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11.09
•【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23.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的公告
为完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进行了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9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内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6 —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
二、“附件B”修改内容
— 7 —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 8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 项以上”,并删除注8。
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 项以上”。
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
”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
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验 .g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 检 q 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督 i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 qs 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监 a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 量 w. 员证》。 w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质 w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家 //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国 tp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ht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局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总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n 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TSGZ600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0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精品范文).doc
(四)了解相关项目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设备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七)具有事故调查和分析能力。
第十条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四)、(五)、(六)资料。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
第六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 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 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 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吴绳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2)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类别、项目等。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相关项目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设备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 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 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吴绳武
第一章总贝U(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2)
第四章考试机构(3)
第五章取证考试(4)
第六章审核发证(5)
第七章换证(5)
第八章监督管理(6)
第九章附贝U(7)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8)
附件B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9)
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10)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试样)(11)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 员)。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
2013年1月16日颁布
目
录
一、总 则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 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 表1: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级别 检 验 员 科目序号 科目A 科目
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 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 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十条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 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开卷笔试 实际操作
开卷笔试 闭卷笔试 开卷笔试 开卷笔试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检 验 师
科目E 科目F 科目G
三、考试方法及内容
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B和科目C; (2)申请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员,需要考核科目D; (3)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 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4)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同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 验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修改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考核大纲适用于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
2.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
3. 删除第四条。
4.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其(三)修改为:“(三)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5.原第六条至第十条依次改为第五条至第九条。
二、附件A修改
将A2.5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
— 1 —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本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印发
— 3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一、总 则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 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 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 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 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 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
2013年1月16日颁布
目
录
一、总 则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级别科目序号科目考试方式检验员科目a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闭卷笔试科目b法规标准开卷笔试科目c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实际操作科目d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开卷笔试检验师科目e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闭卷笔试科目f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开卷笔试科目g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开卷笔试三考试方法及内容注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 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 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 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 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
锅炉检验-2020
(1)给水温度(常温给水 (1)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空气温度;
除外);
(2)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
(2)铸铁省煤器出口水温。 (3)排烟温度。
5.排污装置
(1)锅壳、水循环系统的 最低处都需要装设排污阀; (2)每台锅炉装设独立的 排污管。
排污阀的公称通径≥40mm。
23
第3章 WNS型蒸汽锅炉外部检验
各种锅炉。
3
第1章 检验范围
1.2受检锅炉范围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 告(2014年第114号) 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 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 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 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GB/T2900.48-2008) 电站锅炉:生产的蒸汽(水蒸气)主要用于发电的 锅炉。
第3章 WNS型蒸汽锅炉外部检验
H4.2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1)受压部件可见部位的变形、泄漏情况; (2)管接头可见部件、法兰、人孔、手孔、清洗孔、 检查孔、观察孔、水汽取样孔的腐蚀、渗漏情况; (3)阀门的参数、开关方向标志、编号、重要阀门的 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以及阀门的泄漏情况。 (5)分汽缸的变形、泄漏以及保温脱落情况; (6)锅炉燃烧的稳定情况; (7)炉墙(锅壳)和管道保温的变形、破损、脱落情 况。
25
第3章 WNS型蒸汽锅炉外部检验
H4.3.2 压力测量装置 (1)压力表的装设及其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 径; (2)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 (3)压力表刻度盘的高限压力指示标志; (4)压力表、压力取样管和阀门的损坏、泄漏情况; (5)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的误差情况; (6)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的压力表连接管吹洗,验 证压力表连接管的畅通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是指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绩效评价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负责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应该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应该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设备检验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
标准应该具体明确,以便检验人员能够清楚了解考核要求和标准。
其次,考核方式应多样化。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工作比较复杂,涉及到许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因此,考核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包括笔试、实操、模拟案例分析、面试等形式,以全面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
第三,考核应定期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能力和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和提升,特种设备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因此,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应该定期进行,以确保其能够适应新技术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四,考核结果应有针对性。
考核结果应该具有针对性,可以反映出检验人员的优势和不足,为后续的培训和提升提供参考。
同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帮助其提升能力。
第五,考核应公正、透明。
考核应该公正、透明,避免任何不正当的干预和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
考核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
第六,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评价挂钩。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工作结果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因此,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评价挂钩,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培训。
总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对于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全面的考核,才能选拔和培养出具备优秀能力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第六条
第(二)项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二)按照所承担的考试项目所依据的考核大纲要求,负责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续表
序号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
第十条
第(四)项、
第2款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四)没有违章操作等不良记录;
7
第二十二条
删除第二十二条。后面的各条序号相应往前推。
8
附件1
删除“用人单位”、“单位联系人”、“用人单位意见(注)”栏目。
9
附件1的“相关材料”
在“□其他”前面增加“□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证明”和“□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10
附件1
的注
注:用人单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序号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三条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1份);
(四)没有违章操作等不良记录的证明(1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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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
(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闭卷、开卷),已取得检验师的人员免试本部分考试;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所执业的、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其内容按照所在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试大纲(格式见附件C)。
”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各科目考试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
8.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其第(二)项修改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营和检验、检测活动;”
9.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型式试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份)。
”
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报名参加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型式试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前款(七)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考试成绩作废。
”
10.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
11.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修改为:“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
换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项修改为:“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其中型式试验类别人员为20小时)。
”
12.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二个)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附件修改
1.附件A
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附件B
(1)表中学历一栏改为:
“
(2)增加一条注,作为注B-2:“报考气瓶检验员学历为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含高中或者中专)。
”
(3)增加一条注,作为注B-4:“报考型式试验人员的学历同检验员,其相关型式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经历不少于40小时,并且经过型式试验机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
3.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C1 专业知识考试
“C1.1 考试内容
专业知识考试以考核型式试验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包括型式试验样品的核查,型式试验工艺、方案、试验报告的编制,对试验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处理的原则及要求。
“C1.2 考试试卷
“对以下要求进行合理的划分:
“(1)各知识点所占比例及总量;
“(2)开卷、闭卷所包括的题型种类、所占试卷比例及分数比例。
“C1.3 考试时间
“开卷考试时间不超过2.5小时,闭卷考试时间不超过2小时。
“C2 操作技能考试
“C2.1 考试内容
“操作技能考试以考核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操作和运用标准对型式试验对象进行准确评定的技能,包括以下内容:
“(1)型式试验方法和目的;
“(2)型式试验方法的理论基础;
“(3)型式试验方案的制定、选用;
“(4)基本操作过程,工具、方法的选择使用;
“(5)型式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等。
“C2.2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不超过1小时。
”
4.附件C改为附件D,注2修改为:“种类分为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等。
”
表下增加一个注,为注4:“型式试验人员,项目一列中为项目种类;代号一列中为项目代码;型式试验人员不分级别,级别一列中划‘一’”。
5.附件D改为附件E,证底部增加一个注,为:“型式试验人员,项目一列中为项目种类;代号一列中为项目代码。
型式试验人员不分级别,级别一列中划‘一’。
”
此外,对目录、正文和附件的顺序以及引用的条款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