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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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 7003-19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 7003-19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附 录A 消 防 车 主 要 参 数表 ( 补 充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
MH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 H 7 0 0 3 一9 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o f S e c u r i t y乙
Pr o t e c t i o n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o f Ci v i l Av i a t i o n

MH 7 0 0 3 -9 5
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 需要控制的其他 区域 。
3 . 2 封闭 管理 C l o s e d m a n a g e m e n 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 结合对机场控制 区实施严 密控制 的手段 。
3 . 3 地区 航空运 输 R e g i o n a l a i r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 前地区 航空 运输在 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 对航线上
1 0 安全检查站业务用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MH-7003-19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7003-19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 7003-19951995-02-17发布1995-06-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

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烦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I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 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 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 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e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在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方面,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我们可以从民用机场的基本安全设施入手,然后逐步深入探讨不同层次和细节的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接下来,我将会以知识文章的格式,针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一、基本安全设施1. 安检设施在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中,安检设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X光机、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确保所有乘客和行李都经过全面的安检。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时,还需要考虑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便捷性,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度。

2. 消防设施另一个基本的安全保卫设施是消防设施。

民用机场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要求。

还需要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覆盖范围和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救援。

二、进阶安全设施3. 安保设施除了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外,民用机场还需要进一步的安保设施,包括监控系统、安检人员培训、安保巡逻等。

监控系统应当覆盖整个机场的各个角落,能够实时监测并录制影像。

安检人员的培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安保巡逻也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的安全即使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4. 防恐设施在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下,防恐设施也成为了民用机场的重要安全保卫设施。

这包括了防爆墙、射击响应系统、防恐培训等。

在建设这些设施时,需要考虑不同恐怖袭击手段和方式,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确保机场能够有效抵御各种恐怖袭击。

三、总结回顾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维度的复杂课题。

从基本的安检和消防设施到进阶的安保和防恐设施,每一项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

不仅需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功能和性能,还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机场的安全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该标准代替了原有的MH/T 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该标准将“机场围界和道口”单独列章,同时章节内容涵盖了“基本要求、物理围界、入侵报警系统、道口和巡逻道”五方面,这充分地显示出局方对于机场围界部分的重视程度。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查阅中国民航局官网发布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法规。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1页精选文档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1页精选文档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0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通知(民航发〔2009〕85号)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内各部门:现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内容,待以规章形式正式发布后再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有修改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民航局公安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场设施设备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以及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督促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提供指导;(二)审定省会市机场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以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机场及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需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场地、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五)确保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保安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

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

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
机场是一个国家的门户,也是国家形象的窗口。

为了保障机场安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以确保机场正常运行和旅客安全。

其次,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机场安保体系。

机场安保体系包括维护机场基础设施安全、加强安全检查和登机口管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

为了维护基础设施安全,机场建立了严格的门禁制度,设立了感应门、监控设备等来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进入机场。

同时,机场还建立了安保巡逻和巡查制度,保障机场的日常安全。

机场也制定了详细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机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是机场安全建设的重点。

机场建立了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确保各种应急资源能够及时调动和协调。

同时,机场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例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可以通过紧急广播、信息发布系统等迅速向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传达信息,并指导疏导行动。

此外,机场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机场员工是机场安全的重要一环,他们需要通过专业的培训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机场建立了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安全要求。

总之,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是我国保障机场安全的基石。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严密的机场安保体系、科学的安全检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我国能够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意识的提高,我相信我国的机场安全将会更加完善和可靠。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封闭设施:机场控制区应设置封闭设施,以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空管系统安全。

封闭设施包括围墙、铁丝网、门禁系统等。

监控系统: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监控视频。

监控系统应包括摄像头、监视器、录像机等设备。

报警系统: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可靠的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红外线、微波等多种方式进行监测。

安检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安检设施,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安检设施包括安检门、X光机、金属探测器等。

消防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等。

紧急救援设施:机场控制区内应设置紧急救援设施,确保在发生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治。

紧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应急药品等。

以上是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可能因机场规模、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确保空管系统安全可靠。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用机场是国家的门户和窗口,是洲际、国际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

为了保障机场的安全,维护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与保障,民用机场需要建设完善的安全保卫设施。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了飞行区、航站楼、停机坪、货运区等各个区域的安全设施以及管理措施。

在飞行区方面,机场应建设起降道、跑道、滑行道等,以保证航空器起降的安全。

起降道应保持平坦,无障碍物,地面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避免积水影响飞行。

跑道应具备足够的长度和宽度,以供大型客机、货机等顺利起降。

此外,机场应配备性能可靠的除雪设备,以保障雪天的飞行安全。

同时,机场应设置风向标、高度测量设备等来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以确保飞机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起降。

航站楼是机场内最重要的区域之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航站楼应具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灭火器、报警器、喷淋设备等,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此外,机场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测航站楼内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同时,机场应加强对进入航站楼区域的人员的管控,设置安检设备对乘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进站人员的安全。

停机坪是航空器起降后的停放区域,也是机场内重要的安全保卫区域。

机场应设置固定的防火墙、划定安全标志线,防止飞机起火传染或碰撞。

此外,停机坪应设置火警报警设备,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以便及时处置火灾。

停机坪应配备可靠的通讯系统,以便飞行员与地勤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保证停机坪操作的安全与顺利。

货运区也是民用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置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

在货运区应设置货运楼、货运站等,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货运区应配备专业的安检设备,检查货物是否有危险品和违禁品,以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同时,货运区应有严格的进出检查制度,检查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是保障机场内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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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围界防护设施:设置围墙或围栏等物理障碍物,确保机场范围内的安全边界。

2. 进出口管控设施:设置进出口检查通道、登机口、安全门等,以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和物品可以进入机场。

3. 安全检查设施:包括行李安检机、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等设备,用于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4.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摄像头和监控设备,对机场内外的各个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5. 出入口控制设施:包括刷卡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等,用于控制出入口人员的身份和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敏感区域。

6. 紧急通讯设备: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对讲机等设备,以方便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进行通讯和寻求帮助。

7. 灭火设施: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以应对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8. 逃生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制定完善的逃生通道规划,设置应急疏散标识、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
下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9. 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安全宣传栏、广播公告等设施,用于向旅客和员工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规定。

10. 车辆和货物安全设施:设置车辆防撞设施、货物查验区等,防止非法车辆和危险物品进入机场。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主要标准,具体标准可能根据机场的规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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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民航客、货运输独自使用和军民共同使用的(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部分。

3.5 驰救时间Crash rescue time由呼叫救援开始,至消防部门到达救援地点,消防车辆最早有效介入飞机失事或事故的抢救之间的时间,驰救时间的要求是: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为2min,最多不超过3min。

3.6安检工作区The security inspection operating area安全检查人员在航站楼内的工作场所(包括验证、X光机、行李物品检查、开包检查、人身检查等使用的场地)和安检值班室等。

4飞行区封闭设施4.1 飞行区周边须修建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使之与航站区及周边地区隔离,飞行区围栏(墙)应当坚固耐久,防攀(钻)越,使人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入飞行区,对飞行区等级为4D(含4D)以上的机场,围栏(墙)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对飞行区等级为4C(含4C)以下的机场,视外部环境而异,围栏(墙)的高度可在2.2~2.5m范围选定。

4.2 飞行区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的形式可以是钢栅栏、砖墙、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围栏等多种形式。

4.2.1 钢栅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围栏的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3m。

支撑柱应当牢固,其下埋深度由设计确定。

b.围栏的竖筋直径不小于16mm。

c.围栏的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mm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应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d.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围栏下部地面须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横截面尺寸为240mm×300m m。

e.围栏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的距离不大于50mm。

围栏上部设计防攀越结构。

f.围栏的两竖筋间距应不大于100mm。

具备I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应设密集型栅网。

g.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应采取防人、畜钻入的保安措施。

h.围栏的金属部分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应不低于5年。

4.2.2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围墙必须是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240mm,并用墙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距为2m。

b.围墙应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300角的刺丝网结构。

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

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100mm。

c.留有排水口的部位,应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d.根据保安需要在重点部位应修建值勤岗楼(或了望塔)。

e.围墙应牢固,其基础由设计确定。

4.2.3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钢筋网的筋径应为5mm。

b.钢筋网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100mm,左右间距不大于50mm。

c.钢筋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4.2.1条a、c、d、e、g、h。

4.2.4 钢板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钢板网厚度不应小于4mm。

b.钢板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c.钢板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第4.2.3条c。

4.2.5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a.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3m,板块厚度不小于50mm。

b.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mm×50mm。

两板块间距不大于100mm,板条与上下框应联接牢固。

c.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其他要求同第4.2.2条b、c、d、e。

4.2.6 其他围栏形式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4.3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飞行区的一面不得留门,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

通入飞行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必须设有钢栅栏防护。

4.4 在飞行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道路,巡逻道应符合以下规定:a.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巡逻工作道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载荷按汽-10考虑,其他机场的巡逻工作道为泥结石路面。

b.巡逻工作道基础宽不小于4.5m,路面应高于两侧土道肩,路面宽度为3.5m,两侧修有0.5m的道肩。

c.泥结石巡逻道路基应碾实,并应设有不小于150mm厚的三合土(或粉煤渣)基层。

4.5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不小于4m。

4.6 从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地形许可的应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4.7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留有供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和相邻保护区之间需要设的通道。

4.8 进入飞行区的路口应符合以下规定:a.除消防车入场通道应设专用道口外,不再设其他专用道口,并且尽量减少道口的数量。

b.每个进出飞行区的道口都应设门,常用道口应设门卫值班室,并有通讯、照明设施。

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不低于1. 2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00mm,门及门垛要坚固。

4.9 飞行区等级为4D级以上的机场建议设隔离机坪或有安全距离的停机位,该机位距重点保护部位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航站楼安全设施5.1 旅客交运行李处应有足够的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使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与办理登机手续同时进行(见附录B),现已运行的机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

5.2 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a.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要与高峰小时旅客流量相适应。

一般按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5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50人的按250人设置,所有机场都应有备份通道,对航班量少的机场备份通道和内部工作人员通道可以合用。

b.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30m2,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20m,或旅客候检室的面积不小于40m2。

c.相邻无隔断的两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时,旅客候检通道应设限行栏杆。

d.磁场式安全门的设置,应采取频率相同的办法,不同频率的两个安全门的间距不小于3m;相邻的两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如采用同一频率,两门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e.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设验证室或柜台。

5.3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其建筑面积各为8m2。

5.5 国际机场、省会所在地机场凡航站楼内设贵宾室的,应在邻近贵宾室的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为15~30 m2。

5.6 航站楼内应设公安执勤室,公安执勤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干线以上机场,进港厅为15~18 m2;出港厅为(15×2)~(18×2)m2,支线机场出港厅为1 5 m2(公安值勤室建筑面积不含公共使用面积)。

5.7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适当部位应设有监护人员值班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8 m2。

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必须有效隔离,不得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窗或通道。

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使进入隔离厅(室)的人或物都应经过安全检查。

5.9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能锁闭的门。

5.10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也应分流。

6机场控制区公安监控报警系统6.1 国际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的控制区应设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2 公安监控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6.2.1 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a.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 m2,其位置与公安局(处)的指挥中心相邻。

b.控制中心应有监控、受警控制台,监视、录相、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控制中心能同时监视的部位应符合表2的要求,且每个监视器屏面对角线长度不小于45cm(或18in)。

d.控制中心应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控制中心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6.3 分控室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控室分别设在机场最高领导值班室、公安局(处)领导办公室、派出所值勤室、安检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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