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杭政办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主体自愿。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
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
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
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
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每年全市推动“个转企”不低于400户(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为设立登记时间1年以上且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引导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市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二、转型标准(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扶持政策(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以及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XX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XX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XX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帮扶为重点,以深化数字化改革为抓手,推出全市首个智能服务终端,创新推出经营范围套餐式服务,有效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确保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但同时个体工商户也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和风险、且呈现出“弱者愈弱,强者恒强”的态势,亟需重视。
一、整体情况(一)数量飞速增长。
近年来XX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稳定,即使是三年疫情期间依旧持续稳定。
2021年,为清理空户挤出水分,XX区强制注销18696户个体工商户。
2022年XX区出台一系列减费降税优惠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口发展壮大,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22年全年XX区新发展个体工商户15009户,同比增长54.47%。
截止2022年底,XX区个体工商户实有48774户。
(二)产业结构稳定。
XX区地处XX市主城区核心地段,高楼林立、商场密集,大批商贸类、餐饮类、文旅类市场主体扎根于此。
从近10年XX区个体工商户新设立、注销和期末实有的行业构成来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合计占比均超九成,产业结构稳定且循环良好。
截止2022年底,XX区48774个体工商户有46220户集中在第三产业,占比95%。
其中批发和零售业27486户,占比56%;住宿和餐饮业9952户,占比2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15户,占比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767户,占比12%。
(三)“三新”发展喜人。
从营业额角度看,具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类”个体工商户的平均营业额出现了最为明显的增长,平均增加3.23万元,增速15.32%。
营业额超过12万且营业额属于正增长的三新类个体占比60%,营业额增速超过50%的占比33.33%。
说明在三新经济持续活跃的经济大背景下,从事有关方面的个体工商户业形式喜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汕府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9日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形成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
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转扶并举,积极、有序推进“个转企”。
对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依法依规督促转型;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潜力,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简化优化注册审批、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整体跃升,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到2023年底,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基本建成。
到2027年,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持续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主体负担。
要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
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加快引导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
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联动,将“个转企”工作与三个“一号工程”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利用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支持对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结合生存周期、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税费缴纳、融资情况等数据,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并建立动态培育库,积极引导其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推进城镇化发展和产业优化转型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重要抓手,健全完善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市经济结构,服务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工作目标根据全省“个转企”工作目标要求,确定我市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3年内力争实现3.2%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目标。
即到2015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力争完成11520家;疏导无照经营户登记为有照经营户15000户,各县(市)区按各地个体工商户基数完成“个转企”目标。
四、工作重点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产业和区位优势,按照“规划引领、业态提升、集约集聚”的思路,积极引导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浙工商企〔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浙工商企〔2012〕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经省局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个转企”的现实意义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既是其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容扩张和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现实需要。
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省桐乡、安吉、龙湾、鹿城等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是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一项有效举措。
为此,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两创两富”总战略的高度,立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个转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积极构建推动“个转企”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政府推动。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形成客观准确的分析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将“个转企”纳入政府工作,由政府出台有关意见,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具体政策举措。
(二)部门联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若干意见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推进我市各类实体经济做大做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现就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简称“四转”)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提升总量、提高质量,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原则,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简称“规改股”),支持优质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简称“股上市”),重点突出制造业,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为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的努力,促进“四转”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健全,企业群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基本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2021年,实现“个转企”1050户,“小升规”2000家,“规改股”20家,“股上市”4家。
到2023年,力争实现“个转企”3000户,“小升规”6000家,“规改股”60家,“股上市”20家。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推动“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1.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清单。
以开发区、区县(市)为单位,根据本辖区域实际情况,从市场监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选择经营良好、规模较大、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培育清单。
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广泛,对于促进就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此主题,提出一些相关的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一、优化政策环境1.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经营成本,提升其竞争力。
2.简化注册程序。
简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手续,减少办理时间,降低注册门槛,鼓励更多人投身个体工商户,推动市场多元化发展。
3.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支持银行和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协助其解决经营中的资金难题。
二、强化服务保障1. 完善培训机制。
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培训体系,为其提供管理、技术、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培训服务,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
2. 搭建信息评台。
建立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评台,为其提供市场信息、行业动态、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其更好地把握市场动向。
3. 建立维权机制。
设立个体工商户维权服务站,及时解决其经营中的法律问题,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推动品牌建设1. 扶持特色产业。
针对各地个体工商户的特色产业特点,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其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提升其市场影响力。
2. 促进合作共赢。
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合作联盟,共同开发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实现规模效应,提升整体竞争力。
3. 引导创新发展。
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监管保障1. 加强市场监管。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杜绝虚假宣传、欺诈和侵权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2. 完善服务评价机制。
建立个体工商户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升用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广安府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5]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民营经济集中突破发展为主线,坚持引导规范与政策扶持,增量扩容与提质增效,扶大扶强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市场主体质量效益,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快节奏、高速度、超常规发展。
二、基本原则“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
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制定培育计划,优化审批服务,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的“个转企”氛围。
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二)主体自愿。
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为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全市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盐城市制订了《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过程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全市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小升规”是全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的新动力,“规改股”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股上市”是提升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抓手。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参照外地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盐城市《关于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V)(三)《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2)5号)(六)《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2)3号)三、主要内容《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若干意见》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简称“个转企”),推进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简称“下转上”),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重点要把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工商个体户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
X年底全区完成“个转企”企业1000家、“下转上”企业200家。
二、指导原则(一)依法依规。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办事,推动“个转企、下转上”工作。
(二)应统尽统。
要全面摸清市场主体中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深挖潜力、促其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要及时促其“下转上”,纳入统计,做到应统尽统。
(三)扶企引企。
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进总部型、大中型的企业,增加规模企业的数量质量,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三、政策措施(一)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个转企”企业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在过渡期内,对“个转企”企业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对“个转企”的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X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温政办〔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三松四不”、“五年”、“一代办”原则,建立健全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确定“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建立“个转企”对象培育库,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优化便捷准入,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切实营造公平、便捷、高效的“个转企”环境。
工商、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调动一切资源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助力,集合一切优惠政策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搭台,想尽一切办法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服务,确保我市“个转企”三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培育标准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进行调研摸底,按以下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共同协作建立“个转企”对象培育库,激发个体大户转型升级活力。
(一)工商部门标准: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资金数额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标准分别统计,按其设立之初所申报的资金数额予以确定。
(二)税务部门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建账建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津工商许字[2011]2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正文:----------------------------------------------------------------------------------------------------------------------------------------------------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津工商许字[2011]29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满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
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
对法律法规要求某行业经营者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应依法规范,助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
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
(三)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企业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二、适用范围(一)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三、申办流程(一)办理转型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工作意见如下:一、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以第一年3000户、第二年5000户、第三年10000户为目标,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支持政策。
同时,严格把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凡已达到本意见所定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
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重下降10%,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提高10%。
二、明确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一)行业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
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
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
“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有保有压。
一手抓繁荣、一手抓规范,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扶持对象(四)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
三、税费优惠(五)“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或家庭组织自主经营的小微型企业,其经营主体相对较为单一,规模较小,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也有其特殊性。
为了推动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我们制定了一套支持方案,以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支持为支持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政府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首先,为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压力,将适当降低税收税率,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便利。
此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培训和辅导力度,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转型方向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他们可以选择从事与原有业务相近或相连的新型产业,也可以考虑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联合经营或合资合作。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产品,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以增加竞争优势。
三、品牌建设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他们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通过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扩大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市场影响力。
四、市场拓展个体工商户需要积极开展市场拓展,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他们可以通过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与大型商超合作,拓展线下销售网络;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线上销售市场。
此外,参加各类展览会和商务洽谈会,积极拓展合作伙伴,扩大市场份额。
五、人才引进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他们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也可以通过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创新驱动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注重创新驱动,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个转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个转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定政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个转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定政办〔2023〕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定州市“个转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4日定州市“个转企”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定州市被确定为“个转企”试点县市之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切实增强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体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综合考虑我市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和内外环境,按照“稳妥推进、统筹考虑”的原则,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等支持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使一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
多种形式宣传“个转企”政策,在宣传政策的同时加以鼓励引导,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依据个体工商户的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便利服务,让转型主体真正享受到实惠。
(二)统筹推进,因类施策。
对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综合考虑发展特点、人员结构等,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转企”措施,找到最能发挥自身优势的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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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以第一年3000户、第二年5000户、第三年10000户为目标,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支持政策。
同时,严格把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凡已达到本意见所定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
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重下降10%,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提高10%。
二、明确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一)行业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
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
具体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规模标准。
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税收标准。
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主要用途包括:
1.奖励转型升级企业。
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所增加的社会贡献给予奖励。
2.补助转型升级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按成功转型为企业的每户5000元标准执行。
3.贷款贴息。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可向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
(三)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转型升级证明》协助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许可‘XX经营项目’继续在XX场所生产经营‛,即可凭原审批文件和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
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市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证明。
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证明的,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审核指导意见》执行。
(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以劳务出资。
(七)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
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
(八)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工商部门应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九)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一并受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销和转型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帮助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服务,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表格和办事指引,帮助其办理其他审批机关的审批。
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组织领导、监管及宣传工作
市政府成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
工商、税务以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工商部门应依法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行为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和征收税费;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从领导、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依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纠正经营者违法行为,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行业协会座谈会等形式,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在本意见发文之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