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速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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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新政解析

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新政解析

税政解析43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十三、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纳税人需要特别留意和关注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新税政。

2018年以来,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继发布,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税政密集出台,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留意。

这是因为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特别是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的变更和调整。

在企业纳税申报过程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企双方对税收实践的认识及处理,通常会出现理解不一、引发分歧的情况,甚至会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够明确、规范和完善。

近期发布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策,就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提高了税前扣除的标准,放宽了部分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实际操作,也有利于解决税企征纳双方涉税分歧。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笔者特对2018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税政进行归纳解析,供纳税人日常涉税处理和期末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的25项税收新政

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的25项税收新政

1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提供部分工程服务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2取消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租赁服务预收款当天纳税义务产生)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营改增政策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5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国家最新财税法规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 (1)2、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6号 (1)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1号 (5)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8年第23号 (7)5、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8号 (9)6、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38号 (12)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46号 (13)8、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4)9、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5)10、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16)1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6)12、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71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7)1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19)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16、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27)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018年新增税收政策概览

2018年新增税收政策概览

2018年新增税收政策概览2018年新增税收政策概览一、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从2018年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微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018年小微企业税改优惠要实行了

2018年小微企业税改优惠要实行了

2018年小微企业税改优惠要实行了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7项减税措施,细则已经落实。

涉及小微企业减税措施不少,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的,实际税率10%。

适用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这类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现在,再次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这个政策适用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费用扣除及亏损弥补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以弥补的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一般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8%(原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

4.新购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费用。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现在,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新购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税率原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

从5月1日起,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减半征收,印花税税率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比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第一篇: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自2018年1月1日起,下面这些财税大事将按新的规则处理,各位老板及会计们都看好了!1.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换证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2018年1月1日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关于资管产品的利好消息,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

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全知道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了解这些新政策,才能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一网打尽”哦!税收优惠减免类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扩围与申报简化★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至75%★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了★政策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100万 元但不超过300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8年度汇算清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从业人数≤80人; 资产总额≤ 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2019年度至2021年度: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从业人数≤ 300人 2.资产总额≤ 5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必填:“基本经营情况” 10个数据项
选填:“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存在或发生时填报
免填:“主要股东及分红情 况”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必填:2张
免填:6张 相关数据在A100000直接填写
盈利小微企业选填:A107040 亏损小微企业选填:A106000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汇缴申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 2018年度,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收 入总额200万元,季度申报已预缴1.6万元。假设 该企业属于服务行业、资产总额300万元、职工10 人、行业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他条件暂 不考虑,计算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Regulations 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 同时废止。
I
Regulations 法规
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 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 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税务局201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汇算清缴报表修订详解修改

税务局201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汇算清缴报表修订详解修改

年份 2018年 2019年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300 300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300*25%=75万元 100*25%*20%+200*50%*20%=25万元
一、税收优惠篇
(三)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新政解读
2.享受范围扩大
原优惠政策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条件
行业 从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 资产总额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一、税收优惠篇
(二)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所属行业代码为06XX-4690之外的,判断为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简化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优待
1.必填表单和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税政解析412018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学习掌握好这些税收新政,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准确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适用上述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由于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其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待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才能从其规定。

二、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人认为,车辆既不是设备,又不是器具,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正列举。

上述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这也就是说,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018财税新规

2018财税新规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8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政策归集

2018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政策归集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
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
前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 企业,其前 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
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
前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 企业,其前 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
完的亏损。
2018 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 2013 年至 2017 年是否具备 资格,其 2013 年至 2017 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 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2018 年以后 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 理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8]64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
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 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 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 同认定规则执行。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9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9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9月)一、四部委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印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三部委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处罚”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10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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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
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 体工商户。
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3、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 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 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 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 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 前扣除凭证。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 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 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 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与税前扣除凭证有 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关联性是关键, 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 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 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 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如企业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 凭证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 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 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 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 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 企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 部凭证,还需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新政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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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Contents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 3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目 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 法》),涉及“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 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及 其内涵,对准确适用《办法》十分重要。为此,我们今天主 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供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2、企业、单位和个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法》第八
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
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
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
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 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第九条、
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 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7、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是指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 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判断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 相关法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 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 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 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 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6、劳务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 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 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 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 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 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 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 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 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 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8、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 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 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 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 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 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 允许税前扣除。可以看出,交易对方的状态情 况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 自身的涉税权益。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 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 公示文件或者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5、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 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 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 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 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 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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