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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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历史及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亦步亦趋。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关键词]浮动抵押;价值评议;制度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

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定的,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设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设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特别抵押。

①浮动抵押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的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

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理论严谨,体系完整,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时各国采取了相对的应变策略。

如法国有限地承认动产可以抵押,德国创设了特殊的让与担保方式,这些变通的方法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我国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的。

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没有对浮动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些制度构建。

《物权法》颁布后,借鉴其它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抵押权中规定了浮动抵押权,从而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用了三个条文即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浮动抵押予以规定,对抵押人、抵押标的的范围、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结晶”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轮廓大致成型,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正式引入我国。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者:李佩曾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担保抵押制度作者简介:李佩、曾臻,南昌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57-01所谓浮动抵押,也称浮动担保,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的显着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确定,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率追求。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分析从我国《物权法》,可以了解到浮动抵押是一般抵押的特殊形式,而没有专门规定特别抵押,《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对浮动抵押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范围较宽泛在普通抵押中,抵押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范围比较宽。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等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等。

同时,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由第三人充任;而对抵押权人的类型则没有限制。

(二)标的物范围较窄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包括抵押人现在所拥有的以及将来即将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动产,根本没有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对第三人债权、抵押人应收帐款等权利利益。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之前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再生产的扩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标的物范围、设立主体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比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可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此定义体现了浮动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浮动性这一核心特征。

这正是与特定抵押相区别之处。

浮动抵押的特征:1.浮动抵押的创设是及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以现存为必要,它可以是将来才产生的,在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也并不附于任何特定财产,且对确定前的财产没有追溯力。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集合性。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因此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流动性。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其设押的财产仍有自由的处分权。

二、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1.我国的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作出的主要规定主要有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浮动抵押是设押主体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设押财产的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但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确定抵押物價值的一种抵押。

我国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从很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设押主体的范围太大,抵押财产仅局限于特定的动产等问题。

故需要提出一些对策,使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得到完善,充分发挥它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大融资作用。

标签: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浮动抵押制是适应现今经济发展的一项融资制度,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可以获得融通的资金,而且不妨碍抵押主体的正常经营,对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很多发达国家从这一制度中获益很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浮动抵押的特征浮动抵押在其他发达国家早有应用,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比较广泛,且具有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账面债权、专利甚至商誉都可以成为标的物,而且抵押物是作为一个集合出现的,不能是特定物。

(二)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和流动性在浮动抵押关系中,抵押财产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如从货不断地被消耗与更新,从企业向外流出的财产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同时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当然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共同体的整体价值也随之上下浮动。

因此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财产数额无法固定与明确。

抵押人也可以在日常活动中处分其财产,直至浮动抵押结晶。

(三)浮动抵押具有转化性,实际就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某些事件的发生或行为的作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此过程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结晶时,其效力固定在结晶之时公司所有的财产之上。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现在的时代正是科技进步的狂热时代,浮动抵押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传播有其必然性,但是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雏形,本文试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以及在其他国家的发展特点考量,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物权;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一)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浮动抵押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场合。

但是,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衡平法院并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他们认为,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就可能导致财产关系的不稳定,这样就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抵押制度观念相似。

但是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快速发展,尤其的经过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成倍增加,贷款人不可能对每个公司做出无抵押贷款,这样就要求公司提供财产作担保。

这些财产很多时候是动产,这些动产是不断替换和改变的,于是浮动抵押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

抵押标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来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

竖向来说,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和债务人将来的财产。

这样,浮动抵押制度就克服了一些其他抵押制度中的缺点,如必须对每一项财产进行特定化并予以一一登记的繁琐手续一级过高的费用,充分体现出了其高效率。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

抵押标的包括债务人公司现在以及将来的财产,所以它的形态也是随着时间和公司情况不断变化的,但是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性质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债务人企业违约或清算情况,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债权人可就此行使抵押权。

第三,债务人处分抵押标的相对自由性。

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其财产,无须得到债权人同意。

第四,抵押标的需注册登记备案。

这是因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对浮动抵押权的侵害,必须需要债务人将抵押标的注册登记备案以便公示,因为浮动抵押的债权人没有占有担保物。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8-01摘要应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只限定为公司法人。

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财产相对稳定、财产关系及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监督。

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作出扩大的规定。

关键词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其既吸收移植了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具有中国自已的特色。

但是,由于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我国,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此制度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使此制度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运行。

一、限定设押主体为公司法人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是比较宽泛的。

对于抵押人的范围,英国和苏格兰法则将其只限定为公司;美国则对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抵押人;在日本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将抵押人只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的抵押人范围作出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立法者是如此考虑的:“考虑至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将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立法者能从社会的融资需要出发来制定法律,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融资担保,因为大型项目融资所需的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如只限于采用固定抵押方式对企业来说会因为可抵押财产价值不够而不能融到所需的足额资金,所以引入浮动抵押对大型项目融资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中小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所需的资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固定抵押贷款或其它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来解决担保问题,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未必是最适合、最可取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没有 规定抵 押权人 对抵押 人及抵押 财产相应 监 督权 , 抵押权 人无
押 权人 债权 的实现 。
动产浮 动抵押 在我 国毕竟还 是一种新 制度 , 物权 法》 而《 的规
法 掌握抵押 人的生 产经营状 况及抵 押财产 的价值变 化, 不利 于抵 定 又很概括 和 简略 , 因而 还存 在着 一系列 的 问题和 不足 , 只要 但
赖 的信 用状 况 。 如果毫 无 限制地将 所有 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以及农 是可 能的 。 笔者认 为 , 以由双方 当事 人在 订立浮 动抵 押合 同 可 业 生产 经营者 全部纳 入浮动 抵押的设 立主体 范围 , 在浮 动抵押 制 时协 商约定 监督 的 内容 、 具体方 式和 办法 。 可 以借 鉴英 美法 为 也 度 本 身风 险较大 , 权人 处于 极为不 利 的情 况下 , 能会进 一步 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在浮动 抵押特 设 了接 管命令 、 债 可 财产控 制和禁令 地 诱发 制度 风险 。 因此 , 能将抵押 人 作扩展 性解释 , 不 应该 对《 物 三 项制度 , 以弥补我 国物权 法对 浮动 抵押权 人保 护力度 的不足 。 权 法》 1 l 第 8 条作 限制 性解释 。 英 国公司法 规定 浮动抵押 担保 如 ( ) 三 明确 浮动担 保 的优先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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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之检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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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虽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实现途径等方面作了规定,但这一制度尚存在缺陷。

本文从拓展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确立浮动抵押备案制度、完善浮动抵押权执行机制、明晰优先权规则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995年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即抵押人的不动产、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这一内容有点类似于国外的财团抵押,但因其内容太过简单、模糊,尚不够构成财团抵押制度或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真正对浮动抵押制度作出规定的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

该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一制度无疑为一些经营主体开展融资业务,特别是为国际项目融资中一些国际型大公司更好地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

但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全面、科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未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法律,笔者在此提些拙见,以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得以完善。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由来所谓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亦称浮动担保,是针对固定抵押而言的,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自此,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

浮动抵押的主要特质是:“(1)标的物为企业人现在及将来之总财产;(2)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以前,得就其标的之财产为使用收益及处分;(3)故担保之物体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行特定。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相对于固定担保而言有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也使得这个制度在适用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使这个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适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均对其予以明文规定,我国也是如此。

然而,在《物权法》的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针对其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主要为限制主体的范围、扩大标的的范围、对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登记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不足;完善一、限制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的范围浮动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担保相比确实存在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其不确定性也会使抵押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流出企业的财产就自动退出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这对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会构成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采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如英国法上浮动抵押人只能是注册公司,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日本将浮动抵押设定的主体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设立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妥当,应当限制其范围。

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其主体限定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为了能使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渠道、拓展风险投资业务,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将设定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样的立法就与社会现实似乎有些脱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进行修改使之既可以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浅论浮动担保制度——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浅论浮动担保制度——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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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浮动担保制度
一一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U朱颡婷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2010级研究生国际法学c班
上海 200000) 摘要:随着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日益剧烈,市场主体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的融资担保手段来丰富现有的融资市场,而发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 的融资手段迅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昧。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希望通过一种新的机制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同时也存在着风险。本文从我国物权法下确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登ie,I'a1题和权村顺住问题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浮动担保风险强制登记制度物权法 一、引言 浮动担保(Floafing Charges),又称浮动抵押 (Floating Mortgage),'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 或某类财产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于约定事件发 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一般不 被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但在国际商贷 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当事人时有采用。 学者在论及浮动担保时,较为常见的有以 下几种定义: .1、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 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 担保物权。 2、企业担保权,是指就企业的全体财产享 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的权利。 3、浮动抵押是对现属于营业中的企业的总 括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4、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 权人(通常为银行)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 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 制度。 二、浮动担保的优缺点 (一)浮动担保的优点 具体而言,浮动担保主要有以F几个方面 的优越性: 1、赋予了担保人极大的自由,促进了资金 融通。 五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担保 价值。 3、设定手续较为简便,费用较低,易于操 作。 (二)浮动担保的缺点(风险)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风险, 第一,浮动抵押效力弱容易与一般担保产 生冲突,浮动抵押设立后在抵押财产确定前如 浮动抵押与其他固定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并存 其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多大程度上的保障并不 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财产不确定,维护债权人 利益难度大。浮动抵押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 态,存在不确定性,即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银 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法干涉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 中流转财产。 第三,浮动抵押财产多样,预测和评估抵 押物价值困难。 第四,抵押人无充分监督权,对抵押财产动 态变化监控困难,浮动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 中,而《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具有相应的 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准确掌握抵押人的生产 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① 三、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浮动担保的实践中已先于立法出现 在我国,浮动担保的实践已经先于立法出 现,由此可以看出浮动担保方式已经在实践中 萌芽,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对其以法律的 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当属明智之举。 (二)《物权法》与浮动担保制度 各国在继受英国浮动担保制度的过程中, 都或多或少的做了一些变动,有些变动还直接 造成了运行模式的不同,要笼统的给浮动担保 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在理解 浮动担保的概念这个问题上,刚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1 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担保的几个基本 特征应为: (1)抵押人方面:我国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 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所谓企业包 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 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 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 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方面:《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 抵押的财产只能是法定的动产(即: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法 定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法定动产。 (3)抵押权效力方面: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 期问,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 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 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只有当发生浮动抵押 财产的确定事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该抵 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此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② 四、完善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浮动抵押主体在制度上的完善 1.从浮动抵押自身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 (1)对于非法人类的企业来说,应当是今后 一定时期内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重点开拓和发展 的对象。在目前我国来说,资金来源不足~直 是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瓶颈,这些企业 由于不具有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融资 渠道狭窄。其资金来源大都只能依靠贷款。针 对现代经济背景下的中小型企业自身所具有的 特点,浮动抵押制度将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新的 融资担保方式。 (2)对于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来 说,要成为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需要符合更严 格的条件。这也是由这类主体自身的性质决定 的。现阶段将浮动抵押设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机并不成 熟。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 使更多的主体从这项制度中受益。③ (二)我国浮动抵押客体在制度上的完善 (拓宽设押标的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客体是极 为狭窄的。究竟是采用有限的浮动抵押,还是 采用总财产概括式的浮动抵押,应该由债权人 自行选择。如将应收账款,某些财产性权利作 为抵押客体,既能很好地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 实现,又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债权 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完全可以基于对风险的判 断和利益的考虑来选择抵押物的范围,而不应 由法律做出强行规定来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自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有一些超越时问和空间, 超越种族 、 宗 教信仰 和文 化背景差 异的共
同 价值 。这 就 是 法律 之 可 以被 意 志 的哲 学 基 础 。 ” 在《 物权法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之 前 , 《 担保法 》 及 其 解 释 不 仅 规 定 了动 产 抵 押 , 而且还规 定 了 集 合抵 押 , 突破 传 统 “ 一 物 一权 ” 主义 , 充 分 发 挥 了物 的 担 保 和 用 益 功 能 。这 些 都为 浮 动 抵 押制 度 在 中国 的“ 问世 ” 奠定 了基 础 。 我 国《 物权法 》 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 了规定 。设立浮动抵 押的 主体仅限于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 营者 ; 浮动抵 押财 产的 范 围严格限定于生产设备 、 原 材料 、 半成 品、 产品; 在 优先权 方 面 ,
浮动抵押的主体 为: 企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业 生产 经 营 者 。对 于 主 体 的规定是考虑 到我 国设立浮动抵押是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 民 贷款难 , 促进 经济 发展 , 因此这种设定是适 当的。浮动抵押 的客体 限定 为 动 产 , 而将 不 动 产 、 有 价 证 券 等 排 除 。实 际 上 , 那 些 被 排 除 在外 的不动产 、 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无 形资产 比《 物权法 》 中规定 的 特 定 动 产 更 具 有 担 保 价 值 。 正 如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所 说 : “ 现 代 企 业, 是由各个动产 、 不 动产 、 权利、 法律关 系 、 事 实 炎 系 以及 其 他 有 形、 无形的财产构成的 , 并 为 实 现 一 定 得 经 济 目的 而 结 成 的有 机 组 织体 , 它 具 有 超 过 各 个 财 产 的个 别 价 值 的综 合 以上 的 整 体 价 值 ” 第二, 关 于 登 记 制 度 。我 国 浮 动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采 取 的 足 登 记 对 抗 主义 。 双方 签订 书 面合 同 , 浮动抵押权便设立 了 , 如果 没有登 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 记对抗 主 义能够保 护第 人 的利益 和交 易安 全 , 也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保 护 了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然 而 , 这 种 模式却存 在很大的弊端 : 单纯注 重形式 , 不 够灵活 , 增加 了臀 记部 门 和 当 事 人 的 负 担 。这 些 都 降 低 了 其 现 实 的操 作 性 。 第三, 浮动抵押权 的优 先权 。浮 动抵押 与 固定 抵押 最大 的 区 别 在于 , 浮动抵押在 固定化之前 的担保 利益 的“ 浮动性 ” 。浮 动抵 押 固定化之后 才转变 为固定抵押 , 我 国法律对 于它与其他 法定 的 优 先权 人 、 固定抵押权人 、 其他 已固定化 的浮动抵押权人 之问 的受 偿顺 序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 。 ( 二)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第一 , 扩大浮动抵押 的客体 范围 。如前所述 , 我 国《 物权法 》 所 规 定 的浮 动抵 押 标 的 物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 应 当扩 大 浮 动 抵 押 客 体 的 范围 , 公 司以其全部或 部分 动产 、 不动产 、 有形 资产 、 无 形资 产 、 财 产性权利设 定浮动抵 押 , 也 可 以在 法 律 许 可 的设 定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浮动抵押的资产 , 这样 可使债务人可抵押的资产范 围扩 大 , 确保 抵押权得到最大的保护 。 第二 , 完 善 浮 动抵 押 登 记 制 度 。登 记 作 为 浮 动 抵 押 权 的 公 示 方式 , 能够使第 三人了解抵 押人的财产状况 , 保 障交易安全 。我们 应当对浮 动抵押登 记制度进 行完善 , 比如登 记事项要 注意保护 当 事人之间 的商业秘密 , 只登 记一些 必要事项 即可 ; 公示 上 , 要增 加 工作 的透 明度 以及服务 意识 。 第三 , 控 制抵 押 权 人 的 风 险 。我 国 《 物 权法 》 规 定 了抵 押 人 有 自由处 分 权 , 而抵押权人的权利却是空 白, 为 了 保 护 抵 押 权 人 的 利 益, 应 当 赋 予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 比如 知 情 权 、 变 更权 、 撤 销 权 等 。另 外, 严格 依 法 也 能 避 免 因此 产 生 的抵 押 合 同无 效 、 债 权 无 担 保 的 后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第2 3卷 第 4期 2 0 1 4 年 4月
牡 丹 江 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1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Vo1 . 2 3 N o. 4 A p r . 2 01 4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 0 1 4 )0 4 . 0 1 1 8 . 0 3
此 宽松 的态度却招来 了褒 贬不一 的声音 , 有 的持反 对态度 , “ 在主体上不加限制 , 扩大到所有 的企业 , 扩 大到个体工 商户 、 农户 ,毫无理 由” ,“ 这样做 的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0 — 1 8 作者简介 :宋红畅 ( 1 9 9 1 一) ,女 ,安徽人 ,西 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民法 。
( 一 )浮动抵押 主体 对 于可 以设 定 浮动抵押 的主体 范围一直 是理 论界的一大争议 , 英 国设立 主体 为公 司,f 3 本 只包 括股份有 限公 司 , 美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则不做特别 限制。 从我 国物权 法现有 规定看 , 立法者倾 向于采 取十分 宽松 的态度 , 浮动抵押 的设立 主体不仅包括 企业 , 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营者 , 不包 括事业 单位 、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等。然而对 于如
的态度 。 ( 二 ) 浮动抵押客体

浮 动 抵 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设 立
浮动抵押起 源于英 国 , 其独特 的优越性也为世
界其他 国家所 借鉴和参用 , 比如美国 、 日本等 国家 , 我国也 借鉴了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 系国家 的经验 , 于 《 物权法 》 中首次规定了动产 浮动抵押制度 , 而且 我国法律对 浮动抵押 的主体 、 客体 、 设立方式及效 力规定等方面 与其他 国家有显著 的区别 。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

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panama,NewZealandandAustralianRoyalMailCompany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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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借款人作为还款的担保物。

在房屋贷款中,通常采用的抵押方式是将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

而浮动抵押制度则是指抵押物的价值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需考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角度,探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之路。

一、案例分析:汽车金融领域
在汽车金融领域中,汽车作为抵押物,其价值常常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例如,进口大型豪华车的价格有时候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因此,为汽车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价值调整系数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方面,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建立浮动抵押制度,旨在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领域
在房地产抵押领域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更为重要。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房屋抵押价格将会受到一定的波动,如果借款人和出贷人无法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将会对双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

因此,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将会为浮动抵押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三、案例分析:银行信贷风险领域
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在进行浮动抵押贷款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进行不同风险级别的评估,以便在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高风险借款人实施更加严格的信贷标准,降低其贷款额度使用比例,从而在面对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况时,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化,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贷人的信贷风险评级标准,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借款人的管理和调整。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护借款人和出贷人的利益。

同时,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价值的变动来进行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政府在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例如,在房地产领域中,政府需要引导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避免过度波动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防止即期欠款连锁反应等金融风险。

总之,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将有助于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借贷、投资等活动,促进市场流动性增强,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落实
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风险控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很抱歉,作为一名AI语言模型,我能力有限无法生成长篇大论,但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一些思路和建议,供您参考和扩展。

1. 细化浮动抵押制度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基于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识别出具体适用对象和条件,并建议相关监管政策和实施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和提高效益。

2. 分析目前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探索新的改进方案。

如建立更稳定、透明、公正的评估制度,避免评估过程中出现人为干预和不当行为;引入更大力度的金融市场改革,加快推进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创新等。

3. 推动政府、行业协会和市场机构等多方合作,提高全社会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以推动制度和市场创新和发展。

4. 继续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加强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浮动抵押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公平。

建议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5. 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扩展浮动抵押制度的应用领域和手段。

如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构建更高效、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换和认证机制,提高浮动抵押的精准性和智能化。

综上所述,浮动抵押制度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但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行业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不断创新、完善制度,推动市场和监管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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