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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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教学精品)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

(教学精品)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

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国籍法规定。

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

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

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往往会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

例如,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中的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法律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我国不承认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

对双重国籍人来说,容易使人陷入困难境地;对国家而言,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纠纷,我国历来不主张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正因为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以华侨一旦取得居住国国籍就会失去我国国籍,98年印尼排华事件我国之所以无计可施就与这项制度有关。

世界上很多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
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保护本国侨民等很有益处,所以有人建议我国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但在法律更改之前,华侨不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双国籍现象逐渐增多。

在我国,双国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展开论述,探讨其现状、争议与展望。

二、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国籍法》于1980年4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0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应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2. 双国籍现象尽管《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因各种原因取得外国国籍,形成了双国籍现象。

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海外留学:许多中国公民在国外留学期间,因学业、工作和生活需要取得外国国籍。

(2)跨国婚姻:部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后,为了更好地融入对方国家的生活,选择加入其国籍。

(3)投资移民: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规避税收、投资等风险,选择移民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3. 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双国籍现象给予了关注,并在政策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例如,2015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籍华人、华侨的管理,防止双重国籍问题的发生。

三、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如何处理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一大争议。

一方面,放弃中国国籍意味着失去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保留中国国籍可能违反外国法律。

2. 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处理双国籍问题时,如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难题。

一方面,国家需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另一方面,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3. 税收、社保等问题双国籍现象在税收、社保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

关于双重国籍你所不知道的事!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两个国家相通的法律,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国家的国籍,也就是成为两个国家合法的公民身份,同时享受两个国家的福利和权利。

然而,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想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是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以下是中国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1、不承认双重国籍不等于不允许双重国籍。

但是对于移民者来讲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是否等同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而言,如果发生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拥有者,在其任意一个所在国籍的国家,只被当作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如若只是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理解为,如果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籍的公民,“不承认双重国籍”将不会承认其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

但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要当事人放弃他国国籍。

所以说,“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双重国籍”。

2、双重国籍仍有边界可循以中国为例: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给出两个限制条件:即一为“定居国外”,二为“具有外国国籍”,只要二者同时不符合,便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此外,对于“定居”的概念,由于当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评判标准,根据目前普遍理解的解释为:没有取得外国公民身份但是又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大家所知道的“绿卡”。

双重国的看法籍

双重国的看法籍

本报讯 针对有关“实行双重国籍以吸引海外人才”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明确投了“反对票”。

他认为,有关国籍政策的问题,不能仅从部分人群的方便和利益出发,而是要综合政治、经济和外交等国家宏观因素来考虑。

记者:在我国的《国籍法》中,为什么会有“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 陶正华: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坚持的立场和方针,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外关系中很敏感的一个难题就是,大量海外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猜疑,造成很多麻烦,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

因此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不赞成双重国籍,并采取积极措施去解决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立场、方针和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广大华侨和侨居国以及其他具有双重国籍人的利益,因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和人民的赞许。

1980年《国籍法》正式从法律上确认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国籍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记者:现在有人建议修改《国籍法》,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您怎么看? 陶正华:我不赞成这种主张。

《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并未过时,而应继续予以坚持。

主要理由是:第一,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如果中国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后退而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是一种倒退行为,将会损害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第二,《国籍法》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一贯政策和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不仅推翻了《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实践及其历史意义。

第三,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处理和发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和恐惧,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作为反华的一个借口。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国公民可能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从而拥有双重国籍。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本文将探讨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强制注销外国国籍:对于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其注销外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取消出境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取消其出境资格,限制其出境。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出留学 生人 数逐 年递增 ,而归国人 数却明 显 不 足 ,这 样 的对 比显 示 出 我 国 的 高 精 尖 人 才 在 逐 渐 流 失 。 这 为开放双重 国籍提供 了更 多的理 论支持 ,要求 开放 双重国籍的 呼声 空 前 热 烈 。 而笔者认 为 ,结合 当前 的国内 、国际情况 ,我 国仍 然应坚 持不承认双重 国籍 的原则。 首先开放双重 国籍者并不存在实际上的益处 : 第一 ,开放双重 闰籍不会 大幅度 增长投资。投 资决定是南 利益驱动 ,不会 因为双重国籍带来某些便 利而大幅增长。而且 我 国有关优待华 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华人与华 侨在我 国享有 的待 遇基本上是相同的 ,因此即使允许 中国公 民 具有双重 国籍 ,也不会使海外华人 回国投资产生很 大的变化 。 第二 ,开放双 重国籍不会增强民族感 情。民族感情的维系 依靠 的不是国籍而是共同的文化。正如广大东南亚华人与 中国 的情感纽 带并 没有阻断 ,他们把对华族文化的认 同与政治认 同 区分 开来 ,在争取所在国的公 民权利的 同时 ,保持了华族 自身 的中华文化传统 。 第三, 开放双重国籍有损多数华人 的既得利益 。前文所述 , 不开放双重国籍的立法 目的是保护东南亚华人 。而今他们仍 占 海外华人人 口 8 0 %以上 ,仍然有着 同样诉求 。为 了少数欧美华 侨的诉求 而开放双 重国籍 ,对东南亚华侨是不公平的。 其次 ,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及整个 国际社会 的意识形态决 定了双重国籍 不适 宜当前 的中国 : 第一 ,开放双重 国籍有害 国家安全 。我 国是世界上最大 的 多 民族 国家 ,由于历史原 因各边疆地 区的少数 民族几乎都 与外 国有着血缘关系 。而这些地 区幅员辽 阔 ,资源丰 富,有着极为 重要的经济 、国防意义 。在周边仍有敌对势力 ,领土纠纷 与分 裂活动频繁的今天 ,开放双重国籍不利于我 国的稳定与统一 。 第二 ,开放双重 国籍有害社会转型 。我 国基尼系数 已越过 0 . 4的警戒线 , 并 呈现出逐 年上 升的趋势 。而欧洲 与 日本 的基尼 系数不过在 0 . 2 4 — 0 . 3 6之 间。如此巨大的数据差充分显示 出, 我 国贫富差距 已经拉大 ,社会正处重要 的转型期 间。这一期 间的 典型社会 问题为不 同社会 阶层矛盾加剧 ,贪腐行为泛滥 ,国内 资产的加速外流 以及 国际资本掠夺加深 。在这样 的当 口,开放 双重 国籍无疑将加剧这些转型期症状 ,将大 大增加政府 的管理 与改革难度 ,而 中国一旦滑入 “ 拉美 陷阱”结果将是灾难性 的。 第三 ,开放双重 国籍有悖世界 主流 。 目前全世界共有 2 0 0 多个 国家 ,只有 9 0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 大多数国家仍 是不 承认双重 国籍 。世界利益 的主体 主要还是 民族 国家 、政治 主权 国家 ,它们仍是整个世界市场 、文化发展 的主要 利益代表 。所 以,国籍政策的取舍仍以 国家利益为重。 四 、解 决 现 实 问题 的 出路 虽然 当前仍然不能开放双重 国籍 ,但这毕竟海外 同胞 的一 种声音 ,也是全球经 济一体化 带来 的新 趋势。因此笔者认 为应 该在坚持一个 国籍立法基 础上 ,通 过立 法及 行政 管理来灵活对 待。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 有关部 门已有实际措施 。 教 育部 、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 于 2 0 0 1年 5月 1 4日出台了 《 关 于鼓励海外 留学人员 以多种形式为 国服务的若 干 意见 》 。其 中规定对 在华任职 的留学归来人 员 中的外籍 高科 技 、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 。2 0 0 4年 8月 1 5日, 公安部 、 外交部发布 了《 外 国人在 中国永久居 留审批管理办法 》 , 据此 中国政府 给予符 合一 定条 件的外国人审批发放外 国人永久 居 留证 ,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 绿卡” 。 ( 下转第 1 6 4页 )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国籍制度习题与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国籍制度习题与答案

国籍制度1.基本原则。

2.国籍取得。

【注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人,具有;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本人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

自动丧失:定居国外,外国国籍。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中国国籍。

【注意】国籍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受理,。

答案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注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注意】国籍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受理,公安部审批。

4.对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对外国人——。

(2)国籍消极冲突:。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2)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答案4.对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或最密切联系地。

(2)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

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

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

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

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

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

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2篇)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双重国籍现象日益普遍。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双重国籍法律适用的背景和意义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双重国籍的规定,探讨了双重国籍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适用的对策建议。

一、双重国籍法律适用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婚姻、投资、留学等活动的增多,导致双重国籍现象逐渐增多。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面。

2. 意义分析(1)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利益等方面,合理解决双重国籍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2)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消除国际交往中的障碍,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3)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双重国籍法律适用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保障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在两个国家中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双重国籍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得申请并取得外国国籍;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必须立即申请并丧失中国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可以申请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在申请办理出境入境证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其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三、双重国籍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协调问题1. 冲突问题(1)法律冲突。

双重国籍人在两个国家中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可能因法律冲突而产生争议。

(2)利益冲突。

双重国籍人在两个国家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可能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纠纷。

2. 协调问题(1)立法协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重国籍法律适用原则,减少法律冲突。

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分析作者:吕志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街道华严北里社区,北京 100029【摘要】国籍是一个人成为某一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早在五十年代初我国就确立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制度。

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更是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问题。

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不断加强,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华侨因国籍问题引起的不便,而不是简单的通过承认双重国籍来解决。

【关键词】双重国籍;华侨;国籍法;国际法据统计我国现在海外华人大约有5000万,相当于两个半台湾、九个香港、一百多个澳门,其技术、文化、智力、经济资源无法估量,在中华文化的传播、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国形象的树立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人想回国发展或者往返于两地之间,于是,由于国籍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重视起来。

一、由华侨引起的我国双重国籍问题在谈双重国籍问题之前先讨论一下有关国籍的概念,个人的国籍就是他作为某一国家的人民的资格,所以也就是他作为该国公民的资格。

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而是由主权国家规定谁是其国民,谁不是。

各国的国情不同,关于国籍的立法也多种多样,主要有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混合制原则,加之各国对继有国籍的取得规定也存在着差异,因而国籍规定的冲突就导致了双重国籍的产生。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引起近几年海外关于改变中国国籍制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日益高涨,加拿大华人会还做了一个关于双重国籍民意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由该会和多伦多信息港进行的双重国籍大型网上民意调查历时16天,共有1800多人参加。

92.6%参与调查的中国移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中国移民在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入籍公民后保留中国国籍,即应承认双重国籍。

从加拿大的调查我们不难得知,海外的华人移民对于中国实现双重国籍有着强烈的愿望。

(二)历史回顾我国海外华人的国籍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

双重国籍法律效力(2篇)

双重国籍法律效力(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宽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使得拥有双重国籍的人越来越多。

双重国籍指的是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个人权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国内法和个人权利三个角度探讨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法角度下的双重国籍法律效力1. 国际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国际法对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些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对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或承认双重国籍。

2. 国际法对双重国籍的影响(1)双重国籍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际关系中的纠纷和矛盾,如国家间在边界、领土、外交等领域产生争议。

(2)双重国籍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际组织内部的管理和决策问题,如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双重国籍问题。

二、国内法角度下的双重国籍法律效力1. 国内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各国的国内法对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如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限制双重国籍,如法国、德国等;还有一些国家禁止双重国籍,如新加坡、印度等。

2. 国内法对双重国籍的影响(1)双重国籍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双重国籍可能导致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出现冲突,如选举权、兵役义务等。

(2)双重国籍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如情报泄露、跨国犯罪等。

三、个人权利角度下的双重国籍法律效力1. 个人权利与双重国籍的关系双重国籍对个人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权利:双重国籍可能导致个人在行使公民权利时出现冲突,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2)民事权利:双重国籍可能导致个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出现冲突,如财产权、继承权等。

(3)刑事权利:双重国籍可能导致个人在行使刑事权利时出现冲突,如刑罚、赦免等。

2. 个人权利保护与双重国籍(1)国际人权法保护: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包括双重国籍者。

“双国籍”的权威解释

“双国籍”的权威解释

“双国籍”的权威解释
最新的国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籍法》一共十八条,其中在第三条中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但是,法律规定中的“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是否等于“不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呢?这要首先弄明白什么叫做“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拥有多重国籍的人士,各国对发生国籍冲突的行为一般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换句话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在其任一国籍国内,只被当做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所以,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以理解为,若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国籍拥有者,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将不会承认其事实上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

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正确原则_张春生

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正确原则_张春生

我国政 府 的 责任 的复 杂 情 况 制

但是
,
由于 国 与 国 之间
,
解 决 国籍 问 题 的 冲突 是 有积 极 意 义 的
于 消除 国籍 问 题 上 的 冲突 的 主权
,

,
往 往 受到 许多 客 观 条 件 的 限 我 们鼓
,

维 护 一 个国家
, ,
从 广 大 侨 胞 的 长 远 利益 着想

便 于他 们在侨 居 国 生 活


工 作 和学 习
,

也 有 利 于处 理
我 国 同 有关 国 家 的 这 类 问 题
发 展 国家 间 的 友 好 关
它 必 将 产生 积 极 的 深 远 的 影 响
它 的产 生
,
双 重国 籍 是国 际 上 存 在 的 一 个 比 较 普 遍 的 问
生 春 张



他们 的 这 种 立 场

,
是 正 当
公 民 的 同 等 权 利和 义 务
了 中 国国 籍 民的

,
合理 的
我国
,

应该 受到 有 关 国 家 的 保 护
规定
:
他 们 虽 然 丧失

国 籍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 居 外国 的
,
成 了 外 国人
,
,
但仍 是 中国 人
,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加 人 或 取 得外 国 国籍 的 即
亲戚

到 中 国来 参 观 访 问

探亲
,
自动 丧 失 中国 国 籍

双重国籍在中国_浅谈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

双重国籍在中国_浅谈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

双重国籍在中国——浅谈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商李蕾摘要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中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

“双重国籍”是一个历史和现实问题,中国对于国籍政策的取舍应慎重全面地考虑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以国家利益为重,权衡二者的利弊。

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出一些适时灵活的调整。

关键词国籍双重中国态度近年来,一些生活在西方国家的新华侨、华人要求实施双重国籍的呼声日益高涨。

他们一方面对中国有强烈的民族情感,不愿失去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希望藉此为其在当地生存发展和到中国经商、就业、置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

继1999 年12 名全国政协委员于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后,中央也于2005 年的政协会议上提出党派提案,建议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据明报加西版报道,加拿大联邦保守党高层证实,重新检讨双重国籍法已被列在哈珀政府秋季议题上,有可能要求定居海外、却拥有另一个国籍的加拿大人,放弃加拿大国籍。

此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加拿大华人社会巨大回响,纷纷认为对移民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一、国籍的界定与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一)国籍的界定对于国籍,很多学者曾经提出过不少定义。

《奥本海国际法》中的定义为:“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情感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与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

它可以说是构成下述事实的一种法律表现:直接由法律授予或者由于当局的行为的结果而授予国籍的个人,在事实上是与授予国籍的国家的居民的联系要比其他任何国家的居民的联系更为密切的。

”韩国法学家柳炳华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概念:“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某些财产与一国有特殊关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联系,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

”(二)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

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3篇)

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国际投资、文化交流等活动日益增多,双重国籍现象也日益普遍。

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涉及国籍的取得、丧失、保留等方面,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内容。

二、双重国籍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根据国籍取得的方式,双重国籍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出生地取得:出生在具有双重国籍的父母的子女,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2)出生地与血统相结合取得:出生在非双重国籍的父母的子女,但由于其父母具有双重国籍,子女在出生时也取得了双重国籍。

(3)归化取得:在保留原国籍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而成为双重国籍。

(4)自愿放弃原国籍取得:自愿放弃原国籍,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而成为双重国籍。

2. 类型(1)完全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且两个国家的法律都承认其双重国籍。

(2)不完全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但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不承认其双重国籍。

三、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国籍取得(1)出生地原则:一个人出生在哪个国家,就自动获得该国国籍。

(2)血统原则:一个人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该人也就具有该国国籍。

(3)归化原则:通过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

2. 国籍丧失(1)自愿放弃:个人自愿放弃国籍,需履行相关手续。

(2)强制剥夺:因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等原因,被剥夺国籍。

3. 国籍保留(1)自愿保留:在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同时,保留原国籍。

(2)强制保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强制保留个人原国籍。

4. 双重国籍的法律冲突(1)法律适用:在双重国籍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一般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居住地原则:在居住国境内,适用居住国法律。

②国籍国原则:在国籍国境内,适用国籍国法律。

③双重适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

国籍问题论文

国籍问题论文

国籍的含义一双重国籍的由来及国籍冲突一、双重国籍的产生二、我国政府对双重国籍的否定我国一贯重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早在建国初期,周总理就曾多次在国际会议和其它场合中声明我国不赞成双重国籍,并准备与有关各国政府解决这一问题。

1978年,邓小平同志访问马来西亚时又重申孑这一原则。

我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和基本原则是不赞成双重国籍,赞成和鼓励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国国籍。

多次申明:凡是已经自愿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在实践上,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来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我国曾同一些有关国家在平等互利和互不于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一问题。

例如,1955年我国和印尼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明确肯定了一人一个国籍的原则,不仅为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而且还为今后避免再发生这类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赞成和鼓励华侨自愿选择居住国国籍的同时,我国也一贯反对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做法。

例如,为了维护我国主权和华侨的正当权益,1978年我国政府强烈抗议越南政府违背中越两党协议、非法强迫华侨入越南国籍并剥夺他们中国国籍的做法。

我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籍立法。

与其它国家的国籍立法相比较,我国国籍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明确规定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如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以及有关程度),从而使我国在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方面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

国际间曾为解决双重国籍、无国籍现象做出过努力。

例如,1930年《关于国籍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在前言中声明: “深信各国无论何人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现象”。

但是自该公约签订以来,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解决双重国籍的问题上一直进展不大,远远不能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晨雾/ 转帖如今很多华人由于工作、学业等原因,选择加入他国国籍继续生活。

其实无可厚非,但是这其中有一部分人,既想加入别国享受福利待遇,又不想放弃中国国籍带来的便利,方便来往国内外,抱着侥幸的心理保留自己的中国护照。

这种做法,迟早会惹祸上身的。

近日,针对许多外籍华人依旧在使用中国护照的行为,中国大使馆明确提出了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及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挂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被认定是一种涉嫌诈骗的行为。

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华人,中国将依法处理。

可是面对警告,仍然有人为了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他们以各种理由继续持有中国身份证并更新中国护照,以便更容易在华买卖房产、把子女送入中国学校并享受中国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现在将面临严厉的管制与处罚!近日,一位华人牙医赖某对国籍法发出了“挑战”,而他毫无疑问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赖恩是一名30多岁的美国牙医、仍持有中国护照。

他生于中国且仍经常返华看望家人。

虽然他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但他入境所使用的护照,却仍是中国护照。

赖某觉得,中国户口档案管辖没有那么严格,连外籍人员身份证丢失都可以在国内补办,自己持中国护照入境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入境时,他却被查出属于外籍人员,海关看了看他手中的中国护照,对他微微一笑,随即拒绝让他过关,并安排班次将这名华人牙医遣返回美国…在接受《侨报》采访时,赖某表示:“我的中国护照将在两年内过期,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父母的房产。

我还曾打算让孩子到中国公办学校就读。

”华人中,赖某的这种心理并不少见。

“鱼与熊掌”想要兼得的人不在少数。

时兴”方法包括:“两本护照进出”、“改名”及“第三国过境”等,但均有不少失败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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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

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

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

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

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

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

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

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

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

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

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很贴切和生动的。

2005年3月13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陶正华利用欺骗和伪造的卑劣手法 ,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以问答方式,极力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陶正华的欺骗和伪造卑劣手法是,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在50年代处特定历史时期和极个别国家(印尼)制定的一项政策反反复复地说成是一项“基本原则”。

在短短的对三个问题的答复中,陶正华四次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说成是“基本原则”。

更严重的是,陶正华明目张胆地伪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既然不存在,何来“公认”?陶正华挂着“教授”和“博导”,居然干出这种勾当,令人不可思议。

造假造到这个份上,可堪称天下第一假!但,陶正华“天下第一假”欺骗了舆论,欺骗了人大法制委员会,欺骗了国务院和国家主席。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一是:“基本原则”是大,”“政策”是小;基本原则指导政策。

也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是在“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二是:“基本原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理论含义比较深刻;而“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小单一,与具体的实际情况联系比较紧密。

在当时,即1955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适用于当时所有10个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只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两个国家(印尼和缅甸),而不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其他的国家(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因为这些西欧小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印度的双重国籍晚一些(请参见<<<<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分法和双重国籍>>)。

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现在也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今天,“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和中国建交的200多个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们目前国家所处的现实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国已经基本过时。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三是:“基本原则”延续的时间很长,因而,不会经常变动;而“政策”则依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政府1953年12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作为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或尊重,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

相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彻底或部分抛弃;“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不仅大多数欧美强国“承认双重国籍”,而且与中国接壤的国家如印度,越南,韩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都部分或全部地“承认双重国籍”。

从以上三点可见,“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事实上,在许多正式和非正式场合,中国国家主要领导人都明确地表示过,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中国国家主要首脑包括周恩来,邓小平在他们的的报告和讲话中,都明确地指出,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最正式的场合,“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一直被表述为一项“政策”,而非“基本原则”。

例如,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说明<<国籍法>>的制定时,就明确指出,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彭真副委员的原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副委员长彭真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1980年<<国籍法>>的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个“政策”,而其他一些有关的条文只是“相应的具体规定”。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国内有实权和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如国侨办为维护一已私利,坚持阻碍修改“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和现实的矛盾将变得越来越严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为法律条文变成为废纸一张。

执法机关即公安局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有法不执”,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执法机关“私改法律”。

2004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几位官员,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下简称<<思考>>)。

署名是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和柯卫。

作者们“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的基本立场是 <<思考>>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结论,因而他们的基本立场是不可取的。

但是,这篇长达十多页的文章很值得一读。

因为,作者们工作在或材料取自于户籍和海关出入境的第一线,对<<国籍法>>和现实的矛盾的搜集和归纳上,花了很大功夫,也是很认真的。

他们的提供的材料和分析充分表明,<<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以及相关条文,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自身矛盾百出,而且和现实的矛盾已经发展到了<<国籍法>>已变为废纸一张,“非常必要”进行修改的地步。

但<<思考>>对修改<<国籍法>>的一些建议,却暴露出作者们对法律和政策的混淆,对国籍有关的法律条文更深层的基础和法则的无知。

例如,他们向世界各国提议,“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或从积极方面制定避免产生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听起来好像<<思考>>的作者们在集体说梦话。

<<思考>>的作者们还建议,中国应该和世界上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双引号内可都是<<思考>>的作者们的原话!<<思考>>的作者们既幼稚又可爱,但实在有点滑稽。

<<思考>>的作者们的“建议”一定会难倒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温家宝可能会这样微笑地心平气和地回答:“公安战线上同志们(停顿),你们的工作是努力的,你们的愿望也是好的(停顿)。

你们想挨家挨户去吊销海外华人的户口的勇气(停顿),是可嘉的;但这样作是违法的。

让我代表中国政府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女士签订“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双边条约,我是没有办法的。

还是从你们中挑选一位来当国务院总理,也许是可行的。

”但有一点确滑稽不起来。

为了“维护”“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这些“可爱”的<<思考>>的作者们居然开始“思考”如何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向各国立法机构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参众两院发号施令;还要和各国包括美国“签订双边条约,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的问题”。

作为中国司法高等学校教师或学生的<<思考>>的作者们,对常识的无知超过一般人想象。

这样说,和说老农会种地但不懂一些土壤的化学成分和形成的历史原因等科学道理一样,丝毫没有贬低他们人格和他们努力的意思。

他们<<思考>>中的分析和他们所处的工作地位和应具备的理论水准是大致相称的。

顺便指出一点,正如<<双重国籍讨论:国籍法第九条承认双重国籍和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矛盾>>一文中提到的,<<思考>>的作者们看到了“矛盾甲”,而以私自偷改<<国籍法>>的手段,掩饰“矛盾乙”。

他们的这种不诚实行为是会让人看不起的。

中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国籍法>>,用“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代替已经基本过时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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