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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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 2017.12.31
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
财税【2015】99号
对30年万应元纳)税之所间得的额小在型2微0万利元企至业3,0其万所元得(含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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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2017.12.31
财税【2017】43 号
u 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
1
正面要求
2 负面处理
(1)居民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 账征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1)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 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 计扣除。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 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 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 整。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u 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
p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
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 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即一些新兴业态 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u 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
会计核算归集口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194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归集口径: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u 企业从事行业要求
排除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其他
行业判定标准
1.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确定
2. 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 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3. 原则上按年确定
需进行备案。 3、预缴时已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 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4、绩效考核:分值10分(落实报送 、惠及面和各类检查等)、按季度 、直接扣分法、惠及面低于100%的 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 思考:建筑业是否属于工业企业?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财税〔2013〕70 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 告、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u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 年)
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1996〕15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函〔2009〕98号等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017.01.012019.12.31
2012年以来全市小微政策落实情况统计
一、税收优惠—小微优惠注意事项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口径。 2、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无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u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u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
2017年第18号 u 政策内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
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1】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1.01— 2010.12.31
2011.01.01— 2011.12.31
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
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 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01.01— 2015.12.31
财税【2014】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02160.1142..0311.(01明—确 核定征收可以享
受)
财税【2015】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2018定稿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8年2月26日
从 内 容 看
一、税收优惠—小微政策演变大事记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01.01
财税【2009】13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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