色蔬菜、草食畜禽等主导产业,扶大扶强优势特色产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

(三)坚持集约开发,保护生态环境。

集约利用丘陵山区自然资源,坚持环保优先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减少化学农药及化肥使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土〔2010〕22号苏财农发〔2010〕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经研究,省级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暂行办法》(苏农开农〔2004〕3号、苏财农发〔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质量,切实做好正确分析、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造价管理工作,参照我省水利大中型灌区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编制规定。

一、项目工程分类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分为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科技推广和其他措施。

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桥、涵、闸、排灌站、机电井、开挖疏浚渠道、衬砌渠道、埋设管道、喷灌、微灌、小型蓄排水工程及输变电线路配套等。

农业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含平田整地、秸秆还田等措施)、仓库、晒场、购置设备、购置农业机械等。

田间道路工程包括干道、支道等。

林业工程包括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科技推广包括技术培训、仪器设备、示范推广等。

其他措施包括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等。

二、单项工程概(估)算投资划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按投资可划分为五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在五个部分之后再列预备费,构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投资。

具体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单项工程概(估)算时,其投资构成按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按分类属性,视具体情况,由上述五部分中的相关部分费用构成单项工程投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苏财农发[2010]4号、苏农开[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农发〔2010〕4号、苏农开〔2010〕9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办)、省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结合新形势下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农业综合开发是财政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措施。

资金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

各级财政、开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调查研究工作,增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水平。

二、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坚持综合因素法,分配各地年度投资控制指标,按照各地资源禀赋和工作实绩确定投资控制指标,资金重点用于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质量高的地区。

产业化经营项目不下达投资控制指标,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经费,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苏农开土〔2015〕32号、苏财农发〔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农开土〔2015〕32号、苏财农发〔2015〕124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地方2016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5〕7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5〕7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加快农业新品种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效益;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为全省现代农业迈上新台阶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集聚资金,突出重点。

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2013-2020年)》,继续聚焦六大片区、黄河故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粮食主产县的投入。

减少或暂停部分农业资源少、高标准农田占比高的县(市、区)资金投入,实现资金集聚,保证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完成。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土〔2010〕22号苏财农发〔2010〕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经研究,省级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暂行办法》(苏农开农〔2004〕3号、苏财农发〔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质量,切实做好正确分析、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造价管理工作,参照我省水利大中型灌区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编制规定。

一、项目工程分类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分为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科技推广和其他措施。

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桥、涵、闸、排灌站、机电井、开挖疏浚渠道、衬砌渠道、埋设管道、喷灌、微灌、小型蓄排水工程及输变电线路配套等。

农业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含平田整地、秸秆还田等措施)、仓库、晒场、购置设备、购置农业机械等。

田间道路工程包括干道、支道等。

林业工程包括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科技推广包括技术培训、仪器设备、示范推广等。

其他措施包括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等。

二、单项工程概(估)算投资划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按投资可划分为五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在五个部分之后再列预备费,构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投资。

具体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单项工程概(估)算时,其投资构成按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按分类属性,视具体情况,由上述五部分中的相关部分费用构成单项工程投资。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苏农开[2010]16号、苏财农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开[2010]16号、苏财农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9号令)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

随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项目区范围越来越来大,项目工程管护任务也越来越重。

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是充分发挥已建工程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和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各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原则,认真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努力使工程建后管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农发工程管护的范围和主体(一)工程管护范围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工程、设施、设备均列入管护范围。

1、水利工程。

包括小型水库、塘坝、农桥、排灌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排灌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财农发[2010]41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

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

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四、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农发办当年度规定标准执行。

2010年度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

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建议书之日起发生的属于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范畴的支出可以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 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苏财农[2016]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财农〔2016〕5号2016年)各有关单位:“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并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江苏“十三五”农业重大科技需求》和2016年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自主创新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管理优势,按照《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45号),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科教单位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江苏省境内的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1. 项目申请人须为在职人员(不含在站博士后),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五年以上。

2. 2015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3. 2015年已主持同类项目的不能再申请同类及以下项目,2015年主持第三类项目可申请2016年第一类或第二类项目,已主持第二类项目也不能再申请第一类项目。

4. 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周期根据实际研究内容自主确定。

1年以上项目,研究任务目标按1+N年度设计,通过年度评估后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实施,未通过评估即终止实施。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1. 2016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须在2016年3月15日前,登录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门户网站(http://),进入“项目管理系统”页面完成单位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单位将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苏财农【2016】129 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6】129 号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农委: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6〕5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宜兴市等10个县(市、区)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

现将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下达你们,请列入2016年度“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件1。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有关试点实施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试点实施工作。

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试点方案确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领域。

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试点方案实施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要加强试点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试点实施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模式、新机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 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苏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5号2004年5月1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农业综合开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认真贯彻新一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化为主线,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完善投资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2004至2007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改造中低产田及建设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650万亩,增加节水灌溉面积230万亩,营造农田防护林30万亩,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150个左右,项目区新增农业总产值85亿元,新增利税12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1.8万个,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多增收350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苏政办发[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6号2002年9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二00二年八月)农业综合开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要求,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升级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十五”期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升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以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十五”期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要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开发水平。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结算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结算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结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结算资金的通知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按照《关于下达2016年扶持村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16〕8号)和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方案要求,近期,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农委、省扶贫办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督查考核。

督查情况总体良好,但也有试点县部分试点村项目未达试点要求。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障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2016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结算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资金通过2017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2017年其它农村综合改革支出(2130799)预算科目。

请各地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34号)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套取扶持资金,确保发挥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试点县(村)未完工的项目,要查找原因,加快实施进度,于2018年10底前完成。

采取“内股外租”、经营面积未达标等不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整改,2018年10月底前必须整改到位,省将组织复查。

个别试点村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实施,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实行项目调整,退出申请和调整方案于2018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综改办。

三、加强项目监管、跟踪督查和指导服务。

督促试点村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村集体经济发展长效化、可持续。

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

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

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关于2016年支持五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申报指南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转方式调结构重点支持五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要求,特制定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五大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部署和全省现代农业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为平台,以推进全产业链发展为路径,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的,集中打造优质高效粮食、优质饲草饲料、优质蔬菜、优质坚果、优质北药五大优势特色产业,重点解决产业瓶颈制约,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引导、牵动和示范作用,为构建布局合理、集约高效、产品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遵循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

适应国内外农产品供需格局的变化,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认识市场、熟悉市场、对接市场,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实现既“种得好”又“卖得好”,由“卖得好”倒逼“种得更好”。

(二)坚持提高产能。

完成《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赋予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任务,加强基地标准化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全产业链打造。

围绕大粮仓向大工厂、大厨房转变,支持五大产业完善链条,龙头企业与基地建设结成紧密联结的利益共同体,支持市场体系和加工能力建设,开发高端产品,形成以销定产、产加销一体化格局。

(四)遵循优质高效。

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提高农产品品质,叫响寒地黑土绿色品牌,提高农产品价值。

(五)集中连续支持。

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每个县份重点突出一项特色产业,坚持集中连年支持,着力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品”,推进五大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产业类别及其布局(一)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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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苏农开综〔2015〕11号、苏财农发〔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的通知(苏农开综〔2015〕11号、苏财农发〔2015〕132号)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规〔2015〕1号),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相关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选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总书记视察江苏讲话精神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以新常态下我省“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和推进江苏现代农业建设为总体要求;以“做大、做强、做精、做优”为目标;以改善区域内农业基础设施、扶持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中心;以区域整体开发、适度规模经营、扶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

加快推进后备资源区域现代农业建设,打造特色、规模、高效和可持续的江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新品牌。

二、选项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围绕各类区域农业后备资源开发目标,在“十二五”开发成果基础上,项目选择要与正在编制的“十三五”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以及各地方政府农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按原则上以乡镇(村)为主统筹考虑,分年实施的思路推进,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项目和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主导产业发展相协调。

2.坚持整体推进,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将区域整体推进作为“十三五”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

优选区域、科学规划、连续投入、扎实推进,以提高规划区域建设标准和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为目标。

以多主体联合申报为抓手,将区域整体推进与各类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任务统一起来。

通过区域规模整体开发壮大主导产业,通过多主体联合申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品牌产业优势,着力提升区域农业后备资源农产品竞争力。

3.坚持精准开发,促进三产融合发展。

按照省政府明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以精准开发的理念,推进效益开发、生态开发、扶贫开发,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绩效目标,综合配套项目区的水利、农业、科技等各项措施,优先完善中沟级以上基础设施配套,大力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加大对新型农业主体及特色主导产业扶持力度,以现代农业建设为导向,以园区化开发为抓手,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产业体系构建,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有机结合、有效衔接。

4.坚持生态开发,促进开发保护并举。

充分发挥农业区域后备资源生态优势,优先扶持优质生态农业发展。

严格执行项目区环境保护目标,综合运用各种节水、节能措施,提高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土保持措施配套,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稳步推进生态观光类项目建设。

5.坚持择优申报,促进公开竞争选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全面推行公开选项、竞争立项。

拟选项目应建设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效益分析合理,建设主体积极性高,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

选项申报过程要透明,信息要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政策要求各类项目的建设范围、申报主体、投资标准、申报项目规模、申报材料等政策和要求详见各类项目选项指南(附件1-4)。

四、申报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库建设制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入库和选项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通知,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存入项目库。

向省级申报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筛选产生,坚决杜绝临时动议。

(二)申报规模。

各类项目以完成“十三五”规划预定的开发任务为目标,确定申报规模。

具体要求见分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附件1-4)。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推荐项目,并按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申报项目审查、考察后,正式行文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及考察意见。

(四)上报时间。

县级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并抄送市。

市级审查及考察意见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内容格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电话。

1.省农业资源开发局:黄河故道、垦区配套、采煤塌陷地项目:吴晓荣(025-********);高沙土项目:曹步凯(************)。

2.省财政厅:姚敏(************)。

附件1.2016年度省级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指南2.2016年度省级沿海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3.2016年度省级沿江高沙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4.2016年度省级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5.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选项申报材料格(样)式(1-6)附件5-1,5-2 ,5-3,5-4:2016年度省级项目选项通知附表附件5-5: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附件5-6: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12016年度省级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库及选项指南一、选项范围2016年度省级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选项范围为:现有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区域范围,并符合“十三五”规划,一般为黄河故道中泓两侧五公里之间的滩地。

二、选项要求在符合选项原则的前提下,选项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突出开发重点。

“十三五”期间,每个项目县(市、区)对主导产业突出、有较高开发积极性和愿望、有整体推进方案的乡镇(片区),可以优先安排项目、逐年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连续补助,整合其他渠道的项目,实现乡镇(片区)的全覆盖。

(二)绩效目标明确。

继续围绕建设“千里黄河故道现代农业特色走廊”的目标,根据各地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十三五”规划总体任务,明确2016年度项目建设目标,绩效指标应突出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

(三)外部条件良好。

申报项目区的外部水、电、路骨干工程已经建成、使用状态良好。

(四)建设主体积极。

项目建设主体明确,能够按规划调整优化利用结构,承担项目建后管护责任。

积极筹措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应优先选项立项。

(五)相关手续齐备。

对于省政府规划的“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建设内容,须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土地使用需遵循国土部门的规定,符合立项补助需要的其他规定。

三、相关政策(一)项目申报主体。

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经营1年以上(2014年10月30日前工商登记注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具备自筹投入能力,且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同意申报项目。

农业企业须连续经营1年以上(2014年10月30日前工商注册登记),土地流转(或租赁)手续齐全,有带动农民增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项目类型。

2016年度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分为农产品基地和现代农业园区两类项目。

1.农产品基地项目:按土地治理项目有关政策执行,主要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市场主体为建设主体,通过农田水利和农业生产等基础设施配套,对黄河故道农业土地资源按规划进行有效治理,以改善区内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的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

项目区内部中沟级以上建筑物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配套,且优先安排,小沟级建筑物要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使用。

建成使用10年(含)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继续申报项目补助,以提高建设标准。

与已建项目区产生重叠的,重叠部分建设内容不得重复。

项目安排应优先保障黄河故道专项规划拟确定的整乡镇(片区)推进区域,以及靠近中泓的未配套开发的滩地,要突出与已建项目区的连片,扩大基地和主导产业的规模。

以市为单位按不低于上年度财政投资规模,统筹考虑确定2016年度申报规模。

2.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按土地治理项目有关政策执行,主要是指由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申报、建设和经营管理,且有确定的园区建设规划,具备良好发展基础和前景的现代高效农业项目。

项目须符合当地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产业布局,重点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通过进一步示范推广成熟的新品种、新技术,能有效促进和带动该地区主导产业结构调优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典型。

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每个县(市、区)可申报1个,全省竞争立项、择优遴选。

(三)立项补助面积1.农产品基地项目:(1)年度申报项目面积不小于4000亩。

(2)鼓励主导产业相对明确集中的区域申报4000亩至2万亩规模整体开发项目,规模整体开发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区按初步设计深度一次性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可多主体联合申报、分年度实施,以形成主导产业规模优势。

(3)对于零散地块较多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老项目区建设标准提升、规模整体开发项目把零散地块纳入项目规划;或者在同一小流域、乡镇范围内,选择若干个相近邻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申报。

2.现代农业园区项目:黄河故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申报规模为1000至2000亩。

(四)补助及配套标准。

农产品基地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000元/亩。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根据各自财政保障能力自主确定;申报和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的,自筹资金由县级管理部门确定,优先考虑乡镇自筹积极性高的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0%;申报和建设主体为农业企业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

建设单位须对自筹资金的来源作出承诺。

(五)财政补助范围。

1.农产品基地项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江苏省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现代农业园区项目: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般不低于财政资金的60%),主要用于园区内的水利、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

二是生产性设施建设费用(不高于财政资金的30%),主要用于园区内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所需的温室、棚架等(不含仓库、管理用房、护拦、围墙等设施)生产性设施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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