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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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浅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浅论

作者: 张汇文;卢莹辉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47-50页
摘要: <正> 制定国籍法的意义国籍法是区别谁是本国人、谁是外国人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确定居民对国家的不同关系和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籍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任何国家都拥有一定的领土和定居其上的人民以及对领土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机关。

可见,各个国家制定国籍法,以确定谁是它的国民,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存在和利益。

然而,在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封建割据制度的闭关自守性,以及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超越了个人对国家的隶属关系。

一般说,封建国家当时并不十分重视国籍法的制订,我国直到清朝末年才制订了第一部国籍法。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随着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割据状态的消灭,。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双国籍现象逐渐增多。

在我国,双国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展开论述,探讨其现状、争议与展望。

二、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国籍法》于1980年4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0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应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2. 双国籍现象尽管《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因各种原因取得外国国籍,形成了双国籍现象。

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海外留学:许多中国公民在国外留学期间,因学业、工作和生活需要取得外国国籍。

(2)跨国婚姻:部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后,为了更好地融入对方国家的生活,选择加入其国籍。

(3)投资移民: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规避税收、投资等风险,选择移民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3. 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双国籍现象给予了关注,并在政策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例如,2015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籍华人、华侨的管理,防止双重国籍问题的发生。

三、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如何处理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一大争议。

一方面,放弃中国国籍意味着失去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保留中国国籍可能违反外国法律。

2. 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处理双国籍问题时,如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难题。

一方面,国家需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另一方面,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3. 税收、社保等问题双国籍现象在税收、社保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

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

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一、国籍的概念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法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

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

三、国籍冲突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

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

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籍法的思考
(一)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技术和资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更好地服务。

而且国籍是华侨华人对祖国的情感纽带,它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华侨华人的爱国热情。

(二)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主权国家的司法管辖和外交冲突,二是会引起双重国籍者国籍义务冲突,如服兵役。

何况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密度高,住房、交通、教育供给紧张,如若采用双重国籍,则定居、就业、教育的人员增多,特别是华侨华人将资金投资房地产,就会使房价居高不下,加剧人民内部矛盾。

一般能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经济方面属于中高层阶级人员,他们可以两头。

中国现代国籍法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现代国籍法若干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3)导论 (4)第一章国籍法的历史沿革 (6)第一节国籍的基本范畴 (6)一、国籍的定义 (6)二、国籍法的定义 (7)三、国籍法的相关理论 (8)第二节现代国籍法的缘起 (9)一、法律意义上国籍的产生 (10)二、国籍观念的影响因素 (10)三、国籍观念对国籍立法的影响 (11)四、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2)第三节中国国籍法的发展 (13)一、清末国籍立法 (13)二、民国时期的国籍立法 (14)三、新中国国籍立法 (15)第二章双重国籍的立法比较 (17)第一节解决双重国籍和国籍冲突的意义 (17)一双重国籍的产生 (17)二、双重国籍的影响 (18)三、解决双重国籍和国籍冲突的意义 (19)第二节国外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问题的相关规定 (20)一、各国对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 (20)二、国际和地区组织对于双重国籍的相关规定 (21)三、国际上对双重国籍的最新立法趋势 (23)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和实践 (24)一、1980年《国籍法》的原则 (24)二、《国籍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实践三、我国处理港澳特别行政区国籍问题的新实践......,..........。

(25)︵匕Q︸IQ自Q山.‘...................……第三章中国现行国籍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第一节国籍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29)儿童出生后的国籍认定问题 (29)一因婚姻、收养产生的国籍问题一一一二因自愿加入外国国籍产生的国籍问题 (31)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理论分歧 (32)一、反对双重国籍的观点及理由二、支持双重国籍的观点及理由 (32)..................................。

. (33)第三节我国解决国籍问题的理性思考 (34)一、历史文化渊源决定了对一人一籍原则的认可 (34)二、国际环境复杂决定了承认双重国籍的弊端~.... ... ... ... ... 3 5三、社会发展不均衡决定了全民利益与侨民利益的冲突 (35)第四节新时代背景下国籍问题的应对思考 (36)一、修改《国籍法》的必要性·........ ......... ...... .................. 3 6二、国籍法修改的国内和国际背景 (37)三、修改《国籍法》的具体内容.............................. ... (39)结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后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中文摘要国籍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中国_国籍法_的发展与完善_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论中国_国籍法_的发展与完善_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专论・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作者简介:宋锡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宋锡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我国1980年《国籍法》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已不合时宜,部分条款的内容容易引发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

因此,在坚持《国籍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应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国籍法》的相关条款,出台与《国籍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以构筑较为完整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国籍各方面关系的《国籍法》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中图分类号:DF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1-0073-08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散居海外的几千万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快经济的稳步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演变(一)我国现行《国籍法》的述评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1)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国国籍;(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自愿;(3)出籍华侨有要求复籍的权利。

1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4年,美苏冷战出现缓和,朝鲜战争结束,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孤立与遏制,中国开始了其至今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对亚非拉国家的外交。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新举措,对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不仅仅是为了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求,更是为了适应全球化时代中国对外交往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发展与完善建议。

一、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现状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协调等内容。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初阶段是1949年以前,此时中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是适用瑞士法典、日内瓦民事法典等外国法律;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9年,此时中国建立了独立的国际私法体系,主要是适用国际惯例和国际共同法,还有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法律准则;第三个阶段是1979年至今,此时中国国际私法的建设开始进入现代化阶段,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法律和司法解释。

在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维也纳公约》(CISG)、《国际私法实行方面的哈格公约》等,逐渐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国际私法体系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打造对话交流、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

这一倡议的提出对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到的国家众多,涉及的民商事关系复杂多样,这就要求中国国际私法体系需要更加完善,以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多元化的商业合作和国际投资,对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注重司法保护和司法协助,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简述中国国籍制度

简述中国国籍制度

简述中国国籍制度中国国籍制度是指规范中国公民国籍获取和丧失的法律体系。

国籍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它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公民权利等多个方面。

中国国籍制度由国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旨在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本文将对中国国籍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籍获取1.出生国籍原则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出生在中国领土上的孩子一般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但如果其中一个父亲或母亲是外国人并希望给予孩子外国国籍,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2.血缘国籍原则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那么孩子就具有中国国籍,无论孩子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

如果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那么孩子就具有中国国籍。

3.归化入籍中国国籍法还规定了归化入籍的程序和条件。

外国公民可以通过自愿申请入籍中国,但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常住资格、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等。

二、国籍丧失1.自愿放弃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自愿放弃中国国籍来丧失国籍。

但须提出正式的申请,并经过审批批准才能生效。

2.取得外国国籍如果中国公民自行取得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将丧失。

中国国籍法规定,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中国公民必须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3.失去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从事对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或者因不法行为被剥夺中国国籍,那么其中国国籍将被取消。

三、国籍纠纷解决在中国国籍制度下,国籍纠纷解决主要依靠法律程序。

如果涉及国籍问题,中国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同时,国籍法也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国籍歧视。

四、双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禁止双重国籍,即不允许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国籍。

任何人持有中国国籍的情况下获取其他国家国籍,都必须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总结:中国国籍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其主要原则包括出生国籍原则、血缘国籍原则和归化入籍。

中国国籍法的改革建议

中国国籍法的改革建议

中国国籍法的改革建议作者:谷营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2期摘要:国籍指在法律上个人成为某国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不同于国际条约,国籍法属于国内立法,因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国籍法存在差异,由此产生国籍冲突现象。

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双重国籍属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国籍法时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概否认双重国籍弊端已现,需要做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改变。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籍法》一概否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弊端,并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渐进性适用双重国籍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双重国籍;海外华侨;国际形势;国家利益1、双重国籍制度的释义当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时,便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原因包括四个方面:因出生产生;因婚姻产生;因入籍产生;因认知产生。

2、我国国籍法不予承认的原因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有特定的历史原因。

上世纪50年代,占比近5.3%的中国人居住在海外,其中近九成聚集在东南亚国家,过半数华侨具有双重国籍。

[1]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地压制新中国,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成为这些西方国家干扰中国外交的手段。

另外,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起初未被东南亚国家充分理解,他们认为本地区的华侨是中共派来搞革命颠覆的先行军。

[2]由此产生大规模的反华排华运动,当地华侨受到严重的人身财产迫害。

为维护本国侨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破解西方国家制造的外交困境,中国政府果断对国籍问题作出改变:1955年4月,中国和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新中国明确不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采用单一国籍制。

随后中方分别与泰、尼、馬、蒙、菲等东南亚国家就双重国籍制度进行了沟通[3]3、现今各界对双重国籍的认识(1)国际社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双重国籍现象大幅涌现,很多国家不再排斥双重国籍制度,开始予以接受,移民输出国家更为明显。

世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也呈现出由单一国籍制转向双重国籍制的国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

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

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

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反思(一)系统化不彻底称《法律适用法》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法典化”,系统化不够彻底,是因为《法律适用法》并未解决所有问题,(32)特别足根据其规定,《民法通则》的某些规定仍得适用。

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以及国际惯例补缺的问题。

《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并无规定,而附则的规定也未导致《民法通则》涉外编的全部规定被废除,因此理论上可以推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

也就是说,关于国际惯例是否可以继续发挥补缺适用的作用,从法理上看,新法既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不置可否,此条也未被明确废止,这就为实践中法官继续适用国际惯例留下余地。

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虽然《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法律适用中的大多数问题,但仍将某些问题留待《民法通则》解决,这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不便,使法律适用者不得不展开某些本无必要的逻辑推理,甚至遇到一些无解之题。

法律是给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的,不应过于玄奥,充斥复杂的逻辑推理。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从微观上看,一些具体条文的拟定似缺乏明确的目标,未能达到预设的目的。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
研究力向论文提交日期
国际法2008年9月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
作者:承吉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籍法相关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6
7.范宏伟.刘晓民.Fan Hongwei.Liu Xiaomin国籍·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战后缅甸华侨国籍个案研究[期刊论文]-东南亚研究2005(6)
8.齐凯君近代中国政府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法制化进程[学位论文]2006
9.蒋新苗.JIANG Xin-Miao欧洲区域性统一国籍法问题探析[期刊论文]-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4)
10.刘铭盛.贾海涛.LIU Ming-sheng.JIA Hai-tao国际社会国籍法变化趋势与我国国籍政策调整设想[期刊论文]-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17(6)
本文链接:/Thesis_Y1408731.aspx
蚕.州天誓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2008届)
比较珐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
完善
The DeVelopment&ImproVement on C11inese Natio帅J{ty Law in the View ofComparative Law
研咒生姓名垄直——
指导教师姓名一——竖到垦(型墼蕉)
专业学位名称盘笠巫±
3.李罗胜论中国现行国籍法的完善——基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视角[学位论文]2009
4.金奇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5
5.刘国福.Liu Guofu华侨华人国籍法律问题新论[期刊论文]-东南亚研究2010(4)
6.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期刊论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关于完善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_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_的几点思考
2007 年第 5 期 ( 总第 143 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HEHU I Kmulat ively, NO. 143)
关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的几点思考

[ 摘要 ]

广州 510000)
(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东
我国 国籍法 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对此 , 可考虑增补基本原则的内容, 修改
[ 3]
处是不可能的。1930 年 关于国籍冲突的若干问题 的公约 第五条就规定了 有效国籍 原则。该 条指 出,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 , 在第三国境内, 应 被视 为只有一个国籍 , 即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 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 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 , 似与该 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 国籍。也就是说 , 国 籍要在国际上有效 , 一国要以其赋予个人的国 籍作 为反对另一国,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则要求该国 籍是他的实际国籍 ( 有效国籍 ) 。否则, 别国可 以不 承认这种国籍 , 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例如, 尽管 加拿大是承认双重国籍 的国家, 但双重国籍人 只要 在加拿大进行主要活动 就被认定为加拿大人 , 而不 被认定为是外国人。 2. 有条件的选籍。许多国家规定选籍原则。例 如, 德国新 国籍法 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 子女 , 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 法居 留 8 年以上, 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 3 年, 其 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 ; 待其成长至 23 岁 后, 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 如果选择德国国籍 , 则必须放弃其他国籍, 只有在其 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 能放弃的前提下, 才允 许其 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德国新 国籍法 体现了以当 事人为主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日本新 国籍 法 取消了双重国籍 , 但是却增设了国籍选择制度。 日本新 国籍法 规定, 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 原则上 规定在其 22 岁之前, 必须在日本籍和外国籍之间选 择其一, 并予以 申报和说明。超过国籍选择期 限仍 不作选择的, 将受法务大臣的 警告。此后 1 个 月不 作选择, 则按自动放弃日本国籍处理。 我国过去也一度采取这种作 法, 即在我国境 内 的中外通婚子女年满 18 岁后允许其选籍。事实上 , 关于对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做出解 释的 建议 ( 以下称 建议 ) 在国籍认定上有了突破, 它在 坚持一人一籍原则的同 时, 允许出生在澳门的 葡萄 牙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 建议 规定, 凡具有中 国血统但 又具有 葡萄牙血 统的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居 民,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 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 定其中一国国籍, 即不 具有 另一国国籍。 从而灵活务实地解决了葡萄牙后裔居 民的国籍问题。这一原则可以扩大到近些年来内地

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国籍法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划和政治统一的重要法律。

它不仅对所有公民(含海外侨民)的国籍状态予以规定,而且还对我国国籍的取得、放弃、重新取得、丧失等也作出明确,规范了国籍问题的各种事项。

我国《国籍法》由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规定了我国国籍的来源、构成要素和法律效力;第二部分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成分;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状态;第四部分规定了国籍的取得、放弃、重新取得、丧失等;第五部分解释了国籍的申诉权;第六部分介绍了该法的补充规定。

从我国国籍法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放,满足国籍取得条件的外国国民也可以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

取得国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至于国籍放弃、重新取得和丧失,都有规定。

尤其是像台湾、港澳等特殊地区,在国籍重新取得、丧失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我国《国籍法》里的各种条款,也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自然人如何取得国籍,应该给予哪些权利,以及国籍取得怎样才能有效,国籍丧失是否能恢复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角度和社会效益角度来进行思考,进行科学的分析,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总而言之,《我国《国籍法》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划和政治统一的
重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都有必要加以研究和解读,以利于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

国籍认定工作总结

国籍认定工作总结

国籍认定工作总结
国籍认定工作是国家对个人国籍进行确认和认定的重要工作。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籍认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国民身份的确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国籍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下面对国籍认定工作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国籍认定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我国的国籍认定工作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依据,但该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国籍认定工作的操作性不强。

因此,今后需要加强对国籍认定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国籍认定工作的实施。

其次,国籍认定工作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国籍认
定工作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导致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国籍认定工作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最后,国籍认定工作在信息共享和协作方面存在不足。

国籍认定工作需要涉及
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

今后需要加强国籍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提高国籍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国籍认定工作在法律法规、实践操作和信息共享方面存在一定的问
题和不足。

今后需要加强对国籍认定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和完善,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的实践操作,加强国籍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提高国籍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的主权和国民的合法权益。

论未取得与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治理——以完善国籍制度为中心

论未取得与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治理——以完善国籍制度为中心
(二) 中国公民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未取得 中国国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发展,通过人工生殖 技术生育的子女越来越多。有些未婚女性通过人 工授精生育,有些男性通过代孕生育。这些孩子 出生后没有外国国籍,也未取得中国国籍,成为无 国籍人。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 体外授精以及代孕三种。我国不承认婚外人工体 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不承认代孕。由于人工生 殖技术,“基因母亲”“孕生母亲”“养育母亲”不 再统一于同一人,而是分为两人甚至三人,传统生 育上的“分娩者为母”不再被广泛认可。“契约 说” “子女利益最佳说” “血缘说”“分娩说”分别 以生育契约、子女最大利益、生物学上基因、分娩 行为为认定标准,都有合理性,但是没有一种被法 律所认可。不能确定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母 亲,就不能认定母子关系,也不能依出生和母亲国 籍取得中国国籍。
(三) 前中国公民未恢复中国国籍 前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被撤销,未恢复中国 国籍,成为无国籍人。2004-2006年,约400名 中国人通过科尔多瓦法院取得阿根廷国籍。《阿 根廷公民身份法》规定,在阿根廷居住满2年、没 有犯罪记录,提交相关材料,可以申请加入阿根廷 国籍。科尔多瓦法院一名女工作人员Liliana Borneo在中国公民申请加入阿根廷国籍时实施欺诈 行为,篡改材料和提交虚假文件,其妹妹在外国人 入籍宣誓过程中负责帮助蒙混过关,每次收取约 1 000美元好处费。结果是Liliana Borneo被判3 年监禁(缓刑)、罚款。2016年,科尔多瓦法院以 入籍手续违法为由,取消了这些前中国公民的阿 根廷国籍⑸。这些被取消阿根廷国籍的前中国 公民,取得阿根廷国籍时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不 符合恢复中国国籍的条件,未恢复中国国籍。 (四) 外籍新娘未取得中国国籍 外籍新娘是指与中国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或非 婚同居,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毗邻国妇女,特别是 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妇女和朝鲜妇女,绝大多数 具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情形,为涉 外婚姻“三非”外国人。一些外籍新娘护照、身份

新形势下完善《国籍法》的思考

新形势下完善《国籍法》的思考

新形势下完善《国籍法》的思考
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柯卫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7(017)0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布实施至今已二十六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新的国籍问题也时有出现.由于《国籍法》独立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案例又无法借用其他相应的法律,因此,迫切需要对《国籍法》加以完善和修改,同时还要规范执法.
【总页数】4页(P72-75)
【作者】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柯卫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200135;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200135;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200135;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200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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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

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

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
刘国福;梁家全
【期刊名称】《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国籍是自然人隶属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资格与身份,是连结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纽带.近年来,在全球化的驱动下,国际社会逐渐对双重国籍采取宽容的态度,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完善国籍法,核心是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开始松动拥有国籍即享有公民权原则,以追求和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我国施行了近30年的<国籍法>存在许多与国际形势、国家利益不协调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改革的可行方案是有步骤地渐进推进务实灵活的双重国籍政策,将一定的注意力投向拥有国籍与享有公民权相脱离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尊重和保护国籍权.【总页数】8页(P51-58)
【作者】刘国福;梁家全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
头,515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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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籍法》之发展和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国籍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国家主权的法律基础,决定个人的国家地位和民族归属。

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是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此后法律多次修改和完善,最新的版本是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本研究旨在从比较法视野下,探讨中国国籍法的发展和完善情况。

二、研究意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籍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国籍法的完善对于国民身份认同、移民管理、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与国际接轨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国籍法的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提高中国国籍法的国际化水平。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国籍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国际上的国籍法发展趋势。

2. 分析中国国籍法的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比较不同版本之间的异同。

3. 研究中国国籍法的局限和问题,如对外国人的开放程度、孩子出生地和双重国籍等。

4. 比较中国国籍法与其他国家的国籍法,探讨其异同和借鉴价值。

5. 提出中国国籍法发展的建议和措施,以适应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国际通行的趋势。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法律比较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国籍法进行比较,来分析中国国籍法的特点、优缺点和发展方向。

同时,还将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访谈等方法,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文件和数据,以验证研究的推论和结论。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预计可以对中国国籍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加强国家社会管理、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国际交往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同时,本研究也将填补国内在国籍法研究领域的一定空缺,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现代国籍法的发展对我国国籍法的启示

现代国籍法的发展对我国国籍法的启示

现代国籍法的发展对我国国籍法的启示[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国籍法的改革有了新的特点,如对双重国籍逐步采取承认态度,拥有国籍与享有公民权逐步分离等。

我国实施30多年的《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现代国籍法的发展,我国国籍法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以及怎么对双重国籍作出制度安排等等,都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启示国籍是自然人隶属于一国的法律资格与身份,是连结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纽带,同时也是联结国家与其成员的纽带。

现代国籍法的发展伴随着各国国籍法的改革而取得重大成就,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两点。

一、逐渐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大量存在已成为一种事实,尽管国际法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国内法都曾试图消除此种现象,但结果都无济于事。

目前,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或不禁止双重国籍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德国、印度、加纳、加拿大、美国等,此外,全球大约还有89 个国家或地区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或允许不同程度的双重国籍。

澳大利亚过去一直反对双重国籍,如1948年《公民法》第17条规定,澳大利亚公民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将丧失澳大利亚国籍。

基于对多元文化本质的认识,澳大利亚于1986年规定移民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后不必声明放弃对其它国家的效忠。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澳大利亚开始直接接受双重国籍。

印度也曾严厉禁止双重国籍,1955 年印度《公民法》规定,任何印度人,获取他国国籍的同时,即自动放弃印度国籍。

然而印度是一个移民输出国,希望能够利用海外印度人的经济实力来服务于本国建设,于是2003 年印度议会通过了《公民法修正案》,允许来自美国等16 个发达国家的海外印度人申请双重国籍。

随后在2005 年的修正案进一步扩展了双重国籍的情形。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居民的国籍规定有别于内地居民的国籍规定,根据《香港居民国籍问题解释》第4 条和《澳门居民国籍问题解释》第3 条规定,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从而拥有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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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历程,系统阐述了中国国籍法在港澳回归后在港澳的实施的解释,探讨了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针对现行《国籍法》在儿童国籍和成人国籍认定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双重国籍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定居国外,临时出国的人口也逐步增多;同时,许多外国人也踏上中国的土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游;伴随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海归乘中国崛起之风汹涌而来,搭上中国快速前进的列车。

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沿革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万千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面临严峻的考验,并延续着它的风风雨雨历程。

在该挑战之前,国籍法已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晚清第一部国籍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国籍法、1980年出台的中国《国籍法》、港澳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两个解释以及1999年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的释法。

(一)晚清中国国籍立法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华侨问题漠然视之,谈不上系统的侨务政策,更不用说制订保护华侨权益的国籍法。

晚清政府在处理华民改籍问题上,因无律可依,遇有交涉,仅仅声称“按之大清律例,入户以籍为定,其变乱版籍者,有治罪专条”1。

揆诸实情,故律旧约,皆不合时宜。

鸦片战争后,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的外交知识日益增多,逐渐接受了国际法的外交准则。

在保护华侨的外交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华侨的国籍问题。

最早涉及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是签订于1868年的《中美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其第5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

”同时,第6条申明:“美国人民前往中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中国总须按照最优之国所得经历、常住之利益,俾美国一体均沾;中国人民至美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美国亦必按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与常住之利益,俾中国人一体均沾。

惟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

2以上两条申明了两点:第一,两国侨民有申请加入对方国籍的权利;第二,中美两国人民移入对方国家,一国国家保留对自己侨民的国籍权。

这两项原则成为清政府以后制订国籍法的重要依据。

尽管清政府在双边条约中明确了中国的血统主义国籍法原则,但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未考虑制订一部正式国籍法,使华侨国籍问题一直成为外交上的悬案。

肇始于光绪年间的中荷对荷属华侨的争夺以及制止改籍华人利用治外法权在国内滋事的舆论压力最终促使了国籍法的产生。

1908年,又出现了荷兰强迫南洋华侨改籍之交涉,清廷和社会各界日益认识到:“国籍之法则,操纵出入之间,上系国权之得失,下关民志之从违”。

在以上因素的推动下,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应运而生,该法“以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为纲”,而很多条款则是针对华人出籍和复籍问题而设。

其第三章第12条明确规定有四种情形者,不得出籍。

即:“(1)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2)兵役之义务;(3)应纳未缴之租税;(4)官阶及出身”;其第16条对改籍华民的权利进行限制:“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中国人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

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并未批准出籍而入外国国籍者,若仍在内地居住营业或购置承受不动产,并享有一切中国人特有之利益,即视为仍属中国国籍。

”除对出籍进行规定外,为使脱籍华民能够尽量复籍,该法第21条规定:“凡呈请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并合第3条第34款(按:即品德端正,有相当之资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准其呈请复籍。

”3纵观这部国籍法,不难看出,《大清国籍条例》是一部血统主义浓厚、主权意识较强,同时汲取了某些西方法治精神的进步法规。

其关于入籍与出籍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备了,这对于扼制华人擅入他籍,无疑具有一定防微杜渐之效。

它注重传统,参考中外,从法理上为维护海外华侨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所体现的一些法理原则主要有:继有国籍中的妻从夫籍原则,原始国籍中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继有国籍中的有限出籍原则等一直影响到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国籍法。

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大清国籍条例》,“反映出2张静、尹朝晖:《晚清国籍法之由来及影响探析》,《柳州师专学报》2002年第3期,第94页。

海内外华人的普遍心态以及海外华侨对祖国的强烈的认同意识”,“在当时符合大多数海外华侨的愿望”,血统主义国籍法增强了海外华侨“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叶落归根的民族意识”,“对传播中华民族的文化,发扬海外华侨的民族主义精神,促进华侨社会的团结,无疑都起了不可抹煞的作用。

4(二)新中国成立前国籍立法民国时期(1912-1949)先后于1912年和1929年制定和颁布了两部国籍法。

1912年11月18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以“中华民国元年法律第四十号”之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

对照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国籍法》放松了个人国籍选择的限制,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同时,对于出生地注意原则,《中华民国国籍法》采取了部分采纳。

根据1912年国籍法,以下各人为中国国民:“生于中国,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生于中国,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这种规定,莫过于是为了避免无国籍者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对可能的特殊人群境况的考虑,从法律适用的周延性来看,规定更为周全,相对于单纯的父系血统主义,无疑是一种进步。

当然,1912年国籍法在上述规定的合理性与海外华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1929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民国历史上第二部国籍法《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

这部国籍法坚持了原始国籍认定以父系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兼采了母系血统主义的一些原理,其适用范围更广,更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根据这部国籍法,“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其子无论生于何地均属中国国籍”,相比于以前国籍法中的单一的父系血统主义,其提倡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无疑是一种进步。

从立法规范的角度讲,1929年国籍法的删略有损于它的准确性,因而是一种退步,这种删略在实施中往往会导致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问题,并因此导致对海外华人的司法管辖权分歧和国家间关系的紧张。

例如,1929年国籍法删除了1912年国籍法中的以下条款:“无中国政府许可为外国人官吏或军人,受中国政府辞职之命令仍不从者应丧失中国国籍”;“丧失国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若随同其夫或父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中国国籍”。

(三)我国现行《国籍法》述评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1)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国国4籍;(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自愿;(3)出籍华侨有要求复籍的权利。

51953 年 4 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4年,美苏冷战出现缓和、朝鲜战争结束,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鼓励与遏制,中国开始了其至今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对亚非拉外交。

中国对亚非拉外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解决边界问题,放弃“双重国籍”和经济援助。

双重国籍的解决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现的。

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最早产生于印尼,也最早从印尼开始解决。

195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在印尼万隆正式签订了《中印两国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根据条约,凡具有双重国籍的18岁华裔,必须在两年内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向有关政府声明放弃中国(或印尼)国籍;若在两年内未按规定手续自愿选择国籍者,其国籍身份随父亲国籍身份而定;未成年人的国籍也随父亲而定。

但成年后一年内必须重新选择;已获印尼国籍但愿离开印尼并自愿选择中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印尼国籍;已获中国籍离开中国后自愿选择印尼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已经明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华侨,不再给予选择国籍的机会。

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国籍法将1956年中印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固定下来。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国籍法规定:(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原则。

(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但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除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外,1980年新中国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仍强调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

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上述两条规定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

5程希:《1954 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 问题的外交形势》,《南洋问题研究》 2004年第3与以往不同的是,新中国国籍法在国籍身份的取舍问题上强调自愿的原则。

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9条)。

在选择国籍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本人的意愿。

但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总是只能选一个国籍。

因而,可以说,自愿原则使个人选择国籍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对于印尼原住民和中国的非华侨也体现了一种平等,同时也满足了大多数华侨最终保留中国国籍的需要。

(四)“一国两制”条件下有关国籍法的新发展现行《国籍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已经过了27年的时间考验。

在这20多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更是乘改革开放之风与世界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人口流动持续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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