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他人学籍考上大学参加工作28年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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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河南省禹州市某中学教师李某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档案中存在一名名叫王某某的顶替者。

原来,在20多年前,王某某冒名顶替李某某的身份,成功进入了该校成为一名教师。

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一直在该校工作,直到退休。

此事件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1995年,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成功进入该校成为一名教师。

2. 20多年来,王某某一直在该校工作,担任教师职务,并多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 2019年,李某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档案中存在王某某的顶替记录。

4. 王某某在得知此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冒名顶替罪。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王某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欺骗国家机关,使其认为其具备担任教师职务的条件,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2)冒名顶替罪: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非法占有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属于冒名顶替的行为。

2. 学校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

(1)未对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其成功入职。

(2)在王某某任职期间,未发现其身份造假行为,未能及时纠正错误。

3. 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案例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案例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案例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

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

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

齐玉林案

齐玉林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圣才学习网2010年06月24日11:33:28[] [] []【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公平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村学生通过高考实现了自己的人生理想。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职权或关系,通过顶替他人学籍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被顶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被顶替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2019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高考被顶替事件。

王某,一个农村家庭的女儿,经过多年的刻苦学习,终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某知名大学的本科专业。

然而,在报到时,她却被告知自己的学籍已被顶替。

原来,顶替她学籍的是当地一名官员的女儿。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王某及其家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与处理经调查,王某的学籍被顶替的原因是该官员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自己的女儿冒名顶替。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分析1. 行政责任:根据《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顶替学籍的官员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顶替学籍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顶替者及其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顶替者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曾出现过一些“被顶替”事件,即某些人被非法顶替了别人的身份信息,从而获得了原本不属于他们的权益。

这些事件严重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被顶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被顶替”事件。

被害人张某在高考后,发现自己的录取通知书被他人顶替。

经过调查,发现顶替者王某曾利用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冒名顶替其参加了高考,并被一所高校录取。

张某因此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案件分析1. 侵犯权利的性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 侵权责任的认定(1)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姓名权。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参加高考,并取得了高校录取资格,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

(2)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受教育权。

张某因王某的顶替行为,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3)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就业权。

张某因王某的顶替行为,无法取得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就业机会,其就业权受到侵犯。

3. 法律责任的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张某因被顶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

②消除影响,恢复张某的名誉。

③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张某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河南周口市的陈某某有着大学本科学历,于2012年通过当地公务员选拔考试,进入某单位工作。

2014年,陈某某又报名参加了临泉县某单位的公开招考,并成功入围。

喜讯传来后,陈某某并没有将已有的工作辞掉,反而想在两个单位都就职,“这样就可以拿到双份工资”,缓解家中的经济负担。

于是他找到做假证的人,让对方制作了一套假的学籍档案,包括大学毕业学历证明等。

在个人经历一栏上,陈某某隐瞒了在周口的就业信息,填上“自由职业”。

在顺利拿到临泉某单位的入职资格后,陈某某便开启了两头奔波的上班模式,隔三差五请假和早退。

后来,他受到单位的处分,但陈某某依然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工作。

2018年11月,临泉这边的单位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陈某某档案中的印章有伪造嫌疑,向临泉警方报案。

经公安部门鉴定,陈某某学籍档案上的印章确实为伪造。

当时,陈某某已从这份工作中领取工资18万余元。

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单位印章罪案于2019年9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钱财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陈某某伪造单位印章通过考试审核,其目的是骗取临泉县某单位录用其为工作人员而获得工资收入。

其伪造印章的行为是手段,骗取国家钱财才是真正目的。

被告人陈某某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印章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他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让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过二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

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

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档案学历造假处置案例学历造假是一种社会病面对"学历作假'的质疑,"打工皇帝'唐骏在静默一周后接受《名汇FAMOUS》的记者采访时说道:"你可以蒙一个人,那假如把全世界都蒙了,就是你的真诚蒙到了别人。

你欺骗一个人没问题,假如全部人都被你欺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胜利的标志。

' 如今看来,他的这种胜利好像快走到了尽头。

但正如癌细胞扩大般,它还会以不同的版本在我们的社会里上演,唐骏的规律只不过是我们社会的一个注脚。

据教育部统计,从1978年到2006年的29年中,我国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27.5万人。

仅2005年,教育部的留学服务中心就办理了3万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与此同时,归国人员的学历造假案例也开始增多。

他们有的家境殷实,但在国外自制力差,无心完成学业,为了回国后能向父母有个交代,于是便购置了一纸假文凭,就如《围城》里的方鸿渐,从爱尔兰骗子手中买了子虚乌有的"克莱登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也有的走捷径,打着名牌大学的假文凭,或者"野鸡大学'的真文凭为回国工作铺路。

美国也存在着巨大的本地假文凭消费市场。

当然,他们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旦被发觉,虽极少有坐牢的例子,但是终身的信誉将遭到毁灭性的打击,而这直接关系到正常生活的维系,包括房屋汽车的贷款批复、信誉卡的申请、应聘工作的可能,以及社会言论的道德压力。

唐骏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并非只是学历与能力之争,而是它或多或少激发出了每个人身上的道德士气。

这种道德士气不是针对他,而是针对我们自身以及我们共同编造的谎言现实。

"学历门'风波或许很快就会被其他新闻事件所掩盖,一切还会照旧,这只不过是又一个时代"楷模'的倒下。

但是,我们还是有必要追查造假的源头和行为,就算无法削减作假者,也要让老实者不再委屈。

冒充他人入学的法律案例(3篇)

冒充他人入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9月,某大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现一名学生冒充他人身份入学。

经过调查,发现该生在高考时伪造了他人身份信息,成功通过了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最终得以入学。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发现2018年9月,某大学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发现一名学生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不符。

经过核查,学校发现该生在高考报名、录取过程中使用了他人身份信息,涉嫌冒充他人入学。

2. 事件发酵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该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生在高考报名、录取过程中,通过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成功通过了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

3. 法律纠纷此事件引发了法律纠纷。

一方面,被冒充的学生及其家属要求追究冒充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冒充者及其家属则认为,冒充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要求从轻处理。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冒充者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冒充者因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民事责任:被冒充的学生及其家属可向冒充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冒充行为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冒充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案件启示1. 加强高考报名、录取环节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2. 提高学生诚信意识,杜绝冒充他人身份入学的违法行为。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4.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机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分析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式精选全文

从法律角度分析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式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从法律角度分析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式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但是也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参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也有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作为参考。

1990年,陈晓琪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并于次年1月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毫无疑问,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

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过程中出现了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学年中,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还是在教育教学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教学工作中难免有缺陷,例如,课堂语言平缓,语言不够生动,理论知识不够,教学经验不足,组织教学能力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

齐玉玲案

齐玉玲案

齐玉玲案一.案情: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1990年从滕州八中毕业。

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济宁商校录取。

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

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

目前,陈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玉玲”。

齐玉苓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

一边是自己的下岗、清苦的劳作,另一边却是冒名者现今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生存状态的如此反差挨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

二.判决结果: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此后,就有了山东高院就侵犯受教育权民事赔偿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截然不同。

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

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决,它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涉及的法律:1:《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宪法》第46条第1款2:适用的法理:①.宪法是公法②.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③.宪法规范只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效力④.公民一般不能违反宪法四.专家学者意见:关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向媒体作过深刻的解说。

冒名考生“替考”的法律分析

冒名考生“替考”的法律分析

人生轨迹的改变,是被替者的个人之殇,亦是法律缺陷。

教育公平牵扯国民紧绷的神经,从仝卓的入学户籍造假,到陈春秀、苟静身份冒用上学,再到山东菏泽一校长为儿子伪造档案,11岁开始领国家工资。

都说明公民个人信息又被冒用的事件已不是处置个人的标准,而是回应整个社会的需求。

这也不是第一起事件,1999年利用宪法受教育权第一案“齐玉苓案”、2009年湖南的“罗彩霞案”、2011年新疆的“王慧案”、2016年河南的“王娜娜案”,而不计其数的顶替者现在过着冒名的生活。

冒名顶替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侵犯当事人利益,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但真正侵犯是属于何种法律权利呢?一、冒名上学侵犯了民法上的什么权利。

人们熟知该类案件涉及的侵权为姓名侵权和受教育侵权,侵犯姓名权是一种无奈之举实质是侵犯受教育权。

当然,侵犯姓名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还是很充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但侵犯姓名权以及损失不能彰显社会危害性以及对于权益侵犯的实质,甚至司法效果不够明显。

2001年齐玉苓起诉多个主体索赔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最后经济损害仅支持了4万多元、精神损失也只支持了5万元,合计不到10万元,冒名者之父、某中专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罗彩霞起诉了9名被告,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多万元也得不到支持,最后以4.5万元调解结案。

原因是齐玉苓案有最高院一个关于受教育权之宪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批复》,宪法可作为民事侵权的裁判依据;但2008年该《批复》即明令废止(最高法院回归了宪法不得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的一贯态度),导致2009年罗彩霞案法院以没有法条依据为由不支持受教育权索赔,罗不得已接受4.5万元调解结案。

而关于受教育权的解决方式,《民法典》没有涉及,受教育权《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等有相关规范,《宪法》权利不是民事请求权的基础,行政规范只涉及行政责任,并未有民事责任的衔接,民事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受教育权显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而是关涉人自身全面素养和能力提升的人身权。

法理学经典案例--齐玉苓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2001年)1【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3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3篇)

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冒名顶替行为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等,以他人名义进行各种活动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冒名顶替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探讨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冒名顶替的法律性质冒名顶替的法律性质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侵犯姓名权:冒名顶替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

2. 侵犯肖像权:冒名顶替者使用他人的照片、签名等,侵犯了被冒名者的肖像权。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冒名顶替者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公民个人信息。

4. 欺诈:冒名顶替者以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欺诈行为。

5. 侵犯财产权: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二、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冒名顶替者需赔偿被冒名者的经济损失,包括因冒名顶替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赔礼道歉:冒名顶替者需向被冒名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冒名顶替者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2)吊销证件:冒名顶替者使用的证件可能被吊销,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3. 刑事责任(1)诈骗罪:冒名顶替者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他人信任,构成诈骗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名顶替者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人在高考中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被查实后,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人在就业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用人单位信任,被追究刑事责任。

替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替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替考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案例以一起替考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替考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高校一名大四学生小张(化名)因成绩不佳,担心无法顺利毕业,于是找到了一名高中同学小李(化名)帮忙替考。

小李为了赚取报酬,答应帮助小张。

在考试当天,小李冒充小张的身份参加了考试。

考试结束后,小张将小李提供的答案整理成文档,提交给了老师。

最终,小张顺利通过了考试,但小李的身份被监考老师发现,两人均被学校开除。

二、替考的法律分析1. 替考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小李冒充小张参加考试,属于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构成替考罪。

2. 替考者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替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民事责任:小张与小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小李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张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因其替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学校有权对小李和小张进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相关法律问题探讨1. 替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替考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存在相似之处。

替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

替考罪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犯罪手段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 替考罪的刑事责任替考罪的刑事责任较轻,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次数等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多次替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3. 替考罪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完善考试制度,加大对替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健全考试监管机制,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顶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顶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县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到其亲戚王某,要求王某顶替其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在李某的请求下,同意顶替李某的身份,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冒充李某出庭。

经过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审理结束后,李某得知王某顶替其身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顶替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顶替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 王某顶替李某身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冒充李某出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李某在得知王某顶替其身份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顶替李某身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冒充李某出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顶替李某身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冒充李某出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是具体分析:1. 王某顶替李某身份,构成共同犯罪。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被顶替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近年来关于“被顶替”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受损,更揭示了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均等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被顶替”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

案件简介:某地某高校在2009年招生时,由于招生名额有限,部分考生未能顺利入学。

其中,王某(化名)因分数未达到录取线,未能进入该校就读。

然而,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某位高校教职工李某(化名)通过不正当手段,顶替了王某的学籍,并在该校就读了四年。

毕业后,李某顺利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而王某则因无法证明自己的学历,长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不正当手段顶替王某的学籍,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属于侵权行为。

2. 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李某应立即停止使用王某的学籍,并恢复王某的学籍;- 消除危险:李某应协助王某消除因顶替学籍而产生的各种危险;- 返还财产:李某应将王某的学籍资料、学历证书等返还给王某;- 赔偿损失:李某应赔偿王某因顶替学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顶替者追责法律责任案例(3篇)

顶替者追责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1985年出生于某省某市。

2003年,张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顶替了同村的一位名叫李某某的女子,成功进入了当地的一所中学担任教师。

这一行为在张某某的职业生涯中持续了多年,直到2020年,李某某的家人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曝光2020年,李某某的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早已尘封的教师资格证。

经过一番调查,他们发现这份证书原本属于李某某,却被张某某顶替。

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了当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事件曝光后,当地政府部门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张某某顶替他人身份一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证实了张某某确实利用不正当手段顶替了李某某的身份,并长期从事教育工作。

3. 法律追责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教育欺诈罪。

三、法院判决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未取得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使用、泄露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教育欺诈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事教育工作,扰乱了教育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教育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返还非法所得法院判决张某某返还李某某被顶替期间的工资、奖金等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教育欺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

同时,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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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他人学籍考上大学参加工作28年处理
案例分析
2004年,山东聊城市冠县高三学生陈春秀被人顶替上了大学,16年后,陈春秀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才发现自己当年是被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此事被曝光。

山东理工学校接到被顶替者陈春秀的电话举报,随后成立了调查小组,开始初步核查。

学校派人到聊城冠县,走访调查了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双方。

顶替者陈某某给山东理工大学调查人员写了一份“说明”,并签名按了手印。

这份说明只是说相关的入学材料均由其亲戚(舅妈)一手办理,至于舅妈有没有找关系并未说明,只是笼统的说是找中介代办的。

在确定自己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后,陈春秀提出重新入学,山东理工大学以“无此先例”拒绝,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6月22晚23:32 @山东理工大学发微博表示“近日,陈春秀女士通过媒体表达了重新到高校读书的意愿,我们将积极协调,努力帮助其实现愿望。

”截止6月23日13:30 该条微博下评论已达1.6万+。

这一系列高难度的辗转腾挪和诡异操作,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默许乃至直接帮助。

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有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

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毫不客气地说,“上别人的学,让别人无学可上”的冒名顶替行为,既严重戕害高考公平,又掐断当事人改变命运的最佳机会。

对此,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
被冒名者得以慰藉。

长远来看,则应以信息化技术堵上可能存在漏洞的任何环节。

进而有效维护高考公平秩序,让每一名努力者都真正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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