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担保方式。因为历史及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亦步亦趋。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关键词]浮动抵押;价值评议;制度完善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定的,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设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设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特别抵押。①
浮动抵押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的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理论严谨,体系完整,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时各国采取了相对的应变策略。如法国有限地承认动产可以抵押,德国创设了特殊的让与担保方式,这些变通的方法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1]
我国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的。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没有对浮动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些制度构建。
《物权法》颁布后,借鉴其它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抵押权中规定了浮动抵押权,从而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用了三个条文即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浮动抵押予以规定,对抵押人、抵押标的的范围、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结晶”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轮廓大致成型,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正式引入我国。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
浮动抵押所独有的价值功能符合现代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对融资活动的巨大促进作用,已在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是其他担保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一)效率价值
首先,浮动抵押在抵押物特定化以前,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享有自由处分权,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收益、使用价值,促进了物的有效利用,符合物权价值化的现代发展趋势。
其次,可用于浮动抵押的财产,不仅包括抵押人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来取得的财产,扩大了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这既充分考虑到未来之物的期待利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尤其是拓宽了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最后,浮动抵押合同签定和抵押权登记均可以一次完成,而不必就不同的抵押物分别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大大减少了因繁杂手续产生的交易成本。而浮动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于抵押期间也无需发生转移,对债权人而言不仅节省了保管和维护费用,更能大大节省交易时间,加快企业的融资速度。
(二)安全价值
第一,固定抵押物面临着由于其自身性质和各种市场因素导致的贬值风险,而浮动抵押人在出现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由此新取得的财产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物,可以减少原抵押物贬值的风险。
第二,可以优化融资担保资产组合,防范金融风险。我国90%的担保登记债权人是银行,而银行融资担保中又以抵押为主。而浮动抵押制度将抵押物扩展到了流动资产、未来资产,扩大了银行抵押资产的选择范围,从而有利于优化担保资产的组合。③
第三,避免因拍卖、变卖或协议取得抵押财产等传统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导致的企业因丧失生产经营能力而宣告破产,继而产生工人失业、银行信用下降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浮动抵押的托管人制度可以使债务人企业通过托管人的管理而免于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最终实现浮动抵押权时将企业整体拍卖或转让,也不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企业员工不必解散,上述一系列社会问题得以避免,这显然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2] (三)公平价值
浮动抵押的公平价值之重要体现就在于抵押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在于这些企业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的有限性。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扩充了中小企业用于融资担保的抵押物范围,为那些发长前景看好、现有或者未来财产充足的中小企业至少在法律上扫清了部分融资障碍。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物权法》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现实,势必要对其融资服务对象、担保及反担保措施作出适当的调整,从而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完善浮动抵押制度对策建议
浮动抵押虽可促进抵押担保功能的发展和优化,具有企业集合财产有效利用的功效,兼顾了融资和生产使用的价值,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一)把好源头关,选择信用良好的主体作为适用对象,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信用环境
由于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对抵押人的资信、运行状况要求比较高,许多国家针对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一立法取向充分显示了立法者对企业权利能力平等的恪守,但是在我国现有信用资源较为缺乏的情况下,全面放开可能会导致该制度被虚置或抵押权人将面临着严峻的风险考验。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民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货骗保”行为的发生,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3]为了保证该制度的良好运行,避免抵押权人可能面对的不利局面,实践中应强化对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审查,包括第三人应在正常日常生产经营中通过买卖取得该抵押物、支付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