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改革开放,招投标活动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山西省不得不制定并实施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解析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二、背景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和采购活动层出不穷。
然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不善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腐败行为的滋生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制定一项全面的招投标管理条例,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目的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防范廉洁问题,优化招投标环境,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四、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商品采购、服务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 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提供真实、完整的招标文件,以及及时公布中标结果等。
3. 投标人的资格和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备相应实力和信誉。
同时,投标人需要提供准确的投标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合法和有效。
4.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到指定的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5. 投标报名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按照规定报名,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真实竞标和降低恶意投标的风险。
6. 招标评标和中标公示:招标人需要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确保公开透明,杜绝内部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7. 投诉和申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的不公平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挑战和展望尽管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西省特制定了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投标要求和截止时间等事项。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获取与递交(1)潜在投标人可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费用。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商务文件应包含报价和相关资质证明等。
b. 投标文件应以密封信封形式递交,密封信封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3. 开标(1)开标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应当公开、透明、记录完整。
(2)开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包括检查投标文件完整性、确认投标人资格、宣读报价和评审等环节。
4. 评审与中标(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指定时间内作出中标结果公示。
a. 中标候选人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提供合格的技术和商务报价。
b. 中标候选人应参与后续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环节,以最终确定中标人。
5. 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相关工程或项目,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山西省规定的合法注册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质。
2. 投标人不得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得在过去3年内因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四、违约处理1. 未按规定提交完整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无故违约的,将按约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倡导科学招标、规范招标、招标创新,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在拟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时,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体。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招标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活动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发布,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审结果的原因,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招标代理、采购活动,保障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招标代理、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章的规定。
...
附件:
1. 招投标文件编制模板
2. 招标代理机构评审指南
3. 采购合同范本
4. 招标评审报告示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招标人:指需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 招标代理机构: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3. 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负责招标文件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的专业评审组织。
4. 采购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应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2.2 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信息等不诚信行为。
2.3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应尽量公开透明,充分披露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结果等关键信息,保证各方的知情权。
2.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注重经济效益,选择价格合理、性能优良的投标方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5 合法合规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禁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 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3.1 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内容。
3.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
3.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签订。
3.5 履约与验收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4. 招投标的监督与处罚招投标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6. 结语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力地推动了山西省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招投标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或委托工程、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 招标代理机构:指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或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活动。
4.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内容的文件。
5. 履约保证金:指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约。
6.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
7. 中标:指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被招标人选定为中标人。
8. 废标:指因招标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招标活动中止或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招标范围1. 政府采购范围:适用于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部队、军事科研单位、学校等机构的所有采购活动。
2. 建设工程范围:适用于基础设施、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特殊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3. 产品和服务采购范围: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招标条件1. 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或资格要求。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经验。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公告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2.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山西省招标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并保持一定期限。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一:一、引言为了加强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有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投标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2.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验,能够完成投标项目的施工或供货。
3.投标人的信誉要求:投标人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投标的流程1.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等。
2.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投标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人。
4.评标和中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监督和管理1.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3.举报奖励:鼓励公众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文档二: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招投标活动适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招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条件第六条招标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包括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方面。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能力、资信状况、业绩经验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补充和修改等事项。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招标文件附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四章清标评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专业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清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并公示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国内客观不良消息公告、公开招标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是指在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下,发出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人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承担招标人职责的代理机构;审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项目的需求做出充分论证,并公布项目的招标公告,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组织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切实掌握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本身的能力,确保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在投标人抽选前要进行公开评标,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排名并抽选候选人,在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函后,组织评标会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评审,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第八条投标人被视为自愿接受此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放弃或变更投标文件内容,将会被招标人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合法、有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审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独立公正、自愿参加的专家组成,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评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补步设计概算.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贯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三)工程量清单;(四)明确的标底;(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六)主要、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十二)合同主要条款;(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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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补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贯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方式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热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签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定标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末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末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
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末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