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达市府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清单制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对因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或者从重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是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1. 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给予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等。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降职等。
2. 责任人追究制度: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中直接参与、直接负责的人员,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事故发生地区、部门或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对于其管理不力、失职渎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3.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
同时,对于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解决或不履行职责者,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增强对安全的重视和责任感,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人追究制度(2)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以及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奖励制度(一)奖励对象1.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履职、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2. 凡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奋力拯救、救援生命和财产,表现出英勇、机敏、无私的个人和团队;3.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重大意见、优化安全管理流程,以及制定或者改进安全工作制度的个人和团队;4.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向上,守纪律、讲道德、尊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地的个人和团队。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3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他们应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主要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不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准则,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八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员工、职工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有效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应当与公司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 文件编号:版本号:1709修订号:0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0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释义3.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0考核围和式4.1考核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据。
4.3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分,得分结果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
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
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1。
4.5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式。
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分;三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5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追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追究到人的原则。
第九条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受理合一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并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三)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购买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事件;(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网络版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追究制度S-O-002 B 版编制审核批准日期1 目的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主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 合用范围合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
3 组织与职责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各项事务、工作内容负责;安技环保室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岗位、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职责)的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1 公司领导安全职责3.1.1 总经理职责3.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保证本公司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3.1.1.2 坚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通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为开展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并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3.1.1.3 对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管理原则进行落实。
对分管副职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1.4 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1.1.5 依法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适应安全工作的需要。
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决定安全生产奖惩兑现工作。
3.1.1.6 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1.1.7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评审并修改。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以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建立责任制度是必要的。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是指针对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对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未按规定操作等所导致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
责任追究的主体应该是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权利的不同来进行分别追究。
1、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整体管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为保障安全生产建设有关制度、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方面承担有关责任。
如企业负责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负责人应该建立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安全生产负责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安全制度执行,未及时或未有效地控制和处理事故,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生产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4、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报告以及预防措施,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5、作业人员责任:作业人员是生产企业中的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资格、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等。
4. 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
5. 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级: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和层级,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6. 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追究责任工作的有效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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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大建安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209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二)制定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四)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 纠正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Part
06
法律责任与后果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 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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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说明
废止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 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修改文件
对于以前发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与本办法保持一 致。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公布,并注明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
。
社会监督责任
公众监督
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举报。
媒体监督
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Part
03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
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
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
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
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____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____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最新完整版《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最新完整版《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工作,切实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两个主体责任,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责权一致、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安监站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本档次处分,以下同);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事故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发生一次死亡3—5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事故单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事故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上级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责任事故的,作如下处理:根据情节,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通信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通信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联通集团安全生产五项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对企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副职对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对本单位(部门)及本岗位负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和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内容和形式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指: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第六条追究内容:主要分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员工因工伤亡事故责任和通信机房及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责任。
第七条追究形式(一)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扣减绩效考核分数和扣减绩效工资;(三)降岗;待岗;免职;(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到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分数的责任追究:(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的;(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定的;(四)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五)发生因工轻伤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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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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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130-2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责任区队负责人各罚款3000元。
2、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重伤1起2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
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责任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款3000元。
2、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对公司相关领导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起,加罚1000元。
3、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带班干部各罚
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隐患的责任追究
1、未执行“四类五级”隐患排查以及对所排查的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2、被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严重不履职考核。
3、被上级部门发现主要隐患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五、“三违”治理的责任追究
1、对“三违”治理弄虚作假的管理干部,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5000)元,年度内第二次给予免职。
2、对“三违”人员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资料不齐全,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1000)。
3、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重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处的一般“三违”,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对当带班干部、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严重“三违”或集体“三违”,对项目部罚款3000元,对当班班长、带班干部各罚款3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元。
6、安全预控执行不到位,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工作安排、操作存在“两随意”,对相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
的责任追究
1、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检查验收中,不达标或评定为C级,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2、被上级公司及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线、停场所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八、隐瞒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项目部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迟报、瞒报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主要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
3、迟报、瞒报重伤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5000元。
九、其他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1、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编制
人员、审批人员各罚款500元。
2、因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和规程措施,截短锚杆、锚索或更改支护参数,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瓦斯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瓦斯超限情况,直接责任人是工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干部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加工、采购、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10000元。
5、事故发生后,由于汇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罚款5000~10000元,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十、其他
1、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2、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徐州矿业公司。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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