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用、 收益 、 处分的抵押 制度。我国q ' 2 0 0 7 年在《 物权法》 订 立时将其 引入 , 但 对其规制较为粗糙 , 可操作性弱。本文将从 浮动抵押 制度本
身入手 . 在分析各 国立法现状 的基础上 , 提 出对我 国相 关立法的评析 , 及 对该制度 完善之思考。
f 关键词1 浮动抵押 ; 结晶; 接 管 人 制 度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6期
浅 析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之 完 善
何 崇龄
( 西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 1 0 1 2 2 )
『 摘
要1 浮动抵押 系抵押 人在其现有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得 以对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4 7 — 1
足够资金 。 浮 动 抵 押 之 概 述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 , 亦被译 作浮动担 保 , 最早产 第三 , 规则粗糙简单 , 操作性弱 。在《 物权法》 中, 我 国仅 1 8 9 9 6 条简单规定了设立登记与财产结 晶情形 , 对 于浮动抵押 生于英 国的司法实践之 中。史 尚宽先生在《 物权 法论 》 中对 浮动 条与 1 对于实践操作 的指导作用太弱。 抵押 有此描述 : “ 英 国之浮动担 保 . 为英 国衡 平法 所认 之制度 , 其 的具体实行程序未提及 , 四、 我 国 浮动 抵 押 制 度 完 善 之 思 考 重要特质如下 . a . 标的物为企业人现 在及 将来之总财产b . 设定者 对于《 物权法》 中有 关浮动抵押 制度规定之完 善 , 参 考其他 在担保权实行 以前 , 得就 以其标的之财产为使用收益及处分c . 担 国家关于该制度的构建 , 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 保之物体于浮动担保实行之 时 , 始行特定” 。 首先 . 将浮动抵押之适用主体限定为公 司。有鉴于我国当前 基于该定 义 , 浮动抵押 的特征 主要为 : 第一 , 抵 押客体 的集 信用 体系并不健全 , 现 阶段 , 我 国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 司较 为 合性 , 即浮动抵押制度打破 了传统 的“ 一物一权 ” 原则 , 抵押人在 其一类或全部财产 上仅设 立一个抵押权 ; 第二 , 抵 押客体的流动 合适 ,暂 时 排 除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等 较 为 不 稳 定 的 性. 浮动抵押与传统抵押 的最 大区别在于抵押客体 的非 固定性 。 主体。在信用评级机构不健全 的背景下 , 盲 目设定浮动抵押的主 维护经济稳定发展都有不利 。而公司拥 有 浮动抵押设定后 , 直 到抵 押权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 , 抵押人得 以对 体对保护债权人利益 、 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第三 , 抵 押权 实现时抵押物 较为稳定 的资产 同时上市公 司受 公 司法信 息披露制度 的约束 , 始行特定 . 即在 约定 事由或法定事 由出现 , 抵 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大大减小了浮动抵押 的风险 。 其次 。 扩大浮动抵押之客体 范围。在普通法系 , 浮动 抵押的 时. 浮动抵押 即转化 为类 似固定抵押 的形式 , 抵押物得于此时 固 客体大多范 围较宽 , 包括动产 、 知识产权 、 债权 、 股权 等等。我 国 定 化 。英 美 法 系 称 之 为 结 晶 ( c r y s t a l l i s a t i o n ) 。 浮动抵押将客体范围仅 限于动产实为过窄。较之动产 , 知识产权 二、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各 国 立 法 之 观 英 国—— 浮动抵 押之创始者 。英 国为浮 动抵 押制度的创始 等作为客体显然更 为安全 . 且现代公司资产 中, 知识产权 、 债权 、 国. 该 制度亦是在企 业融资 的诉 求下 产生 , 因此 , 英 国的浮动抵 股权等资产所 占比重越来越 大 .将其排 除大大 阻碍 了企 业的融 押制 度仅限于公 司, 自然人和合伙不能设立 。在设 立方式上 , 英 资担保能力 。因此 , 浮动抵押 的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生产设备 、 国采 用 登记 对 抗 主义 。 原材料 、 半成品 、 成 品。既为扩大融资 , 则 自当将知识产权 、 债权 美 国——英美法 系国家的发展 。 虽然美 国与英国同为普通法 等资产纳入其 中, 而不仅仅将客体限定为动产 。这亦是实现物之 系, 但 美国并没有照搬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仅在《 美 国统一商法 效 用 的体 现 。 再者 , 建立接管人制度 。“ 接 管人 制度为英 国浮动抵押权 的 典》 中规定 了与浮动抵押类似的规定——统一担保制度。而学理 界将其看作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 。 实现方式 。所谓 接管人是指 当浮动抵押担保 的财产处于危险时 , 日本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日本在 1 8 5 9 年引进了英国的 债权 证持 有人 根据协议或向法院 申请 向债务人公 司指派为其利 英 国浮动抵押的接管人制度很 浮动抵 押制度 , 并订立 了《 企业担保法》 。然而 日本的企业担保法 益而去管理担保财产的办事员。” 对抵押 主体 的限制非常严格 . 只有 信用 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 好地保 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 我 国亦可效仿英 国引进该种制度。在 设 立该担保 。 公 司无法偿 还债款或出现其他事 由时 ,由债权人指定特定接 管 通观上述三 国 . 英 国对 浮 动 抵 押拥 有 系 统 的 规 制 , 从抵 押 权 人 或向法院申请 由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债务人的公司 ,即在 浮 的设 立到实现方式均有较为完备 的制度作保障 ;较之 于英 国 , 美 动财产结晶时 由债权人控制该财产 ,由其决定继续经营或拍卖 国则对 主体及标 的的限制都较为宽松 , 这与美 国相较完善的信用 受偿 。 体系与极为 自由的经济环境 不无关 系: 日本体现 出大陆法系严谨 最后 , 完善我 国的信用体系 。美国完善 的信用体系保证 了其 的显著特征 . 以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规避浮动抵押带来 的风险。 浮动抵押无需用限定 主体范围的方式减小抵押风险。抵押制度的 三、 我 国浮 动抵 押 之 评 议 发展势必对社 会信用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发展我 国的信 用体 系 我 国2 0 0 7 年《 物权法 》 引入 了浮 动抵押制度 , 其 规定集 中在 为其必然要求 ,尤其对浮动抵押这种浮动性强担保力弱 的制度 。 第1 8 1 、 第1 8 9 和第 1 9 6 条 中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引 入 顺 应 了我 国 经 笔者建议有关 部门可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 , 对需要受评 的主 济发展 的需要 , 值得肯定 。但对该 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 , 仍 体信用进行科学严谨 的评估 , 法律亦承认其评估结果。 有较多亟待完善之处 。其问题主要有 : 参 考 文献 : 第一 , 主体范 围过大 。 根据我 国《 物权 法》 第1 8 1 条 的规定 , 浮 【 1 】 史尚宽. 物权 法论f M1 _ 厶湾 : 荣泰 书馆股份 有限公 司, 1 9 5 7 . 动抵押 的资格 主体包 括企业 、 个 体 商户 、 农业 生产经营者。浮 [ 2 ] 鲍为民.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明. 河北法学, 2 0 0 4 , ( 1 1 ) . 动抵押其 担保力 较弱的缺 陷必然对抵 押人 的信用度作 要求 , 我 [ 3 ] ( 日) 近 江 幸 治. 担 保 物 权 法【 M] . 祝娅 , 王卫 军 , 房 兆融 , 译. 北京 : 国当前信用评估 机构还不完善 , 对企业的信用度 尚不能保证 , 何 法 律 出版 社 . 2 0 0 0 . 况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 4 ] 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f J 1 . 中国法学 , 2 0 0 7 . f 1 ) . 第二 , 客体范 围过小 。我 国《 物权法》 1 8 1 条规定 的浮动抵押 『 5 1 陈 忠 禹. 动 产 浮 动抵 押 制 度 实施 中 的 问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兼 评 的客体采用列举式 , 仅 限于生产设 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成品。不 《 物权 法》 浮动抵押条款『 J 1 . 兰州商学院学报 , 2 0 0 8 , 2 4 ( 5 ) . 允许在 不动产 、 知识产 权 、 债 权等财产 上作 浮动抵押 , 这对 客体 『 6 1 彭责. 英 国浮动抵押 制度研 究『 M 1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o 0 8 . 限制过大 。 浮动抵押的制度价值 即在于解 决企 业的融资 问题 , 企 作者简介 : 何 崇龄 ( 1 9 9 3 一 ) , 女, 汉族 , 江 西 广 昌人 , 西 北政 法 业 的生 产设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 成 品未必 有足够 价值为其 融得 大 学 民商 法 学 院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相对于固定担保而言有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也使得这个制度在适用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使这个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适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均对其予以明文规定,我国也是如此。
然而,在《物权法》的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针对其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主要为限制主体的范围、扩大标的的范围、对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登记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不足;完善一、限制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的范围浮动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担保相比确实存在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其不确定性也会使抵押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流出企业的财产就自动退出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这对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会构成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采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如英国法上浮动抵押人只能是注册公司,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日本将浮动抵押设定的主体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设立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妥当,应当限制其范围。
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其主体限定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为了能使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渠道、拓展风险投资业务,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将设定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样的立法就与社会现实似乎有些脱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进行修改使之既可以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限制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如果不对抵押人的这种自由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必然会危及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债权的实现,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这方面是存在着漏洞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关于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借款人作为还款的担保物。
在房屋贷款中,通常采用的抵押方式是将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
而浮动抵押制度则是指抵押物的价值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需考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角度,探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之路。
一、案例分析:汽车金融领域在汽车金融领域中,汽车作为抵押物,其价值常常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例如,进口大型豪华车的价格有时候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因此,为汽车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价值调整系数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方面,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建立浮动抵押制度,旨在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领域在房地产抵押领域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更为重要。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房屋抵押价格将会受到一定的波动,如果借款人和出贷人无法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将会对双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
因此,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将会为浮动抵押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三、案例分析:银行信贷风险领域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在进行浮动抵押贷款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进行不同风险级别的评估,以便在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高风险借款人实施更加严格的信贷标准,降低其贷款额度使用比例,从而在面对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况时,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化,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贷人的信贷风险评级标准,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借款人的管理和调整。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护借款人和出贷人的利益。
同时,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价值的变动来进行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日益发展的国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日益成熟。
浮动抵押的好处在于,抵押和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上的变化而变化,这有益于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实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房屋浮动抵押的。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浮动抵押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一种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导致很多房屋的贷款额度不够精确,影响了房屋市场的发展。
因此,完善房屋浮动抵押的评估机制,加强对房屋市场的监管,可以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债券浮动抵押的。
债券浮动抵押是人们用债券作为抵押品,以此获得贷款。
它是一种投资方式,既有盈利又有风险。
但是,在现实中,债券浮动抵押的情况并不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展债券浮动抵押,我们需要建立更多的中介机构,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并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债券的质量和安全性,鼓励更多的人投资债券浮动抵押。
最后一个案例如何对企业进行浮动抵押。
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资产来获得贷款,而不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来获得贷款。
这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融资。
但是,如何评估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关键问题仍然需要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风险控制机构,以确保企业借贷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机制,以增强企业的信用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属于一种趋势,但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推进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为企业的融资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措施。
例如,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制解决小微企业难获贷款问题,增加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发挥市场力量的发展红利;加快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利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以避免市场失范和信用危机的发生。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再生产的扩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标的物范围、设立主体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比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可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此定义体现了浮动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浮动性这一核心特征。
这正是与特定抵押相区别之处。
浮动抵押的特征:1.浮动抵押的创设是及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以现存为必要,它可以是将来才产生的,在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也并不附于任何特定财产,且对确定前的财产没有追溯力。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集合性。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因此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流动性。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其设押的财产仍有自由的处分权。
二、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1.我国的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作出的主要规定主要有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浮动抵押是设押主体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设押财产的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但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确定抵押物價值的一种抵押。
我国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从很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设押主体的范围太大,抵押财产仅局限于特定的动产等问题。
故需要提出一些对策,使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得到完善,充分发挥它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大融资作用。
标签: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浮动抵押制是适应现今经济发展的一项融资制度,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可以获得融通的资金,而且不妨碍抵押主体的正常经营,对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很多发达国家从这一制度中获益很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浮动抵押的特征浮动抵押在其他发达国家早有应用,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比较广泛,且具有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账面债权、专利甚至商誉都可以成为标的物,而且抵押物是作为一个集合出现的,不能是特定物。
(二)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和流动性在浮动抵押关系中,抵押财产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如从货不断地被消耗与更新,从企业向外流出的财产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同时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当然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共同体的整体价值也随之上下浮动。
因此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财产数额无法固定与明确。
抵押人也可以在日常活动中处分其财产,直至浮动抵押结晶。
(三)浮动抵押具有转化性,实际就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某些事件的发生或行为的作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此过程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结晶时,其效力固定在结晶之时公司所有的财产之上。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评《物权法》第181、189条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评《物权法》第
181、189条
韩艳
【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089)002
【摘要】<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未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韩艳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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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物权法》181条为视角 [J], 张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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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现在的时代正是科技进步的狂热时代,浮动抵押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传播有其必然性,但是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雏形,本文试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以及在其他国家的发展特点考量,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物权;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一)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浮动抵押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场合。
但是,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衡平法院并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他们认为,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就可能导致财产关系的不稳定,这样就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抵押制度观念相似。
但是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快速发展,尤其的经过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成倍增加,贷款人不可能对每个公司做出无抵押贷款,这样就要求公司提供财产作担保。
这些财产很多时候是动产,这些动产是不断替换和改变的,于是浮动抵押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
抵押标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来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
竖向来说,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和债务人将来的财产。
这样,浮动抵押制度就克服了一些其他抵押制度中的缺点,如必须对每一项财产进行特定化并予以一一登记的繁琐手续一级过高的费用,充分体现出了其高效率。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
抵押标的包括债务人公司现在以及将来的财产,所以它的形态也是随着时间和公司情况不断变化的,但是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性质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债务人企业违约或清算情况,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债权人可就此行使抵押权。
第三,债务人处分抵押标的相对自由性。
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其财产,无须得到债权人同意。
第四,抵押标的需注册登记备案。
这是因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对浮动抵押权的侵害,必须需要债务人将抵押标的注册登记备案以便公示,因为浮动抵押的债权人没有占有担保物。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8-01摘要应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只限定为公司法人。
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财产相对稳定、财产关系及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监督。
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作出扩大的规定。
关键词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其既吸收移植了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具有中国自已的特色。
但是,由于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我国,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此制度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使此制度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运行。
一、限定设押主体为公司法人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是比较宽泛的。
对于抵押人的范围,英国和苏格兰法则将其只限定为公司;美国则对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抵押人;在日本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将抵押人只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的抵押人范围作出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立法者是如此考虑的:“考虑至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将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立法者能从社会的融资需要出发来制定法律,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融资担保,因为大型项目融资所需的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如只限于采用固定抵押方式对企业来说会因为可抵押财产价值不够而不能融到所需的足额资金,所以引入浮动抵押对大型项目融资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中小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所需的资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固定抵押贷款或其它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来解决担保问题,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未必是最适合、最可取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牡 丹 江 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1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Vo1 . 2 3 N o. 4 A p r . 2 01 4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 0 1 4 )0 4 . 0 1 1 8 . 0 3
此 宽松 的态度却招来 了褒 贬不一 的声音 , 有 的持反 对态度 , “ 在主体上不加限制 , 扩大到所有 的企业 , 扩 大到个体工 商户 、 农户 ,毫无理 由” ,“ 这样做 的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0 — 1 8 作者简介 :宋红畅 ( 1 9 9 1 一) ,女 ,安徽人 ,西 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民法 。
( 一 )浮动抵押 主体 对 于可 以设 定 浮动抵押 的主体 范围一直 是理 论界的一大争议 , 英 国设立 主体 为公 司,f 3 本 只包 括股份有 限公 司 , 美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则不做特别 限制。 从我 国物权 法现有 规定看 , 立法者倾 向于采 取十分 宽松 的态度 , 浮动抵押 的设立 主体不仅包括 企业 , 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营者 , 不包 括事业 单位 、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等。然而对 于如
的态度 。 ( 二 ) 浮动抵押客体
、
浮 动 抵 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设 立
浮动抵押起 源于英 国 , 其独特 的优越性也为世
界其他 国家所 借鉴和参用 , 比如美国 、 日本等 国家 , 我国也 借鉴了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 系国家 的经验 , 于 《 物权法 》 中首次规定了动产 浮动抵押制度 , 而且 我国法律对 浮动抵押 的主体 、 客体 、 设立方式及效 力规定等方面 与其他 国家有显著 的区别 。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作者:刘佳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动产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2-01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立法规定之检讨边沁曾精辟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
”①因此,对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并非只是为了责难,更重要的是在于推进法治的完善与进步。
尽管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值得检讨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不可否认,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问题。
但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考虑,设立浮动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抵押人具有较为稳定的财产或可以信赖的信用状况。
如果毫无限制地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范围,在浮动抵押制度本身风险较大,债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地诱发制度风险。
因此,不能将抵押人作扩展性解释,应该对《物权法》第181条作限制性解释。
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②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担保。
③(二)未明确规定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诚如梁慧星老师所说:“浮动抵押终究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
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
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张晓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源于19世纪50年代后期的英国衡平法,我国1995年《担保法》并未引入,2007年的《物权法》引入了此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该制度存在哪些特点及优势?在我国运行的怎么样?存在哪些缺陷和怎样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浮动抵押英美法系《物权法》作者简介:张晓飞,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43-02一、浮动抵押简介(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渊源和国外立法现状浮动抵押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现代浮动抵押制度产生于19世纪50年代后期英国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担保制度,而大陆法系国际的浮动抵押制度都是从英美法系中继受而来,其中日本在其1958年的《企业担保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是最先借鉴并移植浮动抵押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
美国于1962年《统一商法典》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浮动抵押有三大特点:抵押物的广泛性和浮动性、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结晶转化为固定抵押。
而不同国家在借鉴此制度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浮动抵押制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担保物的浮动性,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财产的流动性不断加快,浮动抵押制度摆脱了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流转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资本的利用率,更符合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原则。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浮动抵押与传统浮动抵押相比有自己的特点:(1)主体设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3)抵押物的确定即结晶的情形是抵押权的实现成就或抵押人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
有一些超越时问和空间, 超越种族 、 宗 教信仰 和文 化背景差 异的共
同 价值 。这 就 是 法律 之 可 以被 意 志 的哲 学 基 础 。 ” 在《 物权法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之 前 , 《 担保法 》 及 其 解 释 不 仅 规 定 了动 产 抵 押 , 而且还规 定 了 集 合抵 押 , 突破 传 统 “ 一 物 一权 ” 主义 , 充 分 发 挥 了物 的 担 保 和 用 益 功 能 。这 些 都为 浮 动 抵 押制 度 在 中国 的“ 问世 ” 奠定 了基 础 。 我 国《 物权法 》 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 了规定 。设立浮动抵 押的 主体仅限于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 营者 ; 浮动抵 押财 产的 范 围严格限定于生产设备 、 原 材料 、 半成 品、 产品; 在 优先权 方 面 ,
浮动抵押的主体 为: 企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业 生产 经 营 者 。对 于 主 体 的规定是考虑 到我 国设立浮动抵押是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 民 贷款难 , 促进 经济 发展 , 因此这种设定是适 当的。浮动抵押 的客体 限定 为 动 产 , 而将 不 动 产 、 有 价 证 券 等 排 除 。实 际 上 , 那 些 被 排 除 在外 的不动产 、 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无 形资产 比《 物权法 》 中规定 的 特 定 动 产 更 具 有 担 保 价 值 。 正 如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所 说 : “ 现 代 企 业, 是由各个动产 、 不 动产 、 权利、 法律关 系 、 事 实 炎 系 以及 其 他 有 形、 无形的财产构成的 , 并 为 实 现 一 定 得 经 济 目的 而 结 成 的有 机 组 织体 , 它 具 有 超 过 各 个 财 产 的个 别 价 值 的综 合 以上 的 整 体 价 值 ” 第二, 关 于 登 记 制 度 。我 国 浮 动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采 取 的 足 登 记 对 抗 主义 。 双方 签订 书 面合 同 , 浮动抵押权便设立 了 , 如果 没有登 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 记对抗 主 义能够保 护第 人 的利益 和交 易安 全 , 也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保 护 了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然 而 , 这 种 模式却存 在很大的弊端 : 单纯注 重形式 , 不 够灵活 , 增加 了臀 记部 门 和 当 事 人 的 负 担 。这 些 都 降 低 了 其 现 实 的操 作 性 。 第三, 浮动抵押权 的优 先权 。浮 动抵押 与 固定 抵押 最大 的 区 别 在于 , 浮动抵押在 固定化之前 的担保 利益 的“ 浮动性 ” 。浮 动抵 押 固定化之后 才转变 为固定抵押 , 我 国法律对 于它与其他 法定 的 优 先权 人 、 固定抵押权人 、 其他 已固定化 的浮动抵押权人 之问 的受 偿顺 序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 。 ( 二)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第一 , 扩大浮动抵押 的客体 范围 。如前所述 , 我 国《 物权法 》 所 规 定 的浮 动抵 押 标 的 物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 应 当扩 大 浮 动 抵 押 客 体 的 范围 , 公 司以其全部或 部分 动产 、 不动产 、 有形 资产 、 无 形资 产 、 财 产性权利设 定浮动抵 押 , 也 可 以在 法 律 许 可 的设 定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浮动抵押的资产 , 这样 可使债务人可抵押的资产范 围扩 大 , 确保 抵押权得到最大的保护 。 第二 , 完 善 浮 动抵 押 登 记 制 度 。登 记 作 为 浮 动 抵 押 权 的 公 示 方式 , 能够使第 三人了解抵 押人的财产状况 , 保 障交易安全 。我们 应当对浮 动抵押登 记制度进 行完善 , 比如登 记事项要 注意保护 当 事人之间 的商业秘密 , 只登 记一些 必要事项 即可 ; 公示 上 , 要增 加 工作 的透 明度 以及服务 意识 。 第三 , 控 制抵 押 权 人 的 风 险 。我 国 《 物 权法 》 规 定 了抵 押 人 有 自由处 分 权 , 而抵押权人的权利却是空 白, 为 了 保 护 抵 押 权 人 的 利 益, 应 当 赋 予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 比如 知 情 权 、 变 更权 、 撤 销 权 等 。另 外, 严格 依 法 也 能 避 免 因此 产 生 的抵 押 合 同无 效 、 债 权 无 担 保 的 后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r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释评与完善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r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释评与完善钟维【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正是这种跨法系和跨民法、商法的制度移植,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至今都还存在不少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而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缺陷也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需要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视角,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就其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应当实现浮动抵押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效力规则的重构,以及实现规则的完善.【期刊名称】《广东社会科学》【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7页(P232-238)【关键词】浮动抵押;担保;民法商法化;民法典编纂;适用范围;效力规则【作者】钟维【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一、浮动抵押及其规范识别(一)浮动抵押的创设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指抵押人在其现有和将来可能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之上设定的,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保留有利用和处分这些财产的权利,而使抵押财产始终处于浮动状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此时可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法庭判例,而在世界范围内的成文法方面,则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其功能在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因为企业的动产很大一部分是由原材料、半成品和存货构成,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需要流通起来,这就与传统上担保财产的特定化要求产生了矛盾。
创设浮动抵押正是为了解决此问题,即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允许财产从抵押财产范围内流入和流出,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类似的制度,美国规定在统一商法典,加拿大、日本规定在企业担保法,香港地区规定在公司条例,澳门地区规定在商法典。
浮动抵押制度的评价与改善
浮动抵押制度的评价与改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兴起,特征为浮动抵押物的标的是抵押人现有或者将来有可能所有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是不特定的、浮动抵押物的可处分经营性、浮动抵押权的具体实现的前提是抵押物“结晶”。
【关键词】:浮动抵押、抵押物确定、物权法1.概念及起源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别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抵押制度正式被列入我国《物权法》,作为新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扩充了我国的物权体系。
二、特点浮动抵押制度是债务人了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务人债权的实现而以现在财产和将来可能取得的一切财产而提供的一种具有概括性质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制度有别于一般抵押制度,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浮动”,即抵押财产的浮动,也可以是抵押权的浮动,抵押财产即抵押物,是抵押人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具有不特定性,在浮动抵押权实现之前,浮动抵押制度下的抵押物数量可以一直处于变动之中。
抵押权的浮动是指在浮动抵押物上设置的浮动抵押权在抵押物未确定化之前处于的浮动状态,悬浮于其上。
总的说来,浮动抵押制度具有三方面特点来区别于一般抵押制度:(一)、浮动抵押物的标的是抵押人现有或者将来有可能所有的全部财产。
一般抵押制度是在具体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则在现有或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立抵押,这无疑是更灵活的抵押形式。
(二)、浮动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之前是不特定的。
浮动抵押制度是债务人以自身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取得所有的财产进行的抵押,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经营这些已经被抵押的浮动抵押物,浮动抵押物能发生数量的增减或者形态的变化。
(三)、浮动抵押物的可经营性。
在浮动抵押权未实现之前,浮动抵押物可以由抵押人以通常方法继续经营、利用、处分,这是区别于一般抵押制度的关键意义的因素,浮动抵押物的可经营性,是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的魅力所在,也是争议所在。
(四)、浮动抵押权的具体实现的前提是抵押物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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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历史及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亦步亦趋。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关键词]浮动抵押;价值评议;制度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
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定的,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设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设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特别抵押。
①浮动抵押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的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
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理论严谨,体系完整,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时各国采取了相对的应变策略。
如法国有限地承认动产可以抵押,德国创设了特殊的让与担保方式,这些变通的方法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我国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的。
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没有对浮动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些制度构建。
《物权法》颁布后,借鉴其它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抵押权中规定了浮动抵押权,从而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用了三个条文即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浮动抵押予以规定,对抵押人、抵押标的的范围、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结晶”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轮廓大致成型,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正式引入我国。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浮动抵押所独有的价值功能符合现代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对融资活动的巨大促进作用,已在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是其他担保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一)效率价值首先,浮动抵押在抵押物特定化以前,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享有自由处分权,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收益、使用价值,促进了物的有效利用,符合物权价值化的现代发展趋势。
其次,可用于浮动抵押的财产,不仅包括抵押人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来取得的财产,扩大了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
这既充分考虑到未来之物的期待利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尤其是拓宽了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最后,浮动抵押合同签定和抵押权登记均可以一次完成,而不必就不同的抵押物分别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大大减少了因繁杂手续产生的交易成本。
而浮动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于抵押期间也无需发生转移,对债权人而言不仅节省了保管和维护费用,更能大大节省交易时间,加快企业的融资速度。
(二)安全价值第一,固定抵押物面临着由于其自身性质和各种市场因素导致的贬值风险,而浮动抵押人在出现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由此新取得的财产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物,可以减少原抵押物贬值的风险。
第二,可以优化融资担保资产组合,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90%的担保登记债权人是银行,而银行融资担保中又以抵押为主。
而浮动抵押制度将抵押物扩展到了流动资产、未来资产,扩大了银行抵押资产的选择范围,从而有利于优化担保资产的组合。
③第三,避免因拍卖、变卖或协议取得抵押财产等传统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导致的企业因丧失生产经营能力而宣告破产,继而产生工人失业、银行信用下降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浮动抵押的托管人制度可以使债务人企业通过托管人的管理而免于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最终实现浮动抵押权时将企业整体拍卖或转让,也不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企业员工不必解散,上述一系列社会问题得以避免,这显然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2] (三)公平价值浮动抵押的公平价值之重要体现就在于抵押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在于这些企业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的有限性。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扩充了中小企业用于融资担保的抵押物范围,为那些发长前景看好、现有或者未来财产充足的中小企业至少在法律上扫清了部分融资障碍。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物权法》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现实,势必要对其融资服务对象、担保及反担保措施作出适当的调整,从而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完善浮动抵押制度对策建议浮动抵押虽可促进抵押担保功能的发展和优化,具有企业集合财产有效利用的功效,兼顾了融资和生产使用的价值,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一)把好源头关,选择信用良好的主体作为适用对象,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信用环境由于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对抵押人的资信、运行状况要求比较高,许多国家针对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一立法取向充分显示了立法者对企业权利能力平等的恪守,但是在我国现有信用资源较为缺乏的情况下,全面放开可能会导致该制度被虚置或抵押权人将面临着严峻的风险考验。
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民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货骗保”行为的发生,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3]为了保证该制度的良好运行,避免抵押权人可能面对的不利局面,实践中应强化对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审查,包括第三人应在正常日常生产经营中通过买卖取得该抵押物、支付了合理价格、取得了动产的占有等。
(二)把好受偿次序关,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浮动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危及到债务清偿次序,在法律上对各债权的受偿次序作出合理安排,平衡各方利益是必须的。
笔者认为,对浮动抵押制度可以规定以下的受偿次序:1.代管人报酬及转让抵押财产所为支出;2.国家税款、公司员工的工资;3.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权受偿;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或是法律基于特别立法政策规定的,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成立的,应当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受偿;4.浮动抵押合同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限制或禁止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或次序相同的固定抵押或其他浮动抵押;约定该浮动抵押与现存或将来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的次序;5.如果合同中对前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次序如下: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所设固定抵押优先于浮动抵押;数个浮动抵押之间,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浮动抵押结晶之后设定的担保,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担保,都只能在浮动抵押之后受偿。
(三)把好惩戒关,对抵押人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惩罚民法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一方面促使当事人在信用的基础上自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需对当事人恶意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
由于抵押人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有权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设押企业财产,因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法律上应当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
如:1.汇报、质疑权。
即抵押人应于规定时间向抵押权人提交相关资料、报表,抵押权人认为有“逾越正常经营活动”情形时,可以提出质疑,抵押人应及时提出答辩。
2.变更权。
在浮动抵押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市场竞争将出现衰落(即非抵押人主观恶意导致的原因),经营前景不佳时,应赋予抵押权人变更权,抵押权人可以变浮动抵押为固定担保。
3.撤销权。
抵押人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结晶之前,有下列恶意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1)非为企业的继续经营为目的,与他人进行恶意交易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4)其他不合理事由,使抵押权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4.代位追偿权。
浮动抵押设定后,在发生特定事由时,浮动抵押即转为固定担保,此时抵押物固定,不仅包括在企业内部现有财产,还包括将要流入企业的资金和财产,即抵押人有对外债权。
此时,法律应赋予抵押权人代位追偿权,即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懈怠行使债权时,可代替抵押人行使到期债权。
四、结语《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它具有完善担保形式、增强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抵押人的融资能力等价值。
但是,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具有其局限性,同时因其在我国毕竟还是一种新制度,而《物权法》的规定又很概括和简略,因而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根据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来完善这一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作用。
[注释]①徐建平.浮动抵押制度刍议[J]法制与经济.2008,(6),81。
②刘畅.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4),68。
③徐建平.试述我国确立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历程及其意义[J]法制与经济, 2008,(6),8。
[参考文献][1]刘畅.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分析及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08, (04) :68[2]毛尊超.物权法与英国法上浮动抵押的区别[J].法制与经济, 2008, (185) :85[3]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