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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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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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有些西方学者预言双重国籍将是一个大趋势。尽管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试图消除双重国籍,但这些努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显得作用甚微。既然双重国籍不可能消除,国际法也不禁止双重国籍,各国开始正视双重国籍问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承认双重国籍。

二、解决双重国籍冲突的原则

双重国籍现象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国籍问题。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公法上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大“瓶颈”;由于国籍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常用的连结点,国籍冲突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2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是不尽相同的,国际公法上的做法与国际私法上的观点也不一样。国际公法旨在彻底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现象,以实现一人一国籍,即国籍唯一原则。而一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是从多方面来考虑的,有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有的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在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方面的立法努力也不尽相同。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指引国际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点,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因素,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国籍也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种依据。一旦在某一国际私法案件中需要采用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结点时,那么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则只能选用其中一个国籍,这样才能做到适用一个法律作为该案的准据法,即准据法唯一原则。至于国籍冲突本身的防止与消除并非国际私法之目的。所以,本文只讨论国际公法上和国内国籍法对双重国籍这一冲突的防止和消除。

(一) 国际法对双重国籍原则的规定

在国际法的层面上,解决双重国籍的原则主要是国籍唯一原则。所谓国籍唯一原则,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国籍唯一原则不仅是各国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3国籍唯一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得到了肯定,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籍冲突的首要原则。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方式主要有缔结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

1.双边条约。有关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方法,解决两国间的双重国籍问题。大部分的双边条约都采用选择国籍原则来解决其国家之间的双重国籍问题。由于双边条约仅涉及两个国家,双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签订双方都能满意的条约也比较容易。中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53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及1955年两国政府通过换文制订的关于该条约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彻底消除在印尼的华侨的既存的双重国籍,并且避免以后侨生儿童的双重国籍的发生,解决了中国和印尼两国之间关系上的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相当困难的问题。这个条约后来成了中国同他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典型。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用以解决两国之间的国籍冲突问题,实践证明这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

2.多边条约。国际上还可以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的方法来消除双重国籍现象。如,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国籍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57年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出版,第256页。

3李新天:《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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