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万州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注册在万州区,纳入区级以上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地方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上市奖励政策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在北京、上海和重庆等证券会认可的地方性区域性股份中心(地方OTC)(不含Q板、孵化版等展示性质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参股等方式上市挂牌并纳入上市企业管理的法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财政扶持政策企业上市挂牌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内同级受益财政按实得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其他配套政策1.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上市员工子女与本区居民享有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依法办理户口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2.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培育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对已与区政府或区金融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业务已在区金融办备案,并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重庆市扶持政策汇编版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5〕6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321号)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有关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8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5〕133号)
关于公布《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渝价〔2016〕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质检发〔2015〕108号)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扶持政策
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13日武隆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等级以上建筑和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7年起,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区注册并新进的“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对在培育“四上”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章扶持方式及标准第三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扶持。

(一)在民营经济切块工业发展资金中,原则上50%的资金用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报统的工业企业,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每户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升规前一年所缴纳税收为基数,升规后新增的区级实得部分税收,前两年区财政给予等额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分别按50%、40%、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激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效扩能。

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8%、税收增长5%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年产值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0%、税收增长7%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5%、税收增长10%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在当年产值增长18%、税收增长13%的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5000元,最多不超过8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南岸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南岸区经开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南岸区、经开区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产业集群建设、调整结构、抓大扶小、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南岸区、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第一章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产业链建设推进全区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做大产业规模、提升经营绩效,不断完善本地产业链建设,强化优势产业的集群竞争优势。

第一条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含15%)以上,企业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形式在我区内新增扩产部分,可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条企业在达到150亿元/平方公里的产出强度后需新增工业用地的,在资金、技术、可研论证落实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应项目用地,取得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或市级重点都市工业园项目按全市统一规定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重庆2024重点“小巨人”完整申报要求

关于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4年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申请企业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市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

对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涉及的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要点(一)产业导向。

— 1 —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

(二)“三新”“一强”。

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

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

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项目实施期三年,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三)资金支持。

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 2 —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鼓励区内外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1〕20号,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金来源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条使用原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九龙坡区税务登记并纳税,符合《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应条件的企业;金融企业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驻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进行扶持(附件1)。

第四条扶持方式按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定额对企业扶持。

第五条申报符合条件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申报。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四)企业当年税票复印件和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次申报可不提供);(六)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放款单据等凭证;(七)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和房屋产权证明等。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渝商务函〔2022〕229 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赵光晓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352号)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情况近年来,我市加大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培育扶持本地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竞争力。

(一)创造条件,积极支持采购。

一是政策倾斜支持。

近年来,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文本中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给予1分的加分”,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采购本地产品。

二是减免有关费用。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免收中小微企业采购文件工本费、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对其投标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再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从实际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大多数为本地企业。

三是支持信用融资。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中标企业凭借政府机关采购项目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2016年以来,已累计为700多家中小企业(大部分为本地企业)提供超1500笔、总额达到33.42亿元的贷款,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优化政策,助力生产经营。

一是政策扶持发展。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稳定市场主体,助力企业恢复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2020年以来,先后出台《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40条)、《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45条)、《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24条)等政策文件,动推企业加快恢复性发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9日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激励科技型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构建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到2018年,新培育科技型企业5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50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5家;到2020年,新培育科技型企业10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0家(累计达到120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10家。

二、培育措施(一)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1.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

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6〕30号)的要求,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凡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配套服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渝北府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3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精神,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3家,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育双管齐下1. 强化招商引资。

立足全区“2+4+1”现代工业体系、放眼战新产业和先导产业,围绕汽车、电子等支柱产业深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聚焦元宇宙、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的初创企业下好先手棋。

对从区外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在享受园区招商政策期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参照第5条给予认定奖补。

(企业注册地搬迁至我区的“专精特新”企业才直接给予认定补贴;而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待子公司获得市级“专精特新”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时,才给予认定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临空办、相关区级国有公司)2. 引导集聚发展。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为加快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引导楼宇经济品质化、规模化和特色化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围绕增加辖区优质载体资源和加快亿元楼宇发展“两个重点”,牢牢把握服务企业、涵养税源“两个关键”,按照“扩增量、优存量”发展思路,以区、镇街、社区、物管“四级联动机制”为依托,以优质公共服务为支撑,以楼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楼宇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条九龙坡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负责全区楼宇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区域内楼宇的牵头服务工作,工商、税务、统计、房管等区级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服务楼宇的相关工作,通过整合信息、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范围内的以下两类楼宇:(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独栋商业、商务楼宇,以及商住混合楼中商业、商务部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二)经区楼宇办会同相关单位认定的其他楼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楼宇运营单位;(二)楼宇物管单位;(三)招商中介;(四)入驻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进行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招商中介除外)。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满足或达到本办法规定奖扶条件的单位,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鼓励商用楼宇规模化经营第六条支持商务楼宇新建开发。

对新开发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商用楼宇或商业综合体项目,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50%以上(宾馆、酒店及业主自用部分除外)并统一出租的楼宇运营单位,经区楼宇办、区商务局认定自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按楼宇新出租或自营、且产生税收贡献的面积进行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50%以上,按3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75%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60%以上,按35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达到自持商业部分产权8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70%以上,按4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商用楼宇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渝财采购[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微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渝府办发〔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0日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提升产品质量,鼓励绿色制造,提高竞争力,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重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强化产品保障(一)鼓励新产品研发。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并承诺在重庆产业化的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研发。

1.临床前研究补助。

在研创新药(含生物制品,下同)、改良型新药(含生物制品,下同)、生物类似药(含境内外已经上市的生物制品,下同)和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药监局)2.药物临床试验补助。

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完成I期、II 期、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后,分阶段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总额1200万元的临床试验补助。

其中,完成I期临床后补助200万元、完成II期临床后补助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后补助7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药监局)3.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补助。

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7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长寿府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大力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改制上市企业(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下同),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下称“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正式启动上市或挂牌程序,指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保荐相关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实际工作经费支出达到或超过拟申请补贴金额的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度状态。

第四条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区级部门解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全区拟上市企业培育库。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二章财政扶持第五条企业正式启动上市或挂牌程序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一)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100万元补贴;(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50万元补贴;(三)企业在“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20万元补贴。

重庆惠企政策评估制度

重庆惠企政策评估制度

重庆惠企政策评估制度一、评估目标本评估制度旨在评估重庆市各项惠企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评估范围本评估制度涵盖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所有惠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创新创业支持等政策。

三、评估内容1. 政策制定环节:评估政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需求,是否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调研。

2. 政策执行环节: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以及执行效率。

同时,还要评估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是否存在困难和障碍。

3. 政策效果环节:评估政策的实际效果,包括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有效解决了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等。

四、评估方法1. 问卷调查:通过发放问卷了解企业对于政策的认知度、满意度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 实地访谈:与政策受益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以及企业对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3.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企业或项目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 数据统计和分析:收集并整理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政策效果进行定量评估。

五、评估流程1. 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目标、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

2. 实施评估计划:按照评估计划进行实地调查、数据收集和整理,并进行综合分析。

3. 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4. 审核和修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修改,确保其科学性和客观性。

5. 发布和实施: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推动相关部门根据报告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评估效果保障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要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

2. 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渠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的详细信息,包括政策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以便企业了解和申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7〕1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7〕1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8日垫江县工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垫江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准入条件并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鼓励用地需求在20亩以内的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章供地政策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投入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7万元/亩以上。

第四条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第五条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

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产业方向按7.2—15万元/亩出让;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等用地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的执行。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5000万元—10000万元给予每亩2万元扶持资金;10000万元—20000万元给予每亩3万元扶持资金;20000万元—30000万元给予每亩4万元扶持资金;30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额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审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包括与中介机构签约、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上报申请材料等)的客观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市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
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备案通过后给予30万元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五条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1);
(六)企业所在区县金融办或上市工作牵头部门推荐报告;
(七)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市金融办每年5月、11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重庆金融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改制补交所得税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重点培育企业申请3年培育期财政补助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3);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或挂牌,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市财政局审定补助和奖励金额后,将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一)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辟快速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二)组织证券公司、银行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专业服务,提供融资支持;
(三)与各证券交易所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十四条重点培育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及时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核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财企〔2011〕349号)废止。

附:1.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2.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3.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附1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附2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单位
序号缴款书编号税款所属日期税款入库日期税率(%) 实缴金额市级
合计
所属税务机构签章:所属区(县)财政部门附3
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
序号缴款书编号税款所属日期税款入库日期税率(%) 税收级次
合计
所属税务机构签章:所属区(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