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追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主动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九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证言等。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的公正、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和证据,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轻重缓急。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六条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过错情节,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____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____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法律或者行政处分的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者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实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范围;(三)权责一致,责任明确,责任细分层级;(四)宽严相济,采取差异化的考核措施;(五)经济赔偿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相关措施和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追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予以惩处。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机制包括:责任倒查、责任细分层级、差异化考核、经济赔偿。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机制分为定期考核和事件考核两种形式。
第二条定期考核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事件考核主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环节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奖惩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____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公司社会信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
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履行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不动摇;把安全生产列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首要组成部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控及综合治理不动摇。
第三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副总兼任;成员由各副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领导兼任。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定,确保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二)分析研究生产作业场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协商部署具体解决办法,批准落实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结论或批复;(四)研究批准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和工程创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一)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位责任;(二)负责年初审定工作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项审核并提出决策性意见;(三)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经理层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及其决定性事项汇报;(四)负责代表企业同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将安全责任状目标指标分解后,代表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五)督促检____理层全面实现公司控制目标;(六)督促经理层确保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资____障制度;(七)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布置实施,下达各部门(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对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例如,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直接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不作为、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操作、违规施工等。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卫生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卫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卫生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明确、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卫生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卫生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追究责任第七条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者考核,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条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的;(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四)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一)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制度。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2. 追究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督促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4. 公示曝光:对于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曝光,增强警示效果,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视程度。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是基于以下背景和意义:1.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长期以来,各国都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影响。
2. 安全生产责任混乱:在安全生产中,不同层级的责任主体,如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责任界定不清晰,互相推诿,缺乏明确的追责机制。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成为了其中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问责流程等方面系统地阐述这一制度。
二、政策背景1.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设计1.制度目的和原则(1)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并包括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个人。
3.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
(2)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首次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重大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3)扣减奖金:对于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相应的奖金。
(4)停职整顿:对于造成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进行停职整顿,剥夺其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社会维稳、经济进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议题。
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权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实在实施等关键要点。
2.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和行政惩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备和降低事故的发生。
3.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行政责任追究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用以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和惩罚。
常见的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和引导,要求单位立刻改正错误,并进行整改;•罚款: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实行不同的罚款额度;•暂时停止营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短时间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刑事责任追究:对有意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责任追究需要依照肯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公正、公正和合法性。
一般而言,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发觉问题发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来源有多种。
除了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和职工的举报外,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舆情的反馈等方式收集相关问题线索。
5.2 立案调查一旦发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立刻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开展行政惩罚的程序。
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事实清楚、充分发表当事人的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通过行政追究制度来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监管和管束,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定义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是指企业中对安全生产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企业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二、行政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2.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应当适时矫正,并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惩罚。
三、行政惩罚种类及适用条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依法可以实行行政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1.警告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是情节较轻,未造成重点后果的,可以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2.罚款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轻社会影响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后没有实行适时有效措施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危害尚未除去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执照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重点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应当吊销其执照。
四、行政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划分对于企业中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应当在责任范围和责任划分上进行明确。
首先,企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领导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和主体责任;其次,企业设有安全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部门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项布置实在责任人;最后,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当实在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年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万
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年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年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人或重伤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年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年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