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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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干部及员工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和矿井对安全责任追究给予的经济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即:对矿领导班子成员,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四条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同级别事故对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处分加重一个档次。

第六条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矿长、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党委书记不低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给予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安全副职免职处理。专业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党委书记和安全副职免职处理;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副总罚款2000元;给予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科)长级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各罚款500元。

(二)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

(三)对包保区队干部罚款200元。

(四)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界定标准细则参照《河南能源安全责任追究办法》(鹤煤发〔2015〕16号)附件2《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一)被公司以上级领导现场查出的“三违”人员,按照《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执行:

1.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200元。

2.较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3.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免职处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档)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4.“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二)被矿级领导及矿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管理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一般“三违”罚款100元。

2.较重“三违”罚款200元。

3.严重“三违”的罚款500元。

(三)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

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后,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因供应、后勤、劳资、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劳资副职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十八条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部(科)室和安监部门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并监督执行,将处理文件抄送组干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井作出纪律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每月在矿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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