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打印版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答案在题目中)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其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必备的知识点之一。
以下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大全,包含了一些常见的考点和答案,供考生参考。
1.什么是法律?答:法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稳定性和变通性等特征。
3.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答: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4.什么是法律的适用?答: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裁决。
5.法律的分类有哪些?答: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6.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7.什么是行政法?答: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法律工具。
8.什么是刑法?答:刑法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9.什么是民法?答: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10.什么是经济法?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方面。
11.什么是劳动法?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12.什么是国际法?答: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13.什么是法律责任?答: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4.什么是刑事责任?答: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罚。
15.什么是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16.什么是合同?答: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免费版)
公法律常识汇总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性属于( 单行)。
2.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力量)比照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规定( 制度)是的根本制度。
4.我国??规定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详细情况由( 全国人民)以法律规定。
5.假设遇到不能进展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常务会以( 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延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的任。
6.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进犯。
制止用任何对公民进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实在行精简的原那么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进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
8.全国非经( 全国人民会议团)容许在全国人民闭会间非经全国人民常务会容许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讯。
9.根据我国??、副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常务会长 )暂时代表职位。
10.( )有权批准自治州、、自治、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设立审计。
地方各级审计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 )负责。
12.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视 )。
13.我国??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稳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建立事业努力为人民效劳。
15.根据我国??的规定( 自治区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16.自治州、自治的自治和单行报( 或者自治区的人民常务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
17.( 全国人民和全国人民常务会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会并且根据调查会的作出相应的。
1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充分协商拟定报( )批准。
19.村民会议由本村( 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组成。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打印版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 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的分类- 公法: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 民法: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
- 商法:涉及商业交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三、法律的层级和效力-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
- 法律层级高低按照立法机关的级别划分,如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互惠原则。
-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原则。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定的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内容的诠释和阐明,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进行。
-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七、法律的变动和发展- 法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或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变动和发展。
- 法律的变动和发展应当符合社会需求和法治原则。
八、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
- 法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以上是《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的打印版,希望能对你的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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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知识点总结打印
公基知识点总结打印一、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总纲。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政权的构成和分配、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政策等。
法律是国家的一种权力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
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政治制度的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等。
二、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行体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构成和分配、国家政权的运行机制等。
我国国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性质和性质、国家的政府机构、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性质是指国家的性质和性质,国家的政府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具体设置和职权范围,国家的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社会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活动的基本条件。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在法律和政治体制下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其中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组织、结社和言论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和教育权,文化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和传统文化保护等。
公民的义务是公民在法律和政治体制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对国家权力的支持和维护。
公民的主要义务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社会主义事业的义务、国防义务和税收义务等。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国家机构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包括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国家机构的职权分配等。
2020届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含答案word版(共100题)
2020届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含答案word版(共100题)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多选题库含答案word版(共100题)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AB)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2.我国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BC)A.委员长、副委员长B.国家主席、副主席C.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D.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3.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BCD)A.选举自由B.言论、出版自由C.集会、结社自由D.游行、示威自由4.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BCD)A.宪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B.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C.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5.D.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法律6.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A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6.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下列哪几项?(ABC)A依法治国B依法执政C依法行政D依法治理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特征是下列哪几项?(ABCD)A科学立法B严格执法C公正司法8.D全民守法9.下列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ABCD)A国家主权的事项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C民事基本制度D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9.根据立法法规定,需要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哪些事项除外?(AB)A犯罪和刑罚B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C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D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ABCD)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
2011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书面审查原则;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 ;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公考 法律常识 题库(word打印版)
1、(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B、市级以上C、县级以上D、省级以上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 )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B、推行的重要性C、项目的可行性D、设置的合理性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
★★★A、追究责任B、给予处罚C、给予补偿D、给予赔偿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 )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B、电子邮件C、书面D、信函电报5、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C、条件、程序、期限D、范围、程序、时效6、申请人提交的( D)符合法定形式(这里注意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详细B、申请材料采用一般形式C、申请材料明确D、申请材料齐全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B)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B、实施满一年C、设定满两年D、实施满两年8、必要时,( B)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党中央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10、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A)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B、长期C、不定期D、适时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 C)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民族事务B、宗教事务C、经济事务D、文化事务1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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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三、法律与道德(一)道德: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风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异同:1、相同点:(1)形式上:(2)内容上:(3)功能上:2、区别(1)生成方式:(2)表现形式:(3)调整方式:(4)强制方式:第二节法律体系与法系一、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注意:“内部”的含义是指国内法,即法律体系不含国际法二、法系(一)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是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主要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节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所起的导向、引路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职能;2、社会职能。
第四节权利和义务一、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二、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应当按照他人的要求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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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宝典(一)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①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
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
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
它按照特定部门或者特定案件而设立,管辖与该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案件。
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种专门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1)组织体系①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②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人事任免、业务领导。
(2)职权①立案侦查②批准逮捕③提起公诉④侦查监督⑤审判监督⑥执行监督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1. 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
2. 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3.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④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⑤制作笔录;⑥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⑦备案;⑧执行。
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5. 治安处罚的种类治安处罚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
四个主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营业执照。
一个附加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侵害。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和财产。
(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的行为。
(4)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进行侵害的行为。
7.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多的自由和活力。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具体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8. 行政许可设定的种类(1)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2)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3)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
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5)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9. 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上述情形如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10. 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四、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1)书面审查原则;即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一级复议原则;相对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次复议决定;(3)合法原则。
合法的原则的含义是:a.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b.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c.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的含义是:a.受理复议应当及时。
b.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
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d.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进行审查。
五、国家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只有这五个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1)主体要件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或者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是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而且这种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对特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成就,国家才予以赔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